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後記四卷
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等。
法。宗法也。自體名自性。自體上形相義相名自相。有自相即有共相。共相中有與自相異者名差別。此四過皆著因者字。謂䏻成彼相違義之因也。自相相違。全成異品徧有。差別相違。亦成異品少分有。謂此因成此亦成彼也。
所言相違因之過。其別有四。所謂一者法自相相違因。二者法差別相違因。三者有法自相相違因。四者有法差別相違因。夫欲成立宗法。而翻作成立相違之義。此即十因中相違囙所攝也。
護法云。諸相違因。若不違礙自共所許。乃扵自境䏻立相違自相差別。按自相差別。指此四過。䏻立是因相。謂䏻成立相違因也。故曰諸相違因。
問說名相違。與成相違因。義何差別。答。敵體背謬。說名相違。全扶敵體背謬之義。成相違因。譬如我兵對敵卒。說名相違。我兵降彼助彼。成相違因。
次說四式分四。今說初式。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𤼵相故。此因唯于異品中有。是故相違。
法自相相違因。全翻宗義。此因䏻立異品之宗。非止相違或異而[A1]已。此囙相違中所言法自相。相違囙者。如有說云聲(有法)常。(宗)所作性故。(囙)或說勤勇無間所𤼵性故。(因)云何知其是相違因。謂此二因句。于同品徧無。唯于異品瓶等同法中徧有。囙䏻成立的對相違之法。是故名為相違囙也。
護法云。又立常者。所說道理。唯依異法。無同法故。所立不成。指此條而說也。龍樹亦云。若法䏻成相違所立。是相違過。即名似因。按此是攝四相違因。當知但與宗違。猶非四種所攝。唯䏻成相違所立。方是此相。古疏云。同品無処。不成立者之宗。異品有処。翻成敵者相違之義是也。
此條乃聲明被破。矯說譎辭。謂常無同品可喻。可即異品以反顯其宗。但[(共-八+隹)*見]所作性瓶等之無常。可知聲常。乃一切皆無常。唯聲是常之論也。
初囙徧非宗法性。同品㝎無性。異品徧有性。次因則異品㝎有不徧有。囙之十四過中。此過最大。譬如對敵排陣。前徒倒戈。
簡別。
高原師直疏云。如說勤勇無間所𤼵性故。豈成非所作之常宗。後文華舉所作性囙。唯異品無常中有。似乎不會雙舉二囙之意。
紹覺師論解云。今言常性言陳。但顯不遷變義。未暇廣顯真常邪常相續常凝然常等。故言自相。按自相二字。龍樹說作自性。約體而說言自性。約義而說言自相。但舉常字。即有常之自相。何勞分陳真常邪常等。倘違邪常自相。亦成相違囙。此等簡別。無益于觧釋。反多支離。
二楞庵主集釋。申違量云。聲(有法)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囙)或勤勇無間所𤼵性故。(因)同喻如瓶異喻如空。按此量亦是犯過。于宗犯䏻別不極成。彼不許無常故。扵喻犯俱不成。彼不許空是常故即三支成立。亦犯相違決定。乃以䏻立也。
第二式。
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卧具等。此囙如䏻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䏻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諸卧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故。
眼等。等取五知根。積聚者。堆積聚集而成可分散者也。卧具牀席衾茵也。等。等取衣車。所立法即宗體所言法差別相違囙者。如有說云。眼等(有法)必為他用。(宗)積聚性故。(囙)如卧具等。(喻)云何知其差別相違。謂此積聚性囙。本不䏻成。假如許其䏻成立眼等必為他用。既然如是。亦䏻成立所立宗法上差別相違之積聚他用。何以故。他字義濶。中𠔥非積聚他。及是積聚他之差別。積聚他與非積聚他。敵體相違。今現見諸卧具等。(同品)為積聚他肢體所受用故夫欲成宗體而雜成共相中敵體相違之法。是故名相違因也百論云。迦毘羅言。從冥生覺。[彳*(前-刖+(之-、))]覺生我知從我知生五唯量。從五唯量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神為主。常覺相。処中不壞不敗。常住攝受諸法金七十論云。云何知有有我。頌曰。積聚為他故異三德依故。食者獨離故。五因立有故。首句𥼶云如人聚牀席等。必為于人如是大等積聚即知有我按彼所計。是非積聚之神我。然積聚物等。不止是非。積聚者。受用即積聚者。亦䏻受用。故囙犯此過。
此條三支俱帶過。論主引之只證此式之過不渉此式者。且止不說。𠰥具說之宗犯世間相違。共許自受用故。他字𠰥指神我。犯自語相違。說我為他故。喻亦有過。同品五唯積聚。不必為他用。犯䏻立法不成。異法之不積聚虗空。亦為他用。犯同品徧轉。異品一分轉。犯隨一不成。論主引此式。只明因上犯過。為此式作一樣子。于宗喻之過。俱畧而不談。為不渉本條者可畧也。文中此因如䏻成立云云葢言量犯多過。本不䏻成立。設如彼意謂䏻成立。亦犯此過亦䏻二字。非無簡別。
問。此條與共不定諸過。請為分別明示答彼不㝎過。係同異品俱轉此唯于同品中成差別相違法。彼不㝎将囙承宗有同異。此是依宗中含因相反面。故相違二字不指因違于宗乃指宗相中有違囙之差別相。在此差別相待囙而顯故。仍是囙上之過。此條設改作必為他神我用宗或作必為他不積聚性受用宗皆是共不定中過非此條式。
問此條闕囙何相。答聚初相最顯雖是徧許而雜許違囙之義。雖然徧攝而雜攝違因之相。宗之同品則㝎有。宗之異品則徧無。
簡別。
紹覺師解云。差別相者。意許差別也。謂如言火此燒然意。徧于一切草木香𤇆火等。意于其中。的指一火以為囙量。故言意許差別。今言他用。他義徧一切。𠰥神我𠰥積聚。皆攝于內今立囙量。不可通漫。必𭚻的指是何法。故言差別相也。
○量主意許。凡宗皆是意許。此意許差別。𠰥差別在意許內。此積聚他用。量主非意許故。𠰥在意許外。前條不定過之凡異品轉者皆可名差別相違。𠰥同異差別。則頂骨淨等亦是差別相違瓶等常是意許內。軍林等是意許外。亦是差別相違。𠰥說是宗中之意許差別。則無論意許不許凡有差別皆不可違又何必添此意許二字。夫不積聚之神我是意許。積聚物是意許差別如此作解則聲常亦是意許。無常亦是意許之差別亦可名法差別相違矣表此意許二字。甚無謂也。設令彼量不作通慢語。立為必為神我受用宗。神我之同品可轉。異品之積聚身亦轉。亦犯不定過。不以非通漫而無過也。既云他義徧一切。則自外皆他不簡人物事法。而疏又云通指餘人。又云積聚有身之他。即他人也。則非徧一切矣。眼外他眼。亦互受用。[打-丁+ㄗ]根清涼。奚止說他人也。
又云。因既可成相違宗義。則神我之宗不成矣。
○義雖如是。但彼量不止此一過。又此因明論。亦非未破外道。不過借此摽一式耳。不會此意。解者多有粘滯。
又云而此卧具。既不為神我所用。乃成異喻。安䏻證成神我宗。
○此不是表喻過之式即或有過。畧而不論。𠰥欲申明應作餘義辨說又言陳但是必為他用故舉以證此式不淂指出神我何消計及神我受用卧具秖要卧具是積聚性。不䏻自用為他用。便可為喻。然神我亦䏻受用卧具。神我䏻受用器世界而况卧具。判作異喻實所不解。
又云問𠰥爾今應成立積聚他用此眼為他人用耶答此亦有過。如人有眼等。唯自己見聞之用豈䏻令他見色聞聲。𠰥立為宗必違現量及自教等。為破彼▆。且作是說。
○答辭應云。明他共許。破彼因句。非成立宗。何須強詰。若如上所答。語皆犯過。見聞之用是功用。積聚之用是受用。義[A2]已差譌。他人浮塵根。亦有染著受用義。立言又謬。此是比量。無現量義。世間所許不涉自教。
念西居士集解云。此囙与後陳宗法上意許差別之相相違也。此中即借金七十論所計之說。立量以破之。取其五大聚名身中眼一種為有法。非為自用。並是為他句為宗。聚集句為因如牀席等為同喻。夫眼与[(冰-水+〡)*木]席非同類。無論也。眼之積聚。不同牀席之積聚。亦無論也今第就所謂他者辨之。先曰非為自用必皆為人設則自他有辨矣後曰他者即是我則自他無辨矣。欲成就身積聚則混自他而一之。欲成就卧具積聚。則析自他而二之豈非違乎。自他即差別也。故此積聚性之囙如䏻成就眼等必為他用之宗法亦䏻成就此宗法差別相違之過。何以故。工匠之積聚牀席等專為積聚主人所受用故。眼積聚性異熟長養俱不屬他人。豈其類哉。造牀織席亦有自用者。為揀此一分故曰積聚他用諸卧具等申違量云。眼等不為他用。積聚性故。喻如眼根。有法是浮塵根。喻是勝義根。
○費許多周折。投入諸過網中。會意一差。遂至如此。彼以自他為差別。積聚物。自他皆可受用。無相違意。眼以眼為自。自外皆他。非以人為自。他人為他也。眼根與牀席。皆積聚性。非異類。工匠之積聚是功用。非受用牀席等。主客皆得受用。非獨主人。若言有匠人。自造牀席受用義。簡別說他。則積聚總作合材料義。非積聚自性義。俱不合正理安䏻消此式文。量文眼等不為他用。宗上犯世間相違積聚性故。囙上犯法自相相違喻如眼根猶如無喻。前條雖變此說。然其自許二字。以受用為功用皆由此條貽誤。
蕅益師直解云。彼謂積聚卧具等必為身用。則積聚眼等。亦必為神我受用。(𢿘語合理)若無神我何須積聚之身。若無此身。何須卧具。
○此量但立積聚之為他用。未[又/月]立神我䏻受用義。不得將金七十論作量文解。彼論謂五唯等。根源從神我生若不受用彼等時。神我仍在若無神我云云。非彼計意。
又彼立量云。眼等必為他神我所用宗。囙云眼等是積聚性故。喻如卧具之必為身用。
○量文中一字之增减。義相遂殊。如此量文。增神我二字。則他義屬神我。所攝甚狹。与原文之他。大不同矣。而核其宗之義相。則重在名字。名字為自相。以必不為自相相違。以不必為非徧是宗法性。至于他神我。又[又/月]自神我之差別。一經增改。別成蕅師量文。与𢿘論師無預。又喻上必為身用。亦非彼意。彼但有不自用為他用義。若帶身字。可攝有法上眼等。彼不如是拙也。凡欲破彼論。先要審悉敵辤。然後施設破辭。若此等麤淺義相。尚未了知。安能成能破之量。依此增改之量。而以此論文破辭破之。猶改病而用原方也。于立方之意。大相左矣。
又云。約眼等。則以神我為他約卧具。又以眼等積聚身為他。是一他字法上有二種差別之不同。
○此解是破喻之辭。与此式說囙過犯無涉。說之無益。而其說又有瑕疵。可受用眼等之他。所攝亦濶。差別亦[又/月]。今專屬神我。設未顯喻。宗上[A3]已犯過失。不消從卧具等破之也。
又云。既積聚卧具。但為積聚他用。則積聚身。又豈必為神我用哉。設此果有神我。而神我既不須卧具。又何須身。
此𢿘句无義理。依其意。則積聚身又別[又/月]積聚性者受用邪。卧具是喻。不是宗自共相所攝。若言神我不須卧具。例于[又/月]為法喻泡電。豈[又/月]為法[又/月]泡影電光哉。𢿘論亦計積聚身不躭著。則神我涅槃。又何須身之句。不中彼病。
又云。若神我亦是積聚。故名為他。則是无常。亦非真我。(彼無此意)若神我非是積聚。則不當用積聚眼等。(異熟識緣根身器𤰪則何以說)以積聚身乃須受用積聚物故。(六識三受又何以說)彼欲以此囙成立神我為䏻用。今即以此因成立積聚他為他用。則神我不攻自破。故名法差別相違也。
○胸中橫破神我之見。不頋量文如何。改從己意費了許多言辭于此式無渉卒之彼論未䏻破反露己辭上多般敗闕可謂空費心思。自投過䋞者矣。致誤之由。不知囙明是立方隅。並非是專破外小之論。[(共-八+隹)*見]所別不極成一條。外道對佛弟子說辭。亦列在式。
龍樹囙明云。如破𢿘論。我己廣辨。故應且止廣諍謗論。。𠯁見此論專明式樣。不興諍論也。又此三支之說。在宗言宗。在喻言喻。此式名曰法差別相違囙。但示因上之過。但明法有差別。除此以外。皆不須說。及式外生枝節者皆非也。
高原師直疏云。法差別相違囙者。是諸法中有差別義。囙不䏻成。說為相違。
法字乃所立法。即宗也。言諸法者。非也。此囙䏻成宗上差別相違義。言因不䏻成者非也。錯觧式文。義相于此塞矣。
又云。以眼根等不自用故。必眼等識以為根用。故言必為他用。推根之義。有差別故。所立之法應有差別。根是相分。為眼等識之所依。識是見分為眼等根之所發。相見各異。故說眼自積聚必為他識所用。其自證分為相見分之體。體持業用用不為他。𣸪立宗云。必不為他用(云云)。
○相見四分。至護法方立。以前佛弟子。尚無此說。况于佛前之𢿘論師。別尋此頭腦以觧此條。彼不受說。自教亦不受其說。与此式義相差千里也。
一雨師集解云。論主不改其囙。申違量(云云)。乃是翻同作異。以他受用。与他人受用。是法差別故。此由外道于無我計我。故翻其所執之我而為非我。所謂奪賊槍殺賊也。
○集釋此觧。俱襲誤承謬。不消駁難。末𢿘語乃彼自說。彼量文無神我字。槍從何奪。
紹曇師解云。詰曰。為如神我非積聚。成立眼等非積聚性耶。為如眼等有積聚。成立神我亦是積聚性邪。
○此師乃蕅益後人。守彼直解所說。此詰不合詰問此量之義。非此條顯過之辭。應云。為如卧具是積聚性。成立不積聚之他受用邪。為如卧具是積聚性。成立積聚之他受用耶。積聚之身受用卧具。世共許故。
人䏻師解云。積聚二字。即法差別彼以神我為非積聚而囙云積聚性故。故名相違今以此囙成立異品之他。故名法差別相違。
○宗上竟改作神我非積聚。則与眼等必為他用義相迥別。即如彼說。積聚二字是異品。非止差別。乃違宗自相之過。正所謂成立異品之他也。与此式無涉。
[A4]第三式。
有法自相相違囙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應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
有性者。勝論師所立大有性也。不言大者。有字攝故。大有徧攝一切。彼論名大有句。徧攝一切即其自相。宗上非字具二義。一非即。異實等故。二非等。顯大有故。此是立遮之宗。遮實等以表大有。故下云。成遮實等。囙上有字具二義。一別有。簡他性故。二寔有。表自性故。如同異性含二義。一不即是實等。顯別有。二不離是實等。顯所依不徧攝一切。是自相相違。囙上䏻成此不徧攝法名有法自相相違因。
所言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有說云。大有性(有法)非實句非德句非業句(宗)有一實故。有一德一業故因喻如同異性。即其式也云何知其有法自相相違因。謂此有一實等之囙不䏻成則[A5]已。如許䏻成遮此實等。如是成法應䏻成遮有性。何以故。此囙既顯一實等。在宗上實等句之外。則有性之不能徧攝實句等。可知䏻成有性之不徧攝。方名相違囙也。彼若決定成此亦決㝎成故云俱決定故。勝論師立六句。一實二德三業四大有。大有䏻徧攝實德業三句者。謂別有一法為體。非即是三句。亦非離是三句[A6]第五同異句。謂望同法為同。望異法為異。即一法而同異分。可喻即實等而別有一實等也。
廣百論釋破勝論云。又若實等与有性別。應不能知實等是有。若言實等雖非有性。与有合故起有智者。則實等法假名為[又/月]。體非真實。應說為無。又云。實等其體各異。有性是同。故与有別。此亦不然。實等真體亦無異。但可功䏻相等有別。有性亦爾。功用有殊。云何定執有異實等。所以者何。俱比知故。並非無故。用有用故。應互相似皆異皆同。是故有性非離實等。其同異性。如有應遮又云謂勝論者。計同異性是現量境既成同異𣸪成此大有有性也又云彼執實等。与其有性。非即非離。
○前二叚。是破實句等。後二叚。即此量文之義。
問。此式与隨一不成何別。答彼不許成此許其成而成遮有法。義相各別。問。大乗許其決定成遮實等否。曰。不許。以如能二字設許之。問。云何不許。答大有性先不許故。問然則云何不說犯隨一不成所依不成。答論主引入此式。應就此式說其過故。若具說之宗上犯所別不極成又犯比量相違。自語相違。囙上別犯隨一所依二不成。又犯猶豫不成又犯共不定。喻上犯䏻立不成。
問。因云有一實。則成有性自相。何云相違。答有性是徧。有性成徧。有方成自相。囙上有字是別有性。別有。則成不徧有。己簡餘法在別有外故。不徧則違自相。而囙䏻成之。故成自相相違囙。
問。此式闕囙中何相。答䏻別上不闕三相。所依上全翻三相。和合判之。闕初相之不徧宗依。問此式從何過分出。答此與後條。從所依不成分出。皆是因于有法上轉。犯過失也。
簡別。
集觧云既遮實等性。豈不遮大有性耶遮此遮彼俱決定故。申違量云。有性(有法)即實等(宗)有一實等故。(囙)如石女兒。(喻)。
○依彼意遮宗上實等即遮因上一實等。謂同同是實等。故違量以即實等破之如石女之有名無實也。然于彼計別有一實等。針鋒不對。但是破大有非有。不合此式法門。量文秪成相違決定。非論主意也。
又引寱言云。勝宗十句論云。同以合貰德業為義。(非離)有詮智囙。異以常于寔等。則轉依一實為性。(非即)有遮覺義。此中引同異為喻。有深意焉。如同欲合而異反遮。此中成遮二字。即彼合遮字也。
○文中言喻之同異性。不言囙句。則遮字非即成遮字成乃成立義。与合義不同。強為引證。
又云。此同異喻。未陳違義前。可作同品定有。出違義後。翻作異品徧無。
○此是破喻之說。不必在此式中說。其說且未審同品(異品)依宗而說。此是囙對有法生過無同異品法。大有与同異性。非同品。本是異品。四句六句異故。
紹師解云。宗法有法。元一體故。成則俱成。破則俱破。今以有成非。義同水火。
○宗依宗法元應一體隨順。但有法攝多。宗則隨自樂為成立。若言俱成俱破。則所依隨一等。不必立矣。此二條有法相違囙。亦不必立矣。以有成非縱說得是。但是違宗非違[又/月]法。何以故。有法言有。宗上言非。不同一體故。
又引論本云。唯彼[又/月]性。彼所攝故。一向離故。諸有皆共。無簡別囙。此唯于彼俱不相違。是疑囙性。若于其中俱分是有。亦是定因。簡別餘故。是名差別。
○論本此叚。乃是說共不共之疑囙。故上文云。以若不共所成立法。所有差別。徧攝一切。皆是疑囙不應引之以證此式。論本有云。取證法有法自性成差別。此成相違囙。謂相違囙者。一自性相違二差別相違。此二成相違囙方是此四相違囙義。
直䟽云。一實等囙。既遮非實等宗。則有法中亦有非實等義。豈不亦遮。
○文云。成遮實等。反云既遮非寔。文云[又/月]一實故。反云有非實等義。豈非鹵莾。
又云。俱決定故者。謂宗及有法与囙相違。俱決定故。
○囙違宗是法自相相違囙。与此無干此中囙卻不違宗。解者却忘了如䏻成三字。
集釋云。一實等囙。如䏻成立非實等宗。亦䏻成立離實等之有性。
○離實等之有性。即一實等。如䏻成者。何名違自相。于自相義。尚不䏻知。云何立解。
又云。如楞嚴經。立真覺是有法。非即非𩀌為宗。因云。體非七大。而不拒彼七大發揮。同喻如虗空。
○契經是聖教量。不必合囙明法軌不可作量文[(共-八+隹)*見]也。若律以囙明法門。若對外人說犯不極成過。宗上犯猶豫不成。是疑囙性。七大彼所不許。犯不成過。虗空是無有法。犯不成過。諸師尚不𢘻知囙明正理。偏好立量。不可解也。直觧云。有一實等者。既決定非實等。則實等有者。亦決定非大有性。俱決定故。
○▆言一實等。亦非大有所有。此[彳*(前-刖+(之-、))][A7]比例說。不覈實義說。量文所忌。何以故。有性與實等。彼分句故。彼已簡非一例故。所立量文。亦同此過。又以大有是共許法。所爭在有實等非有實等。又似實等是共許法。所爭在有性攝不攝。与論主意不合。
人䏻師觧云。一字是說大有不離實等。則大有性不䏻離實句而自立矣。
○護法云。彼執實等與有性。非即非離。此條與前條。但知彼計非離。脫了非即一邉。故所說破法皆不出彼簡別中若論主此式。則非即非離皆破。乃設許其二非而說其相違也。
又云。此有別自性。是有法自相。因望有法。同品相違。名自相相違。
○彼以徧有一切為自性。有一實等。是遮宗顯有言。徧中不第此三也。相違不相違。與同異品義相各別。不得引同品以觧不相違。若如此條所解。則是非遣有性。但遣別有性耳。但犯所依不成過。非此式之過。又彼囙上有字。與有性有字不違。非是因與有法違。但是因亦可成有性不徧。為相違耳。故不應以別有性解自相也。又其立量云。實等是有法。非有別大有性宗。竟似成立實等非大有攝。與此式畧無關渉。及其出因。云有一實故。竟以實等句與大有句。共諍一實等。不成䏻破。安可悟他。
又別標云。有法者。有體之法也。彼大有性。本來無體。故出囙時。自然相違。
○有體法出囙亦有相違。無體法。出囙善巧者。可不相違。然此是有法上因。有成相違之義。非是汎說相違。
古疏云。同異能有于一實。同異非有性。有性能有于一實。同異非有性。文意云。同異別有一實等。爾許同異非大有。大有亦別有一實等。可說有性亦非大有。
○此亦以同異作比例。以破有性。不覈實義說。所立量文。亦犯相違決定過此破法是破所立不成。據喻破大有。不可以證此式囙過。
○如上諸觧。皆因不頋式法。但撗一破彼之主意。破得敵例。便是妙論。不知此論重在明式。不重在破外道也。所云不頋式法者。謂此相違四條句末皆有囙字。與他過異。于此忽略。說来俱不合此式。若䏻觧此。此條應云䏻成有法自相相違之因。依此作觧。則此式之腠理合矣。前二後一。俱作是解。總明囙上翻䏻成立我相違義也。觧者只知將囙望宗望有法上。陳說相違。不說到䏻成相違處。豈非忽略句末囙字。致有錯誤。
[A8]第四式。
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囙。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䏻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㝎故。
勝論後人。被前條破後。作轉計云。我所云有性者。謂徧攝有緣性也。非如實等三。非有緣性。所以一實等之異扵實等者在此。囙上不違有緣性。無自相相違過。此條對此計而說者也。於。依也。作為也。緣性者。緣生性也。彼計實等句中無動作及有動作。非所作及有所作。有性所攝一實等句中之差別也。有動作有所作。待緣而起。無動作非所作。則緣不生。成則俱成。成有緣性之法無過。又成非有緣性之法則為相違法之因矣。彼雖巧說。豈知又犯此過。
所謂有法差別相違囙者。不必別引他論。如即前條此有一實等故之囙。即于前非實等之宗。而于有性有法上。与前計起差別義。作有緣性觧。彼意謂可免前過。豈知又別犯有法差別相違之過。何以故。此因如䏻成立有法作有緣性。有法差別中。亦䏻成立与此緣性相違者。作非有緣性。例如前遮實等。俱決㝎故。
問。云何如是轉計。答。文中如即此囙作有緣性。𠯁顯其救過之計。故不別立量文。文末如遮實等語語皆依前說。
問。此條與俱品一分轉。有何別異。答。俱品一分轉。是囙望宗上說此。則囙望有法。說有法不必分同異品也。注解此四條。常引同異品者皆非也。
問。此條缺囙何相。答。宗上三相不闕依宗依說亦非徧是宗法性。
簡別。
集觧云。有性一也。勝論計有實體大乗明非有實體。有與非有。有法差別也。以成大有性𩀌一切法有自性故。即于有作緣也。以遮有性故。即于非有作緣也。俱決定者。實等非實等實等非有性以例有性非有性。有性亦非有。
○此觧且置是非不論。即如所言。有与非有。乃自相相違。豈名差別。有性應非有。豈非全遮有法邪。此分明易知者尚昧。餘義不𠯁辨也。
又引寱言云。緣即囙。有即同品。非有即異品。于義無華。但變文而言。恐滋疑惑。故順文而釋。使人易曉。
○訓因義牽同異品。皆是莭外生枝。若變文言。只要添一緣字在首有字下已𠯁。有何滋惑。
直䟽云。實等有性。謂之有緣。非實等是非有緣。
○即如此解。有性是有法。非實是宗。宗與宗依相違。乃以宗之比量相違過与此式無渉集釋云。勝論自許𩀌實等有實體大乗意許𩀌實等無實體。是有法差別。
○。
若以立敵各異許為有法差別。則聲与非聲差別。瓶等与非瓶等差別。我與无我差別而虗空之對無空論。亦是有法相違。不謂之所依不成矣。大凡立敵共諍。㝎是為有自許。若非各許不必起諍。不諍則不須立量。如是則凡共比量與宗。盡是差別相違。又凡諍論。只諍宗不諍有法諍有法。只成相違決定。無益也。
古疏云。同異有一實。如作大有有緣性大有上一實。應作非大有有緣性。
○此條是因過牽喻之同異而說。已非正解。
又云。大有有一實。大有是有性。同異有一實。同異非有性。一有性。一非有性。此有法之差別也。
○解作大有与同異相共之有性。若大有外之同異非有性。與宗因皆無渉。彼勝論亦無計及同異相共有有性。探測古疏之意。竟以有性為[又/月]自體性立義。故罝大有与同異對較。則不但不知論主列此條之意。即勝論所計。尚未悉知。此後人之冒為古䟽者也。
又立量云。同異性是[又/月]法。非實德業應是大有性宗。囙云有實德業故。喻如大有性。又立量云。大有性是有法。非實德業。應是同異性宗。因云。有實德業故。喻如同異性。
○此二量竟是成立同異性非實等。又似成立同異性是有自性。与勝論及大乗師。俱無干渉。與此式迥然殊徑彼囙有一字。所以顯不即是實句。今刪去之成何因句。又不將有緣性非有緣性對較。成何疏解。彼又云。文中有緣性有之一字。指實德業。緣性者䏻生之因性。即是大有。若依彼說。則有緣性三字。當作實德業大有因性。欲銷此條文。萬難消得。
內𢖍師解云。前謂大有非實等以顯有性。今謂有實等者。既決是有性。則同異應成有性。有性反成非有性矣。是名差別相違。
○[A9]已為古疏所誤。故作此解。若云有性反成非有性。是違自相。非是差別。
蕅益師解云。前宗有法差別者。指前條𨿽但明大有是有。意許則計實等皆有。緣性即因也。即于前宗。其有法差別上。前囙并可作有實等之因。然亦便䏻成立與此相違。而作非有實等之因。
○解緣性為囙句之因。諸論無緣作囙解。唯囙緣之緣則有之。此對內弟子說。不對外人道也。大有有實等有。若以此為差別。向囙上有一二字上轉。並不相違。若作有實等囙。作非實等囙。觧此為相違則是宗中有相違義。与有法亦無[泳-永+(止/刖)]。
又云。是中外量云。實德業是有法。𩀌大有性外決定別有宗。囙云有一實等故喻如同異性。大乗申違量云。彼所執實等。(有性法)𩀌大有性決定非有宗。因云有一實等故。喻如大有性。
○論文所列。正是外量。別造此量。不但勝論所無。其弟子亦決不作此違自語之量也。何以故。彼計大有有別一實等。以有此實等。實等非離大有性也。申違量。只破斥己立之量。与敵量不對。設或縱許有義。亦是相違決定。
人䏻師解云。大有有性。大有非有性。是差別。(是自相相違非差別)[(冰-水+〡)*(夕/寸)]此語例前語。則有別自性。無別自性。亦是差別。(亦違自相)。
○如是則前條与此條。俱是差別相違因。
又云。囙望有法。翻異作同名有法差別相違。
○如果翻異作同。是違自相。与前式犯重矣。
又云。從因緣生名有。不從因緣生名非有。無為真如。不從緣生。非有為法。豈可言非有耶。又立量云。大有非有法。非實等宗。
○按首句五字。前陳後陳[A10]已備。何勞再接次句。宗上又加次句宗成何量法。其量之非理。即此可推。
又云。[又/月]一實亦成非有。有𩀌實亦成非有故犯有法差別相違過。
○如其言乃有翻非有總是違自相。非差別相有違。差別相違之義相。謂其中有不違者其中差別義則有相違者。因句䏻成得不違者。又成得差別相違。則此因非能成因。祗成差別相違之因而[A11]已。(盖)今此式則在有法上講。有法中有不違。有差別義則相違。如此分別。方是此式。奈諸師之急于破大有。而緩于明此式。安䏻淂論主本意耶。一切言論。有公共道理。有但取一種以立其論。所取仍與公共合。言句又與公共文理順。即成偉論。囙明論主于此。但取此條一式以立論。道理文理。俱与公共符合。疏觧之人。若但據公共道理而說。不顧其所取一式之義相。雖道義不謬。何名此式之疏觧乎。况乎文理之未能辨別也。
紹師觧云。大有唯一。應無差別。然通該有性中。如地水火風。有堅濕煖動之性。色香味觸。有青黃冷煖等性。還對此等。明差別相也。有緣性者。有即同品。緣性即因。意謂以前自相同品之因。為今別相同品因也。
○紹師後人。亦不遵師說。其非確解可知。玩其文義。亦不䏻逹己之見。糢糊影響而[A12]已。
三相違分二。初說四相。次說四式。
今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