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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論講解及相關論著(卷7)


                  

觀喻似喻品第四[1]

所說三相因已善成宗法次餘二種相 由喻能顯示

諸因明論中說因方便唯詮宗法如說所作性故知屬於聲所餘二相彼未詳故今以喻顯

((七三)五三)有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2]一切喻中說 同法及餘二

一切者次所說((七四)五四)且同法者如說聲無常勤發性故若勤發者見彼無常猶如瓶等又異法者若是其常見非勤發此中亦是由能立門說成所立具此二喻決定顯示因宗不離

((七五)五五)遮非又重遮故無相亦成[3]

前者同法所說遮非後者異法重說遮彼是故不許常法亦得成異法喻((七六)五六)若第一同法說因為宗所隨第二異法何不亦說因無宗不有乃作宗無因非有耶以如是說能顯彼因同品定有異品則無倒說則非如說瓶喻因是隨宗亦得說宗是隨因耶此不得說不遍同品因則所立不隨故復次

((七七)五七)合等轉非說應非作成常無常故所作又不遍不樂[4]

若異法如同說諸非作彼是其常者則應以非作故成不許常若同法如異說諸無常彼是所作者此復應以無常故成其所作皆非所說復於不遍法勤勇所發因中有如是過謂電等非勤發應是常或無常應是勤發此皆成不樂說((七八)五九)為要具二喻言方為能立或但隨一以是因故應說二類[5]若不爾者

說一或不說[6]應能成立共不遍及相違故說喻當二[7]

若唯說同法者所立無處或亦有因則成共不定若唯說異法者所立同類或是無因則成不共不定若俱不說二者同品或無異類或有則成相違((七九)六〇)是故決定遮止相違不定喻當說二((八〇)六一)若此一分已成者隨說一言亦為能立如聲分別二義故或隨一義准說二故不必具說((八一)六二)又於義比量中唯見此理因於所比決定已轉餘同類中念此是有於彼無處念此是無由是能生決定故說

((八二)六三)如自所決定欲他決定生說宗法相應 所立諸餘離[8]

如是於顯宗法性義中說因言顯與所比不相離性義中說喻言即顯所比義中說宗言唯此諸分能比更無其餘故審察等及與合結此皆遣離((八三)六四)是則喻言應非餘分說因義故亦可如合略而不說耶((八四)六五)此亦不爾

雖喻於因法 不當言有異然顯未說故非如類無義[9]

因有三相因言唯顯宗法性顯所餘義更應說喻((八五)六六)如是難云

成因相應義 故說二喻者喻應為異分

若因言唯說宗法性者二喻成所餘義不可為異分耶((八六)六七)此亦不爾

異則同世間

是則應如世間方便喻言與因都無所涉

((八七)六八)是等於喻言 唯顯示同法

世間方便唯能顯示所作性等與喻同法

((八八)六九)不說成所立

謂能立者為因此等方便則無其說

此復唯相類[10]

此復如說如瓶所作故無常是喻方便通因多義故唯說類同所立((八九)七二)如是以異法喻得成能立耶異法亦非[11]彼亦不能顯示能立因性何以故此復

但為遣相類 有異法方便[12]

若如世間方便說見常而非作以非作及常合一處說此雖倒遣同法仍與因異唯有類同即說相類不亦可有能立用耶不爾

((九〇)七一)若以遮遣說與所立因法 或差別相似說喻應無窮[13]

如說瓶所作故無常聲亦如彼遮遣如空此唯類同瓶是無常復當說所類故則成無窮或聲成為無喻又如前說如瓶無常所立差別而相類者亦應遣衣等而說所作性[14]又非所立一切相皆具足惟以無常為宗故於相類中說一切義亦為非理((九二)七三)又若唯宗法性為因故喻是異分者

因既唯宗法不定應成因

此即似因亦應得成

((九三)七四)說二喻亦過

若謂但有同法或異可有不定並說同異則無失者此亦不爾

((九四)七五)九句有二故

九種宗法中初三後三各最後因雖說二喻亦是不定故上說喻訖

((九五)五八)因宗俱不成異品彼不遣倒合有二類 無合皆為似

此中同法因不成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猶如極微又所立不成者如業兩俱不成者如瓶異法喻中不遣者譬若無常見有質礙如業如極微如虛空此中說同法喻如虛空等對不許常法空者是有法不成此不別說又倒合者[15]同法中言若是無常見是勤發猶如瓶等異法中言若非勤發見其是常猶如空等兩喻有不說合者唯說因與所立俱有或復俱無如說勤發而無常如瓶或常而非勤發如空說似喻訖復次頌言

無因等及合 顛倒等非喻彼合不相屬及不說彼故[16]

作品集

註解


校注

[0072001] 金本自下三品皆無品名費氏書依金本而謂此為因喻品係臆測之誤見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p. 276 286 [0072002] lbid. p. 286 引此半頌末字 nyid 錯作 nyia遂以為因有二種 [0072003] 此二句金本作「是故遮止非以為異品相 [0073004] 此段寶本文句全同《理門》隱晦難解今從金本合原作 rjc-hgro通指二喻合法而言奘譯《理門》乃分為合二事 [0073005] 金本此句作或如因法但說隨一與奘譯《理門》同 [0073006] 金本缺此句頌 [0073007] 費氏著書誤引此至下倒合有二云云以為喻有二類之證章句全錯見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 286 [0074008] lbid p. 286 引此文未明決擇五分之意 [0074009] lbid p. 287 誤以為破譬喻量 [0075010] 相類原文寶本作 nyer-hjal金本作 dpe-ba今依《理門》譯 [0075011] 金本以此數字連下此復二字為一句頌 [0075012] 金本缺此半頌 [0075013] 金本此段文句全同《理門》但與譯不順今從寶本 [0075014] 次下數句金本無文 [0076015] 原文云合 rjes-su hgro-ba併指同異二喻合法而言 [0077016] 次下廣破異說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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