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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文校勘體例


                  

錄文校勘體例

整理者應儘量收齊所整理典籍的各種文本以供校勘之用

如收集到的文本的數量少於十種則全部用於校勘如數量超過十種則可根據具體情況在其中選擇有代表性的若干文本(十種左右)用於校勘而將其它文本在題解或附錄中一一予以說明如文本數量超過二十種則不必一一說明但應該列舉主要文本(不少於二十種)的名稱(或編號出處)

如因某些文本錯漏甚多或因其他理由亦可不按上述規定列為校本或祇利用其準確的部分但必須予以說明

確定用於校勘的文本後於其中指定某本作為底本而將其餘諸本指定為校本校本以天干次序排列底校本的指定情況在題解中予以交代如果底本乃由若干文本拼合而成則在題解中以「底本由某本某本某本依次拼合而成具體情況隨文說明」這樣的語句敘述之並在正文中隨文說明諸本作為底本之拼合起訖在這種情況下凡某本在某段文字中被指定為底本則其餘諸本(包括在其餘文字中曾經作為底本使用的文本)一律作為校本

整理者撰寫題解一篇內容一般依次為經名異名定性語著譯者卷數內容簡介研究價值流傳概況(包括歷代經錄有無著錄)異本整理本所用底校本情況等題解置於整理本之前

歡迎整理者對所整理文獻作文獻學方面考證研究題目自定一般作為附錄載於原文獻之後

校勘錄文時如遇異文整理者應慎重考訂選擇其最準確者納入整理本以吸收諸本精華而將諸本之異文一概納入校記以供研究者參考

校錄時因原文本殘缺而使文獻首尾殘缺者以「(首殘)」「(中殘)」「(尾殘)」表示之

如文本不殘但抄寫者未抄完整而使文獻殘缺者則分別以「(首缺)」「(中缺)」「(尾缺)」表示之

因底本殘缺而使文字殘缺者以「□」表示之殘字可考字數者一字一「□」殘字不可考字數者以「□□」表示之

原文雖然殘缺但尚留有殘字筆痕可據以擬補或可據上下文意其它文獻擬補者予以補出此時出校記說明補正依據

原文本因抄寫者未抄而留下的空格錄文時如可以擬補者仿照上條擬補之如不可擬補者以「□」表示之出校記說明但如果屬於行文格式需要之換行空敬空等照錄原文不出校記

校本如有殘缺則略去不校亦不出校記

校記的原則逢異必出儘量簡略達意為主

如底本正確則應在校記中羅列諸本異文

「白」乙本作「黑」丙本作「紅」丁本無

如底本錯誤則據他本改正錄文後校記作

「黑」戊本作「白」丙本作「紅」丁本無據甲乙本改

如底本漏字據某本補或底本衍字據某本刪則校記註明為「據某本補」或「據某本刪」

雖無校本依據但行文明顯錯誤者可進行理校出校記說明如無把握可原文照錄而把理校意見記入校記

必要時可出解釋性研究性校記但應文字簡練

古今字異體字正俗字武周新字一律改為標準繁體字不出校記原文筆誤筆劃增減及變體者徑直改為正字不出校記

錯別字改為正字出校記如在同一篇文獻中某些錯別字反覆出現則僅在首次出現時予以註出其後不再一一出校記

通假字第一次出現時改為正字出校記以後徑直改為正字不出校記

專有名詞中的字一律照錄不作改動

錄文所用繁體字以《漢語大詞典》(四川人民出版社與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1993年11月第一版)為準該詞典未包括的漢字則斟酌其它辭書決定之

十一原文有倒勾刪除符號者一律依照改正不出校記原文有塗改者祇錄改正後的文字不能確定哪些是改正後的文字者酌選其一而將其餘文字錄寫在校記中原文寫在行外的補字錄文時補入行內不出校記不能確定補在何處者錄寫在校記中

十二引文能查核原出處者儘量查核此時加引號並註明出處一時查不到原出處但可以確定首尾者加引號不能確定其首尾者不加引號

十三一般文獻不保留原行款依照內容需要另行分段分節必要時並加段號或節號特殊文獻必須保留原文行款者則予以保留

十四錄校時一律採用新式標點

十五特殊情況隨文說明

佳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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