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摩得勒伽与犍度
第一节 摩得勒伽
第一项 犍度部的母体
《铜鍱律》的第二部分,名为“犍度”([A1]khandha),内容为受“具足”([A2]upasaṃpadā)、“布萨”([A3]poṣadha)、“安居”([A4]varṣā),以及衣、食等规制。这是以僧伽的和乐清净为理想,而制定有关僧团与个人的所有规制。在中国律师的解说中,“波罗提木叉”及其“分别”,称为“止持”;“犍度”部分,称为“作持”。“止持”与“作持”,为毘奈耶——毘尼的两大部分。“作持”部分,在不同部派的“广律”中,不一定称为犍度。以部派的传承不同,适应不同,解说不同,不免有些出入;但主要的项目与内容,还是大致相同的。所以“犍度”部分,应有各部派共同依据的母体。犍度部的母体,在汉译的律典中,称为“摩得勒伽”,也就是犍度之母。
摩得勒伽,梵语 [A5]mātṛkā,巴利语作 [A6]mātikā。古来音译为摩呾理迦、摩窒里迦、摩呾履迦、摩帝利伽、摩夷等。译义为母、本母;或意译为智母、戒母等。摩得勒伽,与经、律并称。“持法、持律、持摩夷”,出于《增支部》[1]。《中阿含》(一九六)《周那经》,作“持经、持律、持母者”[2]。《中阿含经》与《增支部》,说到“持母者”,可见《中阿含经》与《增支部》集成的时代,与经、律鼎足而三的摩得勒伽,早已存在;这是佛教的古典之一。
占有佛典重要地位的“摩得勒伽”,略有二类:一、属于达磨——法的摩得勒伽;二、属于毘尼——律的摩得勒伽。属于毘尼的摩得勒伽,铜鍱部([A7]Tāmraśāṭīya)学者觉音([A8]Buddhaghosa)解说为:“摩夷者,是二部波罗提木叉”[3]。依据这一解说,所以《善见律》意译为“戒母”[4]。日译的《南传大藏经》,在本文与注释中,也就意译为“戒母”、“戒本”。这是铜鍱部的新说;至于古义,无论为法的摩得勒伽,律的摩得勒伽,到觉音的时代(西元五世纪),铜鍱部学者,似乎已完全忘失了!在《铜鍱律.附随》(Parivāra)第三章,说到:“附随”是依“两部毘崩伽(分别)”、“犍度”及“摩夷”为根据的[5]。在两部波罗提木叉分别,犍度以后,提到“摩夷”;摩夷的古义,是“波罗提木叉经”吗?这是值得考虑的!依汉译而为精审的研究,知道“波罗提木叉(经)分别”,是依“波罗提木叉经”而成立的;诸“犍度”,是依“摩得勒伽”而渐次集成的。毘尼的摩得勒伽,不是波罗提木叉,而是犍度部所依的母体。毘尼的摩得勒伽,汉译有不同部派的不同诵本。今先比对抉出摩得勒伽的组织与内容,以为犍度部集成研究的前提。
第二项 说一切有部的毘尼摩得勒伽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简称“毘尼摩得勒伽”),一〇卷,宋元嘉一二年(西元四三五),僧伽跋摩(Saṃghavarman)所译。顾名思义,这是萨婆多部——说一切有部([A9]Sarvāstivāda)的毘尼摩得勒伽([A10]Vinaya-mātṛkā)。上面曾说到,这部“摩得勒伽”,古人是作为律论的,而其实是《十诵律》的“增一法”、“优波离问法”、“毘尼诵”——后三诵的别译。比对起来,二本的次第,是前后参差的;标题残缺不全,而都有错误。《毘尼摩得勒伽》,有重复的,也有翻译不完全的。虽然名为“摩得勒伽”,而真正的“摩得勒伽”,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所以先要比对《毘尼摩得勒伽》,与《十诵律》的后三诵,以抉出真正的“摩得勒伽”部分。
〔十诵律〕 〔毘尼摩得勒伽〕
“第八诵增一法”
Ⅰ问七法八法 (缺)
Ⅱ增一法……………………………………七、增一法
Ⅲ众事分──────────────一、众事分
“第九诵优波离问法”
Ⅳ问波罗提木叉───────────二、优波离问波罗提木叉
Ⅴ问七法八法────────────三、优波离问事
Ⅵ问杂事──────────────六、优波离问杂事
“第十诵毘尼诵(善诵)”
Ⅶ摩得勒伽─────────────五、摩得勒伽
Ⅷ毘尼相 (缺)
Ⅸ毘尼杂──────────────四、毘尼杂
Ⅹ五百比丘结集品 (缺)
XI七百比丘结集品 (缺)
XII杂品.因缘品 (缺)
八、毘尼三处摄
九、优波离问(重出)
约内容来分别,《十诵律》的后三诵,可分为一二大段。《毘尼摩得勒伽》,可分为九段。如上文的对列,可见二部的同异了。《十诵律》Ⅰ,原题“增一法之一”;今依内容,题为“问七法八法”[1]。这部分,与义净所译的《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尼陀那》相合。《毘尼摩得勒伽》,缺。《十诵律》Ⅱ“增一法”,从一法到十法,前后二段[2],实为第八诵的主体。《毘尼摩得勒伽》七,也有增一法[3],与《十诵律》的后十法相近,略为增广。《十诵律》Ⅲ,原题“增十一相初”,性质与增一法不合;为阿毘达磨体裁,作种种的问答分别[4]。与此相合的,为《毘尼摩得勒伽》一、初标“毘尼众事分”,末结“佛所说毘尼众事分竟”[5];所以今改题为“众事分”。《十诵律》Ⅳ,从“问淫第一”起,“问七灭诤法”止[6],为“优波离问波罗提木叉”。《毘尼摩得勒[A11]伽》二,与此相合,末结“优波离问分别波罗提木叉竟”[7]。《十诵律》Ⅴ,标“问上第四诵七法”,“问上第五诵中八法”[8],为“优波离问”问七法、八法部分。《十诵律》虽但标问七法、八法,末后已论到(不属八法的)破僧。与此相合的,为《毘尼摩得勒伽》三,从“问受戒事”起,“问覆钵事”止,末结“优波离问事竟”[9]。称为“问事”,与根本说一切有部,称为(十六或)“十七事”相合。《十诵律》Ⅵ,标“问杂事”[10]。与此相当的,为《毘尼摩得勒伽》六,没有标题,也是问受戒等事[11],文义略为简洁。“杂事”,是受戒等种种事。《十诵律》的第十诵,名“毘尼诵”;鸠摩罗什(Kumārajīva)译为“善诵”;大正藏本标为“比丘诵”,是错的。“毘尼诵”可分为六段(后三段,或名“毘尼序”)。《十诵律》Ⅶ,初结“具足戒竟”;次结“法部竟”;又标“行法”,末结“行法竟”。这部分,今改题为“摩得勒伽”[12]。与此相合的,为《毘尼摩得勒伽》五,末作“佛说摩得勒伽善诵竟”[13],是“善诵”中的“摩得勒伽”。《十诵律》Ⅷ,标“二种毘尼及杂诵”,宋、元等藏本,都作“毘尼相”。广明种种毘尼,而结以“如是事应筹量轻重本末已应用”[14]。这是“毘尼”的解说,与《毘尼母经》后二卷相当;《毘尼摩得勒伽》,缺。《十诵律》Ⅸ,标“波罗夷法”,“僧伽婆尸沙”[15]。《毘尼摩得勒伽》四,与此相合(广一些)[16],标名“毘尼摩得勒伽杂事”,也就是毘尼摩得勒伽的杂事。《十诵律》的Ⅷ、Ⅸ——二段,合标“二种毘尼及杂诵”。可解说为:Ⅷ为毘尼相,Ⅸ为毘尼杂(事或杂诵)。“毘尼杂诵”部分,实与《五分律》的“调伏法”,《四分律》的“调部”相当,是毘尼的种种判例。《十诵律》Ⅹ“五百比丘结集”[17],XI“七百比丘结集”[18],《毘尼摩得勒伽》,缺。《十诵律》XII“杂品”,“因缘品”[19],与义净所译的《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目得迦》相合。《毘尼摩得勒伽》,缺。《毘尼摩得勒伽》八“毘尼三处所摄”[20],是《十诵律》所没有的。《毘尼摩得勒伽》九,从卷八到卷一〇[21],实为前“优波离问波罗提木叉”的重出。
经上来的比对,可见《毘尼摩得勒伽》,虽在传诵中有少些出入,而为《十诵律》后三诵的别译本,是无可疑惑的。《毘尼摩得勒伽》的后三卷,是重复的,实际只存七卷。从次第参差,还有些没有译出而论,这是一部残本。似乎早就有所残脱,于是或者将“优波离问波罗提木叉”的初稿及治定稿,合并凑成传说中“十卷”的数目。虽然全部名为《毘尼摩得勒伽》,而唯有结为“佛说摩得勒伽善诵竟”,与《十诵律.毘尼诵》初相同的部分,才是真正的,古传的“毘尼摩得勒伽”,而为现在要加以论究的部分。
《十诵律.毘尼诵》初(Ⅶ),《毘尼摩得勒伽》的“摩得勒伽”,为说一切有部所传的,毘尼的“摩得勒伽”的不同译本。这一部分,《毘尼摩得勒伽》先这样说:“受具戒,应与受具戒,不应与受具足,……威仪不威仪,三聚”[22]。这是总标一切论题(母),然后一一的牒标解说。《十诵律》没有总标,只是别别的标举,一一解说。这种先标后释,正合于“摩得勒伽”的体裁。今列举二本的论题,比对同异如下:
说一切有部“摩得勒伽”的两种译本,如上所列,论题(律母)虽偶有增减,解说或小有出入,但大体上,可说是完全一致的。说一切有部的毘尼的摩得勒伽,是分为三部分的。如《十诵律》本126项下,注“具足戒竟”[23]。217项下,注“法部竟”[24]。[A41]319项下,注“行法竟”[25]。毘尼的摩得勒伽,分为三部分,也如《毘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〇五上)说:
“云何三聚?谓受戒聚、相应聚、威仪聚”。
“三聚”,是摩得勒伽末了的总结。一、“受戒聚”([A42]upasaṃpadā-khandha),如上说“具足戒竟”,从最初的“受具戒”得名。这一聚,《十诵律》本为一二六项目;《毘尼摩得勒伽》本为一二〇项目。二、“相应聚”([A43]Saṃyukta-khandhaka):随义类而编为一类一类的,称为相应,为古代集经、集律分类的通称。《十诵律》本为九一项目(注名“法部”);《毘尼摩得勒伽》本为八六项目。三、“威仪聚”([A44]Ācāra-khandha):威仪就是“行法”。《十诵律》本为一〇一项目;《毘尼摩得勒伽》本为一〇〇项目。末附“威仪”与“三聚”——两目,是这一部分及全部的总结,是《十诵律》本所没有的。说一切有部本的“摩得勒伽”,大概是:初聚为一二〇项目;次聚为八〇项目;后聚为一〇〇项目。前二聚的总和(二〇〇),为第三聚(一〇〇)的一倍。在传诵中略有增减,成为现存译本的形态。
第三项 先上座部的毘尼摩得勒伽
《毘尼母经》,八卷,“失译人名,今附秦录”。“毘尼母”,是“毘尼摩得勒伽”(Vinayamātṛkā)的义译,为《毘尼摩得勒伽》的另一传本。这是属于雪山部([A45]Haimavata),也就是先上座部([A46]Pūrvasthavira)所传承的。先上座部为说一切有部([A47]Sarvāstivāda)的根源,所以这部《毘尼母经》,在解说上,虽然广略不同,意义也大有出入,但所解说的论题(律母),与说一切有部本,尤其是《毘尼摩得勒伽》本,极为接近!
《毘尼母经》的后二卷,初明“三处决断犯不犯”[1];次辨毘尼的五义——忏悔、随顺、灭、断、舍[2];末后别明种种的毘尼——犯毘尼、诤毘尼、断烦恼毘尼、比丘毘尼、比丘尼毘尼、少分毘尼、一切处毘尼[3]。末了总结说:“推求所犯轻重聚,及起处缘,可灭不可灭经”[4]。这与《十诵律》Ⅷ“毘尼相”相当;《十诵律》也结说为:“如是事应筹量轻重本末已应用”[5]。这是依于同一原本,不同部派的不同诵本,而一向附于毘尼摩得勒伽的。真正的“毘尼母”,是前六卷,也分为三分。标目与解说。译文偶有不明晰的地方。参照说一切有部本,条举其标释的论题(律母)如下:
- 一、第一分,一一九项目。
- 1受具足2得受具3不得受具4可得受具5不(可)得受具
- 6业(羯磨)7应止羯磨8不应止羯磨,摈出羯磨10听入僧羯磨11呵责羯磨12谏法13缘事14调伏15舍摩陀(止灭)
- 16舍戒17不舍戒18戒羸19戒羸事
- 20说戒法21不说戒(此下有“说法”,应属后29)
- 22宿食大界内食(内宿内熟)23共宿食残宿食(内熟自熟)24残食法(受.不受)25菓26池菓
- 27畜钵法28畜衣法
- 29应说30非法说31不应说
- 32失性羯磨33舍
- 34施所堕35羯磨36非羯磨37毘尼38入僧法
- 39白40白羯磨41白二羯磨42白四羯磨(呵责等)43别住44本事45摩那埵46阿浮呵那
- 47犯48不犯49轻犯50重犯51残52无残53[A48]麁恶54浊重55非[A49]麁恶浊重56须羯磨57不须羯磨58集犯
- 59谏法60忆念61谏时62受谏63止语
- 64止说戒65止自恣66波罗提木叉67布萨68自恣
- 69内宿70内熟71自手作72自取73残食法74根食
- 75受迦𫄨那衣76不受77舍迦𫄨那衣78不舍
- 79可分物80不可分物81重衣物82粪扫衣83亡比丘衣物84养生具85非养生具86与得取87不与不得取
- 88应畜物89不应畜物
- 90剃发法
- 91净肉92故作受用(食)
- 93合毘尼94不合毘尼
- 95人养生具96非人养生具97食果(净法)
- 98五百结集99七百结集100毘尼缘101大广说
- 102和合103不和合104尽形受药105寺中应可作106寺中应畜物107应入林108有疮听109大小行处110房房中所作事111应二指作法112共作法113略问114应受不应受115处所116方117随国应作118受迦𫄨那衣利119浆法
- 二、第二分,五五项目。
- 120夏安居法121自恣法122与自恣欲123取自恣欲
- 124波罗提木叉法125取布萨欲
- 126物127谏128可分不可分129破僧
- 130房舍131敷具132敷具处所133营事
- 134相恭敬法
- 135苏毘罗浆136散137香138杂香澡豆139药140浆141不中饮酒
- 142屐143革屣144皮145应畜不应畜
- 146杖147络囊148食蒜149剃刀150藏刀处
- 151乘152金扇153拂154扇155盖156镜
- 157眼药158眼药筒159庄饰160歌舞161花鬘璎珞162香
- 163坐164卧具165禅带166带167衣[A50]钩纽168擘抄衣
- 169稚弩170地法171树
- 172斗诤言讼173破(僧)174和合
- 三、第三分,六五项目。
- 175去176去上座
- 177非时入聚落178非时集179非时上座集法
- 180法会181法会上座182说法者183说者众上座
- 184语法185不语法
- 186养徒众法
- 187入大众法188众主法189众中说法上座法
- 190说戒191布萨192受安居时筹量法193受安居法194安居中上座法195安居竟事
- 196众197入僧法198入僧中坐法199上座法200中座法201下座法202一切僧所应行法
- 203浴室法204入浴室洗法205浴室上座所作法
- 206共行弟子共宿弟子奉事和尚阿阇梨法207和尚阿阇梨畜弟子法208沙弥法
- 209前行比丘法210后行比丘法211为檀越师212入檀越舍213入坐法214入家中上座法
- 215语言法216道行中息217失依止218舍法
- 219经行220经行舍221然火222小便处223洗足器224熏钵炉
- 225虚空226出气227扫地法228食粥法
- 229上厕法230厕筹法231上厕用水法
- 232嚼杨枝法233涕唾法234擿齿法235去耳垢法236刮舌法237小便法
- 238行法非行法
如上面列举的论题(律母),与说一切有部的摩得勒伽(二本),显然是出于同一原本,而各为不同的解说。《毘尼母经》(119)“浆法”下注“初一分竟”[6],与《十诵律》本注“具足戒竟”的地位相合。《毘尼母经》第六卷末说:“第三事竟”[7]。可见《毘尼母经》,与说一切有部本相同,也是分为三分的。在三分中,第一分与说一切有部本最相近。([A51]69)“内宿”到(74)“根食”,与二本相当;但别有(22)“宿食”到(26)“池菓”,似乎是错简的重译。第二分中,《毘尼母经》较简略。以《毘尼摩得勒伽》为例:(121)“自恣”到(136)“说欲清净”,共一六项目;而《毘尼母经》,从(121)“自恣法”到(125)“取布萨欲”,仅略为五项。此下,《毘尼摩得勒伽》,有“偷婆”类,“有食”类,“钵、衣”类,“依止”类,“和上、弟子”类,从(137)到(164),共二八项目,都是《毘尼母经》所没有的。《毘尼母经》第三分中说:“共行弟子、共宿弟子,奉事和尚、阿阇梨,和尚、阿阇梨畜弟子法,此皆如上文所说”[8]。但上文并没有说到,可见第二分中,应有和尚、弟子法,而是脱落了。第三分中,《毘尼摩得勒伽》(207)“下意”起,(243)“客上座”止,共三六项目,而《毘尼母经》也没有。“闼赖咤”、“实觅罪”、“与学”等,《僧祇律》本也有,所以这大概是《毘尼母经》脱落了的。现存的《毘尼母经》,除译文标释不大分明,缺两大段外,原文的标题,与说一切有部本,是很接近的。
《毘尼母经》与说一切有部的二本比对起来,与《毘尼摩得勒伽》本更近。如(119)“浆法”,与《毘尼摩得勒伽》的(120)“酢浆净”;(226)“出气”,与《毘尼摩得勒伽》的(292)“下风”;(238)“行法非行法”,与《毘尼摩得勒伽》的(311)“威仪不威仪”,完全相合,而是《十诵律》本所没有的。又如(152)“金扇”,(154)“扇”——二事;《毘尼摩得勒伽》,也立(183)“扇柄”与(185)“扇”为二。《十诵律》本,但立(197)“扇法”为一事。《毘尼母经》的标目,与《毘尼摩得勒伽》,无疑是更接近的。
第四项 大众部的毘尼摩得勒伽
大众部([A52]Mahāsāṃghika)的《僧祇律》,曾说到“诵修多罗,诵毘尼,诵摩帝利伽”[1]。与修多罗、毘尼并立的摩帝利伽,显然为摩得勒伽([A53]mātṛkā)的异译。在《僧祇律》中,并没有说到摩帝利伽是什么。然依说一切有部([A54]Sarvāstivāda),及先上座部([A55]Purvasthavira)的“毘尼摩得勒伽”去观察,确信《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威仪法”,与摩得勒伽相当;这就是大众部所传的“毘尼摩得勒伽”。《僧祇律》先明“比丘律”([A56]bhikṣu-vinaya),从“明四波罗夷法第一”,到“七灭诤法第八”,而后总结说:“波罗提木叉分别竟”[2]。此下,“明杂诵跋渠法第九”,共一四跋渠([A57]varga)。次明“威仪法第十”,共七跋渠。比丘尼律([A58]bhikṣunī-vinaya)的组织,也是这样。“杂跋渠法”与“威仪法”,大抵以十事结为一颂,也就是一跋渠(品)。但长行的标释,与结颂偶有几处不合(偈颂分为数事,长行或综合的解说)。今依结颂次第而条列其内容,而附注长行的不同处于下:
一、“杂诵跋渠法”,一四跋渠。
第一跋渠:1受具足2不名受具足3支满(可受具足)4不清净(不得受其足)[3]5羯磨6羯磨事7折伏羯磨8不共语羯磨9摈出羯磨10发喜羯磨
第二跋渠:11举羯磨12别住13摩那埵14出罪15应不应羯磨16随顺行舍17他逻咃18异住19与波罗夷学悔20觅罪相羯磨
第四跋渠:31布萨法32羯磨法33与欲法34说清净法[6]35安居法36自恣法37迦𫄨那衣法38非迦𫄨那衣法39舍迦𫄨那衣法40衣法
第五跋渠:41看病比丘法42药法43和上阿阇梨共住弟子依止弟子法44沙弥法45钵法46粥法47饼法48菜法49𪎊法50浆法51苏毘罗浆法
第六跋渠:52毘尼法[7]53障碍不障碍法54比丘尼法55内宿内煮自煮56受生肉57受生谷58自取更受59皮净60火净
第七跋渠:61重物62无常物63痴羯磨64见不欲65破信施66革屣法67屐法68浴法(揩身石)69香屑法70杖络囊法
第八跋渠:71蒜法72覆钵法73衣纽𫄬结法74腰带法75带结法[8]76乘法77共床卧法78共坐法79共器食法80机法
第九跋渠:81为杀82肉(蒜)83皮法84揩脚物85眼药86眼药筒87眼药筹法88伞盖法89扇法90拂法
第十跋渠:91刀治92灌筒法93剃发法94作具(剃具等)95破僧96和合僧97五百比丘集法藏98七百集法藏99略说毘尼
第十一跋渠:100毁呰101伎乐102香103华104镜法105担法106抄系衣107上树108火法109铜盂法110[A59]回向法
第十二跋渠:111众生法112树法113樵木法114华法115果法116种殖117听一年[9]118罪法119非罪法120治罪法
第十三跋渠:121灭122灭事123调伏124调伏事125听法126油法127粉法128刷法129梳法130簪法
第十四跋渠:131塔法132塔事133塔龛法134塔园法135塔池法136枝提137供养具138收供养具法139难法
二、“威仪法”,七跋渠。
第一跋渠:1上座布萨2第二上座布萨3一切僧布萨4上座食5第二上座食6一切僧食7和上教共行弟子8共行弟子事和上9阿阇梨教依止弟子10依止弟子事阿阇梨
第二跋渠:11床敷12春末月治房13夏安居治房14安居竟治房15客比丘治房16旧住比丘治房17一切尽治房18厕屋大便19小便法20齿木法
第三跋渠:21衣席22帘隔障23房舍24涕唾25钵龛26粥法27立住法28经行法29坐30卧法
第四跋渠:31客比丘法32旧比丘法33洗脚法34拭脚法35净水36饮水37温室38浴法39净[A60]厨40衣法
第五跋渠;41阿练若比丘42聚落比丘43礼足44相问讯45相唤46入刹利众47入婆罗门48入居士众49入外道众50入贤圣众
第六跋渠:51著内衣法52著中衣法53著入聚落衣法54白衣家护衣55前沙门56后沙门57倩人迎食58与人迎食59乞食法60食时相待
第七跋渠:61然灯法62行禅杖法63掷丸法64持革屣65尼师坛66謦咳法67喋法68欠呿频申法69把搔70放下风
《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威仪法”,为大众部所传,有其不同的次第,与内容的增减。但就大体而论,与上座部([A61]Sthavira)系的摩得勒伽,一望而知为出于同一的原本。如“杂诵跋渠法”的第一、第二、第三跋渠的一部分——(24)“异住”止,与《毘尼摩得勒伽》的第一分的前五十项(除26到31),内容与次第,都非常相近。又“杂诵跋渠法”的(66)“革屣法”起,(96)“和合僧”止,内容与次第,与《毘尼摩得勒伽》的(142)“屐”起,(174)“和合”止,更为一致。又如(97)“五百比丘结集”,(98)“七百结集”,(99)“略说毘尼”(《十诵律》本作“摄毘尼”,解说不同),三事是次第的,位于“杂诵跋渠法”的中间。说一切有部本,先上座部本,也都位于第一分的中间。尤其是和尚阿阇梨与弟子法,见于“杂诵跋渠法”(43),又见于“威仪法”(7——9)。说一切有部本,也是这样,见于第二分与第三分。这可见原本如此,而并不是重复的。
比较起来,《僧祇律》本简略,《毘尼母经》本较广,而说一切有部本,最为详广。《僧祇律》本,于“上座”事,标列为项目的,仅(1)“上座布萨”,(2)“第二上座布萨”,(4)“上座食”,(5)“第二上座食”——四项。而《毘尼母经》本,有(176)“去上座”,(179)“非时上座集法”,(181)“法会上座”,(183)“说者众上座”,(189)“众中说法众上座”,(194)“安居中上座”,(205)“浴室上座”,(214)“入家中上座”——八项。而《毘尼摩得勒伽》本,广列(212)“众僧上座”,(213)“林上座”,(239)“阿练若比丘上座”,(241)“聚落中上座”,(243)“客上座”,(245)“行上座”,(247)“洗足上座”,(249)“集上座”,(251)“说法上座”,(254)“非时僧集上座”,(259)“安居上座”,(264)“安居中上座”,(268)“说戒上座”,(274)“浴室上座”,(285)“白衣家上座”,(296)“厕上座”,(303)“小便上座”——一七项。上座部,说一切有部本,条列最为详备,也就可见上座地位的特别受到重视了。又如《毘尼母经》(98)“五百结集”,(99)“七百结集”,(100)“毘尼缘”是毘尼藏略说;(101)“大广说”(说一切有部本,分为“白”、“黑”二类)是结集经律的取舍标准。说一切有部本相同,而《僧祇律》本却没有“大广说”。此下,《毘尼母经》自(102)“和合”起,(108)“有疮听”止;(116)“方”起,(119)“浆”止,共一一项目。《毘尼摩得勒伽》本,自(111)“等因”起,(120)“酢浆净”止,共一〇项,都是“净法”([A62]kappa)。这部分,《僧祇律》本没有,是值得注意的事!在七百结集时,佛教界有“十事非法”——“十事不净”的论诤。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在“七百结集”以下,广论“等因”、“时杂”等净法。净法,是在某种情形下,经某种手续,认为是可行的。《僧祇律》于结集时,提出净不净的标准,如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上)说:
“五净法,如法如律随喜,不如法律者应遮。何等五?一、制限净。二、方法净。三、戒行净。四、长老净。五、风俗净”。
《僧祇律》举“净法”的原则——五净,没有分别而标列于“摩得勒伽”(“杂诵跋渠”),可见“等因”到“浆净”,是上座部系所补列的。这些,《僧祇律》近于原本,上座系本,显然有增广的形[A63]迹。
然现存的《僧祇律》本,确有综合简略的地方。如“杂诵跋渠法”颂出:“布萨及羯磨,与欲说清净,安居并自恣”[10]。而长行综合前四为一“布萨法”,结说“是名布萨法、与欲法、受欲法”[11],这是综合简略的明证。与此相当的《毘尼母经》,自(120)“夏安居法”起,(125)“取布萨欲”止,共为六项。而《毘尼摩得勒伽》本,从(121)“自恣”起,(136)“说欲清净”止,共达一六项目。在这些上,“摩得勒伽”的原本,相信是近于《毘尼母经》的。总之,现存各本,都是有所增减的。
第五项 摩得勒伽成立的先后
《十诵律.毘尼诵》的“摩得勒伽”,《毘尼摩得勒伽》的“摩得勒伽”,《毘尼母经》的前六卷,《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威仪法”:如上文所说,是出于同一母体的毘尼摩得勒伽(Vinaya-mātṛkā)。汉译的毘尼摩得勒伽,就是这几部。此外,分别说部([A64]Vibhajyavādin)系的《四分律》,也一再说到经律(毘尼)以外的摩夷([A65]mātikā),但实际的内容不明。根本说一切有部([A66]MūlaSarvāstivādin)的“律藏”,义净的传译,是不完全的。据《根本萨婆多部律摄》所说:“比尼得迦及本母”[1],可见《根有律》也是有“摩得勒伽”的,只是没有译出而已。
有关摩得勒伽的意义,我曾经有所论列[2]。概要的说,摩得勒伽的文体,是标目作释的;文义是“决了定义”的。法的摩得勒伽,是圣道的修持项目,如《杂事》等所说[3]。律的摩得勒伽,也是有关实行的项目,如出家受具足([A67]pravrajyā-upasaṃpadā)、布萨([A68]poṣadha)、安居([A69]varṣā),以及衣、食、住等僧伽规制。律的摩得勒伽,本是僧伽内部实行的法制及惯例(不成文法)。结集时,只是列举项目,附于“波罗提木叉”(Prātimokṣa)。但体例与波罗提木叉(成文法)不合,所以依标作释,渐成为律的另一部分——“摩得勒伽”。
摩得勒伽,起初应只是标举项目。《毘尼摩得勒伽》,在依标作释以前,列举项目,如说:“受具戒,应与受具戒,不应与受具戒,得具戒,不得具戒;羯磨,羯磨事,羯磨处,非羯磨处……”[4]。而《僧祇律》在依标作释以后,结为偈颂说:“具足不名受,支满不清净,羯磨及与事,折伏不共语,摈出发欢喜……”等[5]。长行,或者是偈颂;在前,或者是在后,意义都是一样的,就是列举项目的摩得勒伽。如《僧祇律》“杂诵跋渠法”的第五跋渠(品),《大正藏》依高丽本,是偈颂体;而宋、元、明各本,都是长行[6]。但这些僧制项目,被称为摩得勒伽的,早就成为偈颂,偈颂是更便于忆持的。
集为偈颂的“摩得勒伽”,原形是附于“波罗提木叉”后面,后来才发展而成独立部类的。这一古老意义,应该加以说明。《僧祇律》的“波罗提木叉经”,分为“十修多罗”,从“戒序”到“随顺法”(或作“法随顺法”)。在“七灭诤法”后,别立“(法)随顺法”为一部,这是上座部系([A70]Sthavira)“戒经”所没有的。“随顺法”的内容,在第三章——“波罗提木叉经”中,并没有解说。现在“摩得勒伽”的性质,已经明了,“随顺法”就是“摩得勒伽”的古义,也就可以进一步的来说明了。(法)“随顺法”,是汉译各部“戒经”所一致说到的,只是《僧祇律》特别提出,作为别部[A71]罢了。如:
Ⅰ《四分戒本》:“此是佛所说,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若更有余佛法,是中皆和合应当学”[7]。
Ⅱ《解脱戒经》:“此是……佛陀所说戒经,半月半月说解脱戒经中来。若更有余佛法,皆共随顺……应当学”[8]。
Ⅲ《十诵别本》:“是事入佛经中,半月半月戒经中说。若有余学,当一心学”[9]。
Ⅳ《五分戒本》:“是法入佛戒经中,半月半月波罗提木叉中说。及余随道戒法,是中诸大德!一心……应当学”[10]。
Ⅴ《十诵戒本》:“是事入佛戒经中,半月半月波罗提木叉中说。及余随道戒法,是中诸大德!一心……应当学”[11]。
Ⅵ《根有戒经》:“此是如来应正等觉戒经中所说所摄。若更有余法之随法,与此相应者,皆当修学”[12]。
这是“戒经”的“总结劝学”。总结“波罗提木叉”的八部后,ⅠⅡⅢ本又举“余佛法”或“余学”;ⅣⅤ本举“余随道戒法”;Ⅵ本举“余法之随法”来劝学。也许解说不完全相同,但在“波罗提木叉”八部外,别有应当修学的法,这是各部“戒经”一致的意见。“随道戒法”,“法之随法”,与《僧祇律》的(法)“随顺法”,显然是原文相近而传译不同。道宣解“余佛法”为:“此谓略教之别序也”[13],意指七佛的略教。所以定宾解说为:“若更有余佛法者,示余佛略也”[14]。以下是七佛略教诫,所以《四分律》是可以这样解说的。然《解脱戒经》,也说“余佛法”,而七佛略教,却在“序说”中。这可见“总结劝学”中的“余佛法”,并不合于道宣的解说。《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四(大正二四.六一五上)说:
“若更有余者,谓是十七事等所说学法,咸应修习。言法及随法者,法谓涅槃清净无累;正行之法八圣道等,能随顺彼圆寂之处,故名随法”。
“余”与“法之随法”,《律摄》作分别的解说。“十七事”是属于毘尼的,“八圣道等”是属于法的。依《僧祇律》的解说,这是属于毘尼的,指“杂跋渠法”、“威仪法”——摩得勒伽。如说:“法随顺法者,如二部毘尼随顺者,顺行此法也”[15]。二部毘尼,是二部波罗提木叉与分别([A72]vibhaṅga)。与波罗提木叉相随顺的,应随顺而行。这是波罗夷……灭诤法(八部)以外的,与结集的波罗提木叉相契合的,随顺戒经的部分。又说:“威仪者,二部毘尼随顺行,是名威仪”[16]。据此,可见“威仪法”也是属于“法随顺法”的。又如《僧祇律》卷四〇(大正二二.五四八上)说:
“世尊分别说戒序,八波罗夷、十九僧伽婆尸沙、三十尼萨耆波夜提、百四十一波夜提、八波罗提[A73]提舍尼、六十四众学、七止诤法,法随顺法偈在后。比丘尼毘尼竟”。
“法随顺法偈”一句,最值得注意!在古代,僧事项目的类集——摩得勒伽,是偈颂,近于《僧祇律》中,“杂跋渠法”、“威仪法”的结颂。“法随顺法”,就是这些,是波罗提木叉以外的,却是随顺于二部毘尼的僧伽规制及威仪。所以在说波罗提木叉仪轨中,终了时也举此劝学。《十诵别本》作“余学法”;《五分戒本》与《十诵戒本》,作“余随道戒法”,意义明确,与《僧祇律》相合。《僧祇律》以此为第九部,这是与上座部系不同的地方。
《铜鍱戒经》,没有第九部,也没有“更有余法”等一句。然在《铜鍱律》中,是有“随顺法”的,如“附随”(南传五.二六九)说:
“于经、律、随法、所制、随顺法,勿为无益之诤论”。
依注释[17],“经”等五事的内容为:
经(Sutta)──────二部波罗提木叉经分别
律([A74]vinaya)──────犍度
随法([A75]anuloma)────附随
所制(Paññatta)────一切律藏
随顺法([A76]ānulomika)──四大处(四大说)
《铜鍱律.附随》,别有“经”、“随经”、“律”、“随律”[18];“法”、“随法”、“律”、“随律”[19]。“随法”、“随经”、“随律”,都解说为“四大处”[20]。《善见律毘婆沙》,有“本”、“随本”[21]。随本([A77]Suttānuloma,即“随经”)也是解说为“四大处”的。被解说为“四大处”的“随法”与“随顺法”,似乎本为同一名词(所以解说也一样),而语音小有变化。在本书第四章第二节第二项中,说到“四大处”是依据原始结集的法律,对新传的法律,予以审定,否决或采录。这是随顺于先结集的经、法、律,所以称为“随经(随顺修多罗)”、“随律”、“随法”或“随顺法”。“波罗提木叉经”,是原始结集的根本律(也称为经、法)。僧伽规制,僧伽威仪的集成,是以波罗提木叉为审决标准,也就是随顺于法(二部毘尼)的。“摩得勒伽”的(最初)类集,是比原始结集略迟的,所以被称为“随法”。附于“波罗提木叉”终了,劝学众应该修学,这是各部律(除《铜鍱律》)所共传的,而唯有《僧祇律》的“法随顺法偈”,说得最为明确!
现存不同诵本的“摩得勒伽”,上座系是分为三分的。《毘尼摩得勒伽》,称为“受戒聚、相应聚、威仪聚”。《十诵律》注作:“具足戒”、“法部”、“行法部”。第二分与第三分,“法”与“行法”,都是称为“法”的。第一分“具足戒”,是否也称为法呢?《十诵律》本第一分,一二六项,唯(28)“独住法”,及(115)以下,有关“净法”的——“和合法”、“僧坊净法”、“林净法”、“方净法”、“土净法”、“衣净法”——称为法,其余的一一九项,都是不称为法的。第二分九一项目,仅“塔地”、“塔物无尽”,及末后四事——“林”、“事”、“破僧”、“上中下座相看”,不称为法,其他都是称为法的。第三分,一概称为法。《毘尼母经》第一分,有八项称为法。其中(111)“应二指作法”,(112)“共作法”,(119)“浆法”,是“净法”,附于第一分的。(20)“说戒法”,(27)“畜钵法”,(28)“畜衣法”,(38)“入僧法”,《十诵律》是属于第三分的。其余的不称为法,与《十诵律》相同。《毘尼母经》的第二、第三分,标与结不大合一,或称为法,或不称为法。比对《十诵律》与《毘尼母经》,第一分除末后的“净法”外,是不称为法的。《僧祇律》的情形,也是一样。如(1)“受具足”……(24)“异住”;又(55)“内宿内煮自煮”……(65)“破信施”;又(121)“灭”……(124)“调伏事”,都没有称为法。这些,在《十诵律》是属于第一分的。(95)“破僧”……(99)“略说毘尼”,在《十诵律》中,属第一分及第二分的末后,也是不称为法的。总之,从现存的“摩得勒伽”来研究,第一分(除末后的“净法”)是不称为法的;第二分与第三分,是称为法的。《僧祇律》将前二分综合简编,仍旧保持了称法不称法的固有差别。
称为“法”([A78]dharma)的第二分,“布萨”、“安居”等,都是僧伽内部,有关僧伽与个人的规制;“法”只是规章制度的意思。第三分称为“行法”,或译为“威仪法”,主要为每人在行住坐卧中,以行为主的行动轨范。[A79]acāra,译为(正)行,也可译为轨则,如说:“安住具戒,善能守护别解脱律仪,轨则圆满,于微小罪见大怖畏”:这是经中最常见的“戒蕴”的文句。《瑜伽师地论》卷二二(大正三〇.四〇二中)解释说:
“云何名为轨则圆满?谓如有一,或于威仪路,或于所作事,或于善品加行处所,成就轨则,随顺世间,不越世间,随顺毘奈耶,不越毘奈耶”。
(中略行住坐卧)
“谓如有一,于其所作:若衣服事,若便利事,若用水事,若杨枝事,若入聚落行乞食事,若受用事,若荡钵事,若安置事,若洗足事,若为敷设卧具等事……名所作事。如其所应,于所应作,于如所作,即于此中如是而作。由是作故,不为世间之所讥毁,不为贤良诸正善士、诸同法者、诸持律者、诸学律者之所呵责,如是名为于所作事成就轨则”。
轨则,正就是这些“行法”或“威仪”。日译本的《沙门果经》,译“轨则圆满”为“正行精勤”[22]。约法说,是 [A80]acāra——正行,行的轨范。约人说,是 [A81]ācārya——阿遮梨耶,人的轨范。“瑜伽行地”与“瑜伽师地”的传译不同,也由此字而来。这一部分,称为“行法”或“威仪法”的,在说一切有部中,决定为 [A82]acāra 的义译。《铜鍱律》的“仪法犍度”,以 [A83]vatta 为“威仪”,那是部派间用语的不同了。僧伽内部的一切规制,个人的日常行动的轨范,是“法”与“行法”的意义。据此来观察不称为法的第一分,意义显然是不同了。如“羯磨”.“羯磨事”.“遮羯磨”.“不遮羯磨”.“学”.“还戒”.“不舍戒”.“戒羸”.“诤事”.“灭事”.“不消供养”.“白”.“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等,主要为僧伽规制中,所有术语的解说,及内容分别。如法律中,对“人”.“自由意志”.“假释”.“假扣押”等,确定意义,或内容的分类一样。“摩得勒伽”的第一分,不是僧伽规制,是僧伽规制中,所有术语的定义与分类(这就是解说)。在僧伽制度的发展中,这部分是先集出的;但这一分的集出,意味著僧伽规制的早已存在。接著是规制——“法”的集出;又以僧伽规制,个人正行的偏重,而分为“法”与“行法”,成为三分。在这称为法与不称为法的差别中,可以看出“摩得勒伽”次第集成的情形。
在各本的“摩得勒伽”中,“五百结集”、“七百结集”,叙列在中间,这是值得注意的事!我在《印度之佛教》中,曾有所解说[23],今再略为补充的说明。一、“摩得勒伽”,是僧事项目的类集。初集成时(比王舍城结集略迟),与第一分相当,为有关僧事术语的标目。末后以“五百结集”作结,表示为原始的结集,如书籍的“后记”一样。二、再结集时,约为七百结集时代。对于固有的标目,应有所整理、增列,成为第一分。在“五百结集”后,更附以“七百结集”及“毘尼摄”。当时,上座们传来的,完成的僧伽规制,也结集出来,称为“法”与“行法”。三、七百结集以后,佛教界以僧伽规制的项目为主,而进行类集的工作。等到二部分裂,大众部将第一分与第二分,综合简化,展开其类集工作,而形成《僧祇律》的组织形态。上座部方面,对“摩得勒伽”,又将“四大教法”,及有诤论的“净法”,附编于“七百结集”之后,成为现存三分的形态(《毘尼摩得勒伽》与《毘尼母经》的共同部分)。对于僧制类集方面,就是根据“摩得勒伽”,而类集为种种“犍度”了。这是上座部律师们的业绩!
“摩得勒伽”现存的不同诵本,关于成立的先后,应从两方面说。一、标举项目部分:《僧祇律》二一〇目;《毘尼母经》二三八目;《毘尼摩得勒伽》三一二目,《十诵律》三一[A84]九目。上座部系的逐渐增多,由简而详,正表示了成立的先后次第。然《僧祇律》的项目,也有上座部系“摩得勒伽”所没有的。如“杂诵跋渠法”的(52)“毘尼断当事”,(54)“比丘尼法”,(100)“毁呰”,(101)“观伎儿”,(107)“上树”,(110)“[A85]回向物”。如“毘尼断当事”,是《五分律》“调伏法”等的渊源。“比丘尼法”,是《五分律》的“比丘尼法”;《铜鍱律》与《四分律》的〈比丘尼犍度〉;《十诵律.杂诵》的“比丘尼法”,《根有律》“杂事”的“比丘尼法”:“犍度”的重要部分,根源于“摩得勒伽”,却是上座部系本所脱落了的。“毁呰”等与“波罗提木叉”有关;而“上树”一事,更是《僧祇律》、《铜鍱律》以外的,各部律“众学法”所共有的。所以上座系的“摩得勒伽”,对古形的“摩得勒伽”,诚然是增列得很详密,但也是有所脱落的。
二、解说部分:由于部派的师承各别,适应不一,解说的广略也大不相同。《毘尼摩得勒伽》与《十诵律》,《毘尼母经》,《僧祇律》,解说部分的数量,约为一.三.八之比。说一切有部本,项目多而解说最简,然简略并不就是古义。如《僧祇律》明“四种受具足”[24];《毘尼母经》说:比丘五种受具,比丘尼五种受具,综合而除去共同的,实为七种受具[25]。而《毘尼摩得勒伽》与《十诵律》,明十种受具足[26]。依《十诵律》而造的《萨婆多毘尼毘婆沙》,说一切有部旧义,也还是七种得戒[27]。这可见《毘尼摩得勒伽》,及《十诵律》的十种受具,不但在部派中,就是在说一切有部中,也是后起的新说。所以说一切有部本的解说简略,只能说是维持“摩得勒伽”的古风,也就是维持体裁上的旧形,而并非内容都是古义的。
在律学的开展中,“摩得勒伽”的众多项目,逐渐结合而倾向于“犍度”(Khandha)的组合。在这点上,《僧祇律》保持“摩得勒伽”形态,而没有上座部系那样的,发展为各各独立的“犍度”。但在旧形式下,也逐渐形成新的结构。如结合“具足”、“不名受”、“支满”、“不清净”,而说:“是中如法清净者,名受具足”[28],与上座系的“受戒犍度”相当。结合“别住”、“摩那埵”、“阿浮呵那”,而说:“是名别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丘(尼的误写)摄竟”[29],与“人犍度”相当。结合“布萨”、“羯磨”、“与欲”、“说清净”,而说:“是名布萨法、与欲法、受欲法”[30],与“布萨犍度”相当。又如“衣法”、“毘尼法”、“比丘尼法”、“五百比丘集法藏”等[31],都近于上座部系的“犍度”。《僧祇律》虽有类集的趋势,但始终维持众多项目,依标作释——“摩得勒伽”的形式。从渐有类集的趋势而论,现存《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威仪法”的组成,应为根本二部初分,“摩得勒伽”正向“犍度”发展的初阶段。在现有律典中,《僧祇律》是这一部分的古形了。大概为阿育王(Aśoka)的时代,当然有后来的增编部分。
至于《毘尼母经》,如卷四(大正二四.八一九下)说:
“比丘经、比丘尼经、一切犍度、摩得勒伽、毘尼增一:此五种总为毘尼藏”。
《毘尼母经》所说的“律藏”,“摩得勒伽”以外,别有“一切犍度”。别立“犍度”而又保存“摩得勒伽”,与说一切有部相同。《毘尼母经》一再说到各种犍度[32],显然这是“犍度”成立以后,才完成的解说。在《毘尼母经》中,引述“尊者萨婆多说”[33];“尊者迦叶维说”,“迦叶随比丘”[34],“尊者弥沙塞说”[35],“昙无德”[36]的意见。《毘尼母经》的解说部分,已在律学“五部分流”以后。《毘尼母经》说到“白业观”(净观地)、“种性地”、“第八人地”等[A86]九地[37],与《般若经》所说相合。《毘尼母经》解说部分,应迟到西元以后。
第二节 现存的诸部犍度
第一项 铜鍱律
上座部([A87]Sthavira)系的犍度([A88]khandha)部分,是依“摩得勒伽”([A89]mātṛkā)而次第发展完成的。要说明这一发展过程,对于名称不同,开合不同,次第不同,详略不同,与佛及弟子的事缘结合不同——现存的各部律中,与犍度部相当的部分,有先加叙述,明了各本内容的必要。尤其是彼此开合不同,或详略大异的部分[1]。
《铜鍱律》的“犍度”部,分为〈大品〉(Mahāvagga,日译本第三卷),〈小品〉(Cullavagga,日译本第四卷)——二品。〈大品〉一〇犍度,〈小品〉一二犍度,共二二犍度。先说〈大品〉:
一、〈大犍度〉(Mahākhandhaka):分十诵:前四诵,从佛陀成道起,度五比丘,到舍利弗(Sāriputta)、大目连(Mahāmoggallāna)出家,为佛传的一部分。第五诵起,成立和尚与弟子,师弟间的授受,白四羯磨得具足的制度;及不得受具足的种种规定。
二、〈布萨犍度〉([A90]Uposatha-khandhaka):半月半月,僧伽定期集会,诵说波罗提木叉([A91]pātimokkha),以维护僧团的和合清净。所以说“与欲”、“与清净”的如法和合,而不许不和合、不如法的布萨。
三、〈入雨安居犍度〉([A92]Vassupanāyika-khandhaka):每年一度的三月安居,是适应雨季,而作三月定居,精进修行的制度。时间有“前安居”或“后安居”;并对安居期中外出所有的规定。
四、〈自恣犍度〉([A93]Pavāraṇa-khandha):“自恣”为安居终了,同住比丘,互相作善意的忠告,有罪者忏悔,以得清净的仪式。
五、〈皮革犍度〉([A94]Camma-khandhaka):比丘生活中,有关皮革物品的规定。以首楼那二十亿(Soṇakolivisa),精进而两足出血;及首楼那亿耳(Soṇakuṭikaṇṇa)出家,见佛,请求“边地”容许“五事”为缘起。
六、〈药犍度〉([A95]Bhesajja-khandhaka):总括比丘的日常饮食,病时的医药,及饥荒时期的特殊规定。共分四诵:初诵是有关医药的事。第二诵以下,叙述佛的游行,从舍卫城([A96]Śāvatthi)─→王舍城(Rājagaha)─→舍卫城─→王舍城─→波罗奈([A97]Vārāṇasī)─→阿那伽频头(Andhakavinda)─→王舍城─→ 巴连弗邑(Pāṭaligāma)─→渡恒河(Gaṅgā)─→拘利村(Koṭigāma)─→那陀村([A98]Ñātika)─→毘舍离([A99]Vesālī)─→跋提(Bhaddiya)─→阿牟多罗(Aṅguttarāpa)─→阿摩那(Āpaṇa)─→ 拘尸那([A100]Kuśinagara)─→阿头(Ātumā)─→舍卫城。佛在游行中,在各处作有关饮食的规制。这一次第游行,自巴连弗邑到那陀村,与佛最后游行的路线相近,内容也有部分的共同[2]。
七、〈迦𫄨那衣犍度〉([A101]Kaṭhina-khandhaka):安居终了,限在一月以内,举行受迦𫄨那衣的仪式。受了迦𫄨那衣,比丘们在五个月以内(十二月十五日满),可以“离衣宿”、“展转食”等五事;就是衣食方面,受到种种的优待。
八、〈衣犍度〉(Cīvara-kh.):关于比丘衣服,如居士施衣,粪扫衣,染色,制作等规定。及安居施衣的分配,亡比丘衣的处分等。耆婆(Jīvaka)童子学医治病的故事,为衣犍度的缘起。
九、〈瞻波犍度〉([A102]Campeyya-khandhaka):佛在瞻波(Campā)。婆沙婆村([A103]Vasabha)的执事比丘,为人非法举罪,来见佛请示。因此,佛说“非法别众羯磨”、“非法和合羯磨”、“如法别众羯磨”、“似法别众羯磨”、“似法和合羯磨”——都不成羯磨。唯有“如法和合羯磨”,才是正当的羯磨。
一〇、〈拘睒弥犍度〉([A104]Kosambī-khandhaka):拘睒弥(Kosambī)比丘相诤,形成僧伽的分立。佛劝他们和合,说长生([A105]Dīghāyu)王子譬喻,众人不听,佛于是弃之而去,访婆咎(Bhagu),及和合修行的阿那律(Anuruddha)等,回舍卫城。拘睒弥比丘心悔了,来见佛,请求息诤。对于僧伽互诤对立的比丘,衣食住等,应给以平等的待遇;而所说的法,仅可受如法的言说。——以上是〈大品〉;以下是〈小品〉:
一、〈羯磨犍度〉([A106]Kamma-khandha):次第说明:苦切羯磨、依止羯磨、驱出羯磨、下意羯磨;不见罪举羯磨、不忏罪举羯磨、不舍恶见举羯磨——七种羯磨,予以十八事或四十三事的处分。如顺行这些处分,应予以解除。
二、〈别住[A107]犍度〉([A108]Parivāsika-khandha):这是犯僧残罪者,受别住、本日治、摩那埵、阿浮呵那——出罪的行法。
三、〈集犍度〉([A109]Samuccaya-khandhaka):这是犯僧残罪的处分法。在处分过程中,或覆,或忆,或再犯,或犯其他罪,所有复杂的处分法。
四、〈灭诤犍度〉([A110]Śamatha-khandhaka):七灭诤的事例与灭诤;及对“四诤事”所取的灭诤方法。
五、〈杂事犍度〉([A111]Khuddakavatthu-khandha):杂事,或译为小事,为比丘日常生活中,种种琐碎事物的规定。摄颂说:“律之小事犍度一百十事”[3]。
六、〈卧坐具犍度〉([A112]Senāsana-khandhaka):有关精舍的建立,床敷具等(四方)僧伽共有财物的管理,分配等规定。
七、〈破僧犍度〉([A113]Saṃghabhedaka-khandhaka):叙述提婆达多(Devadatta)破僧(集体叛教)的经过。辨别僧诤(如拘睒弥比丘)与破僧的差别;破僧与和合僧的罪福。
八、〈仪法犍度〉([A114]Vatta-khandhaka):有关比丘的日常生活:客比丘、旧比丘、远行、食堂、乞食、阿练若、卧坐具、温室、厕所,及师长与弟子的“仪法”,共“五十五事”[4]。
九、〈遮说戒犍度〉([A115]Pāṭimokkhaṭhapana-khandha):比丘犯罪覆藏,如来不再布萨说戒为缘起。对于认为比丘有犯而遮止说戒,如法不如法的分别。应审慎举罪,勿引起僧伽的纷诤别异。
一〇、〈比丘尼犍度〉(Bhikkhunī-kh.):女众出家的缘起;摩诃波阇波提瞿昙弥(Mahāpajāpatī-gotamī),受“八重法”而得具足戒。其他有关尼众的特殊规定。
一一、〈五百犍度〉([A116]Pañcasatika-khandha):摩诃迦叶(Mahākassapa)发起,于王舍城,举行如来遗教的结集(第一结集)。中有阿难(Ānanda)传佛遗命——小小戒可舍;阿难被责;富兰那(Purāṇa)从南方来,对饮食规制不同意见的记载。阿难受优陀延王(Udena)及宫人们的布施。以梵坛法处罚阐陀([A117]Chanda)的故事。
一二、〈七百犍度〉([A118]Sattasatika-khandha):佛灭一百年时,毘舍离有受持金银等十事非法,引起东西方的大诤论。西方集七百比丘,到毘舍离,共同集议,终于宣告十事为非法。称为“第二结集”。
上来二二犍度,是[A119]巴利语的《铜鍱律》“犍度部”的概述。
第二项 四分律
《四分律》的犍度([A120]khandha)部分,与《铜鍱律》非常接近,也分为二二事。前二〇事,名为犍度;而后二事,称为“集法毘尼五百人”,“七百集法毘尼”,没有称为犍度。虽有这些差别,大概说来,与“铜鍱律”是相近的。
一、〈受戒犍度〉,与《铜鍱律》的〈大犍度〉相当。二、〈说戒犍度〉,就是说波罗提木叉(Prātimokṣa)犍度,与《铜鍱律》的〈布萨犍度〉相当。比丘犯而覆藏,如来不再为大众布萨说戒——这是《铜鍱律.遮说戒犍度》的缘起,《四分律》却移在这〈说戒犍度〉的中间。三、〈安居犍度〉,与《铜鍱律.入雨安居犍度》相当。上来的三犍度,属于《四分律》的第二分(卷三一——卷三七中)[1]。
四、〈自恣犍度〉,与《铜鍱律》的〈自恣犍度〉相当。。五、〈皮革犍度〉;六、〈衣犍度〉;七、〈药犍度〉;八、〈迦𫄨那衣犍度〉:这都与《铜鍱律》的〈皮革犍度〉、〈衣犍度〉、〈药犍度〉、〈迦𫄨那衣犍度〉相当。
九、〈拘睒弥犍度〉;一〇、〈瞻波犍度〉:与《铜鍱律》的〈拘睒弥犍度〉、〈瞻波犍度〉相当。一一、〈呵责犍度〉,与《铜鍱律》的〈羯磨犍度〉相当。一二、〈人犍度〉,与《铜鍱律》的〈[A121]集犍度〉相当。一三、〈覆藏犍度〉,与《铜鍱律》的〈[A122]别住犍度〉相当。
一四、〈遮犍度〉,与《铜鍱律》的〈遮说戒犍度〉相当,但没有缘起(移在〈说戒犍度〉中)。一五、〈破僧犍度〉;一六、〈灭诤犍度〉;一七、〈比丘尼犍度〉:都与《铜鍱律》的〈破僧犍度〉、〈灭诤犍度〉、〈比丘尼犍度〉相当。一八、〈法犍度〉,与《铜鍱律》的〈仪法犍度〉相当。从〈自恣犍度〉到〈法犍度〉,共一五犍度,属于四分中的第三分(卷三七中——卷四九)。
一九、〈房舍犍度〉、与《铜鍱律》的〈卧坐具犍度〉相当。二〇、〈杂犍度〉,与《铜鍱律》的〈杂事犍度〉相当,但内容大有出入。试分为六段来说明:1.从钵、刀起,到栴檀钵——宾头卢(Piṇḍola-bhāradvāja)现神通取钵止。2.如来在十五日中,大现神通;并说慧灯王本生。3.从贵价钵起,到担物止。4.建塔,种种供养,并说迦叶佛(Kāśyapa)大塔事。5.从覆钵起,到持刀剑止。6.优陀延王(Udayana)于宾头卢起恶心,为慰禅王([A123]Ujjayainī)所捉;后偕王女逃回,大迦旃延(Mahākātyāyana)为王说法。佛为比丘们说〈大小持戒犍度〉。1.3.5.——三段,大抵与《铜鍱律》相近。2.如来大现神通,与说一切有部([A124]Sarvāstivāda)的《杂事》相合。6.优陀延王事,也见于《杂事》。〈大小持戒犍度〉,与《长部.沙门果经》,佛为阿阇世王(Ajātaśatru)的说法相合[2]。4.《铜鍱律》缺。《四分律》特详与塔有关的譬喻与规制[3],与重视供塔的功德有关。
二一、“集法毘尼五百人”,与《铜鍱律.五百犍度》相当,但缺富兰那(Purāṇa)与阐陀([A125]Chanda)的故事。二二、“七百集法毘尼”,与《铜鍱律》的〈七百犍度〉相当。从〈房舍犍度〉以来,属于四分中的第四分(卷五〇——卷五四)。
第三项 五分律
《五分律》与《铜鍱律》、《四分律》,同属于分别说部([A126]Vibhajyavādin)的系统,所以较为接近。但《五分律》中,与“犍度”([A127]khandha)部相当的部分,如与《铜鍱律》及《四分律》相比对,至少有四点主要的出入:1.《五分律》与犍度相当的,共二一法。不称为犍度而称为法([A128]dharma),恰与《十诵律》相合。2.二一法,与《铜鍱律》的二二犍度,及《四分律》的二〇犍度,及二种“集法毘尼”,虽然大致相当,而实大有开合、增减的差别。3.《五分律》所说,文字取省略的态度,每说“皆如上说”等。这是原本如此,或者为(江东爱好简略的)译者所省略,虽不得而知,但到底是《五分律》的特色。4.与佛及弟子的事缘相结合的,与《铜鍱律》相近,而多有不同;《四分律》却有近于《十诵律》的倾向。《五分律》二一法的内容,大略如下:
一、“受戒法”;二、“布萨法”;三、“安居法”;四、“自恣法”;五、“衣法”;六、“皮革法”:这与《铜鍱律》的〈大犍度〉(《四分律.受戒犍度》);〈布萨犍度〉(《四分律》的〈说戒犍度〉);〈入雨安居犍度〉;〈自恣犍度〉;〈衣犍度〉;〈皮革犍度〉相当。七、“药法”;八、“食法”:这二法,在《铜鍱律》与《四分律》中,是合为〈药犍度〉的。在佛法中,饮食也只是药物一样,不得已而用,以免除身体的疲倦苦痛而已。九、“迦𫄨那衣法”,与《铜鍱律》及《四分律》的〈迦𫄨那衣犍度〉相当。——以上九法,为五分中的第三分(卷一五——二二)。
一〇、“灭诤法”,与《铜鍱律》的〈灭诤犍度〉相当。一一、“羯磨法”:《铜鍱律》也有〈羯磨犍度〉,但内容的广狭不同。“羯磨法”说:1.犯僧残的,或覆或不覆,或再犯,或犯别罪,应予以摩那埵、别住、本日治、出罪的处分,与《铜鍱律》的〈集犍度〉,《四分律》的〈人犍度〉相当。2.拘舍弥诤事,与《铜鍱律》及《四分律》的〈拘睒弥犍度〉相当。3.因非法举罪,而说羯磨的如法不如法,与《铜鍱律》及《四分律》的〈瞻波犍度〉相当。4.接著说呵责羯磨、驱出羯磨、依止羯磨、举罪羯磨——不见罪举,不悔罪举,不舍恶邪见举。又明呵责羯磨、下意羯磨的事缘与处理。这一部分,与《铜鍱律》的〈羯磨犍度〉,《四分律》的〈呵责犍度〉相当。——以上二法,为五分中的第四分(卷二三——二四)。
一二、“破僧法”,与《铜鍱律》及《四分律》的〈破僧犍度〉相当。一三、“卧具法”,与《铜鍱律》的〈[A129]卧坐具犍度〉,《四分律》的〈房舍犍度〉相当。一四、“杂法”,与《铜鍱律》的〈杂事犍度〉相当。“杂法”也说佛塔的供养。禁寐王十一梦,及为迦叶佛起大塔事,近于《四分律》的〈杂犍度〉,而事缘增详。一五、“威仪法”,与《铜鍱律》的〈仪法犍度〉,《四分律》的〈法犍度〉相当。一六、“遮布萨法”,与《铜鍱律》的“遮说戒[A130]犍度”相当。但仅有比丘犯而覆藏,如来不再为布萨说戒的事缘。这部分,《四分律》在〈布萨犍度〉中。一七、“别住法”,与《铜鍱律》的〈别住犍度〉,《四分律》的〈覆藏犍度〉相当。
一八、“调伏法”,《铜鍱律》与《四分律》的犍度部,是没有这一部分的。本书第四章曾有所说明:《五分律》的“调伏法”,本为特殊事项,“犯不犯分别”的判决实例。与《僧祇律》“杂诵跋渠法”的“毘尼断当事”相当。后来,或扩编为别部,那就是《四分律》的“调部”,《十诵律》的〈毘尼诵〉(的一部分)。或在〈波罗提木叉(经)分别〉(Prātimokṣa-vibhaṅga)中,分别编入波罗夷([A131]pārājikā)、僧伽婆尸沙([A132]saṃghāvaśeṣa)的各条的“分别犯相”中,那就是《铜鍱律》。《五分律》的“调伏法”,独立于与犍度部相当的部类中;这对于摩得勒伽([A133]mātṛkā)古典的存在,多一分证成的力量。
一九、“比丘尼法”,与《铜鍱律》及《四分律》的〈比丘尼犍度〉相当。二〇、“五百集法”;二一、“七百集法”,与《铜鍱律》的〈五百犍度〉、〈七百犍度〉相当。也就是《四分律》的“集法毘尼五百人”、“七百集法毘尼”。——以上十法,为五分中的第五分(卷二五——三〇)。
第四项 十诵律
《十诵律》是说一切有部([A134]Sarvāstivāda)的律藏,与属于分别说部([A135]Vibhajyavādin)系的(前面所说的)三部律,组织上是不大相同的。与犍度([A136]khandha)相当的部分,《十诵律》是分散在三处的。Ⅰ第四诵名“七法”,第五诵名“八法”,共一五法。“七法”、“八法”的称为“法”([A137]dharma),与《五分律》相同。分为“七法”与“八法”——二类,与《铜鍱律》的分为“大品”、“小品”,显然有著同样的意义。Ⅱ第六诵名“杂诵”。Ⅲ第十诵名“毘尼诵”(也名“善诵”),“毘尼诵”中称为“毘尼序”的一部分。这三类,就是与犍度相当的部分。
Ⅰ“七法”中,一、“受具足戒法”,与《铜鍱律》的“大犍度”相当(《四分律》为“受[A138]戒犍度”,《五分律》为“受戒法”;凡名义近似的,以下从简)。《十诵律》直从成立和尚与弟子的制度说起,没有佛陀成道以来,众弟子出家,有关佛传的部分。二、“布萨法”;三、“自恣法”;四、“安居法”;五、“皮革法”;六、“医药法”;七、“衣法”:都与《铜鍱律》的“布萨犍度”、“自恣犍度”、“入雨安居犍度”、“皮革犍度”、“药犍度”、“衣犍度”相当。“皮革法”中的亿耳([A139]Śroṇa-koṭikarṇa)故事,有航海失路,经历饿鬼国的传说(上来卷二一——二八)。
“八法”中,一、“迦𫄨那衣法”;二、“俱舍弥法”;三、“瞻波法”:与《铜鍱律》的“迦𫄨那衣犍度”、“拘舍弥犍度”、“瞻波犍度”相当。四、“般茶卢伽法”:般茶([A140]Paṇḍu)与卢伽([A141]Lohita)比丘,欢喜[A142]斗诤,因而制立苦切羯磨,从人立名。在这一法中,次第说苦切羯磨……恶邪不除摈羯磨,与《铜鍱律》的“羯磨犍度”、《四分律》的“呵责犍度”相当。五、“僧残悔法”,明犯僧残者的处分法;与别住及出罪的随顺行法,与《铜鍱律》的“集犍度”、“别住犍度”相当(《四分律》为“人犍度”、“覆藏犍度”)。六、“遮法”;七、“卧具法”;八、“诤事法”:与《铜鍱律》的“遮说戒犍度”、“[A143]卧坐具犍度”、“灭诤犍度”相当(上来卷二九——三五)。
Ⅱ“杂诵”:在“杂诵”的总题下,分“调达事”、“杂法”———二部分。调达,是提婆达多(Devadatta)的简译。“调达事”中,广说提婆达多的破僧。有阿难(Ānanda)不舍佛(三本生),及舍利弗(Śāriputra)能破调达的本生。与《铜鍱律》的“破僧犍度”相当。“杂法”分五段:1.“上二十法”;2.“中二十法上”;3.“中二十法下”:与《铜鍱律》的“杂事犍度”相当。4.“后二十法上”,或作“明比丘尼法”,与《铜鍱律》的“比丘尼犍度”相当。但有关比丘尼的受戒法,及八敬法,《十诵律》属于“比丘尼律”。5. “后二十法下”,与《铜鍱律》的“仪法犍度”相当。这样,《十诵律》的“杂法”,包含了“杂事”、“比丘尼”、“仪法”——《铜鍱律》的三种犍度在内(上来卷三六——四一)。
Ⅲ“毘尼诵”的“毘尼序”,分为四品。1.“五百比丘结集三藏法品”;2.“七百比丘集灭恶法品”。这二品,与《铜鍱律》的“五百犍度”、“七百犍度”相当(上来卷六〇——六一中)。
有关犍度的部分,《十诵律》主要是称为法的,如“七法”、“八法”、“杂法”。但也有称为事([A144]vastu)的,如“调达事”。而最后二种,又称为品([A145]varga)。
第五项 根本说一切有部律
根本说一切有部([A146]Mūlasarvāstivādin)的律藏,与犍度([A147]khandha)部相当的部分,依藏译所传,分为“毘奈耶事”(Vinayavastu)、“毘奈耶杂事”(Vinayakṣudrakavastu)二部。如第二章(第二节第一项)所说:根本说一切有部的“毘奈耶事”,是分为十七事的。唐义净曾译成七八十卷,但已残缺不全,仅存四十七卷了。
Ⅰ“毘奈耶事”中,一、“出家事”(Pravrajyā-vastu),义净译为《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五卷,现为四卷。以央伽(Aṅga)与摩揭陀(Magadha)的兴衰,及舍利子(Śāriputra)与目干连(Mahāmaudgalyāyana)出家为缘起。与《铜鍱律》的“大犍度”相当(与《十诵律》“受具足戒法”的缘起不合)。
二、“布萨事”(Poṣadha-vastu),义净译缺;与《铜鍱律》的“布萨犍度”相当。
三、“随意事”(Pravāraṇa-vastu),义净译为《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随意事》,一卷。与《铜鍱律》的“自恣犍度”相当。
四、“安居事”(Varṣā-vastu),义净译为《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安居事》,一卷。与《铜鍱律》的“入雨安居犍度”相当。
五、“皮革事”(Carma-vastu),义净译为《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皮革事》,一卷。与《铜鍱律》的“皮革犍度”相当。
六、“药事”([A148]Bhaiṣajya-vastu),义净译为《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药事》,二〇卷,现为一八卷。与《铜鍱律》的“药犍度”相当;但内容增广,与各部律的距离很大。分别来说:1.医药饮食规定,与“药犍度”相当;但杂有冗长的圆满(Pūrṇa)故事(卷一——七)。2.佛次第游行说法(卷八——九中)。3. 佛与金刚手([A149]Vajrahasta)游北天竺(卷八中——九中)。4.佛与阿难(Ānanda)次第游行,广说宿缘(卷九中——一二中)。5.佛受波斯匿王(Prasenajit)请,说菩萨本生——长行及偈颂(卷一二中——一五)。6.佛说毡战女(Ciñcā)带盂谤佛的宿缘(错简,应移在末段。卷一六初)。7.游无热池(Anavatapta),诸大弟子自说先世业缘(卷一六——一八中)。8.佛自说山石伤足等业缘(一八中——终)。在这八段中,与药食有关的,仅有第一段。“药犍度”组织的特色,是佛的次第游行。“药事”就应用这次第游行,而不断延长,集录了众多的本生与(业缘)譬喻。
七、“衣事”(Cīvara-vastu),义净译缺,与《铜鍱律》的“衣犍度”相当。
八、“羯[A150]耻那衣事”(Kaṭhina-vastu),义净译为《根本说一切有部羯[A151]耻那衣事》,一卷,与《铜鍱律》的“迦𫄨那衣犍度”相当。
九、“拘睒弥事”([A152]Kosambī-vastu),义净译缺,与《铜鍱律》的“拘睒弥犍度”相当。
一〇、“羯磨事”(Karma-vastu),义净译缺,与《铜鍱律》的“瞻波犍度”相当。
一一、“黄赤事”(Paṇḍulohitaka-vastu),义净译缺,与《铜鍱律》的“羯磨犍度”相当。《十诵律》的“般茶卢伽法”,就是黄赤。
一二、“补特伽罗事”(Pudgala-vastu),义净译缺,与《铜鍱律》的“集犍度”相当。《四分律》作“人犍度”,与补特伽罗名称相合。
一三、“别住事”([A153]Parivāsika-vastu),义净译缺,与《铜鍱律》的“别住犍度”相当。
一四、“遮布萨事”(Poṣadhasthāpana-vastu),义净译缺,与《铜鍱律》的“遮说戒犍度”相当。
一五、“卧具事”(Śayanāsana-vastu),义净译缺,与《铜鍱律》的“卧坐具犍度”相当。
一六、“诤事”(Adhikaraṇa-vastu),义净译缺,与《铜鍱律》的“灭诤犍度”相当。
一七、“破僧事”(Saṃghabheda-vastu),义净译为《根本说一切有部破僧事》,二〇卷。与《铜鍱律》的“破僧犍度”相当;但内容增广,与各部律有很大的出入。义净所译的“破僧事”,次第有点紊乱,内容也已有残脱,现在重为整理:
1.佛传:从释迦族([A154]Śākya)起源,到佛还故国,度释种苾刍及优波离(Upāli)。与《众许摩诃帝经》相合(卷一——九)。
2.广说宿缘——五苾刍得度.六年苦行……阿难陀(卷一一中——一三中)。
3.提婆达多(Devadatta)修得神通.索众.筹画破僧.……放醉象.破僧.舍利弗率众归佛(卷一三中——二〇中)。
4.佛化阿阇世王(Ajātaśatru)(二〇卷终)。文义不完全,有缺佚,应依《沙门果经》来补足。
5.阇王不再信提婆达多.杀罗汉尼.佛记地狱一劫.提婆达多还故国.求作王.求耶输陀罗(Yaśodharā).毒爪害佛.堕地狱.舍利子等往观(卷一〇)。
6.优波离问破僧(卷一一——一一中)。
Ⅱ“毘奈耶杂事”,义净译为《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杂事》,全部四〇卷,部帙庞大。《杂事》分为八门,每门十颂。因缘的叙述很详细,又以“内摄颂”,附加了佛涅槃等譬喻,所以显得特别广。如将因缘简化,除去“内摄颂”,[A155]那么《杂事》的内容,与《十诵律》“杂法”的五大段,还是相合的。如一门.一颂“砖石”起,二门.七颂“嚼啖五食”止,合于“杂法”的“上二十法”。二门.八颂“安门扇”起,四门.十颂“栽树”止,合于“杂法”的“中二十法上”。四门.十颂“贼緂”起,六门.四颂“刀子”止,合于“杂法”的“中二十法下”。以上,也就与《铜鍱律》的“杂事犍度”相当。六门.四颂“下天宫”起,八门.六颂“不畜琉璃杯”止,合于“杂法”的“下二十法上”,也就是“比丘尼法”。八门.七颂“锡杖”起,八门.十颂“礼四老宿”,及“内摄颂”的“广说弟子行”,合于“杂法”的“下二十法”。这也与《铜鍱律》的“仪法犍度”相当。
《杂事》卷三五,叙述佛的涅槃譬喻。次明“五百结集事”、“七百结集事”。这二部分,与《铜鍱律》的“五百犍度”、“七百犍度”相当。在《十诵律》中,这是不属于(“杂诵”)“杂法”的,另外成为“毘尼序”的二品。在《杂事》中,这也不是八门.十颂所摄,所以也只是《杂事》的附属部分。
第六项 毘尼母经的诸犍度
上面所说的五部律,代表了分别说([A156]Vibhajyavādin)与说一切有([A157]Sarvāstivāda)两大系。犍度([A158]khandha)部分的分别独立,本为上座部([A159]Sthavira)律师的业绩。但上座部中犊子部([A160]Vātsīputrīya)一大流,没有广律的传译,也就不能明了有关犍度部分的内容。正量部([A161]Saṃmatīya)所传的《律二十二明了论》,说到“婆薮斗律”[1];可知这一部派的犍度部分,也是称为“事”(婆薮斗 [A162]vastu)的;但所知的,仅此一点而已。
《毘尼母经》,被推定为属于先上座部([A163]Pūrvasthavira)而转名的雪山部([A164]Haimavata)。这一派的律藏,有“诸犍度”[2]、“一切犍度”[3]。在名称上,与《铜鍱律》及《四分律》一样。《毘尼母经》,每提到各种犍度的名目。《律藏之研究》,曾集录出一四种犍度——“受戒犍度”或“受具犍度”;“布萨犍度”;“革屣犍度”;“衣犍度”;“药草犍度”或“药犍度”;“迦𫄨那犍度”;“拘睒弥犍度”;“章卑犍度”;“呵责犍度”;“破僧犍度”;“三摩兜犍度”;“持戒犍度”;“敷具犍度”;“杂犍度”[4]。此外,应还有“灭罪犍度”[5],共一五种。
在可知的一五犍度中,“布萨”、“革屣”(或作“皮革”)、“衣”、“药”、“迦𫄨那”、“拘睒弥”、“章卑”(瞻波的异译)、“破僧”、“杂”——九种,可说与《铜鍱律》及《四分律》相同。“受戒”、“呵责”——二种,与《四分律》相合。而“敷具犍度”,却与《铜鍱律》的“卧坐具”相近,与《四分律》的“房舍犍度”不同。《毘尼母经》,虽近于《四分律》,但并不与《四分律》完全一致。此外,“持戒犍度”、“灭罪犍度”、“三摩兜犍度”,都显得非常特别。
“持戒犍度”所举的内容,是客比丘与旧比丘的五法恭敬[6]。《铜鍱律》属于“仪法犍度”,《四分律》属于“法犍度”,所以或推论为“威仪犍度”的别译。然在《五分律》中,这是属于“受戒法”的[7]。所以《毘尼母经》的“持戒犍度”,极可能与《五分律》一样;“持戒”是“受戒”的异译。
“灭罪犍度”所举的内容是:“所犯不隐,尽向人说,名为发露”[8]。发露灭罪,本通于七篇,如说:“如七篇所犯,应忏悔除,忏悔能灭”[9]。但在犍度中,重在僧残的除灭罪法。这是《铜鍱律》的“集犍度”,《四分律》的“[A165]人犍度”所摄。在《十诵律》中,属于“僧残悔法”。《毘尼母经》称为“灭罪”,意义与《十诵律》相近。
《毘尼母经》说:“上厕法,一一三摩兜犍度中广明”[10]。以上厕法为“三摩兜犍度”,而三摩兜的原语与意义,都不明了。原文的文义,本来不太明白,“一一”,可能为“二”字的误写。如《毘尼母经》说:“如是众多,今总说二三”[11]。“二三”连续成句,是略说一二的意思。如这样,原文应为:“上厕法,(已略说)二三,摩兜犍度中广明”。上厕法,《铜鍱律》属“仪法犍度”(《四分律》为“法犍度”,《五分律》为“威仪法”);“仪法”为 [A166]vatta 的对译,与“摩兜”相近;“摩兜犍度”,也许与“仪法犍度”相合。总之,《毘尼母经》所代表的部派,关于犍度的名称,近于《铜鍱律》及《四分律》,而仍有其特殊的地方。
第三节 犍度部成立的过程
第一项 成立犍度的三阶段
“摩得勒伽”([A167]mātṛkā),上座部([A168]Sthavira)系的“犍度”([A169]khandha)部分,已经简略的叙述。现在可以进一步的,论究“犍度”部成立的过程。有关犍度部分的成立,平川彰博士以为:犍度部的现在形态,是成立于枝末分派以后的。然从诸律的共通而观,有继承根本律的可能性。在诸律中,[A170]巴利(Pāli)——《铜鍱律》与《四分律》,同为二十二章,同名为犍度,这一组织的类同,值得注目,认为这是古形的保存[1]。博士的论据,虽不止于此,然以二律组织的类同,而断为古形的保存,似乎还值得商讨。因为,在部派分裂的系统中,这是同属于分别说([A171]Vibhajyavādin)系的。犍度部分组织的近似,也许由于部派的亲近性吧!博士以为:犍度部组织的成立时期,可以上溯于原始佛教的时代[2]。虽推论为成立于原始佛教时期,而不知原始的组织是什么。所以见《铜鍱律》与《四分律》的类同,而论断为古形。当然,这也应该是受到近代研究者的影响——对[A172]巴利语圣典的过分推重。
论究犍度部的成立过程,试从各部律的比较著手。各部律的犍度部分,次第与项目,并不一致。然而比较起来,《根有律》、《十诵律》、《四分律》、《铜鍱律》,连《五分律》在内,在前面的大部分,都表现了大致相同的情形,如:
〔十诵律〕 〔根有律〕 〔四分律〕 〔铜鍱律〕 〔五分律〕 1.受具足───1.出家────1.受戒────1.大─────1.受戒 2.布萨────2.布萨────2.说戒────2.布萨────2.布萨 3.自恣────3.随意────4.自恣────4.自恣────4.自恣 4.安居────4.安居────3.安居────3.入雨安居──3.安居 5.皮革────5.皮革────5.皮革────5.皮革────6.皮革 6.医药────6.药─────7.药─────6.药─┬───7.药 └───8.食 7.衣─────7.衣─────6.衣─────8.衣─────5.衣 8.迦𫄨那衣──8.迦𫄨那衣──8.迦𫄨那衣──7.迦𫄨那衣──9.迦𫄨那衣
从“受具足”到“迦𫄨那衣”,共有八法(《五分律》开为九法):虽各律的次第,有小小不同,而大体可说是一致的。《毘尼母经》卷四(大正二四.八一九下)这样说:
“诸经中与毘尼相应者,总为比丘、比丘尼经。诸经中与迦𫄨那衣相应者,总为迦𫄨那犍度。比丘经、比丘尼经、一切犍度、摩得勒伽、毘尼增一:此五种总为毘尼藏”[3]。
《毘尼母经》立一切犍度,而对犍度部的类集,举“迦𫄨那衣”为例,这不能不说是奇突的!《五分律》的第三分,就是上列的九法,也以“迦𫄨那衣法”为最后。这可以解说为:这是犍度部第一阶段集出的内容。第一阶段集出的,以“迦𫄨那衣”为末后,这是上座部系的共同传说,一致公认;这所以《毘尼母经》,以“迦𫄨那衣”的总集为例吧!这八法中,“受具足”为出家而成为僧伽成员的仪式;“布萨”为半月一次的诵戒;“安居”为一年一度的三月定住;“安居”的结束是“自恣”;然后受“迦𫄨那衣”。这五法,为佛教内的宗教大典。而“衣”、“药”、“皮革”,为日常生活中,有关僧伽及个人的重要事项。犍度部分分别成立的初阶段,应就是这些诸律共通的部分。
以下的犍度部分,组织与次第,分别说与说一切有系([A173]Sarvāstivāda)不同;试再分为二类来比较。
上列部分,是有关僧事处理的是否如法,及有所违犯的处分法规,自成一类,大致相合。所以这第二阶段集成的,还早在说一切有与分别说——二系未分的时代。《五分律》独成一格,是参考了古代“摩得勒伽”的缘故。
这一部分,尽管内容相当,而组织与次第,显然是差别很大!“五百结集”与“七百结集”,为这一部分中,唯一共同的部分。这是有关结集传说的记录,在上座部系中,早已独立组成,而附于“法”或“犍度”的末后。如现存的《杂事》,虽有“五百结集”与“七百结集”,但这并不是《杂事》的“八门”,门门十颂所摄的,这只是附录而已(《十诵律》也不是“杂诵”所摄)。这二种附录,起初是没有看作“犍度”或“法”的。如《十诵律》没有称为“法”;《四分律》也没有称之为“犍度”。这本是不适于称为“犍度”或“法”的。《铜鍱律》称为“犍度”,《五分律》称为“法”,那是各部派重组时代的事了。
属于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与《根有律》,组织与次第,大体是一致的。《十诵律》的“杂诵”,含有“调达事”、“杂法”、“比丘尼法”与“威仪”部分。《根有律》的《杂事》,“破僧事”已分离独立了。《杂事》仅含有“杂法”、“比丘尼法”、“威仪法”(又附有二种结集)。“杂诵”与《杂事》所包含的各部分,在分别说系的律藏中,是各别独立的。《律藏之研究》,以《铜鍱律》及《四分律》的二二犍度为原形[4],所以对《杂事》与“杂诵”的含有几部分,解说为“犍度的并合”[5]。其实,《杂事》与“杂诵”,不是并合其他犍度,反而是逐渐的分离出来。如根本说一切有部([A174]Mūlasarvāstivādin)的犍度部分,是“十七事”与“杂事”;这是唐义净所传,西藏所传的一致传说。然《根有律》卷二七(大正二三.七七五中)说:
“戒者,谓从四他胜,终至七灭诤。……于余十六事处、及杂事处、尼陀那处、目得迦等处”。
《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毘奈耶》,也是这样说的[6]。一六事与杂事,显然为说一切有部律的初型。《十诵律》但立“七法”、“八法”(《根有律》开为十六),“调达事”还是“杂诵”的一分,这就是一六事与杂事了。等到“调达事”(“破僧事”)分离出来,成为一部,就成为“十七事”与“杂事”。所以,《杂事》与“杂诵”的含有“比丘尼”等部分,决不是并合,而是在诸犍度分离独立过程中,还没有分离出来。《十诵律》的“杂诵”(《根有律》称为“杂事”),与《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不是同名为“杂诵”吗?《僧祇律》的“杂诵”,不是含有更多的部分吗?惟有以“杂诵”为原型,以观察其分离独立的过程,对于犍度部的古形与新形,才能明确的辨认出来!
第二项 依摩得勒伽而次第成立
上座部系([A175]Sthavira)的“摩得勒伽”([A176]mātṛkā),是分为三聚——“受戒聚”、“相应聚”、“威仪聚”的[1]。大众部系([A177]Mahāsāṃghika)的《僧祇律》,综合为二法——“杂诵跋渠法”、“威仪法”。说一切有部([A178]Sarvāstivāda)的“杂诵”或“杂事”,含有“威仪法”在内。所以“摩得勒伽”的原型,起初可能是泛称为“杂诵”或“杂品”;由于一再增编,才成为“三聚”或“二法”的。
┌受戒聚(具足戒)──┬─杂诵跋渠法 杂诵(杂品)──┼相应聚(法 部)──┘ └威仪聚(行法部)────威仪法
与犍度([A179]khandha)相当的部分,是依古形的“杂诵”(二法或三分),而分离独立起来的。“摩得勒伽”,是僧团中有关僧伽与个人所有的规章法制。这些规制,原始结集时,还没有集出,而是推行于僧伽内部的不成文法。离原始结集不久,早在七百结集以前,律师们已集为标举项目的“摩得勒伽”。这应与法的“摩得勒伽”——相互对论,名为“论阿毘达磨论”的开展同时。依标举而作解说,起初是应该极为简要(说一切有部的《毘尼摩得勒伽》,代表了那种随标略释的风格)。然在师承传授,适应不同的情形下,到根本二部分裂(约西元前三〇〇年顷)以前,僧伽间传诵的“摩得勒伽”,应该已有了多少出入。现存《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及“威仪法”,代表了东方(后来成为大众部)的“摩得勒伽”。西方(后来成为上座部)的“摩得勒伽”诵本,当然近于上座系的,次第与内容,有了不少的出入;但二部的距离,是不会相差太远的。在《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中,已有“受具戒”、“别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尼摄”、“布萨”、“安居”、“自恣”、“衣”、“毘尼”、“比丘尼”、“五百比丘集法藏”、“七百集法藏”——一〇种,近于上座部系的犍度。但没有分离出来,而是含容在“杂诵”中的。比对上座部系,都有分别独立的诸犍度,可推定为:《僧祇律》的“杂诵”,正代表了——在“摩得勒伽”的项目中,以重要的项目为中心,将有关部分,类集编次的阶段;这是根本二部将分与初分的形态。分裂以后,大众部维持旧形,而上座部及其再分化的部派,继承固有学风,一再类集为不同的犍度(法或事),而独立成部。
《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威仪法”,是“摩得勒伽”的古形(上座部古诵本,应相差不远);犍度部分,由此而分离成立。对于这一论题,先举三项有力的证明。
Ⅰ《铜鍱律》的“瞻波”、“拘睒弥”、“羯磨”、“集”、“别住”——五种犍度,在上座系的各部律中,开合不定,而名称也最不一致。
这一部分,开合——或二,或四,或五而外,名义最为含混!如“羯磨”,《根有律》约如法、和合、非法、别众的羯磨说。《铜鍱律》指苦切、依止、驱出、下意、不见罪举、不悔罪举、不舍恶见举——七种羯磨说。而《五分律》的“羯磨法”,几乎把这一部分,全都包括了进去。又如《铜鍱律.集犍度》的“集”,意义也不明了。如比对《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及上座系的“摩得勒伽”,就会充分的明了出来。与此相当的“杂诵跋渠法”,共一四项目,分为七段,文长二卷以上[2]。内容为:
A 5“羯磨”.6“羯磨事”:羯磨有“四羯磨”、“二羯磨”……“成就五如法和合作羯磨已后不悔”——十类。羯磨事有“比丘受具足羯磨事”……“和合根羯磨事”——十类。羯磨与羯磨的事,作全部的分类统列,可说是羯磨的大纲[3]。
B 7“折伏羯磨”(五类).8“不共语羯磨”(二类).9“摈出羯磨”.10“发喜羯磨”(六事).11“举羯磨”——不见罪举.不悔罪举.不舍见举(三类)。
C 12“别住”.13 “摩那埵”.14“出罪”:结名“别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尼摄”。以尸利耶娑犯僧残为缘起,其次解说:“持律比丘与他出罪时,他语有罪亦知,无罪亦知。覆亦知,不覆亦知。发露亦知,不发露亦知。应与别住亦知,不应与别住亦知。如法与别住亦知,不如法与别住亦知。如法行波利婆沙亦知,不如法行波利婆沙亦知。中间有罪亦知,中间无罪亦知。夜断亦知,夜不断亦知。随顺行亦知,不随顺行亦知。应与摩那埵亦知,不应与摩那埵亦知。如法与摩那埵亦知,不如法与摩那埵亦知。究竟摩那埵亦知,不究竟摩那埵亦知。中间有罪亦知,中间无罪亦知。夜断亦知,夜不断亦知。随顺行亦知,不随顺行亦知。应与阿浮呵那亦知,不应与亦知。如法与阿浮呵那亦知,不如法与亦知。共覆亦知,不共覆亦知。无量覆亦知,(别覆亦知),毘舍遮脚亦知。或有罪合非夜合,或有夜合非罪合,或有罪合夜亦合,或有非罪合非夜合。本罪,中间罪”。“有罪”到“不发露”,是通于一切罪的。对于“有罪”,作了极广的论究[4]。“别住”以下,专约僧残罪的处分说。
D15“应不应羯磨”:瞻波比丘的诤讼为缘起,而说非法不和合、非法和合、如法不和合、如法和合——四种羯磨。
E16“随顺已舍”:“折伏”、“不共语”、“摈出”、“发喜”、“举”、“别住摩那埵”——六种羯磨,随顺行五事或七事,然后解除羯磨。
F17“吔逻咃”:二部众共诤举与不举,由中正的断事者来处分解决。
G18“异住”:二部众共诤,僧破,仍应受供养,得受具足戒。
说一切有部的《毘尼摩得勒伽》,与“杂诵跋渠法”上列七段相当的,是:
A 6“羯磨”. 7“羯磨事”……16“所作事”
B35“白”.36“白羯磨”.37“白二羯磨”.38“白四羯磨”
C39“苦切羯磨”……44“恶邪不除摈羯磨”
D45“别住”……49“别住等四功德”
E51“戒聚”.52“犯聚”……60“罪聚”
F205“诤坏僧”
G207“下意”.208“种种不共住”
H209“闼赖咤”
《毘尼摩得勒伽》的八类,项目杂而且多;“杂诵跋渠法”,较为简略。《毘尼摩得勒伽》的AB——二类,在“杂诵跋渠法”中,只是A类的二项。C类,与“杂诵跋渠法”的B类相合。DE——二类,与“杂诵跋渠法”的C类相合。F类,就是“杂诵跋渠法”的G类。G类,合于“杂诵跋渠法”的E类。H类,与“杂诵跋渠法”的F类相合。
《僧祇律》“杂诵跋渠法”中,如上所列的部分,内容都与“羯磨”有关。虽有成为不同部类的倾向,而还是前后次第,意义关联的。所以,《五分律》除“别住”部分以外,总称之为“羯磨法”。这是依据古型的次第相连,意义相关而总立的,并非如或者所说,将不同的犍度,合而为一[5]。然“羯磨法”中,问题不一,再分为不同的犍度,从组织的严密来说,也确乎是必要的。本来都是“羯磨”,分编者沿用“羯磨”为一部分的名称。但部派间的意见不一,所以《铜鍱律》的〈羯磨犍度〉,与《根有律》的“羯磨事”,所指的部分内容,也就不能相合了。
更值得注意的,是“杂诵跋渠法”的“别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尼摄”一章。标举项目,仅有“别住、摩那埵、出罪”(梵语阿浮呵那)——三事;而结说时,增列“毘尼摄”。在解说中,广说有罪、无罪,通于一切犯(五聚罪);然后专说僧残罪的处罚及出罪。在《毘尼摩得勒伽》中,“别住”(45)等以下,明“戒聚”、“犯聚”、“不犯聚”(51 52 53)等。《毘尼母经》,也是一样。“杂诵跋渠法”,是统合这二类了。在“犯”的处分中,僧残罪最为复杂。非详明有犯、无犯、轻犯、重犯……一切犯相,是不可能如法处理的。所以“别住摩那埵出罪”,与“犯不犯”、“轻犯重犯”等分别,从来就是相关联的。《毘尼摩得勒伽》,末了的“罪聚”,是罪(就是犯)的总摄。《毘尼母经》作“集犯”[6]。“杂诵跋渠法”的“毘尼摄”,就是“犯毘尼”的总摄。Samuccaya,应译为“集”,但也有译作“摄”的。“别住摩那埵出罪”,与犯不犯等“集犯”,“摩得勒伽”的旧型,是相关联的;所以对有关僧残罪的处分——“别住摩那埵出罪”,《铜鍱律》就称之为“集犍度”了。
Ⅱ“杂诵跋渠法”有52“毘尼”(断当事),这是对于波罗夷([A180]pārājikā)、僧伽婆尸沙([A181]saṃghāvaśeṣa)——僧残的违犯,所作的判决实例。上章曾说到:这一部分,与《五分律》的“调伏法”相当。依此扩编而成为别部的,是《四分律》的“调部”,《十诵律》的〈毘尼诵〉(的一部分;毘尼诵是因此立名的)。《铜鍱律》改编在〈经分别〉(Sutta-vibhaṅga)中。在波罗夷与僧残的戒条下,“分别犯不犯相”,而广举判决的实例[7]。从分量说,“杂诵跋渠法”的“毘尼”,与《五分律》的“调伏法”,最为简略。内容的多少出入,那是大众部与上座部的传诵不同了。“杂诵跋渠法”,本为犍度部分的母体,依此分出而成为犍度部分,如《五分律》立“调伏法”,可说是最合理的。
Ⅲ“杂诵跋渠法”有54“比丘尼法”,“比丘尼法”的集为一类,是很早的。在说一切有部中,还含摄在“杂诵”、“杂事”,没有分离独立。分别说系的《铜鍱律》、《四分律》、《五分律》,都分别成立为〈比丘尼犍度〉,或“比丘尼法”。上座部系的犍度部分,都有“比丘尼”的存在。然在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十诵律》、《毘尼诵》、《毘尼摩得勒伽》、《毘尼母经》,都没有标举“比丘尼”项目,可说是很费解的!在“杂诵跋渠法”中,明确的证实了古型的“摩得勒伽”,是有“比丘尼法”的。这近于部派未分以前的古型;上座部系的〈比丘尼犍度〉,或“比丘尼法”,是据此而成立的。现存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没有“比丘尼”项目,如不是由于上座传统的轻视女性,那一定是脱落了。
上座部系的犍度部分,〈羯磨犍度〉(或称为法,或称为事)的含义不确定,〈集犍度〉的意义不明了;《五分律》的“调伏法”,各部的“比丘尼法”(或犍度),都从《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中,发见其渊源,与确定的意义。所以,“杂诵跋渠法”(及“威仪法”)为“摩得勒伽”,为犍度部分的母体,应该是无可怀疑的事。
《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与“威仪法”,为毘尼的摩得勒伽的大众部诵本。从杂多的项目中,渐类集为犍度部分的形态,但还没有分离为别部。现在来比对《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威仪法”,与上座部律(以《四分律》为代表)的关系。在比对中,说明某些部分已接近成立,或略具雏形,以论断为部派将分未分时代的犍度之母。
(《四分律》)一、〈受戒犍度〉:《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类集1 “受具(足)”.2 “不名受(具足)”.3“支满”(应与受具足).4“不清净”(不得受具足),结为:“是中清净如法者,名受具足”[8]。与〈受戒犍度〉相当,接近完成;地位也是在第一。
二、〈说戒犍度〉:与〈说戒犍度〉相当的,是31“布萨法”。结为:“是名布萨法,与欲法,受欲法”[9];而结颂作:“布萨及羯磨,与欲说清净”[10]。这是类集四、五项目,而总称“布萨法”的,内容相当完备。
三、〈安居犍度〉,四、〈自恣犍度〉:“杂诵跋渠法”中,35“安居法”.36“自恣法”,与上面的“布萨法”,次第相连,与上座律部的次第相合。“安居法”与“自恣法”,比起上座部系的犍度来,要简略得多。
五、〈皮革犍度〉:“杂诵跋渠法”66“革屣法”,以恕奴二十亿([A182]Sroṇakoṭiviṃśa)的故事为主。其他律部,有亿耳([A183]Śroṇa-koṭikarṇa)故事,《僧祇律》编入“受具足法”。《毘尼摩得勒伽》,分173“皮”与174“革屣”为二项。《毘尼母经》也是这样[11]。《僧祇律》也在“革屣法”外,别立83“皮法”。所以《毘尼母经》,直称为〈革屣犍度〉[12]。后来上座部系,类集“皮”与“革屣”为一,也就称为〈皮革犍度〉了。
六、〈衣犍度〉:“杂诵跋渠法”40“衣法”的类集,近于〈衣犍度〉,但缺略粪扫衣部分。
七、〈药犍度〉:“杂诵跋渠法”,有42“药法”,极简,与《五分律》的“药法”相近。饮食方面,“杂诵跋渠法”列举“粥法”等多法,散在多处,还没有类集为“食法”的形[A184]迹。《五分律》分为“药法”与“食法”,不是分一为二,而是“摩得勒伽”的旧形。平日的正常饮食,临时的药物救治——这二类,上座部系(除《五分律》)律,都合为“药犍度”。这意味著厌离情绪的[A185]强化,以饮食为不得已的救治了。
八、〈迦𫄨那衣犍度〉:“杂诵跋渠法”有37“迦𫄨那衣法”.38“非迦𫄨那衣法”.39“舍迦𫄨那衣法”。这是摩得勒伽的原形,如《十诵律.毘尼诵》作:87“受”.88“不受”.89“舍”,90“不舍”。“杂诵跋渠法”,还没有类集为一。据“摩得勒伽”,“迦𫄨那衣法”在前,“衣法”的次第在后,与《铜鍱律》相合。
九、〈拘睒弥犍度〉:“杂诵跋渠法”17“他逻咃”.18“异住”,与〈拘睒弥犍度〉相当。二项简略而独立,还没有统合完成。
一〇、〈瞻波犍度〉:“杂诵跋渠法”15“应不应羯磨”,意义相合,但极为简略。
一一、〈呵责犍度〉:“杂诵跋渠法”7 “折伏”.8“不共语”.9“摈出”.10“发欢喜”.11“举羯磨”:列举事缘,比上座部律为详。被羯磨者,应怎样随顺行,然后解除,别属“随顺行舍”。这部分与〈呵责犍度〉相当,接近完成。
一二、〈人犍度〉:“杂诵跋渠法”,12“别住”.13“摩那埵”.14“出罪”,结名为:“别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尼摄”[13]。与〈人犍度〉相当,但与“犯相”的广说相结合。
一三、〈覆藏犍度〉:“杂诵跋渠法”16“随顺行舍”,通于“折伏”、“不语”、“摈出”、“发喜”、“举”、“别住摩那埵”——六种。《毘尼摩得勒伽》的207“下意”.208“种种不共住”,与“杂诵跋渠法”相合。《四分律》的〈覆藏犍度〉,专约“别住”者说。上来五种犍度,在“杂诵跋渠”中,次第蝉联而来,虽一部分还没有具备犍度的规模,但确为五种犍度未分立前的形态。
一四、〈遮犍度〉: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本有“止说戒”、“止自恣”——二项。遮说戒部分,在“杂诵跋渠法”的“布萨法”中[14]。遮布萨的事缘,《四分律》也是编入〈说戒犍度〉的[15]。从“杂诵跋渠法”去看,遮止说戒,没有成为一类的意义。
一五、〈破僧犍度〉:在《僧祇律》中,破僧的因缘,部分编在〈波罗提木叉分别〉(Prātimokṣa-vibhaṅga)的僧残第十戒中。“杂诵跋渠法”的24“异住”.95“破僧”,都与〈破僧犍度〉相当,但没有集成一类的形[A186]迹。
一六、〈灭诤犍度〉:“杂诵跋渠法”,121“灭事”.122“灭诤事”,仅列举了“四诤事”,“七灭诤”的名目。“灭”与“诤事”,为“摩得勒伽”的项目,而又同时编入“波罗提木叉经”(Prātimokṣa-sūtra),为波罗提木叉的一部分。上座部系的诸律,“灭诤法”的分别,都编入与犍度相当的部分,而没有作为波罗提木叉的分别。仅有《十诵律》,在“波罗提木叉分别”,与犍度部分,都有七灭诤的分别,但不免重复了!《僧祇律》在“杂诵跋渠法”中,没有分别;却在波逸提([A187]pātayantika)的“发诤戒”中,广说“七灭诤”与“四诤事”[16],内容与“灭诤犍度”相当。《僧祇律》与《十诵律》,与犍度相当部分的组织,是比较古的,而“灭诤法”的解说,却没有一致。可见“七灭诤”部分,起初是怎样的游移于〈波罗提木叉分别〉及“犍度”部分了!以“杂诵跋渠法”而论,是没有“灭诤犍度”的倾向的。
一七、“比丘尼犍度”:“杂诵跋渠法”54“比丘尼法”,所集的部分,与“比丘尼犍度”相近;这是类集完成很早的部分。
一八、“法犍度”:大概的说,与《僧祇律》的“威仪法”相当。“摩得勒伽”,早就分为二类或三类,别立“威仪”——“行法”一类,但这是大概的分类,与犍度部分的“威仪犍度”(或称为法),是略有不同的。《毘尼摩得勒伽》,《毘尼母经》的第三部分;《僧祇律》的“威仪法”,其中的一部分,如《僧祇律》七跋渠中的三、四、七——三跋渠,在上座部系的犍度中,都是归入“杂犍度”的。所以《僧祇律》的“威仪法”,是“摩得勒伽”的固有部分,并不等于分离出来的“威仪犍度”。
一九、“房舍犍度”:“杂诵跋渠法”中,25“僧断事”.26“田地法”.27“僧房法”.28“营事法”.29“床褥法”.30“恭敬法”,次第相连,与“房舍犍度”相当。
二〇、“杂犍度”:《僧祇律》有“杂诵”,这是项目众多,包括僧伽规制的大部分。在上座部系,犍度的分离别立过程中,“杂诵”是越来越小了。说一切有部的“杂诵”,还包含有“破僧”、“比丘尼”、“威仪”部分。等到这都分离独立,剩余的琐细事项,成为名符其实的“杂事”——“小事犍度”了。现存的《僧祇律》,“杂诵”还是众多项目的总[A188]汇,与“杂犍度”不同。
二一、“集法毘尼五百人”;二二、“七百集法毘尼”。“杂诵跋渠法”有97“五百比丘集法藏”;98“七百集法藏”,与之相当。这二部分,有关结集史实,早已集成。关于七百结集,当时的论诤,《僧祇律》仅“受取金银”一事。上座系说,起诤虽仅是为了受取金银,而论诤共有十事。以《僧祇律》所说而论,当时论诤主题,只是受取金银一事。“十事非法”,应为从七百结集起,到二部分裂——上座部成立的时代,僧伽内部所有诤论的总合。
总观上面所说,比对上座部的犍度部分,《僧祇律》的情形是这样的:1.接近完成的,有“受具足”、“布萨法”、“安居法”、“自恣法”、“衣法”、“别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尼摄”、“毘尼法”、“比丘尼法”、“集法毘尼五百人”、“七百集法毘尼”——一〇类。
2.粗具雏形的,有“革屣法”、“药法”、“应不应羯磨”、“随顺行舍”——四类。
3.次第相连的,有“迦𫄨那衣”(三项),“他逻咃”与“异住”(二项——拘睒弥),“折伏”…… “举羯磨”(五项——呵责),“僧断事”……“恭敬法”(六项——房舍)——四类。
4.未曾考虑的,有“遮”、“破僧”,“灭诤”——三类,《僧祇律》的集成者,还没有意识到这将成为一部类。而“杂”与“威仪”——二类,要等到一切分离后,剩余的自然整编为二部。
犍度部分的发展成立,可以作这样的结论。“杂诵跋渠法”与“威仪法”,为“摩得勒伽”的大众部诵本,与《毘尼摩得勒伽》,《毘尼诵》的一部分;《毘尼母经》,是同一本源的。这是“波罗提木叉”以外的,一切僧伽规制的总集。在佛教的开展中,“摩得勒伽”的解说,以其中的重要项目为主,类集有关的项目,与当时惯行的规制,渐成为一聚一聚的部类。《僧祇律》就是这样,代表了部派将分与初分的形态。遵循这一学风,更为严密的类集,分离而成为一类一类的犍度部分,那是上座部重律学派的业绩!
在本节第一项的比较中,发现上座部的犍度部分,在前面的几类,可说是各律一致的。越到后面,各部律的出入越大。犍度部分的成立,是不止一次集成的。犍度部分,《四分律》与《五分律》,都分属于三分,也可说分为三类。而《铜鍱律》分为〈大品〉(一〇犍度),〈小品〉(一二犍度);《十诵律》也分为二类——“七法”、“八法”(此外有“杂诵”,还没有分为多少法)。《铜鍱律》与《十诵律》,虽数目的多少不合,而都分为二大类,这是应该重视的。在犍度部分的成立过程中,应该有过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的事实。
犍度的母体是“杂诵”(说一切有部,仍保有威仪属于“杂诵”的传统),又分为“杂诵”与“威仪”;一切犍度依此而分离出来。犍度集成(分离出来)的第一阶段,是(依《十诵律》)“受具足”、“布萨”、“自恣”、“安居”、“皮革”、“医药”(《五分律》依古义,分药与食为二)、“衣”、“迦𫄨那衣”——八种。虽然次第小小出入,而可说大致相同。第二阶段集出的是:“俱舍弥”、“瞻波”、“般茶卢伽”、“僧残悔”(或分为二)、“遮”、“卧具”、“诤事”——七种,或加“调达”为八类。这是说一切有与分别说部,将分与初分的阶段。其他部分,还包含在“杂诵”中。这七种或八种,虽次第的出入较大(前四种,开合不同,而次第相近),但主要差别,只是《四分律》编“房舍”在后面,《铜鍱律》与《五分律》,编“遮说戒”在后面而已。等到“比丘尼”别出;旧有“杂诵”的剩余部分,与“威仪”部分,重整理而编成“杂”与“威仪”——二种;加上早已集成的附录部分,五百结集与七百结集:这是第三阶段,分别说部的最后整理。《铜鍱律》不忘过去的二分法,整编为〈大品〉与〈小品〉。《四分律》与《五分律》,就分编为三分了。最后的集出、整编,到了分别说部再分派的阶段。最后集出部分,没有从来的传说为依据,只凭自部的意见来编排次第,这所以越到后面,次第的出入越大了。
第三项 犍度部的不同名称
现存的犍度([A189]khandhaka)部分,各律使用的名称,并不一致。《铜鍱律》二二章,都称为“犍度”。《四分律》也称为犍度,但末后二章,只说是“集法毘尼五百人”、“七百集法毘尼”。还有,被推定为雪山部([A190]Haimavata)的律藏,也有“诸犍度”。《五分律》二一章,都称为“法”([A191]dharma)。《十诵律》也是称为“法”的,如“七法”、“八法”;“杂诵”中有“比丘尼法”、“杂法”。但“调达事”是例外,是不称“法”而称为“事”([A192]vastu)的。还有结集传说的附录部分——“五百比丘结集三藏法品”、“七百比丘集灭恶法品”,称为“品”([A193]varga)。与《十诵律》同属说一切有部([A194]Sarvāstivāda)的《根有律》,称为“律事”、“律杂事”,一概都称为“事”。正量部([A195]Saṃmatīya)立“婆薮斗律”(事律),与《根有律》相同。在这些不同的部派中,《铜鍱律》称为“犍度”,《五分律》称为“法”,《根有律》称为“事”,使用统一的名称。《四分律》与《十诵律》,名称不统一。《律藏之研究》,考得上座部系的犍度部分,起初名称是不统一的。“相应”、“律事”、“犍度”、“法”,混合使用。以同一名称而贯彻全部,属于再整理的时期[1];这是大致正确的结论!
这些名称:并不起于犍度部分的分立,而早存在于犍度的母体——“摩得勒伽”([A196]mātṛkā)时代。一、“法”:这是“摩得勒伽”第二分、第三分所用的名词;内容为僧伽内部,僧伽与个人的所有规制。依“摩得勒伽”,而“布萨法”、“安居法”等,一类一类的集出,称之为“法”,是最自然不过的。分别说部系([A197]Vibhajyavādin)的《五分律》,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称犍度部分为“法”,代表了该部早期的形态。然而“五百结集”、“七百结集”,并不是规章法制。而提婆达多(Devadatta)的破僧,不是法制,反而是法制的破坏。在这点上,《十诵律》不称为“法”,显然是更妥当的。而《五分律》也称为“法”,就未免通泛了。
二、“事”:《铜鍱律》的〈七百犍度〉,说到“瞻波律事”[2]。“律事”(Vinayavastu),是《根有律》与正量部广泛使用的名称。与《铜鍱律》“瞻波律事”相当的,《十诵律》作“瞻波国毘尼行法中”[3]。“毘尼行法”,决非“律事”的别译。《十诵律》又说:“舍婆提国毘尼药法中”[4];可见“行法”与“药法”一样,都是专名。“行法”应为 [A198]Ācārā-Dharmaka的义译,本为性罪以外僧制的通称(如破戒、破威仪的分别,就是这样)。“瞻波法”部分,古称“瞻波行法”,可见“法”与“行法”,本没有太大的差别,其后才演化为二类的。《铜鍱律》还有〈杂事犍度〉,“事”在《铜鍱律》中,是并不生疏的。说一切有部,起初是称为“法”的,但逐渐使用“事”这一名称。如《十诵律》是称“法”的,但稍后成立的“调达事”,已称为“事”;其他的也渐以“事”来代替他。《十诵律》的“优波离问”,是成立于“七法”、“八法”等以后的。在“问波罗提木叉”部分,已偶然的应用,如“盗事”、“杀事”、“妄语事”、“问十三事”、“问波夜提事”[5]。与此相当的《毘尼摩得勒伽》,在问“七法”、“八法”中,作“问受戒事”、“问布萨事”、“问俱舍弥事”、“问羯磨事”、“问覆藏僧残事”等,而结名“优波离问事竟”[6]。依此可见,《十诵律》本称为“法”,而在律学的传流中,有以“事”代“法”的倾向。《根有律》就是一切称为“事”的一派。大概“事”是通称,一切都是适用的,这才取代了具有轨制意义的称呼——“法”。
三、“犍度”:这是《铜鍱律》与《四分律》所用的。在“摩得勒伽”中,就有“犍度”一名;如分为“三聚”,三聚就是三犍度了。这是新起的名称;从佛教圣典史去看,在西元前二世纪,《发智论》立八犍度。《尊婆须蜜菩萨所集论》,约西元一世纪作,立一四犍度。《识身足论》立六蕴(就是六犍度)。这是西元前二世纪以来的风尚。铜鍱部与法藏部(铜鍱部以本上座部、分别说部自居,不合史实)的成立,也在那个时代——西元[A199]前二世纪。因部派独立,而对僧制的类集,重为整编,称为犍度。《四分律》还知道“五百结集”与“七百结集”,不符合犍度的意义;但《铜鍱律》已进而彻底应用这一名称了。
四、“相应”([A200]saṃyukta):是经律结集中的重要术语。南传有“相应部”;义净译为“相应阿笈摩”[7]。初期的结集,片段、杂碎,但不只是资料的堆集,而是将众多资料,以问题为中心,而类集有关的一切。经如〈蕴相应〉、〈处相应〉等;律如〈布萨相应〉、〈羯磨相应〉等(不过初期的类集,仍不免予人以杂乱的感觉)。“摩得勒伽”的第二分——“布萨法”、“安居法”等,早就称为“相应聚”了。《铜鍱律》的〈七百犍度〉,称〈布萨犍度〉为〈布萨相应〉[8];这是古代用语的遗留。《律二十二明了论》,也曾说到:“如布萨相应学处中说”[9];“于制布萨相应灭(应是“戒”字的讹写)中广说应知”[10];“于制羯磨相应戒中”[11]。约义类相从说,是“相应”;约类集为一聚说,是“犍度”。“相应”的古称,渐为犍度所代而逐渐淡忘了。
第四节 受戒犍度——古形与后起的考察
第一项 事缘部分——佛传
依“摩得勒伽”([A201]mātṛkā)而开展为“犍度”([A202]khandhaka),在组织方面,《十诵律》与《根有律》,是比较古的。然组织形式与内容,不一定是一致的,所以更应从内容方面去举例说明。在犍度部中,论究新与古的问题,至少要从主体部分,相关部分,事缘部分,还有附属部分(譬喻、因缘)去考察,才不致陷于“以偏概全”的谬误。
《律藏之研究》,举〈大犍度〉的“受具”及“佛传”为例,进行论究,以明犍度部分的新古。以〈受戒犍度〉来说,认为《铜鍱律》的〈大犍度〉是古形的。其次,是《五分律》的“受戒法”,《四分律》的〈受戒犍度〉。《僧祇律》省略了佛传,是新的。而《十诵律》的“受具足法”,《根有律》的“出家事”,是最后完成的[1]。这一新古的论定,主要是以佛传为中心而予以论定的。《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同属于分别说部系([A203]Vibhajyavadin),在〈受戒犍度〉部分,成立“十众受具”以前,都有次第连贯的佛传。《僧祇律》“杂诵跋渠法”,论四种受具足时说:“自具足者,世尊在菩提树下,最后心廓然大悟,自觉妙证(善具足),如𫄧经中广说,是名自具足”[2]。《律藏之研究》以为:“如𫄧经中广说”,指大众部([A204]Mahāsāṃghika)的佛传——《大事》。《僧祇律》本来是有佛传的,而现存的《僧祇律》,佛传是被省略了,这是再整理的律[3]。《十诵律》等没有佛传,当然是后起的了。
以佛传为中心而论〈受戒犍度〉的新古,非从《僧祇律》“杂诵跋渠法”的认识去著手不可!“杂诵跋渠法”,于“受具、不名受(具)、支满(可以受)、不清净(不得受)”的解说部分,可说与上座部([A205]Sthavira)系的〈受戒犍度〉相当,但还不能说是受戒犍度。《僧祇律》标举众多项目,而一一加以解说,始终保持“摩得勒伽”的体裁。这是依“摩得勒伽”,渐为重要问题的类集,而移向分离独立的“犍度”阶段。“摩得勒伽”三分中,第一分是不称为“法”的。“杂诵跋渠法”,综合简化为二分,而仍保留称法、不称法的差别。受具足等,属于第一分,是不称为法的。这不是僧伽的法制,而是有关僧伽法制的,名称与内容的确定(或论诤的决定)。所以摩得勒伽,被解说为“决了定义”[4]。“杂诵跋渠法”,对于这部分的解说,分为二段:一、“四种受具足”。二、“名受具足”与“不名受具足”,专论“十众受具”,可以不可以,合格不合格的问题(这在《毘尼摩得勒伽》中,是“应与受具足”、“不应与受具足”;“可得受具足”、“不可得受具足”)。先明“四种受具足”:“自具足、善来具足、十众具足、五众具足”[5],这是“受具足”的解说。大众部的持律者,对传说中——事实上曾经存在的不同方式的受具,作综合的说明,“受具足”是什么。佛成道,就自然的得具足,名“自具足”。佛度五比丘等,“唤善来比丘”而得度出家,名“善来具足”。“十众和合,一白三羯磨,无遮法”,为僧团的正规的受具足法,名“十众具足”。在这[A206]里,《僧祇律》叙述了十众受具足的仪轨。因亿耳([A207]Śroṇa-koṭikarṇa)的请求,为边地方便准予“五众具足”。不同方式的受具足,《僧祇律》分为四种。《毘尼母经》别明比丘五种受具,比丘尼五种受具,实为七种[6]。《十诵律》与《毘尼摩得勒伽》,明十种受具足[7]。对传说中的不同受具,及传说中的特殊事例,一一罗列起来,才成为更多种的“受具足”。在这点上,《僧祇律》的四种受具足,可能是不完备的,但确是初期的传说。现存不同传本的“摩得勒伽”,都是先明“受具足”——种种不同的受具足。然后明“应与受具足”等,约十众受具,而论合法不合法,合格不合格。“摩得勒伽”的体例是这样的,《僧祇律》也没有例外,这是上座部系,〈受戒犍度〉的前身。
说到受具足,实以“十众受具”为主。从佛教的制度来看:在家弟子,受五戒,名优婆塞([A208]upāsaka)、优婆夷([A209]upāsikā),译义为“近事”(男、女),是亲近承事的意思。每月六斋日,在家弟子到寺院[A210]里来,受一日一夜的八支净戒,名优波婆沙([A211]upavāsa),译义为“近住”,是近阿罗汉而住的意思[8]。出家受具足,名优波三钵陀([A212]upasaṃpadā),译义为“近圆”。古译“具足”,也就是圆满的意思。从受具足的制度来说,是成为僧伽成员的仪式。一方面——受者是请求、誓愿;一方面,得僧伽(十众)同意,准予入僧,从此与大众“同羯磨而住”。从内容来说,这是“舍家非家”,投身于和乐清净的僧伽,而倾向邻近于涅槃解脱的生活;“近圆”,就是近于涅槃(圆寂)的意思。“受具足”一词的成立,与出家修行,而向于清净解脱的生活,是不能分离的。
《僧祇律》的四种受具,是“摩得勒伽”,与《毘尼摩得勒伽》、《毘尼母经》一样,是罗列不同方式的出家受具,而说明“受具足”是什么。说明不同的受具足,当然与佛的教化事[A213]迹有关,但是各别的,举事实来说明,而没有次第的编述佛传的任何意图。但由此而发展成的,上座部系,特别是分别说部系的受戒犍度,就与此不同。《铜鍱律》的〈大犍度〉,从佛的初成正觉说起。次第的叙述佛的传记,教化弟子出家——“善来受具”、“三归受具”,然后说到“十众受具”。《五分律》与《四分律》,从释迦族(Śākya)说起,诞生,出家,更与现存的佛传相近。分别说部系的受戒犍度,重在“十众受具”。从佛的成佛、说法、“善来受具”、“三归受具”的叙述,等于成立“十众受具”的渊源一样。说到“十众受具”为止;连边地的“五众受具”,也没有说到,更不用说“受教诫具足”与“问答具足”了。分别说部系的受戒犍度,以“十众受具”的法制为主体(“受戒法”);编集者有意的编述佛的史传,以说明受具的不同阶段。《僧祇律》的四种受具,虽与佛的教化事[A214]迹有关,近于分别说部佛传中的部分事实,但是说明“受具足”的不同事实,并无次第的佛传意义。说《僧祇律》为本有佛传而只是省略了,那是想像如此而已!
“杂诵跋渠法”的“四种受具”说,《律藏之研究》,没有理解为“摩得勒伽”的性质,因而比附于《铜鍱律》的〈大犍度〉,而想像为本来是有佛传的。并引了两项论据:一、如《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中)说:
“自具足者,世尊在菩提树下,最后心廓然大悟,自觉妙证(善具足),如𫄧经中广说,是名自具足”。
宋、元、明——三本,没有“善具足”三字。《律藏之研究》以为:“如𫄧经中广说”,是引证大众部的佛传——《大事》;《大事》是说到四种具足的[9]。然这一解说,不能给以有力的证明。因为,《僧祇律》只是以佛在菩提树下,初成正觉的事实,来解说“自(然)具足”。而菩提树下初成正觉,见于经文的,并不在少数,如《增壹阿含经》(大众部所传)卷一四(大正二.六一八上)说:
“佛在摩竭国,道场树下,初始得佛”。
此下,从佛的慨念阿罗勒迦蓝(Ārāḍa-kālāma)等二人的已死,去波罗奈(Vārāṇasī)化五比丘;然后到优留毘村(Uruvilvā)化迦叶([A215]Uruvilvā-Kāśyapa)及其弟兄;回迦毘罗国([A216]Kapilavastu)化父王。这也是结合佛的许多故事,具有佛传的意义。佛在菩提树下,初成佛道,《杂阿含经》与《相应部》等,也都有说到。大众部的持律者,引经说的初成正觉,以成立“自具足”,是不能证明为引证《大事》的。而且,“四种受具足”,是大众部的持律者,对于“受具足”的解说,根源是律部而不是佛传。《大事》立四具足,只能解说为《大事》依律部而编集,决不能解说为律部引证《大事》。其实,即使《僧祇律》引用古本《大事》,以说明“自具足”,也只是引用佛传为证,而并非《僧祇律》在说明四具足时,是有佛传的;是本来有佛传,而被重整理者所省略的。对《僧祇律》本有佛传的推论,这一项文证,是没有证成力量的。
二、现存梵本的《大事》,首明“中国(佛教的中国)圣大众部中,说出世部所诵律藏之大事”[10]。《大事》全称为《大事譬喻》([A217]Mahāvastu),为大众部的一派,说出世部([A218]Lokottaravādin)的佛传。明四种受具,确与《僧祇律》相合。《大事》与律藏有关,是没有问题的。然《律藏之研究》,认为《大事》是出于律藏的。部分的佛传,与《铜鍱律.大犍度》中的佛传相近,所以《大事》是以这一部分为本,独立而扩大组织,成为现在形的《大事》。结论是:《大事》佛传的一部分,出于律藏,当然是《僧祇律》;《僧祇律》本来是有佛传的[11]。然从犍度部的成立过程来说,现存的《僧祇律》“杂诵跋渠法”,有关“受具足”的解说,还是依标作释的“摩得勒伽”,还没有演进到成为独立的,完整而有体系的〈受戒犍度〉阶段。所以推论原形的《僧祇律》,有〈大犍度〉那样的佛传,是无法置信的。“杂诵跋渠法”“四具足”的解说,与佛的事[A219]迹相结合,如《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上——四一六上)说:
“世尊在菩提树下,最后心廓然大悟,自觉妙证”。
“如来唤善来比丘,度人出家。……如来所度阿若㤭陈如等五人,善来出家,善受具足。……次度满慈子等三十人。次度波罗奈城善胜子。次度优楼频螺迦叶五百人。次度那提迦叶三百人。次度伽耶迦叶二百人。次度优波斯那等二百五十人。次度汝(舍利弗)大目连各二百五十人。次度摩诃迦叶、阐陀、迦留陀夷、优波离。次度释种子五百人。次度跋渠摩帝五百人。次度群贼五百人。次度长者子善来”。
“从今日制受具足法,十众和合,一白三羯磨,无遮法,是名善受具足”(佛在王舍城竹园制)。
“舍卫城中,有居士名阿那邠坁,素与(王舍城居士)郁虔,特相亲友,来(王舍)到其家。……佛为说法……欲还舍卫城起立精舍。……遣富楼那入海采宝……既出家已,……到输那国……此中应广说亿耳因缘”。
这些事[A220]迹,不是次第连贯的,叙述详细的佛传。但如将这些片段的事[A221]迹,连贯而编述出来,不就是佛传吗?这些片段的事[A222]迹,不就是佛传的来源吗?《大事》是佛传,《大事》之所以属于律藏,是这样的根据于《僧祇律》,而并非根据什么《僧祇律》的佛传。现在形的《僧祇律》,还没有进展到佛传的阶段,更不用推想原形的《僧祇律》了!
说到佛传,我想另行论究,这[A223]里只能简要的说到,与此有关的部分。佛传——佛陀一生的传记,以文字集录为大部,传诵或书写而流传下来,是并不太早的。在没有大部以前,先有片段的记录;片段记录以前,是作为事[A224]迹,而传说于僧伽或信众之间。但无论为传说,为记录的传诵,由于年代久,区域广,彼此间是有多少出入的。在部派未分以前,早就有多少异说;经过传说的事实,就是这样。
佛陀涅槃以后,佛陀的遗[A225]迹,受到信众的尊崇。如来生处,如来成正觉处,如来转法轮处,如来入涅槃处[12]:佛的遗[A226]迹受到尊敬;事[A227]迹也当然传诵于人间。四大圣[A228]迹,也就是如来一生的四大事[A229]迹。诞生前后,从出家修行到成佛,说得完备些,就形成八相成道(或十相)。佛传是以这些为总线索,结合种种传说而成的。佛的普化人天——八众[13],为弟子说法,成立僧制。集出而见于经律的,片段的比较多。佛的事[A230]迹,并非只是这些,原形就是这些,而是经与律的结集者,为了说明某一法义,某一制度,而引用传说中的部分事[A231]迹,以表示法律的真实意义。律部,原则是“随缘成制”。所以不但“波罗提木叉”,僧伽所有的每一制度,都会有一项或多项的事缘。佛(与弟子有关,也就成为弟子的传记)的事[A232]迹,在律部中特别丰富,原因就在于此。
佛的一生事[A233]迹,在佛教界,本是多方面的片段的传述。为了表达某一法义,某一制度,某一事件,由编集者编成次第而叙述出来。由短而长,渐形成大部的佛传。从现有的佛传来说,主要的有二大部分:一、佛从王舍城(Rājagṛha)到吠舍离([A234]Vaiśālī),最后到拘尸那(Kuśinagara)入涅槃。这一连续的长篇记录,以佛的大般涅槃为主体,如《长阿含经》的《游行经》(《长部.大般涅槃经》);《增壹阿含经.道经》[14];《根有律杂事.大涅槃譬喻》[15]。二、以佛的化众出家,光大僧伽为主体。又有似同而实异的两类:1.《众许摩诃帝经》(西元九八九年译),为《根有律破僧事》(西元六九五——七一一年间译)前九卷的同本异译,为根本说一切有部([A235]Mūlasarvāstivādin)的佛传。从世界成立,王统次第,释种来源说起,到佛回迦毘罗([A236]Kapilavastu),化度释种,提婆达多(Devadatta)等出家止(下接破僧事)。《中本起经》(约西元二〇〇——二二〇年间译)上卷,也是从瞿昙(Gautama)种姓说起,到调达(提婆达多的旧译)出家为止。虽然详略不同,而实与《众许摩诃帝经》的大意相合。五比丘中有十力迦叶(Daśabala-kāśyapa),与《十诵律》同;这是说一切有部的古形佛传。此外,《普曜经》(西元三〇八年译),与异译的《方广大庄严经》(西元六八三年译),从菩萨处在兜率天宫,四事观察说起;也是到迦毘罗化度释种为止。《佛本行集经》说:“萨婆多师名此经为大庄严”[16]。可见这是说一切有部本,但已是大乘化了的佛传,有不少的变化(固有的佛传,还可以节录出来)。2.《过去现在因果经》(西元四五〇年顷译),从然灯佛(Dīpaṃkara)授记说起,到化大迦叶(Mahākāśyapa)止。又《异出菩萨本起经》(西元三〇〇年顷译),《佛说太子瑞应本起经》(约西元二四〇年前后译出),也是从然灯授记说起,到化三迦叶止。《五分律》说:“如瑞应本起中说”[17]。现存的《佛说太子瑞应本起经》,应是化地部([A237]Mahīśāsaka)的佛传。《佛本行集经》说:“迦叶维师,名佛往因缘。……尼沙塞师,名为毘尼藏根本”[18]。这几种佛传,与分别说部系的受戒犍度前面的佛传,最为相近。弥沙塞部称为《毘尼藏根本》:毘尼藏是僧伽制度,僧制以出家入僧,“十众受具”为主。成佛说法,化众出家,为制“十众受具”的根源,所以这一部分的佛传,或称为“毘尼藏根本”。《佛往因缘》,可能就是《过去现在因果经》的别译。如真是这样,那是迦叶维部([A238]Kāśyapīya 也是分别说系)的佛传了。
西元五八七——五九二年译出的《佛本行集经》,依卷末所记,应是昙无德部([A239]Dharmaguptaka)的佛传。称为“本行集”,每举五部律的异说,共六〇卷。这是晚期的扩编本,与《四分律.受戒犍度》的佛传部分,有种种的差异。而在五三品以下,与说一切有部的佛传一样,也说到回迦毘罗化释种的事。这是晚期扩编,参综别部传说的诵本。在长期的传说中,部派间都不免相互影响的,不可能部别的体例截然不同。但从大体来观察:有关化度出家,光大僧伽的佛传部分,有这二大流类:分别说部系,以化迦叶、舍利弗(Śāriputra)等为止。说一切有部系,以回迦毘罗化释种为终。
佛传中,《过去现在因果经》等,以化度舍利弗等为止,是建僧的因缘;是分别说系的。《众许摩诃帝经》等,以化释种为止,是破僧的因缘;是说一切有系的。从这一事实的差别去观察,在分别说系的律部中,对于佛陀化众出家的事[A240]迹,也是有这二类的。《铜鍱律.大犍度》,《五分律》“受戒法”,《四分律.受戒犍度》,从如来(种族、诞生、出家、修行)成佛起,到化舍利弗等止,叙述佛的化众出家,为成立“十众受具”制的因缘。又《铜鍱律.破僧犍度》,《四分律》与《五分律》的“破僧违谏戒”[19],叙述佛的化度释种,提婆达多等,为破僧的因缘。虽只限于化度释种一事,而叙述多事,也是不限于提婆达多的。从这二项不同的化众出家的记录,可以理会到:佛陀化众出家的事[A241]迹,传说是多方面的。如化度释种,可与“破僧违谏戒”相结合,也可与“破僧”事相结合。这种事[A242]迹,早在“摩得勒伽”时代,或与“受具足”相结合(片段的,不同的受具事实,还没有编成次第的佛传形式)。或与“破僧”等相结合,如“杂诵跋渠法”解说“异住”说:“如提婆达多因缘中广说”[20]。(法义)制度与事缘的结合,是多方面的,也不是一开始就编集成文的。等到编集而成文字(起初还是口诵的),如犍度部的别别集出,那就与事缘的结合固定化。那时候,事缘的属此属彼,广说略说;甚至要不要这些事缘,部派间的意见,是不能一致的!
以〈受戒犍度〉来说,“摩得勒伽”对“受具足”的解说,是与成佛、说法、度众出家的事缘相结合的。虽是片段的,没有成为次第的佛传形式,但到〈受戒犍度〉的集成独立,以成佛、说法、善来受具、(三归受具)、“十众受具”等,次第编成佛传的形式,阐明僧伽的形成与僧制发展的过程,可说是极自然的。分别说部的这一手法,不能不给予高度的赞叹!在成佛以前,结合当时传说的诞生、出家、修行等事[A243]迹,成一较完整的佛传,也并不新异。这在犍度的集成时代,这些早是教界一般的传说了。
说一切有系中,《十诵律》“受具足法”,《根有律出家事》,与〈受戒犍度〉相当的,没有分别说部律的佛传部分。这只能说对于部分事缘,不加采录,不能说将佛传的部分删去。要知道,说一切有部主流——阿毘达磨者,对于传说、文颂,是取批判态度,而不是一律看作事实的。如《大毘婆沙论》卷一八三(大正二七.九一六中)说:
“然灯佛本事,当云何通?……答:此不必须通,所以者何?此非素怛缆、毘奈耶、阿毘达磨所说,但是传说。诸传所说,或然不然”。
又评马鸣(Aśvaghoṣa)的《佛所行赞》,如论卷一七二(大正二七.八六六中)说:
“此不必须通,以非素怛缆、毘奈耶、阿毘达磨所说,但是造制文颂。夫造文颂,或增或减,不必如义,何须通耶”?
“文颂”是文学作品。如《大事》是譬喻;“本起”是譬喻的异译;“大庄严”也是文学作品的名称。传说中的事缘,除与法义及制度有必要的关联,集入三藏以内;此外佛传等,都流传于藏外。所以说一切有部律,以《十诵律》为例,本是朴素而少事缘的。如〈波罗提木叉分别〉([A244]Prātimokṣa-vibhaṅga),直从迦兰陀子须提那(Kalandakaputra-sudinna)说起[21]。“受具足法”,没有成佛,度三迦叶等事缘[22]。“调达事”也没有说化度释种[23]。“皮革法”中,二十亿耳([A245]Sroṇakoṭiviṃśa)的因缘,也极为简略[24],“拘舍弥法”,也没有说《长寿王经》[25]。对于这些,《根有律》除“破僧事”与佛传相结合而外,其他的简略或没有说,《根有律》也是一样的。可见这是说一切有部律的本来如此,并非《十诵律》从《根有律》中删略了。如“受具足法”,以“十众受具”为主,这是僧伽制度的真正建立。化度五比丘等,还只是道义的自由结合,对“十众受具”来说,是没有叙述必要的。又如提婆达多破僧,与化度释种,又有什么必要的关系呢?说一切有部,不是没有这种佛陀事[A246]迹的传说,而是除必要的叙述外,让他成为传说,而没有录入三藏以内。这是说一切有部的根本立场。但说一切有部的旁系——持经譬喻者,大大的以“本生”、“譬喻”来充实说一切有部律,成为《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在部派的流传发展方面,影响极大,后为迦湿弥罗(Kaśmīra)的毘婆沙师([A247]Vaibhāṣika)所信用。
说一切有系与分别说系,同从上座部中分化出来。分别说部的〈受戒犍度〉,广叙佛传部分;〈破僧犍度〉,也广叙化度释种。而说一切有部集成的犍度部分,却略而不谈。这是学风的不同,怎能想像《铜鍱律》的犍度部分为古形,而后以佛传的有无分新古呢?以受具的事缘来说:《僧祇律》还是“摩得勒伽”,有四种具足的事缘,而没有佛传的形式。进展到上座部中犍度部分的独立。而在再分裂为二系时,说一切有部不附佛传形式的事缘;而分别说系是有的。分别说部中,《铜鍱律》简略近古。在说一切有系中,《十诵律》是早于《根有律》的。
第二项 相关部分的编入
现存五部律的〈受戒犍度〉,佛传部分而外,分别说部系([A248]Vibhajyavādin)的《铜鍱律》、《四分律》、《五分律》,内容都非常广。经过分析比较,知道不只是“十众受具”的主体部分,还有相关部分,也被类集在[A249]里面。如将主体部分,相关部分,分别开来,不但条理分明,而受戒犍度的源于摩得勒伽([A250]mātṛkā),会得到深一层的证实。
相关部分,是与“十众受具”,多少有点关系,而又并无直接关系的。在“十众受具”中,“和尚”([A251]upādhyāya 亲教师)是极重要的。“受具”([A252]upasaṃpadā)是出家而成为僧伽成员的仪式。在“受具”时,和尚是将求受具人,推介于僧伽,负有道义的保证责任。这样,和尚是否能胜任来摄导弟子,是一大问题;和尚的资格,也应被规定了,这当然是“受具”的主要问题。和尚与共行弟子([A253]saddhivihārika)间的师资关系成立了:和尚应教导爱护弟子,弟子应敬事和尚,尽其和尚与弟子的应尽义务,这都是平日的事。弟子依和尚修学,是不能轻率离师的。如不幸而和尚死了,或远去了,就要另外依止一位“阿阇黎”([A254]ācārya 轨范师),而构成阿阇黎与近行弟子([A255]antevāsin)的师资关系。资格与义务,都与和尚及共行弟子一样。“受具”后,在一定期限内(最少五年),规定是不能一宿离师的。所以“受依止”、“舍依止”等问题,都一一规定。出家,本来就要“受具足”,但有的年龄过小,在佛教中,成为“沙弥”(Sāmaṇera)一类,为比丘([A256]bhikṣu)的预科。和尚度沙弥出家、教导、呵责,这是“沙弥法”。度沙弥在“受具”以前;受依止在“受具”以后;师资间的互相关系,都与“十众受具”,没有必要的关系,只能说是相关部分。这类相关部分,在“摩得勒伽”中,是“受具足”以外的独立项目。
这些问题,被集入《铜鍱律》的〈大犍度〉中,就是:
弟子承事和尚…………………………………………………二五.八──二四
和尚承事弟子…………………………………………………二六.一──一一
呵责弟子(摈出.悔过.呵摈理由)………………………二七.一──八
弟子承事阿阇黎………………………………………………三二.一──三
阿阇黎承事弟子………………………………………………三三.一
呵责弟子………………………………………………………三四.一
失依止及与依止………………………………………………三五.一 ──三六.一
(授具足)与依止度沙弥的资格……………………………三六.二 ──三七.一
度沙弥…………………………………………………………五〇.一 ──五二.一
五岁.五分具足得离依止……………………………………五三.一 ──一三
智者得度二沙弥………………………………………………五五.一
罚沙弥法………………………………………………………五七.一 ──六〇.一
依止应互相观察………………………………………………七二.一 ──二
旅行.病中.看病.林住得离依止…………………………七三.一 ──四
相关部分而被编入〈大犍度〉的,如不将佛传部分计算在内,那就占有〈大犍度〉的十分之四(受具足部分为十分之六),数量是这样的大!大量的相关部分,前后参差的,间杂的叙述在“受具”部分中间;尤某是沙弥与依止,前后分列,不相连接。[A257]《四分律》与《五分律》,也是参差的编入,而次第又各不相合。这就是应用固有的资料,在插入受戒犍度时,没有公认的,一定的适当地位,可以安插的关系。
此外的相关部分,《四分律.受戒犍度》,还有“与学沙弥悔”[2]。这在《五分律》中,是编入“调伏法”的[3]。《四分律》又编入“调部”[4]。《十诵律》编入〈毘尼诵〉[5];又编在第一波罗夷戒中[6]。其实,这也是从“摩得勒伽”来的,如《十诵律》(222)“波罗夷与学沙弥悔法”;《毘尼摩得勒伽》(211)“波罗夷学戒”;《僧祇律》“杂诵跋渠法”(19)“与波罗夷学悔”[7]。编入〈受戒犍度〉,是《四分律》一家的意见。
《五分律》“受戒法”中,也有二则:1.下座恭敬上座,有三兽本生[8]。但在其他律部,《铜鍱律》属于〈卧具犍度〉,《四分律.房舍犍度》,《十诵律》“卧具法”[9],都不在〈受戒犍度〉中。这也是源于“摩得勒伽”,如《僧祇律》“杂诵跋渠法”(30)“恭敬法”,也有三兽本生;《十诵律》(180)“恭敬法”,《毘尼摩得勒伽》(168)“次第”[10]。在“摩得勒伽”中,“恭敬法”在房舍以下;[A258]那么《五分律》编入“受戒法”,是一家的意见了。2.旧比丘与客比丘的礼敬,《五分律》编入“受戒法”[11]。这在“摩得勒伽”中,就是《僧祇律》“威仪法”的(43)“礼足”;《毘尼母经》(74)“恭敬法”;《十诵律》(294)“共语言法”;《毘尼摩得勒伽》(286)“共语”[12]。在各部律的集为犍度部时,除《五分律》而外,这都保留于杂及威仪,如《十诵律.杂诵》;《根有律》“杂事”;《四分律.法犍度》;《铜鍱律.仪法犍度》[13]。
说一切有部律的“受具足法”、“出家事”,在上座部系中,是比较简单的。原来有些资料,分别说部系编入〈受戒犍度〉,而《十诵律》与《根有律》,还是保存在固有的“杂诵”或“杂事”中。如和尚与弟子的互相承事(及依止法),本为独立的项目,如《僧祇律》“杂诵跋渠法”(43)“和上阿阇黎共住弟子依止弟子法”[14],《十诵律》在“杂诵”末;《根有律》也在《杂事》[15]。在“受具足法”与“出家事”中,仅略为提及。同样的情形,《铜鍱律》虽编入〈大犍度〉,而在〈仪法犍度〉中,也照样的保留著[16]。可见《十诵律》与《根有律》,“受具足法”,“出家事”的简略,不是别的,只是对于部分相关而非必要的,没有编入而已。以编集的过程来说,受具足法的成为犍度,起初应重于主体——受具足。在这点上,说一切有部律,是更近于〈受戒犍度〉的原形(《僧祇律》还没有到达犍度阶段)。但“受具”与和尚有关;和尚又与教导弟子,阿阇黎受依止,度沙弥有关。一切类集在〈受戒犍度〉中,这就是重律的分别说部。相关部分,简略的说到这[A259]里。
第三项 主体部分的论究
〈受戒犍度〉的主体部分,是“十众受具”。在“摩得勒伽”中,《僧祇律》虽分为“受具(足)、不名受(具足)、支满、不清净”四事;《毘尼摩得勒伽》为:“受具戒、应与受具戒、不应与受具戒、得具戒、不得具戒”五事。然大意分二:一、“受具足”:《僧祇律》说“四种受具”(在“十众受具”中,附有受戒仪轨);《毘尼母经》分二类的“五种受具”(实为七种);《十诵律》与《毘尼摩得勒伽》,明“十种受具足”。二、名受具足不名受具足:《僧祇律》先对明受具足与不名受具足;然后列举种种的不名受具足;末了总结说:“是谓不名受具足。是中清净如法者,名受具足”[1]。上座部系([A260]Sthavira)的〈受戒犍度〉,如将佛传部分,相关部分抽去,那剩下的主体部分,也只是专论“十众受具”的,名受具足与不名受具足的详备说明而已。
首先,应确认僧伽中的“受具”事实。“十[A261]众受具”(在边地,后通融为“五众”),为出家而成为僧伽成员,“受具法”的最后定制。从佛的制立以来,在次第完成的过程中。有“十众受具”的事实,就有“十众受具”的仪式(没有文字纪录,也有习例的一定轨式);这与有“说波罗提木叉”制,就有“说波罗提木叉仪轨”一样。由于授戒者及受戒者,发现某些特殊的事例,受具制度,也就经不断的增加条例,而日渐成为严密完善的制度。在部派分裂以前,由于师承传授,学风不同(这才会引起分裂),实际推行于僧伽中的“受具法”,也不免有些出入。依古典的“摩得勒伽”,实际存在的受具法制,集成〈受戒犍度〉。在上座部系的共同学风中,说一切有系([A262]Sarvāstivāda)与分别说系([A263]Vibhajyavādin),虽核心问题大致相同,而组织与内容,都不免有详略、增减的差异。推行于僧伽中的受具制度,是不断增订而成;在集成犍度以前,已不免有所出入。所以对“受戒犍度”的主体部分,没有预想那一部是原形的必要。要说新与古,那是制度的发展,而渐趋完密的过程。
〈受戒犍度〉的主体部分,《铜鍱律.大犍度》,始终保持“随缘成制”的原则:一次又一次的事缘,制下一则又一则的规定。如从问题去看,与《五分律》“受戒法”,《四分律.受戒犍度》,《十诵律》“受具足法”,《根有律出家事》,显然有同样的意义,可以分为三部分。一、“十众受具”制度的次第完成;二、(出家)受戒者的种种规定;三、(临坛)受具的作法。第一部分,〈大犍度〉分七节:1.制立“和尚”([A264]upādhyāya, P. upajjhāya):和尚摄受弟子,负教授教诫的责任。确立师弟的关系,助成佛法的开展(立请和尚法)[2]。2.制“白四羯磨”:受具者为僧伽所认可(立白四羯磨)[3]。3.制“请受具足”:三请,以表示真诚的意愿(立三乞受具,白四羯磨受具)[4]。4.制(先受具,次)“说四依”[5]。5.制“十众受具”[6]。6.制“十岁.有智.得为和尚授具足”[7]。7.制“五分具足比丘,得授具足”[8]。这一次第,显然为“十众受具”制度的渐次完成。这一部分,说一切有部律,要简要得多。《十诵律》略为:1.制立“和尚”。2.制“十僧现前白四羯磨”。3.制“十岁.有智.五法成就得授具足”[9]。《根有律》更略,指“广如余说”[10]。但叙“十夏苾刍”,“成就五法”,可以度弟子,授“近圆”[11]。与《铜鍱律》同属分别说部系的《五分律》、《四分律》,比《铜鍱律》还详些。《五分律》更有人不如法,不得受具足的规定——不如法的十众,不如法的受戒者与和尚(醉、狂等)[12];及受戒场所的规定[13]。在《四分律》中,制“说四依”,与受戒场所,都编集在第二部分[14]。
第二部分,(出家)受具者的种种规定,现存的五部律,虽略有出入,而大体是非常接近的。现在分为三类,对列如下[15]:
有关(出家与)受具者的种种规定,在上列三类中的第一类,是实际的首先引起问题的一类。如“外道”来出家,可以受具,但要“四月别住”,经过短期的考验,观察他是否厌弃外道,而对佛法有真诚的信乐。“秃头冶工”,各律都有类似的事缘。一位不堪苦役的少年,逃来寺院中,有比丘悄悄的为他剃度了。他的父母来查问,都说不知道。后来被父母发见了,因而指责比丘们为欺骗。因此规定:凡是来求度出家的,要“求僧许可”,公开的让僧伽知道。如“父母不许”,是不得出家。这三类,都不是限定不得受具的。此外,如“重病”、“王臣”、“奴仆”、“盗贼”、“不满二十”,都是极一般的,首先引起问题的事项。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根有律》,没有“王臣”与“盗贼”二事,与分别说部系律不同,这是值得研究的。《铜鍱律》有“笞刑、烙刑者”,身上留有受刑的痕[A276]迹。在下第三类,《铜鍱律》有“三十二种人不得出家”,笞刑与烙刑者,就是其中的二类。《四分律》在“外道”下,有“坏内外道”,其他律部,都属于第二类。这一类,相同的共七事。第二类,多少进入了理论阶段。“黄门”,是性生理的病态者。“贼住”,是私自出家,而混入佛教中的。“越济”,是出入于佛法及外道,而根本失去宗教信仰的。“污比丘尼”,是对清净僧伽的严重恶行。这四者,是佛教界偶而有之的问题。佛制僧伽,为人类而立制;“非人”、“畜生”,论理是不得受具,成为僧伽成员的。“杀母”、“杀父”、“杀阿罗汉”、“破僧”、“出佛身血”,称为“五逆”,可说罪大恶极。“杀母”、“杀父”、“杀阿罗汉”,已是极其少有的。而“破僧”与“出佛身血”,除了提婆达多(Devadatta),是不可能有第二人的。所以,这都是论理所不得受具的。上面已有“黄门”,而《铜鍱律》与《五分律》,又别立“二根”,可见这些部派,对病态性生理的重视。这一类,在佛法的修学上,是不能得戒,不生善法的。在僧伽的组织中,是不准受具足的。加被蒙混进来,一旦发现,就要“灭摈”,逐出僧团。这一类,共同的有九事。第三类,说一切有部律仅有三事:曾经出家而“犯边罪”——四根本罪,这是不得受具的。曾经犯了粗罪——“不见罪”、“不悔罪”、“恶见不舍”,为僧伽所“举”而不愿接受处分,退道还俗,而现在又想出家受具的(这一种人,分别说部——三律,都编在受具作法以后)。“污染僧人”,是残废、畸形、太老,行动不能自主,也就是《铜鍱律》“三十二人”之类。分别说部系律,涉及受具时作法的是否完备,是否合法,如“未受沙弥戒”、“不请和尚”、“不乞戒”、“衣钵不具”等。《四分律》有在“空中”、“隐处”、“眼见耳不闻处”、“界外”,都只是受戒者与“十众”不现前的具体说明。这部分,“摩得勒伽”的《毘尼母经》,也有概略的说到[16]。说一切有部律,没有这部分,而其实另外编集在“优波离问”[17]。
《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对“受具足”、“不名受具足”的解说,先对辨种种的不成立或成立受具足[18],与上第三类所说相合。次列举种种的“不名受具足”:1“坏比丘尼净行”;2“贼盗住”;3“越济人”;4“五逆”(杀母……杀阿罗汉);5(六种)“不男”;6“太少.太老……曲脊”(侏儒);7 “王臣”;8“负债人”;9“病”(种种);10“外道”(四月别住);11“儿”(父母不听);12“奴”;13“身不具”(眼瞎.跛[A277]脚等);14“陋形”[19]。这一四种的前六种,与上列的第二类相近。后八种,与上第一类相近。(6)“[A278]太小……曲脊”,(13)“身不具”,(14)“陋形”,在上座部系中,是合为一类的(《铜鍱律》也曾前后二次说到)。如将这三类合一,开“五逆”为五种,那就共为一六种,都是上座部系律所有的。《僧祇律》没有“畜生”与“非人”,更为实际。没有“盗贼”,又没有别立“二根”,与说一切有部律相合。列举的种种,重于受具者的规定,近于说一切有部律。而“身不具”(《根有律》用此名)等,分为三类,显为古型的,还不曾整理的情况。
第三部分,(临坛)受具作法,也就是受戒仪范。《根有律出家事》,没有这受具仪范部分。依《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20],及《根本说一切有部出家授近圆羯磨仪范》,可见受具仪范,根本说一切有部,是适应实际需要,而另成部帙的。受具作法的叙述,各部律有详有略;在实际作法时,各部派应都有圆满的仪范。在这受具作法中,试举两点来观察诸律的同异。
Ⅰ在受具时,有问遮难一项,这是资格的审查。一一查问,以确定是否合于受戒者的资格。审查资格,分为二次:一、由屏教师在“眼见耳不闻处”,切实查问。二、如“清净无遮法”,才引入僧(“十众”)中,再在大众前,作正式的查问。所问的不得受具的事,《四分律》有“十三难事”[21];《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分为“十三难”与“十遮”[22]。《十诵律》泛称“遮道法”[23];《僧祇律》作“遮法”[24];《五分律》作“难事”[25];《铜鍱律》作“障法”[26]。成为受具者的遮障,也就是不合受具的查问事项,究竟有多少呢?《四分律》虽然说:“白四羯磨当作如是问”[27],指“十三难”说;而在屏处问、大众中问,却没有问到“十三难”。所问的,是被称为“十遮”的,与上座部系的各部律,都大致相同,对列诸本[28]如下:
临坛受具时所问的“遮法”,大体相同。《十诵律》的“奴”、“客作”、“买得”、“破得”,都是“奴仆”的分类。而“官人”为擅离职守而来出家的;“犯官事”,如凟职、贪污等;“阴谋王家”,是政治犯:这三者,都是王臣的类别。所以,四部律所不同的,是《铜鍱律》与《四分律》,问“是人否”,这是怕“非人”与“畜生”来受戒的意思。而《十诵律》与《五分律》,问:如曾经出家,有没有犯戒?是否如法舍戒?这一问“遮法”,是与上面所说,“受具者的种种规定”中的第一类相当,而加上一些手续问题:如问:叫什么名字?和尚叫什么名字?有没有衣钵?或(《五分律》)加问:有否(受)请了和尚?是否愿意受戒。这是各部律大同的,佛教早期所问的遮法。
至于“十三难”,是《四分律》所说,而实早见于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十三难”,是障碍受具的严重问题。是不得受具的;即使被蒙混而受具了,一旦发现,也是要被“灭摈”的。传说略有出入,今对列《四分律》、《毘尼母经》、《十诵律》、《毘尼摩得勒伽》[29]如下:
从上面的对列看来,《毘尼母经》与《四分律》相同。只是第一项,《四分律》指“犯边罪”,是过去曾经出家,而曾犯四根本罪的;而《毘尼母经》,指所受的五戒、十戒,没有清净受持。说一切有部本,《十诵律》标十三事,而解说却仅列十二,应是译者的脱落了。(6)“先破戒”,应同于《毘尼母经》第一项。(11)“灭羯磨人”,指曾被灭摈,也就是出家而曾犯边罪的。《毘尼母经》作“不共住本不和合人”。此外,多列“年不满二十”、“自言非比丘”,但这二则,与“十三人一向不得具足戒”[30],似乎不合。依《十诵律》“受具足法”,没有“二根”,而有“畜生”(都是要被灭摈的)。说一切有部的“十三人”,应如《十诵律》所说而加“畜生”。这“十三难”或“十三事”,也是古老的传说,是严重的,要受灭摈的。在上面所列举的三类中,是属于第二类与第三类的。初期的问“遮法”,是第一类的;这可见三类的叙述,有次第成立的先后意义。第二类等集成,也应该成为“问遮”的内容,于是《四分律》就有“十遮”、“十三难”的查问了。
《僧祇律》与《根有律》所问的“遮法”,不如《四分律》那样,有“十遮”与“十三难”的分别。“受具者的种种规定”——一、二、三类集成时,《僧祇律》早就综合为“遮法”的内容[31]。全部二五事,实与《十诵律》的“遮道法”及“十三事”的综合相同,这是可以比对的。
Ⅰ1 父母听不.3 衣钵具不.4 是男子不.5 年满二十不.8 汝字何等.9 和上字谁.19汝本曾受具戒不犯四事不,不犯十三事能如法作不,本舍戒不.20非奴不.22不负人债不.23非王臣不.24不阴谋王家不.25汝无如是诸病不
Ⅱ2 求和上未.13非自出家不.21非养儿不
Ⅲ6 非是非人不.7 非是不能男不.10不坏比丘尼净行不.11非贼盗住不.12非越济人不.14不杀父不.15不杀母不.16不杀阿罗汉不.17不破僧不.18不恶心出佛身血不.19汝本曾受具戒不犯四事不
Ⅰ与《十诵律》的问“遮法”相合。Ⅲ与《十诵律》的“十三人”相合。第Ⅱ类,“求和尚未”,与《五分律》问“遮法”的“受和尚”相同。“自出家”从“贼住”中分出;私自出家而没有参与羯磨的,名“自出家”。“养儿”,据《僧祇律》[32],就是“父母不听”。在这“问遮法”中,“父母听不”与“非养儿不”并列,显然是多余的。又“是男子不”,与“非是不能男不”并列,也没有必要。《僧祇律》的审问“遮法”,有参考《十诵律》而综合的可能,应是译者的意见。《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问“障法”,从“丈夫”到“诸病”,共二六事[33]。《根本说一切有部授近圆羯磨仪范》,共三三问[34];《佛阿毘[A279]昙经.出家相品》,共为四〇问[35]。这都与《僧祇律》、《四分律》一样,综合三类中应查问的。这当然是三类次第集成以后,佛教界问“遮法”的一般情况。
Ⅱ受具时“十众现前”——和尚、羯磨师、教授师为三师、七证,和合作“白四羯磨”受具:这是上座部系各律所一致的。《僧祇律》却不是这样,和尚是不在“十众”以内的。《僧祇律》说:“和上在十人数,不名受具足”[36];这是和上不在十人数的明证。那十众中的三师是谁呢?《僧祇律》卷三〇(大正二二.四七二上)说:
“和上尼已先与求衣钵,与求众,与求二戒师,与求空静处教师:推与众僧”[37]。
弟子如要受具足,无论是比丘或比丘尼,和上(或和上尼)都应早先为弟子代求三衣钵具;并请清净众,参加受具羯磨;还要求三师,是二位戒师(在作法中,分称为戒师与羯磨师),空静处教师。《僧祇律》——大众部([A280]Mahāsāṃghika)的制度,和上不在十数,所以有两位戒师(比丘中但言“求戒师”,没有明说“二”位)。“推与众僧”,是和上将弟子交与众僧,由众僧(十众)为他受具。所以,和上是推介者;是愿意摄受教导的证明者(没有是不准受具的)。佛教界旧有这样的论诤传说,如《三论玄义》(大正四五.九上———中)说:
“上座部云:和上无戒及破戒,阇梨有戒,大众亦有戒,受戒则得——戒从大众得。大众知和上无戒,而与共受戒者,大众得突吉罗罪。……余部言:和上无戒及破戒,大众有戒,则不得戒,戒从和尚得故。因此诤论”。
《三论玄义》的旧传说:上座部戒从大众得,大众部戒从和尚得。然依《僧祇律》看来,恰好相反。和上不在十人数内,可见大众部是戒从大众得的。而上座部系,和尚为十众的主体,戒是应从和尚得的(部派分化,展转取舍,可能不一定如此)。尊上座与重大众,为释尊律制的真精神。然偏颇发展而分化起来,尊上座的,上座有领导僧伽,决定羯磨的地位,成为上座部;始终保持僧事僧决的原则,以大众的意旨为准,成为大众部:这是二部的根本分歧处。大众部的受具,和上不在十人数内,正是这一精神的表现。戒从和尚得,加深了和尚与弟子间的关系。上座部中,如铜鍱部所传的“五师相承”,都是和尚与弟子的关系。上座地位的[A281]强化,与师资传承是不能分离的。大众部也有师资的关系,然在受具时,推与僧伽(十人为法定代表),使受具者在佛法(得戒)中,直接与僧伽相贯通。和尚在不在十数,在论究这一制度的新古时,应重视《僧祇律》的独到精神!
依我研究的意见:“白四羯磨受具”,当然是在僧中的。而和尚的在不在内,起初应并无严格的规定,如《萨婆多毘尼毘婆沙论》卷一(大正二三.五〇八下)说:
“若白四羯磨受具足戒,和上不现在前,不得受戒,以僧数(十数)不满故。若僧数满,设无和尚,亦得受戒”。
《萨婆多毘尼毘婆沙论》,保存了古义,和尚是可以不在十僧以内的。白四受具,原始应以十众为主,而和尚在不在内,没有严格的规定。在重大众与尊上座的分化中,到二部分立,就形成:上座系和尚为三师之一,大众系和尚在十众以外,明显的对立起来。
受具足的时候,如和尚在三师中,任务是怎样的呢?《铜鍱律》说:和尚教示衣钵。聪明有能的,任教诫者([A282]anusāsaka),在“眼见耳不闻处”,问“障法”。聪明有能的,说“羯磨”[38]。叙述简略,不能完全明白。依《五分律》,和尚只是:“和尚应语羯磨师,长老今作羯磨;复应语教师,长老应受羯磨”[39]。而“教师”的任务极重:1.详问和尚。2.为受具者开示衣钵。3.问遮法。4.还来报告如法;教受戒者礼僧,教乞受具足(三请)[40]。羯磨师举行羯磨。《四分律》说:教授师开示衣钵;问遮难;还来报告,教受戒者礼僧,乞受具戒[41]。除羯磨师作羯磨外,和尚在戒坛上,几乎是没有事;而开示衣钵与教令乞求具足,是教授师的事,与《五分律》相同。但在说一切有部,称教诫者为“屏教师”([A283]rahonuśāsaka),也就是《僧祇律》的“空静处教师”。“教师”的任务,局限在屏处问遮难;那开示教授衣钵,教三乞受具的任务呢?《僧祇律》有“二戒师”:如再作分别,一是“羯磨师”,一是“戒师”。在受具进行中的任务,《僧祇律》是这样的[42]:
1.羯磨师────立教师(白二) 2.空静处教师──空静处问遮法 3.羯磨师────白听受具者入众中 4.戒师─────授与衣钵,教受持 5.羯磨师────白听乞受具 6.戒师─────教乞受具(三乞) 7.羯磨师──┬─白听问遮法 ├─众中问遮法 └─白四羯磨
《僧祇律》的“空静处教师”,只在空静处问遮法。在《四分律》、《五分律》中,教受持衣钵,教乞求具戒的教授师的任务,《僧祇律》由羯磨师以外的,另一位“戒师”来主持。在说一切有部中,《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教受持衣钵,是和尚的事[43](乞求具足,不明)。依《南海寄归内法传》,教弟子乞受具足,教受衣钵,都是优波驮耶(和尚)的事[44]。然在《十诵律》中,准“尼坛文”,“尼羯磨师应教授衣钵”[45];说一切有部古义,是羯磨——戒师的事,并非和尚。和尚是推介者、保证者,在受具仪轨中,可说是没有什么任务的。教持衣钵与乞受具足,由专责屏处教诫的教师兼任,是分别说系。由众中问遮法,及主持羯磨的戒师兼任的,是说一切有部。(除去和尚)由三师之一的“戒师”负责的,是大众部。和尚在与不在(只要十师满足),都没有关系。以和尚为三师之一,而在坛上一无所事,这才将教持衣钵,与乞受具戒——这份工作,由和尚来主持。《根有律》和尚主持这一任务,是后起的。而或由教师,或由戒师兼任的,表示了古代的受具仪轨,部分的任务,没有明确规定,这才在部派分化中,形成不同的受具规范。
可论究的事,是很多的。从遮难的内容,和尚的任务——两点,也多少可见受具制度的演变与分化了。综合事缘部分,主体部分,相关部分来观察,受戒犍度的古与新,是不可一概而论的。至少,《铜鍱律》的〈大犍度〉,是不能看作古形,而据此以衡量其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