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比丘尼、附随、毘尼藏之组织
第一节 比丘尼毘尼
第一项 比丘尼毘尼的内容
佛教的僧伽([A1]saṃgha)体制,比丘([A2]bhikṣu)与比丘尼([A3]bhikṣunī),是分别组合的,所以佛教有“二部僧”的存在。僧伽的组合,既有比丘僧、比丘尼僧的差别,所有的僧伽规制,也自然有些不同。所以在“律藏”的部类中,比丘尼律([A4]bhikṣunī-vinaya)也有独立的部分。如上面所说,〈波罗提木叉(经)〉,〈波罗提木叉分别〉(或作〈经分别〉),(摩得勒伽与)“犍度”,都是依比丘而说的。比丘尼部分,论理也应该这样。大众部([A5]Mahāsāṃghika)的《僧祇律》,确乎是这样的,但上座部系([A6]Sthavira)的“律藏”,多少的变化了。
属于上座,分别说部系([A7]Vibhajyavādin)的三部律,大致相同。一、《铜鍱律》:属于比丘尼的,有三部分:1.〈经分别〉中的〈比丘尼分别〉,是比丘尼“波罗提木叉经”的分别广说[1]。2.〈犍度.小品〉中的〈比丘尼犍度〉,是“戒经”以外的,尼众不共规制的类集[2]。3.“比丘尼波罗提木叉”,就是比丘尼的“戒经”[3]。二、《四分律》,也有三部分:1.“尼戒”[4]。2.〈比丘尼犍度〉[5]。3.《四分比丘尼戒本》,是从《四分律》抄出来的[6]。三、《五分律》的三部分是:1.“尼律”[7]。2.“比丘尼法”[8]。3.《五分比丘尼戒本》,也是从《五分律》中抄出来的[9]。
属于上座,说一切有部系([A8]Sarvāstivāda)的二部律,略有不同。一、《十诵律》:1.“尼律”,为第七诵[10]。2.“比丘尼法”,这是属于“杂诵”“杂法”,与“后二十法上”相当[11]。3.“十诵比丘尼波罗提木叉戒本”,也是从《十诵律》抄出的。二、《根本说一切有部律》:1.《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毘奈耶》,唐义净译,共二〇卷。2.“比丘尼法”部分,在《根有律杂事》——八门中,第六门五颂起,第八门六颂止[12]。3.《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戒经》,也是唐义净所译的。说一切有部律,“比丘尼法”部分,还含摄在“杂诵”或“杂事”中。而分别说部系,已独立而成为犍度了。五本对勘,显然是同一原本而传诵不同。
大众部的《僧祇律》,有关于比丘尼的,有五部分。1.比丘“杂诵跋渠法”中,有“比丘尼法”[13]。2.《僧祇律》的比丘尼律,与比丘律的组织一致,先明“比丘尼毘尼”(“比丘尼波罗提木叉分别”)[14]。3.次明“杂跋渠”:先别出五跋渠[15],接著如《律》卷四〇(大正二二.五四八上)说:
“比丘杂跋渠中,别住、蒜、伞盖、乘、刀治、革屣、同床卧坐、伎乐——九事,应出不说。余残十三跋渠;比丘尼别杂五跋渠”。
这是说明“杂跋渠法”的共与不共。比丘律中,“杂诵跋渠法”,共有一四跋渠。现在应除去“九事”;“应出不说”,是应该除去,而不说在比丘尼律中。余残的,还有一三跋渠,这是比丘与比丘尼通用的。“比丘尼别杂五跋渠”,就是上面所说的五跋渠,是比丘尼不共的。为什么要除去九事呢?或不是比丘尼所能违犯的,如“别住”(异住)[16]。或是已制为“学处”([A9]sikṣāpada),如“蒜”[17]、“伞盖”等[18]。4.明“威仪法”,如《律》卷四〇(大正二二.五四八上)说:
“威仪中,阿练若、浴室、厕屋、缝衣簟,应出不说”。
比丘尼没有另外制立的威仪;就在比丘的“威仪法”七跋渠中,除去“阿练若”等四事。因为比丘尼的“杂跋渠”中,已禁止比丘尼住阿练若,浴室中浴,开厕[19],坐在缝衣簟上缝衣[20]。所以这四项法制,是不适用于比丘尼的。5.《摩诃僧祇比丘尼戒本》,这也是从《摩诃僧祇律》所抄出的。
“比丘尼戒经”(“戒本”),虽作为“说波罗提木叉”仪轨而单独流行,或依之而翻译;然主要内容,总不出于〈波罗提木叉分别〉。所以在汉译中,戒经都从各部广律中抄录出来(加上仪轨)。这样,“律藏”的比丘尼部分,“比丘尼波罗提木叉分别”——“比丘尼毘尼”而外,有关比丘尼的不共规制,在上座部中,就是分别说系的“比丘尼犍度”(“比丘尼法”),说一切有部“杂诵”或“杂事”中的“比丘尼法”了。在《僧祇律》中,虽分说为三,然(1)比丘“杂诵跋渠法”中的“比丘尼法”,专明“八敬法”,而含有二年学法戒,白四羯磨受具足,及遣使受具足;这是著重于“受具足”的。(2)比丘尼不共的“杂跋渠”,仅有五跋渠。(3)“威仪法”,比丘尼并没有不共的。所以只是二类;将“比丘尼法”与“杂跋渠”结合起来,与上座部分别说系的〈比丘尼犍度〉,大致相同,只是简略些而已。兹列举《僧祇律》的内容如下:
(“比丘尼法”)1八敬法(二年六法,白四羯磨等)
(杂跋渠)1坐.2簟席.3缠腰,4覆袯衣.5著严饰服.6合严饰服出家.7畜使女.8畜园民女.9僧祇支.10浴衣
11拍阴.12胡胶形.13洗齐指节.14月期衣.15女人浴处浣.16男人浴处浣.17客浣衣处浣.18悬注.19流水.20种种根出精
21羯磨.22㤭舍耶衣.23覆肩衣.24客庄严.25优钵罗华.26须曼那华.27结鬘.28纺缕.29坏威仪
30钵(弃死胎).31覆钵.32开厕.33浴室.34阿练若处.35受迦𫄨那衣.36舍迦𫄨那衣(上二,为二众各别举行)
37食比丘不净比丘尼净.38食比丘尼不净比丘净,39比丘得使尼受食.40比丘尼得使比丘受食.41三因缘非比丘.42三因缘非比丘尼(上二,是转根).43无残食.44上座八人余次第坐
上座部系的〈比丘尼犍度〉,与《僧祇律》的内容相近,这是可以比对而知的。上座部系的《十诵律》,有一特殊的情形,就是以受二年学法的“六法坛文”,编入波逸提一一一事[21]。以白四羯磨受具足的“比丘尼坛文”,编入波逸提一二七事[22]。以“比丘尼八敬法”,附于“尼律”的末后[23]。这一编列,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却表示其独特的组织[24]。这些部分,在《僧祇律》中,本为“杂诵跋渠法”的“比丘尼法”,而与比丘尼的“杂跋渠”分离。所以,说一切有部“杂诵”或“杂事”中的“比丘尼法”,近于《僧祇律》中比丘尼的“杂跋渠”。没有别立“比丘尼法”(犍度),所以分编在“尼律”中。分散在二处,在组织上,虽说是古形的。但分别说部系,结合为一〈比丘尼犍度〉,在组织上,确是整齐得多!
第二项 八敬法
在佛教的僧伽体制中,比丘尼僧是独立的。但这种独立,仅是形式的,而实际是比丘的附属体,依比丘僧的存在而存在。这种事实,使律部的比丘尼部分,与比丘律截然不同。比丘尼律,只是以比丘的律制为主,而略辨其不同而已。比丘尼律,并非出于比丘尼僧的结集,而成于比丘的上座们。所以比丘僧的著名上座,“持二部律”是重要的条件。现存比丘尼的律部,是佛世的比丘尼制,通过上座们的裁定而形成的。这应该是与事实相去不远的结论。
“八敬法”([A10]aṭṭha garudhamma),或译八尊敬法;或作八不可越法等。传说为:佛的姨母——摩诃波阇波提([A11]Mahāprajāpatī),请求出家。释尊提出:如女众接受“八敬法”,才准予出家。“八敬法”不是别的,是比丘尼僧属于比丘僧的约法(八章)。说明了比丘尼在佛教中的地位;也就是比丘尼承认比丘僧的优越领导权,这是理解比丘尼律发展中的重要环节。有关八敬法的现存记录,也有一二条的歧异,先列举各本而对列如下[1]。
“八敬法”的内容与部派的不同意见,现在依《铜鍱律》的次第而略为叙说。1.比丘尼受具足,即使已经百岁,对于新受具足的比丘,也要礼拜、迎接,以表示尊敬。这是不论年资与德学的,在僧伽体制中,比丘尼是在比丘以下的。在“尼律”的“波逸提”([A13]pātayantikā)中,《十诵律》(一〇三),《四分律》(一七五),《五分律》(一七八),有见新戒比丘不起立礼迎戒[2]。
2.比丘尼不得在附近没有比丘的地方,作三月的夏安居。因为附近没有比丘,在安居期间,就不能半月半月的请教诫了。这与下一敬法,是基于同一理由的。在“波逸提”中,《铜鍱律》(五六),《四分律》(一四三),《五分律》(九一),《十诵律》(一四九),《根有尼律》(一二八),都有无比丘住处安居戒的制立[3]。
3.佛制:半月半月,“布萨”“说波罗提木叉”。比丘尼要在尼僧中布萨说戒,还要推派一位比丘尼,代表大众,到比丘僧处“请教诫人”、“问布萨”。这点,《僧祇律》与《铜鍱律》相合。代表到了比丘住处,向一位“知识比丘”,请代为“问布萨”与“请教诫”。那位比丘,在大众中宣说:“比丘尼僧和合礼比丘僧足。与清净欲、问布萨、请教诫”,如是三说[4]。问布萨,是比丘尼众,虽自行布萨清净,还要向比丘僧报告清净。“请教诫人”,是请求比丘僧,推派比丘去教诫比丘尼。这一敬法,《四分律》、《五分律》、《根有律》,但说“请教授”;而《十诵律》与《律二十二明了论》,更局限为“请授八敬法”。这在“比丘尼戒经”的“波逸提”中,《十诵律》(一五一),《四分律》(一四一),《铜鍱律》(五九),《五分律》(一〇〇),《根有尼律》(一二六),都有半月不求教授戒[5],而《僧祇律》(一三二)为:半月僧教诫不恭敬(不去听)[6]。“问布萨”,只有《根有尼律》(一二七),制有“无苾刍住处作长净学处”[7]。在佛教的流传中,这已专重在半月请求教诫了。
4.三月安居终了,举行“自恣”,请别人尽量举发自己的过失,以便发露而回复清净。比丘尼在比丘尼僧众自恣;第二天,一定要到比丘僧住处,与比丘僧和合,举行自恣,请比丘们举发以求清净。在“尼律”的“波逸提”中,《铜鍱律》(五七),《四分律》(一四二),《五分律》(九三),《十诵律》(一五〇),《根有尼律》(一二九),都有不于二部众中作自恣戒[8]。
5.依《铜鍱律》,尼众犯了“敬法”的,要在二部僧中,行摩那埵。这是“僧残”([A14]saṃghāvaśeṣā)的忏除法——但比丘的忏法,行六夜摩那埵;而比丘尼要行半月,显然是处分加重了。违犯“敬法”的比丘尼,除了在尼众中“行随顺法”,还要每天到比丘住处报告:我行摩那埵,已过了几夜,还有几夜,请僧伽忆持。半月终了,还要在二部僧(共四十人)中出罪。《明了论》说:“犯随一尊法,于二部僧应行摩捺多法”[9],与《铜鍱律》相合。《僧祇律》说:“若比丘尼越敬法,应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若犯十九僧伽婆尸沙,应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10]。这不只是违越“敬法”,而且是犯僧残罪。《四分律》、《十诵律》、《根有尼律》,就只说是犯了“僧残”罪;《五分律》说“[A15]麁恶罪”。在佛教的发展中,这一“敬法”的重点,已转移为犯僧残罪的处分了。
6.式叉摩那([A16]śiksamāṇā)学满了二年的学法戒,以比丘尼为和尚,在比丘尼僧中,“十僧现前白四羯磨受具”。然后“即日”就要去比丘僧处,“和合僧二部众十众以上”,再受具足戒。这是比丘尼的受具,要经过比丘僧的认可。
7.比丘尼不得[A17]骂詈谗谤比丘。这一敬法,《僧祇律》与《十诵律》,是没有的。而《四分律》与《五分律》,更附有不得向白衣说比丘过失的规定。这是各部律出入最大的一条。在“尼律”的“波逸提”中,《铜鍱律》(五二),《四分律》(一四五),《僧祇律》(九一),有不得呵[A18]骂比丘戒[11]。《五分律》(一三一)别有不得向白衣说比丘过失戒[12]。
8.无论如何,比丘尼不能说——举发比丘,或见或闻或疑的过失,而比丘却可以举发比丘尼。《明了论》作:“比丘尼不得问难比丘及教比丘学”。据下文:“安居竟,以三处请比丘僧说问难,如法受僧正教”[13],可见“问难”就是诘问过失的意思。上二条,包含了不得举发比丘的过失;不得为了忠告,而指责比丘的过失;不得呵[A19]骂比丘。《僧祇律》与《十诵律》,是作为同一敬法的。举发比丘罪犯,现存的各部律中,都没有制立学处。
《十诵律》别有“问比丘经律,不听不得问”一事。这也是不准比丘尼问难,但专指问难经律,这是为了维护比丘的尊严。《铜鍱律》(九五),《四分律》(一七二),《五分律》(一八五),《根有尼律》(一六九),都制有这一学处[14],虽然在八敬法中,并没有这一条。《僧祇律》别有“不先受”的敬法:这是信众如以饮食、房舍、床褥,布施比丘尼,尼众就要让他先供养比丘,然后才可以接受。《十诵律》的不得辄问,是法义的谦让。《僧祇律》的“不先受”,是财利的谦让。总之,什么都得让比丘一著。
如上面所说,比丘尼的出家受具足,半月半月布萨,每年的三月安居,安居终了的自恣。这些重要法事,都不能离开比丘而进行。平日,比丘尼礼敬比丘;不能说比丘罪,比丘却可以说。而且,如犯了[A20]麁重,非得比丘(二十众)僧同意,是不能出罪的。论法,是不准随意问难的。论财,要让比丘众先受的。这一比丘尼从属于比丘,必须服从比丘僧的优越权威的“八敬法”,不是别的,是比丘尼在僧伽体制中的真相。
分别说部([A21]Vibhajyavādin)、说一切有部([A22]Sarvāstivāda)的传说:佛以“八敬法”为女众出家的根本法,如说:“今听瞿昙弥受八不可越法,便是出家,得具足戒”[15]。因而有摩诃波阇波提,“受(八)重法具足”的传说[16]。然而这一传说,并不是一致的。大众部([A23]Mahāsāṃghika)的《僧祇律》,就没有瞿昙弥(Gautamī)以“八敬法”得具足的话。正量部([A24]Saṃmatīya)的《明了论》说:“比丘尼三种圆德:一由善来比丘尼方得,二由遣使方得,三由广羯磨方得”[17]。依此,瞿昙弥是属于“善来得”的。而且,当时的大众,就有瞿昙弥没有受具足的传说[18]。如承认这一传说,瞿昙弥是以“八敬法”受具足的,那瞿昙弥领导的释女呢?也同样的传说不一:1.也是“八敬法”受具的,如《毘尼母经》等[19]。2.摩诃波阇波提为和尚尼,在比丘十众中,白四羯磨受具,如《铜鍱律》等[20]。3.泛说“现前白四羯磨得”,如《十诵律》等[21]。所以,以“八敬法”为女众出家的根本法,瞿昙弥受“八敬法”就是出家受具足,只是部分的传说而已。而且,女众还没有出家,就制定“八敬法”,制立二年学六法,这与“随缘成制”的毘尼原则,显然是不合的。
在律部中,“八敬法”出于〈比丘尼犍度〉、〈比丘尼法〉;是从〈杂诵跋渠〉、〈杂事〉中来的,也就是本于“摩得勒伽”([A25]mātṛkā)。所以“八敬法”是僧伽规制,而后被集录出来的。《铜鍱律》第五敬法作:“犯尊(敬)法,于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22]。《原始佛教之研究》,以为“犯尊法”,不如《四分律》等“犯僧残”为合理[23]。然“犯尊法”,不只是《铜鍱律》所说,也是正量部《明了论》(“随一尊法”),《僧祇律》(“越敬法”)所说。而《铜鍱律》、《僧祇律》、《正量部律》,本书第三章中,曾论证其为较古形的。所以“犯尊法于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虽不合于现存的比丘尼律,然应重行认识其古典的意义!凭借这一古义的[A26]启发,相信“敬法”是女众在僧伽体制中的根本立场——尊敬比丘僧。在修证的立场,比丘与比丘尼,完全平等。然在当时的现实社会中,男女的地位是悬殊的。女众的知识差、体力弱、眷属爱重,在男女不平等的社会中,不可能单独地组合而自行发展,必须依于比丘僧的教授教诫。在比丘“波罗提木叉”(“波逸提”)中,已制有教诫比丘尼的学处。教诫比丘尼,不是比丘的权利,而是名德上座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从“正法住世”的观点,比丘尼应奉行“敬法”。违犯敬法,是不承认比丘僧的摄导地位,这等于破坏僧伽体制。不尊敬比丘僧,所以要在二部众中行摩那埵,向比丘僧认罪。
从经律的传说看来,摩诃迦叶(Mahākāśyapa)与阿难(Ānanda),曾有意见上的出入[24]。女众出家,一致认为,释尊是经阿难的一再劝请而后同意的。比丘尼僧,已成为事实,但对佛教带来了更多的问题。比丘僧中的部分上座,如摩诃迦叶一流,对女众出家,没有好感,因而对阿难不满。这一传说,说明了女众出家,在比丘僧中,曾引起不同的意见——同情或嫌厌。释尊涅槃后,成为佛教主流的上座们,迫使阿难承认求度女众的过失;对于比丘尼僧的加[A27]强管教,那是当然的事了。“八敬法”,就是源于比丘尼的“敬法”——尊敬比丘僧,服从教导的实施方案。尊敬比丘僧的条例,固有的或增订的,及旧有的“敬法”(第五条),共为“八敬”。“八敬法”的成立,早在部派分立以前;在佛教主流(老上座们)的主持影响下完成,成为全佛教界所公认。但这么一来,显然是过分严厉了!如见比丘来而没有起来礼迎,就要在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不但是过分荷刻,而且也窒碍难通。所以犯敬法而二部众中出罪的规定,渐演化而成为“犯僧残”的处分。《僧祇律》并说“犯敬法”与“犯僧残”,表示了这一制度的逐渐嬗变。从《僧祇律》看,“八敬法”仍然是僧伽规制,还没有演化为“波罗提木叉”的学处。在“尼律”的“波逸提”中,与“八敬法”相关的,有(一三二)“半月僧教诫不恭敬”,(一〇七)“隔宿去大僧处受具足”,(九一)“呵[A28]骂比丘”。但《僧祇律》所说,不是不往求教诫,而只是不恭敬、不去听。不是不在二部僧中受具足,只是时间延迟,隔了一天才去。这都不是违犯“敬法”。“呵[A29]骂比丘”,也不是犯“敬法”(《僧祇律》没有这一款)。犯“八敬法”,起初是沿用旧例,要在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但敬法的具体化——“八敬法”,如见比丘而不起礼迎,都不能看得太严重,决不能看作破坏僧伽体制,否认比丘僧的领导。于是“犯敬法”而要半月行摩那埵的古制,渐嬗变为“僧残”的处分。八敬法也就渐化为学处,而编入“比丘尼波罗提木叉”的“波逸提”中,这是上座部律师的新学风。《铜鍱律》保存了“犯敬法,于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的古制。又在“波逸提”中,加入(五二)“[A30]骂比丘”,(五六)“无比丘住处安居”,(五七)“不于二部众中自恣”,(五九)“半月不请教诫人”——犯“敬法”的新制。古制与新制混合,不自觉的陷于矛盾!《僧祇律》的“波逸提”中,没有“越敬法”的学处,不能不说是古形了。
第三项 比丘尼戒经
在律藏中,〈比丘尼波罗提木叉分别〉(或名〈比丘尼分别〉,〈比丘尼律〉),自成一部。然比丘尼僧是依比丘僧的,比丘尼毘尼部分,也由持律的上座比丘,结集传持下来。所以比丘尼律,有“共戒”与“不共戒”的分别。比丘戒而可为比丘尼所通用的,名为“共戒”。比丘尼所特有的,名为“不共戒”。作为“说波罗提木叉仪轨”的“比丘尼戒经”,当然是叙列全部的戒条;而在〈波罗提木叉分别〉中,就不是这样。如《铜鍱律》与《十诵律》,没有提到共戒,只列举不共戒而加以分别。《僧祇律》等,或但举共戒的“结颂”;或但列共戒的条文;即使叙述事缘,也不多加分别。这可以了解,在律藏的结集过程中,持律的上座比丘,是以比丘律为主的。比丘律部分,首先成立。比丘尼部分,形成附属,只略举“不共戒”而已。
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为八部;加上“戒序”及“法随顺法”,《僧祇律》称为“十修多罗”。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各部律都没有“不定法”([A31]aniyata),仅有七部;《僧祇律》(加序及法随顺法)为九部,这是组织上的差别。汉译的各部“比丘尼戒经”,除《根有尼戒经》外,都是从〈波罗提木叉分别〉中抄出,所以应以各部的广律为主,来论究其条文的多少。比丘尼究竟有多少戒?现存的各部律所传,差别极大,特别是“波逸提法”([A32]pātayantika)。兹列举各部律的条文多少如下:
如上表列举的诸本不同,先略为分别。一、“波罗夷”([A33]pārājikā):在共同的四波罗夷外,加四波罗夷,成八波罗夷。性质最严重,是各部律所一致的。
二、“僧伽婆尸沙”([A34]saṃghāvaśeṣā):译为僧残、众教等。上座部系([A35]Sthavira)律(除根本说一切有部),共一七僧残,共戒凡七条。《僧祇律》——大众部([A36]Mahāsāṃghika)所传,有两点不同。1.共戒中没有“污他家戒”,而多一“夫主不听辄度戒”[1]。有夫的妇女,没有得到丈夫同意,有抚养儿女等责任。任意的引度出家,每增加社会与寺院的困扰。这一戒,在上座部系中,属于“波逸提”[2]。2.上座系律有“四独戒”,内含独渡水、独入村、独宿、独在后行。在《僧祇律》中,分为三戒——“独入村”、“独宿”、“独渡”;所以多出二戒,共一九戒。《根有尼律》,没有“诤讼相言(涉讼)戒”,而多一“索亡人物学处”[3],可说是诤讼的不同解说。“四独戒”,分为四戒,所以共有二〇戒。对于“四独戒”,从《僧祇律》与《根有尼律》的分为多戒来说,可能古义是各别的——事缘也是各别的。后经上座部律师的整理,因意义相近,才合为一戒。
三、“尼萨耆波逸提”([A37]Niḥsargikā-pātayantika),译为舍堕。《根有尼律》,例外的共三三戒;其他都是三〇尼萨耆波逸提。比丘也是三〇,所以比丘尼的三〇舍堕,是以比丘律为基准的。除去不共于比丘尼的,以有关比丘尼的来补足;除去多少,就加入多少,如《僧祇律》卷三七(大正二二.五二七中)所说[4]:
(比丘尼萨耆波逸提中)“从比丘尼取衣”,及“浣染”、“淳黑”、“三分白”、“㤭奢耶”、“六年”、“尼师坛”、“三由旬”、“擘羊毛”、“雨浴衣”、“阿练若处”——此十一事,应(除)出不说,(故共戒为一九事)。更有(不共戒)十一事:(十事)应内旃跋渠(旃即毡,毡跋渠是第二跋渠)。残(余),从初跋渠初跋渠(初跋渠三字,似衍文)中,出“取比丘尼衣”,(以)“捉金银”补。出“浣故衣”,以“卖买”补。后跋渠中,出“雨浴衣”,以(第二跋渠)“卖金”补。出“阿练若处”,以(不共戒)“抄市”补处。一跋渠,二跋渠(,各除二事,各补二事,)数不减。
《僧祇律》以“长钵”为共戒,《根有尼律》以“非亲里比丘浣故衣”为共戒,所以共戒有一九。余部律,共戒一八。不共戒的内容,不但大众、分别说、说一切有——三系间不合。分别说系中,《四分律》与《五分律》,也比《铜鍱律》多了“多畜器物”,及“许衣而不与”(或作辞衣而又取)——二事。《十诵律》与《根有尼律》,所差的更大。大抵比丘尼舍堕,是部派分化时代的共同传说。而彼此的开合不同,取舍不同,形成极度的纷歧。各部完全相同的不共戒,仅“多畜钵”、“乞重衣”、“乞轻衣”——三事而已。
四、波逸提:比丘尼的“尼萨耆波逸提”,尽管出入很大,而有“三十舍堕”作范围,所以学处的条数相近。而“波逸提”,各派的取舍自由。《僧祇律》不共戒七一,而《五分律》多达一四一。比丘尼“波逸提”的古形,是很难想像的。现略为整理,有三系——大众、分别说([A38]Vibhajyavādin)、说一切有([A39]Sarvāstivāda)(取多数)相同的;有二系——大众与分别说相同的;分别说与说一切有(上座部派)相同的,类列如下。但文句、含义、事缘,是难得一致的,这也只能作为大概的了解而已。
Ⅰ大众、分别说、说一切有部相同的:
Ⅱ大众与分别说系相同的:
Ⅲ分别说与说一切有系相同的:
在“尼律”(不共)“波逸提”的比对中,发见了三系所共的,凡四九戒。大众与分别说系相同的,有八戒。这五七戒,不妨说是“波逸提法”的原形。大众部在发展中,又有所增订,成七一戒(有些戒条,可能本来相同,而传说为彼此不合。特别是有关度众受具的部分,但无从断定)。《僧祇律》所没有,而为分别说与说一切有系所共的,有三三戒。将三三戒与前五七戒综合起来,共九〇戒,这是近于上座部尼律(不共)“波逸提”的原形。在这九〇戒中,《铜鍱律》有八七戒;与《铜鍱律》九六“波逸提”,所差仅有九戒,可见《铜鍱律》在上座分别说部中,不失为较古的一部。分别说系的《四分律》与《五分律》,说一切有系的《十诵律》与《根有尼律》,又各有所重而更为增订,这才形成更大的距离。在这几部律中,《五分律》与《根有尼律》,完成的时代最迟。
上座部系的律师,在不断的增订“波逸提法”。但所说的增订,并非一切创新,主要是将僧伽所习惯推行的成规,条文化而成为“波罗提木叉”的一分。这可以举例说明的:1.“八敬法”本不是“波罗提木叉”,《僧祇律》本也还是这样。但在上座律中,增订了有关“八敬法”的——“见比丘不起立礼迎”、“无比丘住处安居”、“半月不请求教诫”、“不于二部众中行自恣”、“[A43]骂比丘”,如本章上一节所说。《五分律》更增订(一九〇)“一众受具足”,(一三一)“向白衣说比丘过”[7],这是八敬法化为学处的明证。2.比丘尼的例行规制,也形成“杂跋渠”。《僧祇律》有五跋渠,共四四事[8]。“杂跋渠”的内容,有些也化而为学处,编入“波逸提”中。《僧祇律》已开此风气,上座律更大大的增订起来。例如:
“八敬法”与“杂跋渠”的条文化,增编入“波逸提法”,是上座部律的共同倾向。还有值得一说的,是上座律中制为“波逸提”的,有些在《僧祇律》中,制为“僧残”与“尼萨耆波逸提”了。如“夫主不听辄度”,《僧祇律》为“僧残”,而上座系律部,属于“波逸提”[9]。又如《僧祇律》“舍堕”中,(一七)“拆衣不缝过五日”;又(一八)“取衣许受而不与受具”,在上座系律中,都是“波逸提”[10]。从“犯敬法”,本为二部众中行摩那埵(同于“僧残”),而渐演化为“波逸提”;属于“僧残”与“舍堕”的,也转化为“波逸提”而论:佛灭以来,比丘僧(比丘尼律的集成者)对比丘尼的管教,起初是异常严厉的。但在部派一再分化过程中(西元前二〇〇——一〇〇),显然已大为[A44]宽容。在比丘尼律部的编集中,琐细的规章,却越来越繁重。这是从比丘尼律成立研究中所得的结论。
五、“波罗提提舍尼”(Pratideśanīyā),译意为“悔过”。除《根有尼律》外,都是八波罗提提舍尼,而又都是不共戒。《十诵律》虽同为八戒,而缺“蜜”与“黑石蜜”,却有“熟酥”与“脯”。《根有尼律》合为一〇戒,又加共戒——“学家受食戒”,成为一一,《根有尼律》显为晚出的综合。
六、“众学法”([A45]saṃbahula-śaikṣa):都是共戒,所以大体上与比丘的“众学法”相同。现存的《僧祇比丘尼戒本》,误为七七条。其中关于内衣的九戒,被衣的四戒,无疑是从比丘“众学法”中抄录时的笔误。如《僧祇律》卷二一(大正二二.三九九中——下)说:
“六群比丘下著内衣、高著内衣……象鼻著内衣(九事)……与诸比丘结戒……整齐著内衣,应当学。”
“六群比丘下被衣、高被衣、婆罗天被衣、婆薮天被衣(四事)……与诸比丘结戒……齐整被衣,应当学。”
《僧祇律》文,列举种种不如法,著内衣九事,被衣四事,然后制成二戒——“齐整著内衣”,“齐整被衣”。现存的《僧祇比丘尼戒本》,总共列举十五戒,显然是不足依据的。《僧祇律》的比丘“众学法”,六六戒,而比丘尼“众学法”,应为六四,如《僧祇律》卷四〇(大正二二.五四四下)说:
众学法,广说如比丘中。唯除六群比丘尼生草上、水中大小便,余者尽同。
比丘尼的“众学法”,应除去二条,因为“生草上大小便”、“水中大小便”,已制为“波逸提”(一三九.一四〇)了。《五分律》也说:“比丘尼,除大小便生草菜上,余皆如上”[11]。“生草上大小便”,已制入“波逸提”(一三七),而《五分比丘尼戒本》,“众学法”中仍列入“不大小便生草菜上,除病,应当学”[12],也是错误的。在“众学法”一〇〇中,也应除一而为九九。这样,《四分律》“波逸提”的七七,与“众学法”的四九相重复。这都是传录的不审,应除去一条:《四分律》的“众学法”,应为九九。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与《根有尼律》,都没有重复的过失。
七、“灭诤法”(Adhikaraṇaśamathā):七灭诤都是共戒。处理僧伽纷诤的法规,与比丘是完全一样的。
关于比丘尼戒的条数,除上面所说的六律而外,还有正量部所传的“比丘尼律有九十九戒”[13]。“九十九戒”,是约不共戒说的。如前第三章中,说到正量部的比丘律,是二百戒[14],依此可推算出正量部比丘尼戒的条数。正量部为上座部系,可依上座部的共义来推算。正量部的不共戒,除“波罗夷”四,“僧残”一,“舍堕”一〇二,“悔过”八——共三四戒外,“波逸提”应为六五,合“九十九戒”的大数。这样,加上共戒:“波罗夷”四,“僧残”七,“舍堕”一八,“波逸提”七〇(这或有一条的差异),学法四九(五〇除一),灭诤七——共一五五戒。共戒与不共戒合计,总数为二五四戒。这虽然没有明文,但是可以推算而知的,所差的多不过一戒而已。
比丘尼律的集成,是持律的上座比丘的功绩。佛灭以后,部派分裂以前,对比丘尼的处理极严。当时所诵的“戒经”,随“比丘戒经”的完成而完成;除去不适用于尼众的,而加入比丘尼的不共戒。当时所诵的“戒经”,可能在“二百五十戒”(如正量部所传)左右。那时,在比丘的“摩得勒伽”(杂跋渠)中,附有“比丘尼法”——“八敬法”;而其他的不共规制,也集为“杂跋渠”。等到部派分裂再分裂,对比丘尼的教诫也放[A46]宽了。各派自由取舍,而波逸提的数目,才不断增加。“八敬法”与“杂法”部分,在上座部中,类集为一。说一切有系,附属于比丘的“杂法”或“杂事”;分别说系,别集为〈比丘尼犍度〉或〈比丘尼法〉。比起《僧祇律》的“五杂跋渠”,内容也增广多了。比丘尼戒数的多少,距离很远。因为比丘尼律,在持律比丘的编集中,没有被重视,也没有严格的公认传说。等到部派一再分裂,各自为政,对比丘尼戒的集成,更没有标准可说。从比丘尼戒条数的多少,杂跋渠(比丘尼犍度)内容的广略,对于比丘尼律的集成,各部律(尼律)的先后,应该是《僧祇律》、《铜鍱律》、《四分律》与《十诵律》,《五分律》与《根有尼律》。至于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分别〉,那当然因“波罗提木叉”的编定,而渐次成立了。
第二节 附随
第一项 列举部类
“毘尼藏的主体”,是“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与诸“犍度”,这已在前面论究过了。此外,《铜鍱律》有“波利婆罗”(Parivāra),译意为“附随”,是附属于律部的有关部分。汉译的律部,虽没有“附随”部的名称,但在〈波罗提木叉分别〉、“犍度”(诸事)以外,确乎也还有部类存在。现在就以“附随”为名,而观察〈波罗提木叉分别〉,及“犍度”以外的部分。
关于“附随”部分,各部律是极不一致的。或有或没有,或多或少,或短篇或大部,这与经藏的“小部”一样,内容的性质不一,虽有古典在内,而多数是集出稍迟的。大概的说,这是部派佛教时代成立的部分。
现存的各部律,《僧祇律》与《五分律》,是没有“附随”部分的。《四分律》有“调部”(卷五五——五七),“毘尼增一”(卷五七——六〇)——二部。推定为属于雪山部([A47]Haimavata)的《毘尼母经》,所传的“毘尼藏”,除“比丘经”、“比丘尼经”、“诸犍度”外,有“母经”、“增一”——二部[1]。《铜鍱律》的“附随”,共一九种:
一、大分别
二、比丘尼分别
三、等起摄颂
四、无间省略
五、问犍度
六、增一法
七、布萨初解答章.义利论
八、伽陀集
九、诤事分解
一〇、别伽陀集
一一、呵责品
一二、小诤
一三、大诤
一四、迦𫄨那衣分解
一五、优波离(问)五法
一六、等起
一七、第二伽陀集
一八、发汗偈
一九、五品
说一切有部([A48]Sarvāstivāda)的《十诵律》,后三诵——“增一法”、“优波离问法”、“毘尼诵”,都是“附随”部分。前面曾分析内容,知道这三诵,虽以“增一法”、“优波离问”、“毘尼”为主体,而更附有其他部分[2],总共可分一二部分。其中“优波离问法”,含有“问波罗提木叉”、“问七法八法”、“问杂事”——三事可合为一部。〈五百比丘结集品〉、〈七百比丘结集品〉,一般都附属于〈犍度〉部分,可以除去不论。这样,实有八部。依《十诵律》的部分异译——《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更有“毘尼三处摄”一段。这样,《十诵律》系的“附随”部分,共有九种:
一、问七法八法(与“尼陀那”相当)
二、增一法
三、众事分
四、优波离问
五、摩得勒伽
六、毘尼相
七、毘尼杂(与“调部”相当)
八、杂品.因缘品(与“目得迦”相当)
九、毘尼三处摄
上面是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系,《根本说一切有部律》,有没有“附随”部分呢?唐义净所译的,不完全而又有失落;西藏所传的也不完全。大概说来,《根有律》也有“附随”部分,与《十诵律》相近。如《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A49]五二五上)说:
佛说广释并诸事,尼陀那及目得迦,增一乃至十六文,邬波离尊之所问,摩纳毘迦申要释,毘尼得迦本并母。我今随次摄广文,令乐略者速开悟。
颂中前六句,列举毘尼藏的内容。后二句,是《律摄》的作者,表示有所依据而自作略说。所举毘尼藏的内容中,“佛说”,是二部“波罗提木叉”(经);“戒经”的条文,为佛所制定的。“广释”,是〈波罗提木叉分别〉,也就是“广毘奈耶”。“诸事”,是“律事”——十六或十七事;及“律杂事”。上来三部分,是“律藏”的主体;义净都曾经译出,但部分的“律事”,已经失落。以下,都是“附随”部分。“尼陀那”、“目得迦”,义净已经译出。“增一乃至十六法”,是“增一法”。“邬波离尊之所问”,是“优波离问”。“毘尼得迦”,是“毘尼杂”,就是“调部”。“本母”,就是“摩得勒伽”。这些,都是《十诵律》所有的。“摩纳毘迦申要释”,不能确指,与《十诵律》及《毘尼摩得勒伽》相对比,这不是“众事分”,一定是“毘尼相”了。
第二项 别论附随的部类
先从说一切有部([A50]Sarvāstivāda)的“附随”部分说起。
一、“尼陀那”;二、“目得迦”:唐义净译,《根本说一切有部尼陀那》,五卷。《根本说一切有部目得迦》,五卷。又合成十卷;这两部在各种记录中,一向是连结在一起的。义净所译,是《根有律》系本。《十诵律》系本,分在二处:与“尼陀那”相当的,在“增一法”前[1]。与“目得迦”相当的,在〈毘尼诵〉末,分为〈杂品〉与〈因缘品〉[2]。关于这二部分,汉译《十诵律》是错乱的。如“目得迦”部分,附于〈毘尼序〉中。《十诵律》以“五百结集”、“七百结集”,为“毘尼藏”成立的由序,立〈毘尼序〉;“目得迦”怎么可称为〈毘尼序〉呢?〈杂品〉与〈因缘品〉,其实就是“目得迦”与“尼陀那”的义译。称“目得迦”部分为〈杂品〉与〈因缘品〉,而将“尼陀那”(因缘)部分,编在别处。在这点上,《十诵律》是不免错乱的。比对义净所译,《十诵律》“增一法”前部分,应正名为“尼陀那”——“因缘”。〈因缘品〉与〈杂品〉,应合为一部,正名为“目得迦”——“杂”。
“尼陀那”([A51]nidāna),译为“因缘”。“目得迦”的原语呢?《十诵律》与《毘尼摩得勒伽》,说到“毘尼”部类时,曾这样说:
与“散毘尼”相当的,是“杂说”,散是零散杂乱的意思。这是“因缘”、“目多伽”二部的总称。义净所译的,二部各有五卷,而又总合为十卷,可见这二部是或合为一的。与“散毘尼”或“杂说”相当的,是“目多伽因缘”,或“无本起因缘”,可见“无本起”是“目多伽”,“尼陀那”是“因缘”。这使我们注意到:“十二部经”中,“尼陀那”与“伊帝目多伽”,在说一切有部中,也是次第相连的。“伊帝目多伽”,原语为 [A52]itivṛttaka, ityuktaka。“伊帝目多伽”,也有简称为 [A53]vṛttaka 的,与“目多伽”恰好相合。“目多伽”多数义译为“本事”,或译为“本末”[7]。“本事”的意义,就是“无本起”,到第八章“九分教与十二分教”中去解说。或译“相应”[8]、“此应”[9]、“所应”[10]。所以译为“相应”、“此应”、“所应”,因为“相应”的梵语 [A54]saṃyukta,与 [A55]yukta 相近。“相应”在汉译中,从来都是译为“杂”的。所以“无本起”或“杂说”,就是“目得迦”,为 [A56]vṛttaka 的意译。这是“毘尼”中的“本事”与“因缘”。
“尼陀那”的《根有律》本,分为五门,五门各立子颂。这是为了便于记诵,并非内容的章段。依《十诵律》本(卷四八),内容很明白,这是对于“七法”、“八法”——“犍度”部分的补充说明。部分材料,从律中集录出来,而组成一新的部类,其内容段落如下:
一、受具足戒(大正二三.三四六上)
二、布萨([A57]大正二三.三四六上——三四六下)
三、安居([A58]大正二三.三四六下——三四七上)
四、皮革([A59]大正二三.三四七上)
五、药([A60]大正二三.三四七上——中)
六、衣([A61]大正二三.三四七中——下)
七、食([A62]大正二三.三四七下——三四八上)
八、迦𫄨那衣([A63]大正二三.三四八上——中)
九、瞻波([A64]大正二三.三四八中)
一〇、般茶卢伽([A65]大正二三.三四八中——下)
一一、僧残悔([A66]大正二三.三四八下——三四九中)
一二、卧具([A67]大正二三.三四九中——下)
一三、杂法([A68]大正二三.三四九下——三五二中)
末后一段,明建塔及种种庄严供养。最后明菩萨像,如说:“白佛言:世尊!如佛身像不应作,愿佛听我作菩萨侍像”[11]。当时还没有造佛像的习惯,而是供养在家的(释迦)菩萨像。庄严供养,并举行佛的生日会,及般遮于瑟([A69]Pañca-vārṣika)大会。义净译的《根有律》本,与《十诵律》的次第内容,都略有出入。五门中的第五门,专明菩萨像事,如说:“我今欲作(菩萨)[A70]赡部影像”;“为菩萨时,经于几岁而除顶髻?佛言:五岁。我今欲作五岁大会”[12]。依《根有律》本,菩萨像是([A71]赡部)金色的。而以印度一般的五年大会(般遮于瑟),附合于菩萨的五岁而除顶髻,成为佛化的五年大会。塔像的庄严,在“尼陀那”中充分表现出来。
“目得迦”的《十诵律》本,就是〈杂品〉及〈因缘品〉(卷六一)。虽说到受戒、安居等事,而重在僧伽的日常生活——衣、食、行、住、坐、卧。特注重有关物资与死人衣物的分配;比丘与比丘尼等五众的分配。关于“僧伽婆尸沙”(僧残或众教),如上座及众所知识的大德,犯了而不便于“行波利婆沙,行摩那埵”,佛说:“若一心生念,从今日更不作,是时即得清净”[13]。共有六种人,犯了“僧残”,都可以“一心生念”而得清净。这与僧残悔的固有律制,显然有了实质上的变化。《根有律》本也这样,说得更彻底:“凡是罪者,我说由心。能从(心)罪起,不由治罚”[14]。轻视毘尼的“作法忏”,而有“罪从心生,罪从心忏”的意趣。说一切有部律的精神,在转变中。《根有律》本,也分五大门,内容要简略些。比起《十诵律》来,多了建塔、造像等事,而且说:“我欲奉请[A72]赡部影像,来入城中,广兴供养”[15],这与晋法显在于阗所见的“行像”[16],情形相合。佛教从阿育王(Aśoka)以来,供塔的风气大盛。在北印度,西元前一世纪,造像的风气也隆盛起来。说一切有部特有的“尼陀那”与“目得迦”,都说到菩萨像(还没有造佛像);根本说一切有部本,更为重视。《尼陀那》与《目得迦》的成立,应为西元前后的事。
三、“增一法”:《十诵律》的“增一法”,为十诵的第八诵(卷四八——五一)。集录律家的名相,以增一法编成次第,从一法到十法。有前十法,后十法——二段,应该是不同的,二部增一法的合编。《十诵律》部分异译的《毘尼摩得勒伽》,也有“增一法”部分[17];与后十法相近,但也没有完全相合,这都是以“十”数为止的。说一切有部的“增一法”,一向保持古义,以“十”为止;而其他的部派,有十一法。《根有律》所传的“增一乃至十六文”[18],显然是从一法到十六法。不但有了补充与改编,也失去了说一切有部的特色。
《毘尼母经》所传,也有“毘尼增一”,但没有传来。分别说部([A73]Vibhajyavādin)系中,《四分律》有“毘尼增一”(卷五七——六〇),从一法到十一法。以下,又举三法,十三种人,十七法,二十二法。十一法下有三法等,次第不顺,这应该是再编附入的。《铜鍱律》“附随”第六章,名“增一法”,从一法到十一法而止。列举名数,没有详列内容。
从契经的《长阿含经》、《增壹阿含经》以来,佛教界广泛的使用“增一法”,为名数的类集。阿毘达磨论者的随类纂集[19],也是应用这一方法的。律部中“毘尼增一”的集成,为上座部([A74]Sthavira)律者,具有阿毘达磨倾向者所集成。“增一法”的应用于律部,起源不会太迟。然集成现形的“增一法”,已是部派时代,含有部派的特色。如《十诵律》的“十遮受戒法”[20];《四分律》的“十三种人”[21];《铜鍱律》的“十一种人”[22]。
四、“优波离问”:说一切有部律中,这是重要的一部。在《十诵律》中,属第九诵(卷五二——五五)。分三部分:1.“问波罗提木叉分别”。2.“问七法八法”:在“八法”的“灭诤”中,附有“破僧”。3.“问杂事”:这[A75]里的“杂事”,并非“杂诵”的“杂法”与“杂事”,而是:
一、问受具足(大正二三.四〇五上)
二、问皮革([A76]大正二三.四〇五上——中)
三、问药([A77]大正二三.四〇五中——下)
四、问衣([A78]大正二三.四〇五下——四〇六中)
五、问迦𫄨那衣([A79]大正二三.四〇六中——四〇七上)
六、问拘舍弥——破僧([A80]大正二三.四〇七上——四〇八中)
七、问瞻波——羯磨([A81]大正二三.四〇八中——四〇九中)
八、问般茶卢伽等([A82]大正二三.四〇九中——下)
全部体裁,为优波离(Upāli)问,佛答。依〈波罗提木叉分别〉,及〈七法〉、〈八法〉的内容,作为明确的问答。律中意义不明显的,适应实际情形而值得论究的,都给予分别。这是一部对各种疑难问题,分别详备的问答集。这当然是成立于〈波罗提木叉分别〉,及〈七法〉、〈八法〉以后的。“问杂事”部分,实为另一部问答集。如异译“毘尼摩得勒伽”,卷一中起,卷三中止[23],为〈问波罗提木叉分别〉,及问〈七法〉、〈八法〉。“问杂事”部分,却在卷七[24]。前后不相连续,所问也是〈七法〉、〈八法〉部分。可见这本为不同的问答集;以传说为同是优波离所问,而集合成一部的。《毘尼摩得勒伽》后三卷,为〈优波离问波罗提木叉分别〉部分的重出。《十诵律》本,比起《毘尼摩得勒伽》本,略有增广;这是在流行中,又有所补充了。
《十诵律》、《毘尼摩得勒伽》、《根有律杂事》,凡论到“毘尼藏”内容的,都没有说到“优波离问”。“优波离问”的见于记录的,现存的文记,似乎以《大智度论》(西元二三世纪作)为最早[25]。“优波离问”的完成,比“增一”、“毘尼”、“尼陀那”、“目得迦”,还要迟些。“优波离问”,或是新事件的论定。如说:“若盗佛舍利,得何罪?……若盗经卷,得何罪”[26]。那时不但舍利流布,书写的经卷也流行了。而在理论或传说中,被认为可能发生的情形,也加以解答。一再论到变化、他方、非人,成为“优波离问”的特色。如淫戒论到:“若比丘咒术作畜生形行淫。……与非人女行淫”[27]。盗戒有:“取拘耶尼人(西洲)物……取郁单越(北洲)物。……取非人金鬘”[28]。杀戒有:“以咒术变身作畜生形夺人命。……若人怀畜生(胎)。……畜生怀人”[29]。甚至说到将钱寄放在非人处的,如说:“是衣价属人,寄在天、龙、夜叉、罗刹、饿鬼、拘槃荼、毘舍遮等非人边”[30]。佛教在当时,教团与社会的观念中,比丘持戒的行为,与咒术、变化、他方、鬼神等的关系,竟这样的密切!
五、“摩得勒伽”:《十诵律》与《毘尼摩得勒伽》,所有“摩得勒伽”([A83]mātṛkā)部分,上一章已有详细的论列。标举项目,是上座部古形的本母;解释也极为简要,不失为说一切有部所传的律部古典!分别说系,依此而类集为种种犍度,一切编入犍度,“本母”也就不被重视而逐渐遗忘了。论法义,“摩得勒伽”已不再有独到的内容;然在犍度部分成立的理解上,“摩得勒伽”是明灯一般的,照亮了发展与成立过程。
六、“毘尼杂”(毘尼):《毘尼摩得勒伽》,标为〈毘尼摩得勒伽杂事〉(卷三——四)。在《十诵律》中,为第十诵的主体(卷五七中——五九);〈毘尼诵〉是依此得名的。《毘尼摩得勒伽》称为“杂事”;而在《十诵律》,或与“毘尼相”合标为:“二种毘尼及杂诵”[31]。所以推论这是“毘尼相”与“毘尼杂”的总称;这部分应称为“毘尼杂”。《根有律》所传的“毘尼得迦”,可能就是这一部。
这是毘尼([A84]vinaya)的判决的种种实例。在本书第四章中[32],已有所论列。这种疑难的判决实例,起初在“摩得勒伽”中,标名“毘尼”而累积起来[33]。在〈波罗提木叉分别〉与“犍度”的分别类编中,《铜鍱律》编入〈波罗提木叉分别〉;《根有律》与《十诵律》,也部分的编入。《五分律》别立“调伏法”,是属于“犍度”部分的。这些,成立比较早。而《四分律》别立为“调部”;《十诵律》别立〈毘尼诵〉(《根有律》为“毘尼得迦”),增入更多的事例,完成的时代要迟些。这已是〈波罗提木叉分别〉,“犍度”部分的集成以后,形成“附随”的部分。如推求其渊源,是有古老的“摩得勒伽”为原形的。
七、“毘尼相”:《十诵律》“摩得勒伽”以后,标名“二种毘尼及杂事”;宋、元等本,都作“毘尼相”。开始说:“三事决定知毘尼相:一、本起;二、结戒;三、随结”[34]。末了说:“如是事,应筹量轻重本末已应用”[35]。这部分,《毘尼摩得勒伽》缺。《毘尼母经》(卷七.八)在解说“摩得勒伽”以后,开始也说:“犯罪凡有三种:一者,初犯罪缘;二者,因犯故制;三者,重制。……是故三处得决所犯事。复有三处决了非犯:一者,缘;二者,制;三者,重制。…… 是名三处决断(不)犯”[36]。末了也说:“推求所犯轻重聚,及起处缘可灭不可灭经”[37]。虽然二本的详略悬殊,次第也略有参差,然而这是本于同一原形,而流传演变不同,是毫无疑问的。
《十诵律》本,初明“三事决定知毘尼相”,有标而没有解说。《毘尼母经》,初约四波罗夷,明犯与不犯。次约:“一、钵,二、衣,三、尼师坛,四、针筒,五、道行人,六、人(约受具说),七、房”[38],而明犯与不犯。其次,《十诵律》明“二种毘尼”,如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说:
“复有二种比尼:诤比尼、犯比尼。复有二种比尼:净(诤)比尼、烦恼比尼。复有二种比尼:比丘比尼、比丘尼比尼。复有二种比尼:遍比尼、不遍比尼”。
对于上列的种种毘尼,分别解说,而对遍与不遍的解说为最广。《毘尼母经》对于遍不遍的解说更广[39]。《十诵律》明犯毘尼时,如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下)说:
“云何犯比尼?五众犯定犯,摄犯比尼”。
“云何五众(原刻作“种”)?所谓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犯是五众犯?应求本起,应觅除灭”。
“本起者,五众罪所起因缘。有身犯非口非意,有口犯非身非意,有身意犯非口,有口意犯非身,有身口意犯,无但意犯,是名犯起因缘”。
“有犯下罪,心念便除灭。有犯中罪,从他除灭。有犯须出罪羯磨;有犯不可除灭。犯出罪羯磨有二种:一者,覆藏;二者,不覆藏。覆藏者,随覆藏日与别住;不覆藏罪,但与六日六夜摩那埵。犯不可治,则不可除灭”。
这一部分,《毘尼母经》立“七罪聚”[40];说“所犯因六处(身、口、意、贪、瞋、痴)起,应推六处忏悔”[41]。罪的本起与除灭,《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卷二五、二六),也有详广的分别[42]。在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中,有犯聚。《十诵律》本为(53)“阿跋提”(犯)……(64)“摄无罪”[43]。《毘尼摩得勒伽》为(52)“犯聚”……(60)“罪聚”[44]。《毘尼母经》为(49)“犯”……(58)“集犯”[45]。而《僧祇律》合于“别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尼摄”。这是对毘尼的判决犯与不犯,而作深广的分别。本来出于“摩得勒伽”,其后虽自成部帙,仍旧附于“摩得勒伽”而宏传。《十诵律》本,与“摩得勒伽”的简要相称,应成立于说一切有部初成立的时代。《毘尼母经》的解说,更广又多新的内容。然用来对读《十诵律》本,是更容易了解这一部分的内容。
八、“众事分”:这一部分,《毘尼摩得勒伽》,编于最初,及“优波离问”的前面。《十诵律》编于“增一法”后,接著就是“优波离问”。这部分与“优波离问”相连,是二本所同的。这是说一切有部所独有的;称为“众事分”,也与“六分阿毘达磨”的一分——“众事分”(奘译名“品类足”)相同。初是“法门分别”:如“问:犯毘尼罪,作无作耶?答:犯罪作无作”[46]。这样的“作无作”、“色非色”等二法门,“过去未来现在”等三法门,纯为阿毘达磨的论门分别。其次,“犯不犯分别”:以同一情形,而有犯与不犯,犯此或犯彼等为主题而分别,也是阿毘达磨式的。在这部分中,看出阿毘达磨的论式,已相当的详备而细密。末以“杀化人得何罪”为结束,应与“优波离问”完成的时代相当。
九、“毘尼三处摄”:这是有关“羯磨”([A85]karman)的短篇。说一切有部,摄一切羯磨为三类:“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毘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六一〇下),列举名数说:
“问:百一羯磨,几白羯磨?几白二羯磨?几白四羯磨?答:二十四白羯磨,四十七白二羯磨,三十白四羯磨”。
《十诵律》也说到三类,但没有详说[47]。《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说:“单白羯磨有二十二,白二羯磨有四十七,白四羯磨有三十二”[48]。这是说一切有部中,二系的小小不同。羯磨的分类,也源于“摩得勒伽”的标目:“白”、“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49]。《毘尼母经》也如此,虽举例而没有详说[50]。《僧祇律》“杂诵跋渠法”,在“羯磨”、“羯磨事”(也是“摩得勒伽”的项目)的解说中,列举“白一羯磨者,有二十八……白三羯磨有八”[51]。又如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二中)说:
“应作白三羯磨,白一羯磨不成就。应作白一羯磨,单白不成就。应单白羯磨,而作求听羯磨不成就”。
《僧祇律》是分为四类的:“求听羯磨”;“(单)白羯磨”;“白一羯磨”——一白一羯磨,上座系称为“白二羯磨”;“白三羯磨”——一白三羯磨,上座系称为“白四羯磨”。《铜鍱律.附随》的末章——“五品”的初品,也是四种羯磨;义稍广而性质是一样的。四类羯磨中,“求听羯磨”五;“单白羯磨”九;“白二羯磨”七;“白四羯磨”七[52]。分为四类;而“白四羯磨”七,也与《僧祇律》相近。这是依“摩得勒伽”的“白”、“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四项而来的。然说一切有部以为:羯磨仅有三类,而“白”不是羯磨。这样,《僧祇律》与《铜鍱律》的“求听羯磨”、“单白羯磨”,在说一切有部中,都是称为白羯磨的。“百一羯磨”,是详加搜简的结论。《铜鍱律》等,都只举当时著重的几类而已。
说一切有部的“附随”部分,共得九种。“摩得勒伽”与“毘尼相”,可说是说一切有部的古典。其余的各部,虽有渊源可寻,而完成现存的部类形态,是比较晚出的;尤其是根本说一切有部所传的部分。
《四分律》的〈附随〉部分——“毘尼增一”与“调部”,已在上面附带的说到。
《铜鍱律》的〈附随〉,上面提到的,仅“增一法”,与“五品”中的“羯磨品”。《铜鍱律》的〈附随〉,与说一切有部的〈附随〉,风格完全不同。《铜鍱律》的〈附随〉,可说谨守(传入锡兰的)古义——〈经分别〉与〈犍度〉的内容,很少新的适应,新的解说。如“羯磨”,事实上决不止这二十八种,而维持某一阶段的成说,不再求详备。体裁方面,除伽陀以外,都为问答方式。如(一)〈大分别〉(比丘波罗提木叉),(二)〈比丘尼分别〉,(三)“等起摄颂”,(八)“伽陀集”,(一六)“等起”,都是以“二部波罗提木叉”为问答对象。“犍度”方面,(一四)“迦𫄨那衣分解”而外,重视“诤事”,如(九)“诤事分解”,(一二)“小诤”,(一三)“大诤”。(五)“问犍度章”,只是略举罪数而已。说一切有部,也有有关“波罗提木叉”(没有比丘尼的)的问答,及〈七法〉、〈八法〉的问答,如〈优波离问〉、〈尼陀那〉等。但是就事发问,没有《铜鍱律》那样的,综合而问答各种问题。《铜鍱律》的“附随”,是阿毘达磨论式的。是分别说部中,传入锡兰的学系,重论而又守旧的部派所传的。从著作的形式来说,应与铜鍱部([A86]Tāmraśāṭīya)的六论成立的时代相当。“附随”的末了,说到大智慧者提波(Dīpa),为弟子们笔录这部附随(Parivāra)[53]。这是从律部传入锡兰以来,持律者所传的问答集,为通达〈经分别〉与“犍度”的补充读物。
第三节 结论毘尼藏的组织
三藏之一的“律藏”([A87]Vinaya-piṭaka),从现存各部派所传的来说,组织与内容,都是不一致的。上来已经逐部的加以论究,阐明每一部分的来源、性质,及其形成的过程。现在再从“律藏”的全部组织,论究“律藏”的初期形态,从古形以说明后来的流演与分化。
现存的六部律——《僧祇律》、《五分律》、《铜鍱律》、《四分律》、《十诵律》、《根有律》。这六部中,《根有律》的传译不完全,所以《根有律》的组织全貌,没有其他五律那样的,能给予明确的决定。除《僧祇律》以外,都是属于上座部([A88]Sthavira)系统。以《铜鍱律》所分的三大类:〈经分别〉(或称〈波罗提木叉分别〉,或称“毘奈耶”);〈犍度〉(或称“法”,或称“事”);〈附随〉来分别,五律的内容与次第的同异,是这样:
〈经分别〉分比丘与比丘尼二部,各律完全一致。
“犍度”部分:说一切有部([A89]Sarvāstivāda)系中,初分“七法”、“八法”,而其余的总名为“杂诵”的,是《十诵律》。将“杂诵”的“破僧事”独立,与“七法”、“八法”,合为[A90]十七(起初是十六)“律事”;称“杂诵”为“律杂事”的,是《根有律》。在组织上,这二系虽小小不同,而“杂诵”或“杂事”,含有“比丘尼法”、“威仪法”(或附入二结集)在内,是说一切有部律所一致的。分别说部([A91]Vibhajyavādin)系中,《五分律》为二十一法;《四分律》为二十犍度,及二次结集;《铜鍱律》为二十二犍度。这是进一步的,将“杂事”或“杂诵”中的“比丘尼法”、“威仪法”,都独立而自成犍度。分别说与说一切有的一致部分,是上座律的原有形态;此后再分化的部派,都在这共同的基础上,而各为不同的安立。
“附随”部分:《铜鍱律》的“附随”,是自成一系的。《四分律》属于分别说系,在“经分别”与“犍度”部分,与《铜鍱律》相近;而在“附随”部分,却与《十诵律》相近。《四分律》有“毘尼增一”与“调(毘尼)部”。《十诵律》的后三诵,虽附有其他的部类,而主要的部类,是“增一法”、“优波离问”、“毘尼”。与《四分律》相比,只多一“优波离问”而已。在分别说部的传承上,《四分律》与《铜鍱律》(还有《五分律》),本来相近。但在铜鍱部([A92]Tāmraśāṭīya)与法藏部([A93]Dharmaguptaka)成为独立的宗派,确立一宗的“律藏”时,一在锡兰,一在印度本土,已有地理上的距离,形成各自的发展。印度本土佛教的开展中,“增一法”与“调部”的形成,分别说与说一切有,并没有太大的不同。说一切有系向北方发展,“优波离问”又逐渐的成立。分别说部系中,化地部([A94]Mahīśāsaka)的《五分律》,称“调部”为“调伏法”,加入二十一法中,因而没有“附随”部分。在“律藏”的组织上,代表了分别说部的早期形态。
说一切有部的“附随”部分,《十诵律》与《根有律》,大致相同。《十诵律》后三诵的主体——“增一法”、“优波离问”、“毘尼”,与《根有律》的:“增一乃至十六文,邬波离尊之所问……毘尼得迦(并本母)”[1],次第相同。这是“附随”的三大部,其他的部类,也就附在[A95]里面。《十诵律》末后的〈杂品〉与〈因缘品〉,上一节已论证为文段错乱。所以说一切有部的〈附随〉应次第如下:
《十诵律》的全部组织,次第是:一到三诵,为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别〉;四诵为〈七法〉;五诵为〈八法〉;六诵为〈杂诵〉;七诵为〈比丘尼毘尼〉;八诵为〈增一法〉;九诵为〈优波离问〉;十诵为〈毘尼〉(或译〈善诵〉)。这一组织次第,有最可注意的一点:〈比丘尼毘尼〉——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分别〉,编在第七诵,没有与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别〉相连,而被〈犍度〉——〈七法〉、〈八法〉、〈杂诵〉所间杂。考《大智度论》卷二(大正二五.六九下)说:
“二百五十戒义作三部,七法、八法、比丘尼毘尼、增一、忧波利问、杂部、善部:如是等八十部,作毘尼藏”。
《大智度论》所说的毘尼藏内容,与现存的《十诵律》大致相合,只是将〈杂部〉(〈杂诵〉)从第六而移到第九。然“比丘尼毘尼”,没有与“二百五十戒义”——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别”相连,而为“七法”、“八法”所间断,还是与《十诵律》一样。“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分散在前后,是值得注意的一点。《十诵律》的后三诵(附随部分),及异译的《毘尼摩得勒伽》中,所说的毘尼藏内容,虽略有出入,而都有难解的同一文句,如说:
Ⅰ“若论毘尼时,从何处求?佛言:应从比丘、比丘尼中求,七法、八法、增一中求,同不同中求”[2]。
“何处求戒相?答:二波罗提木叉中,十七事——毘尼事中、增一中、目多伽、因缘中、共不共毘尼中”[3]。
Ⅱ“毘尼摄者,二部波罗提木叉并义解、毘尼、增一、余残杂说、若共若不共:是名摄毘尼”[4]。
“云何毘尼因缘?谓二波罗提木叉毘崩伽,十七毘尼事——七法、八法、善诵、增一、散毘尼、共戒不共戒”[5]。
Ⅲ“二部波罗提木叉并义解、毘尼、增一、无本起、因缘、毘尼共不共”[6]。
所叙的毘尼内容,虽有增减;次第也略有参差,但大致相同。“二部波罗提木叉并义解”,与现存的《十诵律》本不合。《毘尼摩得勒伽》的译者,熟悉《根有律》“十七事”的传说,所以《十诵律》的“毘尼”,或“七法、八法”,都译为“十七事——毘尼事”;“十七毘尼事——七法、八法”。“十七事”与“七法”、“八法”并举,比对《十诵律》,可见是译者的增译。在这三则文证中,末了都说“共戒不共戒”、“毘尼共不共”。这是什么部类?在《十诵律》中,并没有“毘尼共不共”的部类,那是什么意义呢!
“毘尼共不共”的一致传说,从《僧祇律》的组织研究中,终于明白了这一意义。《僧祇律》的全部组织,形式上是比丘与比丘尼分立的:
┌波罗提木叉分别…………(共二二卷) 比丘(主体)───┤ └杂诵跋渠法、威仪法……(共一三卷) ┌波罗提木叉分别…………(共四卷半) 比丘尼(附属)──┤ └杂诵跋渠法、威仪法……(共半卷)
形式上,比丘与比丘尼律,分别的同样的组织。而实际是:“律藏”以比丘律为主。比丘律与比丘尼律,在文段的数量上,不成比例。以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别解说而成“波罗提木叉分别”。以比丘的僧伽规制(不成文法),标目而成“摩得勒伽”(由一部而分为二部、三部);随标解说,成为“杂诵跋渠法”与“威仪法”。这都是以比丘为主的;极关重要的“比丘尼法”——“八敬法”,附于“杂诵跋渠法”中。至于比丘尼律,〈波罗提木叉分别〉部分,只是将共比丘的共戒,略举名目(内容在比丘律中);别出比丘尼的不共戒。“杂跋渠法”与“威仪法”,比丘尼的不共戒更少,更不能与比丘的相提并论;只略明共与不共而已。“律藏”的古形,是以比丘律为主体的;末后,略叙比丘尼戒的共与不共,而完成“律藏”的全体。
这一“律藏”的组织,为原始佛教时代的原形。上座部是重律的;经持律者的精密论究,“律藏”的组织,逐渐演变。主要为:“杂跋渠法”与“威仪法”——“摩得勒伽”的僧伽规制,逐渐分类而编集起来。比丘的僧伽规制,类编为“犍度”(或称“法”、“事”)。而比丘尼的“杂跋渠”(“威仪”是共同的),分量极少,就与“八敬法”相合,称为“比丘尼法”,而编入“犍度”中。这样,“律藏”就成为三类:一、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别〉;二、〈犍度〉;三、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分别〉。律分三部的体例,传持(上座部)古形“律藏”的正量部([A96]Saṃmatīya),就在《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上)中这样说:
“律中如来所立戒,有四百二十。于婆薮斗律,有二百戒;于优波提舍律,有一百二十一戒;于比丘尼律,有九十九戒”。
如本书第三章所论[7],《明了论》的三部律,就是“波罗提木叉(并分别)律;婆薮斗([A97]vastu)——事律;比丘尼律”。那时的“律藏”,初为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别〉;其次是“事律”——“七法”、“八法”等;末后为“比丘尼律”(还没有附随)。这是本上座部时代的“律藏”原形。《十诵律》的组织,“比丘尼比尼”,在“七法”、“八法”、“杂诵”——事律以下,完全符合这一次第。而说一切有部律的内容,如上所引,以“共不共毘尼”为末后,也就是这一古形“律藏”传说的遗痕。《十诵律》文,是出于“摩得勒伽”及“众事分”;特别是“摩得勒伽”,是有古说为根据的。现存的“摩得勒伽”本,完成的时代,佛教界的“律藏”,已大为改观。面对当时的佛教情形,“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前后相连,也就说“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而漠视《十诵律》的固有组织次第。虽说“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而还是传承古说,以“共不共戒”为末后。总之,上座部律藏的原形,如正量部所说,《十诵律》所表示的组织,是以“比丘波罗提木叉分别”、“犍度”、“比丘尼律”若共若不共为次第的。
上座部分为分别说与说一切有,依此而一再分裂。在各部派成立,完成自宗的“律藏”时,佛教界的共同倾向,比丘与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分别〉,前后相连。这不但分别说系的《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是这样,说一切有系的《根有律》,也是这样。维持固有组织形态的,就现存的资料所知,只有正量部与《十诵律》。但在《十诵律》的“附随”部分,也随众而说“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了。
上座部系的“律藏”,又有“附随”的成立。地区不同,学风不同,虽有古说的渊源,而更富有宗派的特色。
再引二文,以结束“律藏”部分的研究。一、《舍利弗问经》(大正二四.九〇〇中)说:
“时有一长老比丘,好于名闻,亟立诤论。抄治我(旧)律,开张增广。迦叶所结(集),名曰大众律外,采综所遗,诳诸始学,别为群党,互言是非。时有比丘,求王判决。王集二部,行黑白筹。宣令众曰:若乐旧律,可取黑筹。若乐新律,可取白筹。时取黑者,乃有万数。时取白者,只有百数。王以皆为佛说,好乐不同,不得共处。学旧者多,从以为名,为摩诃僧祇也。学新者少而是上座,从上座为名,为他俾罗也”。
二、铜鍱部所传《岛史》(南传六〇.三四)说:
“大合诵比丘……彼等弃甚深经律之一分,而别作类似之经律。彼等除(律之)摘要波利婆罗(附随)、阿毘达磨论、无碍解道、义释、本生之一分,而别有所造”。
《舍利弗问经》,代表大众部([A98]Mahāsāṃghika),以为上座们把旧律增广了。《岛史》代表铜鍱部(上座部的一派),以为大众部把“附随”除去了。从律藏集成的立场说,《舍利弗问经》的话是正确的。然而律是适应时地而实用的。持律的长老们,[A99]禀承佛说,深求佛意,作深细的分别,精密的组织,是应该的。在部派的分立中,上座部正是重律的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