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律制与教内对立之倾向
第一节 依法摄僧的律制
第一项 僧制的原则与理想
释尊遗体、遗物、遗[A1]迹的崇敬,“本生”、“譬喻”、“因缘”的流传,这些促成“大乘佛法”兴起的因素,是活动于“佛法”——“原始佛教”及“部派佛教”中的。原始的、部派的佛教——“佛法”的固有内容,内部固有的问题,对于“大乘佛法”的兴起,当然有其密切与重要的关系,应该给以审慎的注意!这[A2]里,先从代表“原始佛教”的(一部分)“律”说起。
释尊的成正觉,转法轮,只是“法”的现证与开示,“法”是佛法的一切。释尊是出家的,说法化导人类,就有“随佛出家”的。随佛出家的人多了,不能没有组织,所以“依法摄僧”而有僧伽(saṃgha)的制度。“依法摄僧”,是说组合僧众的一切制度,是依于法的;依于法而立的僧制,有助于法的修证,有助于佛法的增长广大。这样的僧伽,僧伽制度,不只是有关于身心的修证,而是有关大众的,存在于人间的宗教组织。说到摄僧的制度,内容不一,而主要是团体的制度。一、有些出家修行者,有不道德的行为,或追求过分的经济生活,这不但障碍个人的法的修证,也障碍了僧伽的和合清净,所以制立学处(śikṣāpada 旧译为戒)。一条一条的学处,集成波罗提木叉([A3]Prātimokṣa),是出家者所应该守护不犯的。二、为了佛法的推行于人间,成立受“具足法”(upasaṃpanna-dharma),“布萨法”([A4]poṣadha-dharma),“安居法”([A5]vārṣika-dharma),“自恣法”([A6]pravāraṇa-dharma),“迦𫄨那衣法”([A7]kaṭhina-dharma)等,僧伽特有的制度。三、寺院成立了,出家的多了,就有种种僧事,僧伽诤事的处理法。四、同属于佛法的出家者,要求行为(仪法)方面的合式与统一,如行、住、坐、卧,穿衣、行路、乞食,受用饮食等规制。这一切,由于出家僧伽的日渐广大,越来越多,也越增加其重要性。这些法制,称之为“律”,达到与“法”对举并立的地位。梵语 vinaya,音译为毘尼或毘奈耶,译义为“律”或“调伏”。经中常见到法与律对举,如“法律”;“法毘奈耶”;“是法是毘尼,非法非毘尼”等。法与律,起初是同一内容的两面。“法”——圣道的修证,一定是离罪恶,离缚著而身心调伏的(“断烦恼毘尼”是毘尼的本义),所以又称为“毘尼”。所以我曾比喻为:法如光明的显发,毘尼如阴暗的消除,二者本是不相离的。等到僧伽的日渐发展,无论是个人的身心活动,或僧伽的自他共住,如有不和乐,不清净的,就与“法”不相应而有碍于修证。如以法制来轨范身心,消除不和乐不清净的因素,自能“法随法行”而向于正法。所以这些僧伽规制,有了与“法”同等的重要性。古人说毘尼有五:“毘尼者,凡有五义:一、忏悔;二、随顺;三、灭;四、断;五、舍”[1]。“忏悔”,是犯了或轻或重的过失,作如法的忏悔,是约波罗提木叉学处说的。“随顺”,是遵照僧伽的规制——受戒、安居等,依法而作。这二类,又名“犯毘尼”。“灭”,是对僧伽的诤事,依法处理灭除,就是“现前毘尼”等七毘尼。“断”,是对烦恼的对治伏灭,又名为“断烦恼毘尼”。“舍”,是对治僧残的“不作舍”与“见舍”。从古说看来,毘尼是个人的思想或行为错误的调伏,不遵从僧伽规制或自他斗诤的调伏。毘尼是依于法而流出的规制,终于形成与法相对的重要部分。
法与律的分化,起于释尊在世的时代。分化而对举的法与律,明显的有著不同的特性:法是教说的,律是制立的;法重于个人的修证,律重于大众的和乐清净;法重于内心的德行,律重于身语的轨范;法是自律的、德化的,律是他律的、法治的。从修行解脱来说,律是不必要的;如释尊的修证,只是法而已。然从佛法的久住人间来说,律是有其特殊的必要性。《僧祇律》、《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等,都有同样的传说[2]:释尊告诉舍利弗(Śāriputra):过去的毘婆尸(Vipaśyin)、尸弃(Śikhi)、毘舍浮(Viśvabhū)——三佛的梵行不久住;拘楼孙(Krakucchanda)、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迦叶(Kāśyapa)——三佛的梵行久住。原因在:专心于厌离,专心于现证,没有广为弟子说法,不为弟子制立学处,不立说波罗提木叉;这样,佛与大弟子涅槃了,不同族姓的弟子们,梵行就会迅速的散灭,不能久住。反之,如为弟子广说经法,为弟子们制立学处,立说波罗提木叉;[A8]那么佛与大弟子去世了,不同族姓的弟子们,梵行还能长久存在,这是传说制戒的因缘。“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为释尊说法度生的崇高理想。要实现这一伟大理想,就非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不可。律中说:“有十事利益,故诸佛如来为诸弟子制戒,立说波罗提木叉”[3]。十利的内容,各律微有出入,而都以“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为最高理想,今略为叙述。十种义利,可归纳为六项:一、和合义:《僧祇律》与《十诵律》,立“摄僧”、“极摄僧”二句;《四分律》等合为一句。和合僧伽,成为僧伽和集凝合的主力,就是学处与说波罗提木叉。正如国家的集成,成为亿万民众向心力的,是宪法与公布的法律一样。二、安乐义:《僧祇律》立“僧安乐”句;《四分律》等别立“喜”与“乐”为二句;《五分律》缺。大众依学处而住,就能大众喜乐。《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杂事》说:“令他欢喜,爱念敬重,共相亲附,和合摄受,无诸违诤,一心同事,如水乳合”[4]。这充分说明了,和合才能安乐,安乐才能和合;而这都是依学处及说波罗提木叉而后能达成的。三、清净义:在和乐的僧伽中,如有不知惭愧而违犯的,以僧伽的威力,依学处所制的而予以处分,使其出罪而还复清净。有惭愧而向道精进的,在大众中,也能身心安乐的修行。僧伽如大冶洪炉,废铁也好,铁砂也好,都冶炼为纯净的精钢。这如社团的分子健全,风纪整肃一样。四、外化义:这样的和乐清净的僧团,自然能引人发生信心,增长信心,佛法能更普及到社会去。五、内证义:在这样和乐清净的僧伽中,比丘们更能精进修行,得到离烦恼而解脱的圣证。六、究极理想义:如来“依法摄僧”,以“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为理想。唯有和乐清净的僧团,才能外化而信仰普遍,内证而贤圣不绝。“正法久住”的大理想,才能实现在人间。释尊救世的大悲愿,依原始佛教说,佛法不能依赖佛与弟子们个人的修证,而唯有依于和乐清净的僧伽。这是制律的意义所在,毘奈耶的价值所在,显出了佛的大悲愿与大智慧!
第二项 律典的集成与异议
释尊在世时,法与毘奈耶已经分化了;在结集时,就结集为法(经)与毘奈耶(律)二部。结集(saṃgīti)是经和合大众的共同审定,确定是佛说,是佛制的;将一定的文句,编成部类次第而便于传诵。为什么要结集?释尊涅槃以后,不同地区、不同族姓的出家者,对于广大的法义与律制,怎样才能保持统一,是出家弟子们当前的唯一大事。这就需要结集,法与律才有一定的准绳。传说王舍城(Rājagṛha)举行第一次结集大会,应该是合理而可信的。当时,由耆年摩诃迦叶(Mahākāśyapa)领导;律由优波离(Upāli)主持集出,法由阿难(Ānanda)主持集出,成为佛教界公认的原始结集。
优波离结集的“律”,主要是称为“戒经”的“波罗提木叉”。出家弟子有了什么不合法,释尊就制立“学处”(结戒),有一定的文句;弟子们传诵忆持,再犯了就要接受处分。这是渐次制立的,在佛的晚年,有“百五十余”戒的传说,如《阿毘达磨大毘婆沙论》卷四六(大正二七.二三八上)说:
“佛栗氏子,如来在世,于佛法出家,是时已制过百五十学处,……说别解脱戒经”。
制戒百五十余的经文,出于《增支部.三集》[1]。《瑜伽师地论》也说:“依五犯聚及出五犯聚,说过一百五十学处”[2]。一百五十余学处,是依所犯的轻重次第而分为五部,就是波罗夷(pārājika)、僧伽婆尸沙([A9]saṃghāvaśeṣa)、波逸提(pāyattika)、波罗提提舍尼(pratideśanīya)、众学([A10]saṃbahula-śaikṣa)。波逸提中,含有尼萨耆波逸提([A11]naiḥsargika-pāyattika)及波逸提——二类。这是戒经的原始组织。优波离结集时,应有所补充、考订,可能为一百九十[A12]三戒,即四波罗夷,十三僧伽婆尸沙,三十尼萨耆波逸提,九十二波逸提,四波罗提[A13]提舍尼,五十众学法。到佛灭百年(一世纪),在毘舍离(Vaiśālī)举行第二次结集时,二不定法(aniyata)——前三部的补充条款;七灭诤法(adhikaraṇaśamatha)——僧伽处理诤事的办法,应已附入戒经,而成为二百零二戒(或综合而减少二戒)[3]。这是原始结集的重点所在!学处的文句简短,被称为经(修多罗 sūtra)。此外,在原始结集的律典中,还有称为“随顺法偈”,不违反于戒法的偈颂。当结集时,僧团内所有的规制,如“受戒”、“安居”、“布萨”等制度;衣、食、住等规定;犯罪者的处分办法,都是不成文法,而日常实行于僧团之内。对于这些,古人随事类而标立项目,将一项一项的事(包括僧事名称的定义),编成偈颂(这是律的“祇夜”)。这些“随顺法偈”,为戒经以外,一切僧伽制度的纲目,称为摩得勒伽(mātṛkā),意义为“母”、“本母”。依此标目而略作解说,成为广律中,称为“犍度”(khandhaka)、“事”(vastu)、“法”(dharma)部分的根原[4]。
第二结集(佛灭一世纪内)到部派分化时,《波罗提木叉经》已有了“分别”(称为“经分别”,或“波罗提木叉分别”,或“毘尼分别”):对一条条的戒,分别制戒的因缘,分别戒经的文句,分别犯与不犯。其主要部分,为各部广律所公认。那时,“法随顺偈”,已有了部分的类集。后来重律的部派,更进一步的类集、整编,成为各种“犍度”(或称为“法”,或称为“事”)。
律的结集,是必要的,但在原始结集时,比丘们传说有不同的意见。在大会上,阿难传达释尊的遗命:“小小戒可舍”[5],引起了摩诃迦叶、优波离等的呵斥。依《十诵律》等传说,不是说舍就舍,而是“若僧一心和合筹量,放舍微细戒”[6]。小小戒,主要是有关衣、食、住、药等生活细节。这些规制,与当时的社会文化、经济生活有关。如时地变了,文化与经济生活不同了,[A14]那么由僧众来共同筹商、决议,舍去不适用的(也应该增些新的规制);实在是释尊最明智的抉择。但在重视小小戒的长老,如优波离等,却以为这是破坏戒法,便于为非作恶。结果,大迦叶出来中止讨论,决定为:“若佛所不制,不应妄制;若已制,不得有违。如佛所教,应谨学之”[7]!从此,僧制被看作“放之四海而皆准,推之百世而可行”的,永恒不变的常法。但实际上不能不有所变动,大抵增加些可以通融的规定,不过非说是“佛说”不可。部派分化了,律制也多少不同了,都自以为佛制,使人无所适从。优波离所代表的重律系,发展为上座部([A15]Sthavira),对戒律是“轻重等持”的。重视律制是对的,但一成不变而难以适应,对律制是未必有利的!此外,重法的发展为大众部([A16]Mahāsāṃghika),起初虽接受结集的律制,但态度大为通融,如《摩诃僧祇律》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上)说:
“五净法,如法如律随喜,不如法律者应遮。何等五?一、制限净;二、方法净;三、戒行净;四、长老净;五、风俗净”。
“净”,是没有过失而可以受持的。大众部所传的“五净”,意义不完全明了。但“戒行净”与“长老净”,是那一位戒行清净的,那一位长老,他们曾这样持,大家也就可以这样持。这多少以佛弟子的行为为轨范,而不一定是出于佛制了。“方法净”是国土净,显然是因地制宜。从大众部分出的鸡胤部([A17]Kukkuṭika):“随宜覆身,随宜饮食,随宜住处,疾断烦恼”[8]。将一切衣、食、住等制度,一切随宜,不重小小戒而达到漠视“依法摄僧”的精神。初期大乘佛教者,不外乎继承这一学风而达到顶点,所以初期大乘佛教的极端者,不免于呵毁戒法的嫌疑!
第二节 教内对立的倾向
第一项 出家与在家
释尊是出家的。释尊教化的弟子,随佛出家的极多。“依法摄僧”而成出家的僧伽(saṃgha),出家的过著共同的集体生活,所以出家人所组成的僧伽,是有组织的生活共同体。在当时,在家弟子是没有组织的,与出家人不同。在佛法的扩展与延续上,出家者是主要的推动者。出家者的佛教僧团,代表著佛教(然佛教是不限于出家的)。出家者过著乞求的生活,乞求的对象,是不限于信佛的,但在家佛弟子,有尊重供给出家佛弟子的义务。这一事实,形成了出家僧众是宗教师,重于法施;而在家者为信众,重于财施的相对形态。世间缘起法是有相对性的,相对的可以互助相成,也可以对立而分化。释尊以后,在僧制确立,在家弟子尊敬供养出家众的情况下,在家与出家者的差别,明显的表现出来。
依律制而成的出家僧,受在家弟子的尊敬、礼拜、供养,僧众有了优越的地位。在家与出家,归依三宝的理想是一致的,在修证上有什么差别吗?一般说,在家者不能得究竟的阿罗汉(arhat)。这是说,在修证上,出家者也是胜过在家者的,出家者有著优越性。然北道派(Uttarāpathaka)以为:在家者也可以成阿罗汉,与出家者平等平等。北道派的见解,是引证经律的。如族姓子耶舍(Yaśa),居士郁低迦(Uttika),婆罗门青年斯特(Setu),都是以在家身而得阿罗汉,可见阿罗汉不限于出家,应有在家阿罗汉[1]。《论事》(铜鍱部论)引述北道派的见解,而加以责难。《论事》以为:在家身是可以得阿罗汉的,但阿罗汉没有在家生活的恋著,所以不可能再过在家的生活。《弥兰王问》依此而有所解说,如“在家得阿罗汉果,不出二途:即日出家,或般涅槃”[2]。这是说:得了阿罗汉果,不可能再过在家的生活,所以不是出家,就是涅槃(死)。这一解说,也是依据事实的。族姓子耶舍,在家身得到阿罗汉,不愿再过在家的生活,当天就从佛出家,这是“即日出家”说,出于律部[3]。外道须跋陀罗(Subhadra)是佛的最后弟子,听法就得了阿罗汉,知道释尊快要入涅槃,他就先涅槃了,这是般涅槃说,如《游行经》等说[4]。依原始佛教的经、律来说,《弥兰王问》所说,是正确的。北道派与《弥兰王问》,都是根据事实而说。吴支谦(西元二二二——二五三)所译的《惟曰杂难经》,说到“人有居家得阿罗汉、阿那含、斯陀含、须陀洹者”[5]。在家阿罗汉说,很早就传来中国了,不知与北道派有没有关系!北道派,或说出于上座部([A18]Sthavira),或说属于大众部([A19]Mahāsāṃghika);或说在北方,或说在频陀耶山(Vindhya)北。这一派的宗义,与案达罗派([A20]Andhaka)相同的不少,也许是出于大众部的。北道派的见解,可能是:某一地区的在家佛弟子,在精进修行中,自觉不下于出家者,不能同意出家者优越的旧说。这才发见在家者得阿罗汉果的事实,而作出在家阿罗汉的结论。然在古代的佛教环境中,得阿罗汉而停留于在家生活——夫妇聚居,从事家业,声色的享受,是没有传说的事实可证明的。北道派的“在家阿罗汉”说,引起近代学者的注意,特别是“在家佛教”的信仰者。〈在家阿罗汉论〉,引述原始佛教的圣典,企图说明在家解脱,与出家的究竟解脱(阿罗汉)一致[6]。但所引文证,未必能达成这一目的(除非以为正法的现证,一得即究竟无余,没有根性差别,没有四果的次第深入)!
在家与出家者,在佛教中的地位,是怎样的呢?释尊是出家者;出家者成立僧伽,受到在家者的尊敬,是不容怀疑的。然“僧伽”这一名词,在律制中,是出家者集团,有“现前僧”、“四方僧”等。然在经法中,僧伽的含义,就有些出入,如《杂阿含经》卷三三(大正二.二三八上)说:
“世尊弟子,善向、正向、直向、诚向,行随顺法,有向须陀洹、得须陀洹、向斯陀含、得斯陀含、向阿那含、得阿那含、向阿罗汉、得阿罗汉:此是四双八辈贤圣,是名世尊弟子僧。净戒具足、三昧具足、智慧具足、解脱具足、解脱知见具足;所应奉迎、承事、供养,为良福田”[7]。
在律制中,僧伽是出家集团。只要出家受具足戒,就成为僧伽一分子,受在家弟子的尊敬供养。然在经法中,有“三念”、“六念”法门。其中“念僧”,僧是四双八辈贤圣僧,是念成就戒、定、慧、解脱、解脱智见的无漏功德者。如出家而没有达到“向须陀洹”,就不在所念以内。反而在家弟子,如达到“向须陀洹”,虽没有到达究竟解脱,也是念僧所摄,所以古有“胜义僧”的解说。换言之,在世俗的律制中,出了家就有崇高的地位,而在实质上,在家贤圣胜过了凡庸的出家者。这是法义与律制间的异义。如归依三宝,一般说是“归比丘僧”[8]。其实,比丘是归依的证明者,依现前的比丘而归依于一切贤圣僧。但在世俗律制的过分强化中,似乎就是归依凡圣的出家者了。
(一分)在家的佛弟子,在原始佛教中,与僧伽的关系,相当密切。波罗提木叉([A21]Prātimokṣa)戒经中,有“二不定法”,是各部律所一致的[9]。二不定的情形,非常特殊,与其他所制的学处(śikṣāpada)不同,是戒律的补充条款。“二不定”与淫事有关,如可以信赖的优婆夷([A22]upāsikā),见比丘与女人在“屏处坐”,或单独的显露处坐。知道这是不合法的,但所犯的罪不定,可能是轻的,可能是重的。“可信优婆夷”可以向僧众举发,僧众采信优婆夷的证辞,应对犯比丘诘问,处分。“可信优婆夷”,是“见四真谛,不为(自)身、不为(他)人、不为利而作妄语”的[10],是见谛的圣者。这是僧伽得到在家弟子的助力,以维护僧伽的清净(健全)。“可信优婆夷”,是成立这一制度的当时情形,“可信优婆塞”([A23]upāsaka),当然也是这样的。而且,这是与淫事有关的,如杀、盗、大妄语,可信的在家弟子发见了,难道就不可以举发吗?这是原始僧团,得到在家者的助力,以维护僧伽清净的实例。
上座部系是重律的学派,大众部系是重法的。上座部强化出家众的优越性,达到“僧事僧决”,与在家佛弟子无关的立场。如出家众内部发生诤执,造成对立,破坏了僧伽的和合,或可能破坏僧伽的和合。上座部系统的律部,都由僧伽自行设法来和合灭诤,不让在家佛弟子顾问。《十诵律》说到:“依恃官,恃白衣”(在家者)[11],为诤事难灭的原因,当然不会让在家佛弟子来协助。但大众部的见解,恰好相反,如《摩诃僧祇律》卷一二(大正二二.三二八上)说:
“当求大德比丘共灭此事。若无大德比丘者,当求多闻比丘。若无多闻者,当求阿练若比丘”。
“若无阿练若比丘者,当求大势力优婆塞。彼诤比丘见优婆塞已,心生惭愧,诤事易灭。若复无此优婆塞者,当求于王,若大臣有势力者。彼诤比丘见此豪势,心生敬畏,诤事易灭”。
诤事,最好是僧伽自己解决。否则,就求大势力的优婆塞;或求助于国王与大臣。这与《十诵律》所说,恰好相反。制度是有利必有弊的,很难说那一种办法更好。然《僧祇律》所说,应该是僧团的早期情形。传说目犍连子帝须([A24]Moggaliputta tissa),得阿育王(Aśoka)而息灭诤事,不正证明《僧祇律》所说吗[12]?僧团的清净,要取得可信赖的在家弟子的助力。僧伽发生诤事,也要得在家佛弟子的助力。早期的出家大众,与在家弟子的关系,是非常亲和的。又如比丘,如不合理的得罪在家佛弟子,律制应作“发喜羯磨”(或作“下意羯磨”,“遮不至白衣家羯磨”)[13],就是僧伽的意旨,要比丘去向在家者忏谢。出家者是应该尊敬的,可信赖的优婆塞、优婆夷,也相当的受到尊重。自出家优越性的一再强化,原始佛教那种四众融和的精神,渐渐的消失了!与此对应而起的“在家阿罗汉论”,相信是属于大众部系的。等到大乘兴起,菩萨每以在家身分而出现,并表示胜过了(声闻)出家者,可说就是这种思想进一步的发展。
第二项 男众与女众
出家众组成的僧伽(saṃgha),男的名“比丘僧”([A25]bhikṣu-saṃgha),女的名“比丘尼僧”([A26]bhikṣuṇī-saṃgha)。比丘与比丘尼,是分别组合的,所以佛教有“二部僧”。信佛的在家男众,名“优婆塞”([A27]upāsaka),女的名“优婆夷”(upāsikā)。出家二众,在家二众,合为“四众弟子”。佛法是平等的,然在律制中,女众并不能得到平等的地位。女人出家,经律一致的说[1]:释尊的姨母摩诃波阇波提(Mahāprajāpatī),与众多的释种女子,到处追随如来,求佛准予出家,没有得到释尊的许可。阿难(Ānanda)代为向释尊请求,准许女人出家;让女众能证得第四果,是一项重要理由。释尊终于答允了,佛教才有了比丘尼。这一事情,在释尊涅槃不久,王舍城(Rājagṛha)举行结集大会,引起了问题。摩诃迦叶(Mahākāśyapa)指责阿难,求佛度女人出家,是阿难的过失。当时阿难是不认为有过失的,但为了僧伽的和合,不愿引起纠纷,而向大众表示忏悔。这件事是不寻常的!在古代男家长制的社会[A28]里,女人多少会受到轻视。有了女众出家,与比丘众是不可能没有接触的,增加了比丘僧的困扰。也许释尊为此而多加考虑吧!但头陀与持律的长老们,将发生的问题,一切归咎于女众出家,为此而责备阿难。在结集法会中,提出这一问题,可理解上座们对比丘尼的态度,更可以理解比丘尼地位低落的重要原因。
在摩诃波阇波提出家的传说中,摩诃波阇波提以奉行八尊法(aṭṭha-garudhammā)为条件,所以有摩诃波阇波提以八尊法得戒的传说;但大众部([A29]Mahāsāṃghika)与正量部([A30]Saṃmitīya)所传的不同[2]。八尊法,是比丘尼尊重比丘僧的八项规定。研究起来,八尊法之一的“犯尊法,于两众行半月摩那埵”,是违犯“尊法”的处分条款。“尊法”的原则,是尊重比丘僧。“八尊法”中有四项规定,是各部律所一致的,如:
1.于两众中受具足。
2.半月从比丘僧请教诫、问布萨。
3.不得无比丘住处住(安居)。
4.安居已,于两众行自恣。
比丘尼平日虽过著自治的修道生活,但某些重要事项,却非依比丘僧不可。如一、女众出家,在比丘尼僧中受具足戒,还要“即日”到比丘僧中去受戒,所以称为“二部受戒”。这是说:女众出家受戒,要经过比丘僧的重行审核,才能完成出家受戒手续。如发现不合法,就可以否决,受戒不成就。二、律制:半月半月布萨说戒,比丘尼不但在比丘尼僧中布萨,还要派人到比丘僧中去,“请教诫”,“问布萨”。请教诫,是请求比丘僧,推选比丘到比丘尼处,说法教诫。问布萨,是自己布萨清净了,还要向比丘僧报告:比丘尼如法清净。三、律制:每年要三月安居。比丘尼安居,一定要住在附近有比丘的地方,才能请求教诫。四、安居结束了,律制要举行“自恣”。“自恣”是自己请求别人,尽量举发自己的过失,这才能依法忏悔,得到清净。比丘尼在比丘尼僧中“自恣”;第二天,一定要到比丘僧中,举行“自恣”,请求比丘僧指示纠正。这四项,是“尊法”的具体措施。一般比丘尼,总不免知识低、感情重、组织力差(这是古代的一般情形)。要他们遵行律制,过著集团生活,如法清净,是有点困难的。所以制定“尊法”,尊重比丘僧,接受比丘僧的教育与监护。在比丘僧来说,这是为了比丘尼僧的和乐清净,而负起道义上的监护义务。如比丘尼独行其是,故意不受比丘僧的摄导,就是“犯尊法”,处分是相当重的!“八尊法”的另三则,是:“受具百岁,应迎礼新受具比丘”。“不得呵[A31]骂比丘”。“不得(举)说比丘罪”。这是礼貌上的尊敬。总之,“八尊法”源于比丘尼的“尊法”——尊重比丘僧。是将尊重比丘僧的事例(前四则),礼貌上的尊敬,及旧有的“犯尊法”的处分法,合组为“八尊法”。但这么一来,八项都是“尊法”,犯了都应该“半月于两众行摩那埵”,那就未免过分苛刻(事实上窒碍难行,后来都作为“波逸提”罪)!从释尊涅槃后,摩诃迦叶等上座比丘,对比丘尼出家所持的厌恶情绪,可以想见从“尊法”而集成“八尊法”的目的。“尊法”已不是对比丘尼应有的监护(是否如法)与教育,而成为对比丘尼的严加管理,造成比丘对比丘尼的权威[3]。
上座们对比丘尼的严加管制,从比丘尼的“戒经”——波罗提木叉([A32]Prātimokṣa)中,也可以体会出来。比丘的“戒经”,是原始结集所论定的。虽经长期的传诵,部派的分化,而“众学法”以外的戒条,还是大致相同。比丘尼的“戒经”,情形大为不同,如《摩诃僧祇律》,尼戒共二七七戒;尼众的不共戒,仅一〇七戒。《五分律》共三七九戒,不共戒达一七五戒[4]。依正量部所传而论,比丘尼不共戒九九,那总数不过二五四戒[5]。各部的出入,是那么大!原来比丘尼律,是比丘持律者所集成的。因各部派对尼众的态度不同,繁简也大大不同。总之,释尊涅槃后,上座比丘领导下的佛教,对比丘尼加严约束,是明显的事。释尊在世,出家的女众,也是人才济济。如“持律第一”钵咤左啰(Paṭacārā),“说法第一”达摩提那(Dharmadinnā,或译作法乐)[6]等。达摩提那的论究法义,编入《中阿含经》[7],成为原始佛教的圣典之一。自受到比丘僧的严格管制,逐渐消沈了。结果,以上座部自居的赤铜鍱部([A33]Tāmraśāṭīya),就是流传于锡兰、缅甸、泰国等佛教,比丘尼早已绝[A34]迹了!
经与律,都是比丘众结集的。说到有关淫欲的过失,每极力的丑化女人。又经中说:女人有五碍(五种不可能):佛、轮王、梵王、魔、帝释,是女人所不能,而唯是男人所可能做的[8]。这些,在一般女众的心理中,会引起深刻的自卑感,自愿处于低下的地位。女人在现实社会中的不平等,是释尊所要考虑的。结果,制立“尊法”:比丘尼尊重比丘僧,而比丘负起监护与教育的义务。这是[A35]启发而诱导向上,不是轻视与压制的。女众可以出家,只因在佛法的修证中,与比丘(男)众是没有什么差别的。有一位美貌的青年,对苏摩(Soma)比丘尼说:圣人所安住的境界,不是女人的智慧所能得的。苏摩尼对他说:“心入于正受,女形复何为!智或(疑“慧”)若生已,逮得无上法”[9]。女性对于佛法的修证,有什么障碍呢!这是佛世比丘尼的见地。在大乘法中,以女人身分,与上座比丘们,论究男女平等的胜义,可说是释尊时代精神的复活!
第三项 耆年与少壮
佛教僧团中,不问种姓的尊卑,年龄的大小,也不依学问与修证的高低为次第,而以先出家受具足的为上座([A36]Sthavira),受到后出家者的尊敬。如《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上)说:
“先出家(受具)者,应受礼、起迎、合掌、低头、恭敬。先出家者,应作上座:应先受请、先坐、先取水、先受食”[1]。
僧众出外时,先出家(受具)的上座,总是走在前面,坐高位,先受供养。在平时,也受到后出家者的恭敬礼拜。所以出家受具时,一定要记住年月日时,以便分别彼此间的先后次第。从受具起,到了每年的自恣日,增加一岁,称为“受岁”。一年一年的岁数,就是一般所说的“戒腊”。这是佛教敬老(依受具年龄)制度,于是产生上座制。起初,只是在种种集会中,先出家的为上座,所以有第一上座、第二上座等名称。后来依年资来分别,或说“十夏”以上为上座[2];或说二十腊以上的称为上座[3]。上座,第一上座等,总是耆年大德,受到僧团内部的尊敬。
传说七百结集时的代表们,都是年龄极高的。锡兰所传的“五师”,也都是老上座。可见佛灭以后,佛教由上座们领导;上座们的意见,也受到一般的尊重。但依律所制,不只是“尊上座”,也是“重僧伽”。所以如有了异议,而需要取决多数时,上座们到底是少数,不免要减色了!在部派分裂时,重上座的长老派,就名为上座部([A37]Sthavira);多数的就称为大众部([A38]Mahāsāṃghika)。如《阿毘达磨大毘婆沙论》卷九九(大正二七.五一一下)说:
“贤圣朋内,耆年虽多而僧数少;大天朋内,耆年虽少而众数多。……遂分二部:一上座部,二大众部”。
《舍利弗问经》(大正二四.九〇〇中)也说:
“学旧(律)者多,从以为名,为摩诃僧祇也。学新者少而是上座,从上座为名,为他俾罗也”。
《大毘婆沙论》是上座部系,《舍利弗问经》是大众部系,虽所说的事由不同,而对二部立名,却有共同性,那就是:上座部以上座为主,是少数;大众部“耆年虽少而众数多”,无疑是中座、下座们的多数。所以二部分立时,大众部为多数的少壮,上座部为少数的耆年。这一差别,是近代学者所能同意的。佛教一向在上座们的指导下,而现在多数的少壮者起来,分庭抗礼,这确是佛教史上的大事。说起来,上座们是有长处的。老成持重,重传承,多经验,使佛教在安定中成长。不过过于保守,对新环境的适应力,不免差一些。少壮者的见解,可能是错误,或者不够成熟,但纯真而富于活力,容易适应新的境遇。上座们重事相,少壮者富于想像。从缘起的世间来说,应该是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的。
中国旧传律分五部说。五部是:摩诃僧祇、昙无屈多迦([A39]Dharmaguptaka)、萨婆多([A40]Sarvāstivāda)、迦叶惟([A41]Kāśyapīya)、弥沙塞([A42]Mahīśāsaka)。这是《舍利弗问经》与《大比丘三千威仪》所说的[4]。《大唐西域记》也说乌仗那(Udyāna)有此五部[5],可见是曾经流行在北方的部派。五部,在三大系中,是大众、说一切有,及分别说部([A43]Vibhajyavāda)所分出的三部。《舍利弗问经》以为:“摩诃僧祇,其味纯正;其余部中,如被添(水的)甘露”[6],这是大众部的立场。此外,有另一五部说,如《大方等大集经》卷二二〈虚空目分〉(大正一三.一五九上——中)说:
昙摩毱多,萨婆帝婆,迦叶毘,弥沙塞,婆蹉富罗。“我涅槃后,我诸弟子,受持如来十二部经,读诵书写,广博遍览五部经书,是故名为摩诃僧祇。善男子!如是五部虽各别异,而皆不妨诸佛法界及大涅槃”。
婆蹉富罗([A44]Vātsīputrīya),是犊子部。五部是各别异说的;摩诃僧祇“广博遍览五部经书”,在五部以外,能含容五部,正是大乘的特色。鸠摩罗什(Kumārajīva)所译的《佛藏经》,也有类似的说明,如卷中(大正一五.七九〇上——中)说:
“一味僧宝,分为五部。……斗事:五分事,念念灭事,一切有事,有我事,有所得事。……尔时,世间年少比丘,多有利根,……喜乐难问推求佛法第一实义”。
“尔时,增上慢者,魔所迷惑,但求活命;实是凡夫,自称罗汉”。
五部,都是斗诤事。其中,“五分”是化地部的五分律;“说一切有”是萨婆多部;“有我”是犊子部。经中所说五部(五事),大致与《大集经》说相合。而“年少利根”,“推求第一实义”的,是五部以外的,与摩诃僧祇部相当。不过在大乘兴起时,年少利根的是“人众既少,势力亦弱”的少数。大乘,在传统的部派佛教(多数)中,大众部内的年少利根者宏传出来。大乘佛教的兴起,情形是复杂的,但少分推求实义的年少比丘,应该是重要的一流。大乘经中,菩萨以童子、童女身分而说法的,不在少数。如《华严经.入法界品》,文殊师利童子(Mañjuśrīkumārabhūta)教化善财(Sudhana)童子。舍利弗(Śāriputra)的弟子六千人,受文殊教化而入大乘的,“皆新出家”[7]。这表示了,佛教在发展中,青年与大乘有关,而耆年代表了传统的部派佛教。
第四项 阿兰若比丘与(近)聚落比丘
在律制发展中,出家的比丘(以比丘为主来说),有“阿兰若比丘”、“聚落比丘”二大类。阿兰若(araṇya),是没有喧嚣烦杂的闲静处:是多人共住——村、邑、城市以外的旷野。印度宗教,自奥义书(Upaniṣad)以来,婆罗门晚年修行的地方,就是“阿兰若处”,所以被称为阿兰若者([A45]āraṇyaka)。佛教的出家者,起初也是以阿兰若为住处的。后来,佛教界规定为:阿兰若处,离村落五百弓[1]。总之,是听不到人畜嚣音的地方。聚落(grāma),就是村落。印度古代的聚落,是四周围绕著垣墙、篱栅、水沟的(当然有例外)[2]。《善见律毘婆沙》说:“有市故名聚落,……无市名为村”[3]。这是分为二类:有市镇的叫聚落,没有市镇的叫村。不过现在所要说的“聚落”,是广义的,代表村落、市镇、城邑,一切多人共住的地方。
试从“四圣种”([A46]catvāra āryavaṃśaḥ)说起。四圣种是:随所得衣服喜足;随所得饮食喜足;随所得房舍喜足;欲断乐断,欲修乐修[4]。依著这四项去实行,就能成为圣者的种姓,所以称为“圣种”。前三项,是衣、食、住——日常必需的物质生活。出家人应该随所能得到的,心[A47]里欢喜满足,不失望,不贪求多量、精美与舒适。第四“欲断乐断,欲修乐修”,是为道的精诚。断不善法,修善法;或断五取蕴,修得涅槃,出家人为此而愿欲、爱好,精进于圣道的实行。这四项,是出家人对维持生存的物资,及实现解脱的修断,应有的根本观念。惟有这样,才能达成出家的崇高志愿。
律制又有“四依”([A48]cattāro nissayā),是受具足时所受的,内容为[5]:
粪扫衣([A49]paṃsukūlacīvara)
常乞食([A50]piṇḍiyālopabhojana)
树下住([A51]rukkhamūlasenāsana)
陈弃药(pūtimuttabhesajja)
“四依”,其实就是“四圣种”,《僧祇律》说:“依此四圣种,当随顺学”[6]!称四依为四圣种,足以说明四依是依四圣种而转化来的。《长部》的《等诵(结集)经》,立四圣种,而《长阿含》的《众集经》,就称第四为“病瘦医药”[7]。所以,“四依”是除去第四圣种,而改为“陈弃药”,作为出家者不能再简朴的生活标准。其中“粪扫衣”,是别人不要而丢弃的旧布,可能是破烂的。在垃圾(即粪扫)中,路边、冢间,[A52]捡些世人所遗弃了的旧布,洗干净了,再缝成整幅,著在身上(印度人的服式,就是这样的)。粪扫衣,是从衣服的来源得名的。其后,释尊制定“三衣”,那是为了保护体温的必要,认为有了三件衣服就够了,所以有“但三衣”的名目。三衣(各有名称),一般称之为“袈裟”(Kaṣāya),是杂染色的意思。三衣制成田畦形,用长短不等形的布,缝合而成。杂染色与田块形,保持了原始粪扫衣的特征。外道所穿的草叶衣、树皮衣、马尾衣,或一丝不挂的天衣,是释尊所禁止的。“常乞食”,是每天的饮食,要从每天的乞化中得来(不准食隔宿食,有适应热带地区的卫生意义),不准自己营生。摩诃迦叶(Mahākāśyapa)[8]或摩诃迦罗([A53]Mahākāḷa),曾[A54]捡拾遗弃的食品充饥,为释尊所呵斥[9]。“树下坐”,是坐卧处,不住房舍而在野外的大树下住。“陈弃药”,各部律的解说不一。总之,能治病就可以,不求药品的新鲜、高贵。这一生活准绳,大抵是释尊早年所实行的。释尊离了家,穿著沙门穿过的袈裟;饮食都从乞食而来。坐卧都在林野,如在菩提树下成佛;成佛以后,七七日都在树下住。释尊是这样,早期比丘们的住处,也大致是这样。受了竹园(Kalandaka-veṇuvana)以后,还是住在园中的树下。进一层说,这是当时沙门的一般生活情况,释尊只是随顺习俗而已。不过,当时的极端苦行者,或穿树皮衣、草叶衣,或者裸体。不乞食而只[A55]捡些根果,或被遗弃的祭品充饥。有的服气、饮水,也有食秽的。夏天暴露在太阳下,冬天卧在冰上;或睡在荆棘上、砂砾上。病了不服药。这些极端的苦行,为释尊所不取;无论怎样精苦,以能维持身心的正常为原则。
“四依”,在释尊时代,是有悠久普遍性的,为一般沙门的生活方式。释尊适应世俗,起初也大致相近,只是不采取那些极端的苦行。释尊在世,释尊涅槃以后,佛教的出家众,羡慕这种生活方式的,著实不少,被称为“头陀行”(dhūta-guṇa)。“头陀”,是修治身心,陶练烦恼的意思(或译作“抖擞”)。在原始的经律中,本没有“十二头陀”说。如《杂阿含经》说到:波利耶([A56]Pāṭheyya)聚落比丘,修“阿练若行、粪扫衣、乞食”[10],也只是衣、食、住——三类。大迦叶所赞叹的,也只是这三类[11]。但与此相当的《相应部》,就加上“但三衣”,成为四头陀行了[12]。后起的《增壹阿含经》,就说到十二支[13]。总之,起初是三支,后来有四支、八支、九支、十二支、十三支、十六支等异说[14]。这[A57]里,且依“十二头陀行”[15]说。十二支,还只是三类:
“衣”:粪扫衣、但三衣
“食”:常乞食、次第乞食、受一食法、节量食、中后不饮浆
“住”:阿兰若处住、冢间住、树下住、露地坐、但坐不卧
衣服方面:“粪扫衣”而外,更受佛制的“但三衣”,不得有多余的衣服。饮食方面:“常乞食”,还要“次第乞”,不能为了贫富,为了信不信佛法,不按次第而作选择性的乞食,名为“平等乞食”。“受一食法”,每天只日中一餐(有的改作“一坐食”)。“节量食”,应该节省些,不能吃得过饱。如尽量大吃,那“一食”制就毫无意义了。“中后不饮浆”:浆,主要是果汁(要没有酒色酒味的才是浆),石蜜(冰糖)也可以作浆[16]。“日中”以后,不得饮用一切浆,只许可饮水(唐代禅者,许可饮茶)。坐卧处方面:“阿兰若处住”,是住在没有嚣杂声音的林野。“冢间”是墓地,尸骨狼藉,是适于修习不净观的地方。“树下住”,是最一般的。“露地坐”,不在檐下、树下。但冢间、树下等住处,是平时的,在“安居”期中,也容许住在有覆盖的地方,因为是雨季。“但坐不卧”,就是“胁不著席”。不是没有睡(人是不能不睡的),而只是没有躺下来睡,不会昏睡,容易警觉。这一支,在其他的传说中是没有的。
依古代沙门生活而来的,严格持行的,是“头陀行”。释尊“依法摄僧”,渐渐的制定“律仪行”。律中所制的,在衣、食、住的生活方式上,与头陀行有相当大的差别。律制是适应多方面,而有较大伸缩性的。如“衣服”:在来源方面,[A58]捡拾得来的粪扫衣之外,释尊许可受用 gṛhapati-cīvara。这个字,《僧祇律》与日本译的南传《律藏》,译为“居士衣”[17];《五分律》译作“家(主)衣”[18];《十诵律》译作“居士施衣”[19];《四分律》作“檀越施衣”[20]——这是接受在家信者布施的衣。在家人所布施的,虽品质有高低,而总是新的,颜色也会好些。布施的是布(或是布值),制成三衣,虽加上染色,比起粪扫衣来,那要整洁多了!在数量方面,不只是“但三衣”(比丘尼五衣),也允许有“长衣”(atireka-cīvara),长衣是超过应有的(三衣)标准以上的,多余的衣服。古代经济是不宽裕的,比丘们的衣服,得来不易。如意外的破坏了,遗失了,水没、火烧,急著要求得衣服,并不容易,所以容许有“长衣”。但三衣以外的“长衣”,是不能保有“十日”以上的。在“十日”以前,可以行“净施”。就是将“长衣”布施给另一比丘,那位比丘接受了,随即交还他保管使用。“净施”,是以布施的方式,许可持有。如超过了“十日”,没有净施,那就犯“舍堕”罪。衣服要舍给僧伽(归公),还要在僧中忏悔;不过僧伽多数会将衣交还他保管使用。这种制度,“舍”而并没有舍掉,“施”也没有施出去,似乎有点虚伪。然依律制的意义,超过标准以上的衣服,在法理上,没有所有权,只有保管使用权。在事实上,凡是“长衣”,必须公开的让别人知道,不准许偷偷的私蓄。运用这一制度,在“少欲知足”的僧团[A59]里,不得已而保有“长衣”,也不好意思太多的蓄积了!“饮食”,各部“戒经”的“波逸提”(pātayantikā)中,制有饮食戒十一条[21],可说够严格的,但也有方便。平时,如没有[A60]吃饱,可以作“残食法”而再[A61]吃。在“日中一食”前,也可以受用“早食”。在迦𫄨那衣(kaṭhina)没有舍的期间,可以应信者的请求而[A62]吃了再[A63]吃(“处处食”),也可以受别众请食。不过,过了中午不食,不[A64]吃隔宿的饭食,在印度是始终奉行的。
说到“住处”,由于律制有(姑且通俗的称为)寺院的建立,渐演化为寺院中心的佛教,对初期佛教的生活方式来说,有了大幅度的变化。比丘们早期的“坐卧处”,如《五分律》说:“阿练若处、山岩、树下、露地、冢间,是我住处”[22]。依古代的习俗,也有住神祠——支提耶(caitya)的,也有住简陋小屋的。如“盗戒”的因缘中,说到檀尼迦(Dhanikā)一再建筑草舍,却都被牧牛人拆走了。舍牢浮伽([A65]Sarabhaṅga)用碎苇来作苇屋[23]。印度的气候炎热,古代修行者,都住在这些地方。等到雨季来了,才住到有覆盖的地方。这种佛教比丘们的早期生活,在佛法的开展中,渐渐演进到寺院住的生活。寺院住、僧中住的生活渐渐盛行,“头陀行”者就相对的减少了。后来,阿练若比丘都是住在小屋中的;树下住者,住在房屋外的树下;露地坐者,坐在屋外或屋内庭院的露地:与早期的“头陀行”,也大大不同了。通俗所称的寺院,原语为僧伽蓝([A66]saṃghārāma)、毘诃罗(vihāra)。阿蓝摩(ārāma),译为“园”,有游乐处的意思。本来是私人的园林,在园林中建筑房屋,作为僧众的住处,所以称为“僧伽蓝”。“精舍”,音译为毘诃罗,是游履——住处。在后来,习惯上是大寺院的称呼。僧伽蓝与精舍,实质上没有多大差别,可能是建筑在园林中,或不在园林中而已。比丘们住在树下、露地,虽说专心修道,“置死生于度外”,但并不是理想的。如暴露在日光下,风雨中;受到蚊、蛇、恶兽的侵害。如住在房屋内,不是更好吗?古代人类,正就是这样进化而来的。比丘们所住的房屋,传说最初接受房屋的布施,是王舍城的一位长者,建了六十僧坊(或精舍)[24],这应该是小型的(一人一间)。依“戒经”所说,比丘为了个人居住而乞化的,或是有施主要建大房(精舍),都是许可的。但要经过僧伽的同意;如为自己乞求作房屋,那是不能太大的。依律制,四人以上,称为“僧伽”。僧伽蓝与大型精舍的建立,应该与社会的经济繁荣,出家众的增多有关。从经律中所见到的,如舍卫城(Śrāvastī)东的东园鹿子母堂([A67]Pūrvārāma-mṛgāramātṛ-prāsāda),是富商毘舍佉鹿子母(Viśākhā-mṛgāramātṛ)所建的;城内有波斯匿王(Prasenajit)的王园(Rājakārāma);城南有须达多(Sudatta)长者布施的祇树给孤独园([A68]Jetavanānāthapiṇḍadasyārāma)。拘睒弥(Kauśāmbī)有瞿史罗([A69]Ghoṣila)长者所施的瞿史罗园([A70]Ghoṣilārāma)。王舍城有频婆娑罗王(Bimbisāra)所施的竹园。这些佛世的大寺院,都是得到国王、大富长者的支持。出家众多了,有随从释尊修习的需要,于是出现了大寺院。这可能以祇园为最早,最有名,传说舍利弗(Śāriputra)是当时建筑的指导者[25]。自从有了寺院,住在寺院的比丘,对树下、冢间、露地,虽还是经常到那些地方去修行,但是住在寺院,不能说是树下住、露地坐、冢间住的“头陀行”了。有了多数人共住的寺院,住在[A71]里面,不再是原来的独住(ekavihāra),而是在大众(僧伽)中住。有了多数人共住,就有种种事,于是“知僧事”的僧职,也由大众推选而产生出来。起初,还保持“安居”以后,到各处去游行,不得长期定住一地的习俗。但有了僧寺、僧物(公物),要有人在寺管理,不能离去,渐渐的成为“常住比丘”。对于新来的,称为“旧(住)比丘”。寺院成立了,逢到布萨(poṣadha)的日子,及“安居”终了,信众们都来听法,受戒、布施,形成定期的法会。依律而住的比丘们,过著寺院的集体生活,使佛法更广大的开展起来。为了实现“正法久住”的理想,以寺院为佛教中心,是更契合于释尊的精神,不过寺院制成立,多数人住在一起,制度越来越重要。如偏重制度,会有形式上发展而品质反而低落的可能。在大乘佛法兴起中,对偏重形式的比丘们,很有一些批评。但印度大乘佛法的兴盛,还是不能不依赖律制的寺院。
佛教初期,沿用当时的一般生活方式,并无严格标准。如“日中一食”,是后来才制定的,贤护([A72]Bhadrapāla)比丘因此而好久没有来见佛[26]。如额鞞(Aśvajit)与分那婆[A73]薮(Punarvasu)在吉罗([A74]Kiṭāgiri)的作风,与一般的沙门行,严重的不合[27]。释尊是顺应一般的需要而次第的成立制度,但不是绝对的,而有宽容的适应性。等到寺院成立了,大众都过著共住的生活,于是渐形成“阿兰若比丘”、“聚落比丘”——二类。这是发展所成,因地区与时代的先后而并不完全相同,这不过大体的分类而已。说到聚落与阿兰若,律中有二类解说。一是世俗的分别:如“盗戒”所说的“聚落”与“空闲处”——“阿兰若”,或以聚落的墙栅等为界,墙栅以内是“聚落”,墙栅以外,就是“空闲处”[28]。或分为三:墙栅等以内,是“聚落”。从墙栅(没有墙栅的是门口)投一块石头出去,从“聚落”到石头所能到达的地方,是“聚落界”,或译作“聚落势分”、“聚落所行处”。投石(或说“一箭”)所能及的地方,多也不过十丈吧!也就是聚落四周约十丈以外,是“空闲处”[29]。二是佛教制度的解说:“聚落”(城邑),离城邑聚落五百弓(这五百弓是没有人住的)以外,名为“阿兰若住处”[30];阿兰若住处,是比丘们所住的地方。离聚落五百弓,一弓约六、七尺长,五百弓约二里(或二里多些)。这也是三分的:聚落,中间五百弓,阿兰若住处。离聚落五百弓,听不到聚落中的大鼓声,或大牛的吼声,才是阿兰若处。依“戒经”,“非时入聚落”,是不许可的,可见比丘们不是住在聚落中,而是住在阿兰若处的。依这个意义,无论是个人住,二、三人住,或四人(十人,数十人,数百人,数千人)以上共住的,都可说是住阿兰若处;不过四人以上,在僧伽蓝中住,称为僧伽蓝比丘。
比丘们的住处,渐渐的变好。从“阿兰若住处”,移向“近聚落住处”,更向“聚落中”住。这一情形,《十诵律》、《摩诃僧祇律》、《五分律》,表示得非常明白。说一切有部([A75]Sarvāstivāda)的《十诵律.毘尼诵》,是律的摩得勒伽([A76]mātṛkā),说到“阿兰若法”,“阿兰若上座法”;“近聚落住法”,“近聚落住上座法”[31]。与“毘尼诵”相当的《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作“阿练若比丘”,“阿练若上座”;“聚落”,“聚落中上座”[32]。一作“近聚落住”,一作“聚落中”,可看作从“近聚落住”,发展到“聚落中”住的过程。《五分律》也说到:“阿练若处比丘”,“有诸比丘近聚落住”[33]。“近聚落住”,就是住在“聚落”与“阿兰若处”的中间地带——五百弓地方。这[A77]里没有人住,随俗也可说是“阿兰若处”(空闲处),其实是聚落边缘,也就是“聚落界”,“聚落势分”。寺院在“聚落中”,如《十诵律》与《摩诃僧祇律》所说的,应该比“近聚落住”的迟一些。如《清净道论》说:“阿兰若”比丘,到“近聚落住处”([A78]gāmantara)来听法[34]。与《清净道论》相当的《解脱道论》,就作“聚落住”[35]。律制的阿兰若比丘,以专精修行为主,至少要远离城邑聚落五百弓以外。等到寺院兴起,多数比丘共住的僧伽蓝与精舍(大寺),即使在阿兰若处,或保持宁静的传统,但人多事多,到底与阿兰若处住的原义不同。而且,佛教产生了“净人”制,“净人”是为寺院、僧伽、上座们服务的。如《十诵律》说:“去竹园不远,立作净人聚落”[36]。竹园本在城外,但现在是在聚落边缘了。随著人口增加,城市扩大,本来在阿兰若处的寺院,转化为“近聚落住”与“聚落中”的,当然不少。这样,就形成了少数的、个人修行的“阿兰若比丘”,与多数的、大众共住(近聚落住与聚落中寺院中住)的“聚落比丘”——二大类。
阿兰若比丘,如果是初期那样的“头陀行”——粪扫衣、常乞食、树下住,一无所有,那真是“无事处”了!但后代的阿兰若比丘,也大都住在小屋中,穿著“居士施衣”——新而整洁的“三衣”,还留些食品,这就有受到盗贼恐怖的可能。《戒经》中,有“阿兰若过六夜离衣学处”,“阿兰若住处外受食学处”,都与贼寇有关。所以律制“阿兰若比丘法”,要预备水、火、食品,知道时间与方向,以免盗贼来需索而遭到伤害[37]。阿兰若比丘与聚落比丘,可说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如《摩诃僧祇律》卷三五(大正二二.五一〇上——中)说:
“阿练若比丘,不应轻聚落中比丘言:汝必利舌头少味而在此住!应赞:汝聚落中住,说法教化,为法作护,覆荫我等!聚落比丘不应轻阿练若比丘言:汝在阿练若处住,希望名利!麞鹿禽兽亦在阿练若处住;汝在阿练若处,从朝竟日,正可数岁数月耳!应赞言:汝远聚落,在阿练若处,闲静思惟,上业所崇!此是难行之处,能于此住而息心意”!
二类比丘的风格不同,可以从轻毁与赞叹中了解出来。阿兰若比丘,从好处说,这是专精禅思,值得尊崇与赞叹的。但有些阿兰若比丘,不能专心修行,有名无实,不过为了“希望名利”(一般人总是尊敬这类修行人的),禽兽不也是住在阿兰若处!聚落比丘,从短处说,这[A79]里人事多,只是[A80]吃得好些。从好处说,接近民众,为民众说法、授戒,护持正法。经师、律师、论师,都是在聚落(寺院)中住;阿兰若比丘,也要仰仗聚落比丘呢!如《解脱道论》卷二(大正三二.四〇六中)说:
“云何无事处(阿兰若处)方便?或为受戒、忏罪、问法、布萨、自恣、自病、看疾、问经疑处:如是等缘,方便住聚落,不失无事处”。
住在阿兰若处的比丘,如要忏罪,听法,布萨,养病,都不能不依赖聚落比丘的教导与照顾,佛教到底是以大寺院为中心了。阿兰若比丘与聚落比丘,是各有长处的,如能相互同情而合作,那是很理想的。但由于作风不一致,不免引起误会,或者互相毁谤。《摩诃僧祇律》曾说到:一、某处的阿兰若比丘,与聚落比丘“同一利养”(“摄食界”)——信众的饮食供养,大家共同受用。但在阿兰若比丘没有来以前,聚落比丘就先[A81]吃了。于是阿兰若比丘一早来,把饮食都拿走了,这就引起了纷诤[38]。二、弗𫄨虏是一位阿兰若比丘,到聚落住处来布萨。弗𫄨虏十四日来,聚落比丘说:我们是十五日布萨。等到十五日再来,聚落比丘却提前布萨了。这样的情形,“二十年中,初不得布萨”,还要说弗𫄨虏“叛布萨”[39]。从这些事例,可见阿兰若比丘与聚落比丘,因住处不同,风格不同,引起了相互的对立。在大乘佛法兴起中,阿兰若比丘与聚落比丘的对立,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事实。
第五项 出家布萨与在家布萨
佛教有布萨(poṣadha)的制度,每半月一次,集合大众来诵说波罗提木叉([A82]Prātimokṣa)戒经。这种制度,渊源是很古老的。依《吠陀》(Veda),在新月祭(darśamāsa)、满月祭(paurṇamāsa)的前夜,祭主断食而住于清净戒行,名为 [A83]upavasatha(优波婆沙,就是布萨)。释尊时代,印度的一般宗教,都有于“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举行布萨的习惯,释尊适应这一般的宗教活动,也就成立了布萨制[1]。信众定期来集会,比丘要为信众们说法。律典没有说到信众们来参加布萨,还做些什么,这因为律是出家众的制度,所以将在家布萨的事略去了。
布萨制,在出家的僧众方面,起初是“偈布萨”,后来才以说波罗提木叉为布萨,如《善见律毘婆沙》卷五(大正二四.七〇八上)说:
“释迦牟尼佛,从菩提树下二十年中,皆说教授波罗提木叉。复一时于……语诸比丘:我从今以后,我不作布萨,我不说教授波罗提木叉,汝辈自说。……从此至今,声闻弟子说威德波罗提木叉”。
“教授波罗提木叉”([A84]Ovādapātimokkha),就是略说教诫偈。由于制立学处([A85]śikṣāpada),后来发展为“威德波罗提木叉”([A86]āṇāpātimokkha)。“教授波罗提木叉”,如偈说:“善护于口言,自净其志意,身莫作诸恶,此三业道净;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2]。“偈布萨”是道德的,策励的;而“威德波罗提木叉”,如所制立的学处(戒条),是法律的,强制的,以僧团的法律来约束,引导比丘们趣向解脱。到后代,布萨著重于诵说《波罗提木叉戒经》,这不是布萨的主要意义;布萨的真意义,是实现比丘们的清净。所以在诵波罗提木叉以前,如没有来参加的,要“与清净”,向僧伽表示自己是清净的,没有犯过失。来参加集会的,在诵波罗提木叉以前,如《四分戒本》(大正二二.一〇一五中)说:
“诸大德!我今欲说波罗提木叉戒,汝等谛听!善思念之!若自知有犯者,即应自忏悔。不犯者默然,默然者,知诸大德清净。若有他问者,亦如是答。如是比丘在众中,乃至三问。忆念有罪而不忏悔者,得故妄语罪。故妄语者,佛说障道法。若彼比丘忆念有罪欲求清净者,应忏悔,忏悔得安乐”。
在说波罗提木叉戒以前,要这样的三次问清净。在正说波罗提木叉的进行中,每诵完一类戒,就向大众三次发问,“是中清净否”?不断的警策大众,要大众反省自己,发露自己的过失。在佛法中,唯有无私无隐的发露自己的过失,才能出离罪恶,还复清净;不受罪过的障碍,而能修行圣道,趣入解脱。所以布萨说波罗提木叉,成为教育僧众,净化僧众的好方法。对于个人的修行,僧伽的和合清净,有著重大的意义!如忘了“清净”的真义,而只是形式的熟诵一遍,那就难免僧团的变质了[3]!
“布萨”的意义,玄奘作“长养”,义净作“长养净”。《根本萨婆多部律摄》,解说为:“长养善法,持自心故。……增长善法,净除不善”。与《毘尼母经》的“断名布萨,……清净名布萨”[4],大意相同。远离不善,使内心的净法增长,就是布萨。所以说:“由此能长养,自他善净心,是故薄伽梵,说此名长养”[5]。律典说到在家信众来布萨,我以为:如《四分戒本》所说的偈布萨,在家信众不也是一样的适合吗?大众集会,比丘们说法、说偈,策励大众,起初是可能通于在家、出家的。等到布萨制分化了,在一月二次的布萨日,在家众来听法、布施,但不能参加出家者的诵戒布萨。“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六斋日(还有“神足月”),信众们来集会布萨,就以从古传来的过中不食,参入部分的出家行,合为八支,作为在家弟子的布萨。所以说:“八戒斋者,是过去现在诸佛如来,为在家人制出家法”[6]。八支斋,梵语 [A87]aṣṭāṅga-samanvāgatopavāsa,义译为“八支成就布萨”,古译“八关斋”。“洗心曰斋”,以“斋”来译长养净心的“布萨”,可说是很合适的。“八支”,见于《小部》的《经集》,但没有说受持的时间[7]。在“四阿含”中,见于《杂阿含经》的〈八众诵〉,《中阿含经》的《持斋经》,《增壹阿含经》[8]。“八支”的次第与分合,传说略有出入,但内容都是:离杀生,离盗取,离淫,离妄语,离饮酒,离非时食,离高广大[A88]床,离涂饰香鬘及歌舞观听。“八支”与“沙弥十戒”相比,只缺少“不捉持金银”一戒。“八支布萨”,如《增支部.八集》(南传二一.一五一)说:
“圣弟子如是思择:诸阿罗汉,乃至命终,断杀生,离杀生,弃杖弃刀;有[A89]耻,具悲,于一切众生哀愍而住。今我亦今日今夜,断杀生,离杀生,弃杖弃刀;有[A90]耻,具悲,于一切众生哀愍而住”。
“八支布萨”,每一支都是这样的,以阿罗汉(出家者)为模范,自己在一日一夜中,修学阿罗汉的戒法(所以说:“为在家人制出家戒”)。这是在家的佛弟子,不能出家而深深的敬慕出家法。所以在一般在家的“三归”、“五戒”以外,制立“八支布萨”,使在家众能过一日一夜的身心清净生活。对在家戒来说,这是精进的加行!
“八关斋”,或称“八戒”,“近住律仪”,是戒法之一,戒是需要授受的。《大毘婆沙论》说:“问:近住(优波婆沙的又一义译)律仪,从谁应受?答:从七众受皆得,非余。所以者何?若无尽寿戒者,则不堪任为戒师故”[9]。依论文,似乎七众弟子——出家五众、在家二众,谁都可以传授八关斋戒。这到底是什么意义?《增壹阿含经》说到了授受的情形,如说:
“善男子、善女人,于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往诣沙门若长老比丘所,自称名字,从朝至暮,如(阿)罗汉持心不移”[10]。
“若有善男子、善女人,于月十四、十五日,说戒持斋时,到四部众中,当作是语:我今斋日,欲持八关斋法,唯愿尊者当与我说之!是时四部之众,当教与说八关斋法”[11]。
布萨日,到“沙门若长老比丘所”,或“到四部众中”,事实是一样的。在家弟子受八关斋戒,是在在家二众、出家二众——“四部众”(即“七众”)中举行的;但教说戒的,是“比丘”、“尊者”。例如出家众受戒,虽由戒师(三人)举行传授,而实“戒从大众得”(应该是大众部义),戒是在(戒)坛诸师授与的。在家人受八关斋戒,也是一样。虽由“比丘”、“尊者”教说,而在“四众”(七众)中举行,也就是从四部众得来的。在会的四部众,一定是受过尽形寿戒的(五戒,也是尽形寿受持)。《大毘婆沙论》所说的“从七众受皆得”,就是这个意义。假使不在布萨日,不在大众中,可以从一位在家弟子受,那就不能说是布萨,也不能说以阿罗汉为模范了!(西元四世纪作)《成实论》说:“若无人时,但心念口言:我持八戒”[12]。这与大乘戒所说的,“千里无师”,可以自誓受戒一样。
受八关斋,以一日一夜受持为准。上午(也许可下午后开始)受戒,到第二天天明结束。现在南方佛教区,布萨日,在家弟子早上到寺院来,从比丘受八关斋,在寺院[A91]里听法、坐禅,称为“精进日”[13]。住在寺院中受持,所以八关斋也被解说为“近住戒”。形式上,近阿罗汉而住,也就是近寺院的出家人而住,修学部分的出家行。对于受持的时间,部派间有不同的意见,如《成实论》卷八(大正三二.三〇三下)说:
“有人言:此法但斋(齐?)一日一夜。是事不然!随受多少戒,或可半日乃至一月,有何咎耶”?
《大毘婆沙论》曾否定日间或夜间(即“半日”)受,及一日一夜以上的受持[14],就是《成实论》一流的主张。然依律意或事实来说,一日一夜以上的受持,应该是可能的。在家人为家业所累,不可能长期受持,所以制定为六斋日的一日一夜戒。如年在四十以上,或儿女大了,家业的负累也轻了,为什么不能作半月、一月以上的受持呢?而且,六斋日以外,还有“神足月”,或称“年三斋”,一年的三个月内持斋,这应该不是一日一夜戒了。西元一九五七年,我出席泰国的佛元二千五百年庆典,住在泰国的寺院[A92]里。在我所住的附近房屋,住有好几位妇女,每天为我们预备早餐。我问陈明德居士:泰国寺院的规律谨严,为什么也住有妇女?他说:是州府来受八关斋戒的。我没有进一步的探问,如真的从远处的各州府来,不可能只受一日一夜戒的(也许是每日受的)。而且大会期间(七天),他们都始终住在寺[A93]里。所以依事实说,或是年三斋,或是长期受八关斋,都可能长住在寺院中,近僧而住。这是俗人而近于寺僧的,是敬慕出家行,而仍处于在家地位的。如果说佛教中有“不僧不俗”者,这倒是事实的存在。
受戒与忏悔,是不能分离的。“忏”是忏摩(kṣama)的略称,是请求“容忍”、“容恕”的意思。“悔”是 deśanā(提舍那)的意译,原义为“说”。佛法中,如犯了过失(除极轻的“自责心”就得),非陈说自己的过失,是不能回复清净的。所以出家人犯了过失,要向僧众,或一比丘,请求容忍(忏),并陈说(承认)自己的过失(悔),一般通称为“忏悔”。在受八关斋时,依《增壹阿含经》:先教说“忏悔”,次教说“受(八)戒”,末后教说“发愿”,与《大智度论》所说的相同[15]。受戒以前的忏悔,是在四众中进行的。如受持而犯了呢?出家人有一定的忏悔法,称为“作法忏”。现存的经律,没有明确的说到,在家戒犯了应怎样忏悔。受八关斋的,或男或女,在四众或比丘前说罪,怕也是不适宜的。《四辈经》说:“朝暮烧香然灯,稽首三尊,悔过十方,恭敬四辈”[16]。个人向佛(塔、佛像)忏悔,可能是从在家受戒者的忏悔而发展起来的。
第六项 佛法专门化与呗𠽋者
佛教中,早就有了“学有专长”的专才,而且是同类相聚的。如《相应部.界相应》,说到了“说法者”([A94]dhammakathika)满慈子([A95]Puṇṇo Mantāniputto),“多闻者”([A96]bahussutta)阿难(Ānanda),“持律者”(vinayadhara)优波离(Upāli)等[1]。《增壹阿含经》也说到各人的“第一”[2]。阿难“侍佛二十五年”,听闻而忆持不忘的教法极多,所以称“多闻第一”。满慈子长于教化(演说、阐扬),所以是“说法第一”。优波离是律的结集者,“持律第一”。在原始结集时,优波离结集律,阿难结集法。结集的法,要忆持诵习;对新传来的教法,要依原始结集的“相应修多罗”为准绳,来共同审核编集,所以有了“持法者”(dharmadhara)。结集了的律,要忆持不忘;还要依“波罗提木叉”为准绳,而对僧团沿习而来的规制,加以决定编集,仍旧称为“持律者”。“持法者”与“持律者”,是传持佛教圣典者的二大流。其后,从“持法者”(也从“说法者”)分出“持母者”([A97]māṭrkādhara),或“持阿毘达磨者”(abhidharmadhara),与前“持法者”、“持律者”,就是传持三藏者的不同名称。在重法的经典中,一直是沿用这样的名称。如《中部.牧牛者大经》,列举“多闻”、“传阿含”([A98]āgatāgama)、“持法”、“持律”、“持母”——五类[3]。“多闻”是阿难以来的名称。“传阿含”是《阿含经》成立了,《阿含经》所有古说的传承者。“持法”、“持律”、“持母”,就是三藏的传持者。这五类,《增支部》曾一再的说到[4]。在汉译中,《杂阿含经》作“修多罗、毘尼、阿毘昙”[5]。《中阿含经》也有“知经、持律、持母者”[6],都只说到持三藏者。
在律典中,也许律典的完成迟一些,所以出现了更多的专门人才。弘法人才,除多闻者、说法者以外,还有 suttantika、bhāṇaka。现在列举《铜鍱律》所见的如下[7]:
suttantika,或译“诵经者”,“精通经者”,应是“四阿含”或“五部”的诵持者。[A106]vinayadhara 是“持律者”。[A107]dhammakathika 是满慈子以来,演说与宣扬法化者的名称。[A108]jhāyin 是“坐禅者”。bahussuta 是阿难以来,多习经法(不一定属于一部)的“多闻者”。bhāṇaka,日译作“善说法者”。在〈自恣犍度〉中,有 bhikkhūhi dhammaṃ bhaṇantehi,译作“比丘等说法”。bhaṇantehi 与 bhāṇaka,显然的属于同一类。日译为“善说法”与“说法”,似乎还不能表达这一名称的含义!
这可以从一位比丘说起。罗婆那婆提(Lakuṇṭaka-bhadriya),“婆提”或译“跋提”,义译为“贤”、“善和”。婆提是一位矮小而又丑陋的,所以称为“侏儒婆提”。人虽然矮小丑陋,不受人尊重,但证得阿罗汉,又生成美妙的音声。《增支部》称之为“妙音者”;《增壹阿含经》作:“音响清彻,声至梵天”[11]。《十诵律》卷三七(大正二三.二六九下)说:
“有比丘名跋提,于呗中第一。是比丘声好,白佛言:世尊!愿听我作声呗!佛言:听汝作声呗。呗有五利益:身体不疲,不忘所忆,心不疲劳,声音不坏,语言易解”。
《摩诃僧祇律》没有说到跋提,却另有一位比丘尼,如卷三六(大正二二.五一八下——五一九上)说:
“此比丘尼有好清声,善能赞呗。有优婆塞请去,呗已,心大欢喜,即施与大张好㲲。……(佛问:)汝实作世间歌颂耶?答言:我不知世间歌颂”。
跋提与某比丘尼,都是天赋的妙音,不需要学习,自然优美动听。这就是“声呗”、“呗赞”。从所说的“声音不坏”、“语言易解”,可知初期的“声呗”,是近于自然的吟咏,没有过分的抑扬顿挫,可能近于诗的朗诵,只是音声优美而已。“呗”在《五分律》、《四分律》中,译为“呗𠽋”;“呗𠽋”不正是 bhāṇaka 的对音吗!“呗”与歌唱,是有分别的,佛法是不许歌唱的。《十诵律》容许“声呗”,却说“不应歌,……歌有五过失”[12]。《五分律》不许“作歌咏声说法”[13],但可以“说法经呗”[14]。《四分律》容许“歌咏声说法”,但不许“过差歌咏声说法”[15]。《杂事》说:“不应作吟咏声诵诸经法。……然有二事作吟咏声:一谓赞大师德,二谓诵三[A109]启经”[16]。虽然是可以的,还是“不应歌咏引声而诵经法”[17]。如“引声”诵经,就与婆罗门的阐陀([A110]Chanda)声诵经相同了。说一切有部([A111]Sarvāstivāda)似乎比较宽容些,所以说:“若方国言音须引声者,作时无犯”[18]。如上来所引述,可见以美妙的音声来诵经、赞颂、说法,跋提与某比丘尼,是生来的美音,自然合律动听,近于吟咏而不过分的抑扬。部派所容许的“声呗”,大抵相近,但经过了人为的练习。说一切有部,也许更接近音乐了。我在泰国,听见多数比丘的集体诵经,音声庄重和雅,有一定的(经过学习的)抑扬顿挫,但不会过分,这是符合古代声呗诵经的原则。但“声呗”无论是诵经、赞颂、说法,都是“听请一人”,而不许“同声合呗”[19],以免形成歌唱的气氛。
bhāṇaka——呗𠽋者,为佛教的专才之一,而且“呗𠽋呗𠽋共”同[20],也成为一类。在汉译的各部律中,都说到了“呗”;《铜鍱律》也有,不过被日译为“善说法”而已。静谷正雄著的《初期大乘佛教之成立过程》,说到:[A112]Bhārhut 佛塔,创建于西元前二世纪,发见创建者的碑铭不少。其中称为 bhāṇaka 的,当地的共四人,外地来的共二人;而当地的四人中,一人又是[A113]navakarmika——工程营造的督导者。同时代兴建的 [A114]Sāñcī 塔,有 bhāṇaka 二人。西元一世纪兴建的,[A115]Kārlī 的支提耶(caitya)洞窟,也有 bhāṇaka 一人,是属于法上部([A116]Dhammuttariya)的。呗𠽋者对古代佛塔的兴建,是相当热心的。说出世部([A117]Lokottaravāda)的《大事》,也提到 bhāṇaka,明显的与音乐有关[21]。各部派都传有“呗𠽋”者,他们的特长,是近于吟咏的音声。声呗的应用极广,诵经、赞颂、说法,都可以应用声呗,所以解说为“赞偈”,或“说法”,都是不完全的解说。在佛法倾向于宗教仪式的发展中,呗𠽋是有重要意义的。如在布萨日,安居开始或终了自恣日,及释尊的纪念大会,寺院与佛塔的落成等,信众们来集会、布施,呗𠽋者都负有重要的任务,这可以从中国早期佛教而理解出来。《高僧传》有“经师”、“唱导”二科。“经师”末论说:“天竺方俗,凡是歌咏法言,皆称为呗。至于此土,咏经则称为转读,歌赞则号为梵呗”[22];这就是诵经与赞颂二类。“唱导”末论说:“唱导者,盖以宣唱法理,开导众心也。……至中宵疲极,事资[A118]启悟,乃别请宿德,升座说法。……夫唱导所贵,其事四焉,谓声、辩、才、博。非声则无以警众。……至若响韵钟鼓,则四众惊心,声之为用也”[23]。“唱导”——说法(不是经论的解说)也还是著重声音的,所以唐代所译的《杂事》说:善和比丘“于弟子中,唱导(呗的意译)之师,说为第一”[24]。《律[A119]摄》也说:“若方言,若国法,随时吟咏为唱导者,斯亦无犯”[25]。唱导是声呗的说法;转读是声呗的诵经;梵呗是声呗的赞颂,都是声呗的不同应用而别立名称。在中国古代,都是个人吟咏作呗的。近代中国的法事,多数是合诵合唱,只有忏仪中的“梵呗”、“表白”,由一个人宣白,虽引声多了些,还保有声呗的古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