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育王刻文(Dhamma-lipi)
第一类 摩崖法敕
甲 十四章法敕
第一章
在〔朕之领土〕虽任何之生物[4],不得屠杀为牺牲亦不得供为宴聚[5]。不论如何,天爱喜见王于宴聚见甚多咎过。然,天爱喜见王思惟:或某种宴聚可以,天爱喜见王之大膳寮[6],曾每日屠杀几百千之生类为羹[7]。然,今刻此法敕时,唯屠杀三生类,〔即〕二只之孔雀与一只之鹿[8]。而且其亦非恒然。而虽此等之三生类,将来应至不屠杀。
第二章
天爱喜见王领土内之到处,即周达诸王[1]、般提耶诸王、沙提耶弗多王、启罗罗弗多王、檀婆般尼王、安提瑜迦王及称为臾那王诸邻邦人[2],及安提瑜迦王邻近其他诸王〔国内〕之到处,建设喜见王之二种类的疗院[3]。即对人之疗院及对兽类之疗院。皆蓄存有效于人及有效于兽类之药草,不完备之地方不论何处,皆令输送、培植之。同此无树根[4]无果实处之各处,皆令输送、培植之。〔更于〕路〔边〕令植树木,又令掘凿多数之井泉,以供人畜之受用。
第三章
天爱喜见王诏。以灌顶过十二年[1]之年,朕如次下令,〔即〕朕领土内之任何处,诸收税官、司直官并地方长官[2],每各五年,唯为其目的,为如次法之教勒[3]应出巡按[4],及为其他事务[5]而出:“善柔顺于父母,或对朋友、知己、亲族及婆罗门、沙门[6]之善布施。能不屠杀生类。善节费用而蓄[7]”。对〔大官〕会议[8]或收税官等亦依理证与文证[9]而监察[10],此命令之。
第四章
过去几百年之长期间,唯屠杀生类、杀害有情[1],行非礼[2]于亲族,唯增长行非礼于沙门、婆罗门。然,现在依天爱喜见王法之宣行[3],若使见苍生、天宫之光景[4]、诸象、众多之火蕴及其他天上之诸形相者,不仅鼓响[5]为法鼓,或现依天爱喜见王法之教勒,过去几百年间之未曾有:如不屠杀生类、不杀害有情,对亲族礼让、对于婆罗门、沙门礼、对父母柔顺、对耆宿柔顺[6]、增长。如是既增长此等并其他种种法之宣行。而且,天爱喜见王又于将来亦应增长法之宣行。更于天爱喜见王之诸皇子诸皇孙,即至坏劫止[7]亦令增长此法之宣行。〔各自亲躬〕住于法、戒、应以法为教诲。然,为法之教诲[8]者,此即为最胜业,又无戒者即无有法之宣行,因此令此事之增长而不为损减者,此是善也。
此为〔法敕〕之目的,〔即朕之子子孙孙〕专心为此事之增长,勿为损减,令刻之。灌顶过十二年之年,天爱喜见王令刻[9]。
第五章
天爱喜见王诏。
善是难为。任何人始为善者即难为而为。是故朕既为多善。因此朕之诸皇子皇孙等以后之皇胤,至坏劫止[1],效朕如此行者,既为善事。反此或失此善事之一部分者,即为恶事。恶实易为也[2]。
过去长期之间,未曾有为法大官[3]者。是故朕过灌顶十三年之年,设立法大官。彼等〔法大官〕于一切宗派[4]之间为法之树立,为法之增长,或臾那人、柬埔寨人、犍陀罗人、罗提迦人、美提尼加人[5],或凡其他西方邻邦人之间,专心于法者[6]为利益安乐,忙碌掌事、从仆与主人[7]、婆罗门与毘舍[8]、孤独与老人,在此中专心于法者为益安乐,为无障碍[9],忙碌掌事,配与囚人之费[10],示无障碍,或若多子女,或所蛊惑,或因老衰者,对其任何者[11],为释放此,忙碌掌事。又于此婆多利弗多〔国都〕并地方之一切都市,朕之兄弟及姊妹之后宫,或有关朕其他之亲族而于一切处劳力掌事。更于法大官是否依止于人法?是否树立法?是否专心于布施而考量之。关于专心于法者,于朕领内之到处,劳力掌事。
为此法敕之目的,〔即〕令此之久住,而朕之诸皇胤,为效朕如此行而令刻之。
第六章
天爱喜见王诏。
过去长时期之间〔如何之王〕,于何时亦未曾裁断政务[1],或不听取上奏。故今朕如次命之。〔即〕朕无论食事中,于后宫、内房、在饲兽疗[2]、銮舆[3]中、或在禁苑、于任何时任何处,朕当闻上奏官[4]有关苍生政务之上奏。然者,朕无论在何处,当裁断有关苍生之政务[5]。又朕对于何等之恩赐,或对于诏敕[6]而亲自敕令,或者紧急事件[7]委任于大官之间而为其事会议[8]诤论,或发生保留[9]之时,不论于何处何时从此不能不即时奏闻于朕。朕即如此敕命。不管如何,朕〔亲躬〕于其精励,于政务之裁断[10],此若不使感〔未曾之〕满悦[11],朕思惟:此是朕增进一切世间之利益为义务而思惟故。而且此之根本是〔朕〕之精励及政务之裁断。其实,〔为〕一切世间利即为崇高事业[12]之存在。因此朕为任何之努力,其一[13]是朕为返还向有情所负〔义务〕债务[14],同时令彼等于现世之安乐,于后世[15]使达至天上。
今此法敕之目的〔即〕为此之久住,又朕使诸皇子诸皇孙并曾孙为一切世间之利益,为如此努力而刻。然者,若无最上之努力是难为。
第七章
天爱喜见王,希望一切之宗派[1]〔者〕住于一切处。希望彼等皆克己及心清净[2]。〔一般〕俗人[3]有种种之乐欲,有种种之贪欲[4],但彼等之一切行〔克己及心清净〕,或〔最少亦〕要行其一部分。〔然〕人行广大布施,若缺减克己,心清净、报恩及坚固之信心[5]者,此完全是贱人[6]。
第八章[1]
过去长期之间,诸王为娱乐而出巡行[2]。其时行狩猎[3]及其他之戏弄。然,天爱喜见王灌顶过十年而往三菩提[4]。由此而起此法之巡行。最近访问[5]沙门、婆罗门,给与布施,访问耆宿配与金钱[6],又见其地之苍生,行法之教敕,而适宜此[7]而行法之试问。尔来[8],此于天爱喜见王〔治世〕后期[9]之爱乐。
第九章
天爱喜见王诏。
苍生病之时,娶、嫁[1]之节,子女诞生之时,又于出门旅行作种种之祈愿[2]。男子[3]之困难时、并其他种种之状态,多为祈愿;妇女子[4]之困难时,多种种琐细[5]无意义之祈愿。而所为之祈愿实不得不行,不过唯得少果而已[6]。反之,行彼法之祈愿者,一切皆有大果。此中如下之事、〔即〕对奴隶及从仆与正当之待遇,尊崇恩师,节制生类,含括对沙门、婆罗门之布施[7]。此等并其之此种称为法祈愿。是故,不论父子兄弟、主人朋友、知己及至邻人[8]〔亦各〕互相说:“此是善[9],予为达成此〔法〕祈愿之目的止而行此,又达成目的之后应更行之[10]”。不论如何,为〔法愿以外〕之祈愿者,〔其果报〕是可疑的、或达成其目的,或不达成其目的,〔即如达成之〕亦不过唯对于现世而已。然,此法祈愿不拘于何时,即如现世不达成其目的,但于后世生无限之功德。
若反之,其目的于现世达成者,由此即有两种之所得。〔即〕依此法之祈愿,于现世〔达成〕其目的,于后世生无限之功德。
第十章
天爱喜见王思惟:不论名声、荣誉[1]、若朕于苍生、于现在、又于未来,由朕柔顺于法柔顺[2],若不以随顺实行法者,如何成为名声,若希求荣誉[3]、亦决不持大利。反之,天爱喜见王[4],为如下之事[5]而希得名声、荣誉:即天爱喜见王,作如何之努力,一切皆为于后世[6],总之为一,为令至几乎无危祸。而危祸者此所谓不善。虽然如此,即小身之辈[7],或由高族,抛弃一切而无最上之努力者,此即无成。特别由中高族者是难成也。
第十一章[1]
天爱喜见王诏。
法之布施,由法之亲善、法之分与、如由法之结缘[2],没有如此〔殊胜〕之布施。如中于次下之事,〔即〕对于奴隶及从仆与正当之待遇,对父母柔顺,对朋友、知己、亲族并沙门、婆罗门与布施,对生类含括不屠杀[3]。对此,不论父子兄弟、主人朋友知己、亲族乃至邻人应互相言:“此是善,人不能不行此”。人若行此者,由此法之布施,既有现世之所得,于后世亦生无限之功德。
第十二章
天爱喜见王,以布施又为种种之崇敬[1],崇敬在家者出家者[2]之一切宗派。然,天爱思惟:一于一切宗派之本质得显示增长[3],如是布施或崇敬不存在于〔世〕。此本质之增长虽由多种〔之方法而起〕,他方面,其根本是语言之制御[4],〔即〕于不当之机会,专赞扬自己之宗派[5],又不难驳他之宗派,或者于各各之机会应于稳和[6]。然,才能〔各自〕由各各之方法当崇敬他之宗派。若确实互相如是为者,不仅增长自之宗派他之宗派亦助长也。不如是为者以损自之宗派,同时亦害他之宗派。不管如何,凡对自之宗派之诚信,而念:“愿辉耀自己之宗派”,唯赞扬自己之宗派,或难驳他之宗派者,如是为却更强力地害了自己之宗派[7]。故专互为听法,为敬信此而一致和合为[8]善。然,天爱如是所希望,一于一切之宗派,应多闻其教之善[9]。故信仰各各之宗派者,不得不如下告之,〔即〕天爱思惟,如得专示一切宗派本质之增长,如此布施,或崇教不存于〔世〕。而为如是事,多为法大官、监妇大官、饲兽苑官并[10]其他一部属[11]之有司所鞅掌之事。此结果即各宗派自之增长,又有法之光辉。
第十三章
灌顶八年过后而天爱喜见王,征服迦陵迦国[1]。由其地〔捕虏〕而移送之生类,唯有十五万数[2],于其处被杀唯有十万数,或死者有几倍。由此以后,今既领迦陵迦国,天爱热心法之遵奉[3],对于法之爱慕及行法之教勒。此即天爱对征服迦陵迦国之悔谢[4]。不论如何,征服未曾征服之国者,于彼杀戮苍生、或死亡或移送,天爱对此一切感苦恼,又思虑与悲痛故。
然,天爱比此更感悲痛者,是住此之婆罗门或沙门、或其他之宗派者、或在家者、在其间对长者[5]柔顺,对父母柔顺,对恩师柔顺,对朋友、知己、同僚、亲族及奴隶、从行正当之待过,有坚固诚信者,其际蒙受灾害及杀戮,或即是别离爱者[6]也。或彼等善保全[7]自身,未曾减杀彼等之爱情,以陷朋友、知己、同僚、亲族于不幸,由此其不幸又为彼等之灾害即是。此一切人人所蒙之运命又是天爱所感悲痛之处。除臾那人之间,此等之婆罗门及沙门之部众[8]没有无住之地方,即于任何地方之人人[9],对任何之宗派,即没有无何等信仰之地方。故所领迦陵迦国时而杀苍生、死、移送之数中,虽百分之一、或千分之一,天爱对此现在亦感悲痛。
而天爱思惟:即如他人无加害于朕,但当忍耐者应忍之。故住于天爱之领内,即是林住种族,〔天爱〕亦反省而爱抚之[10]。而彼等专心自愧,更不为所刑杀,犹如来天爱之悔恨[11],尚且对于天爱有权力,以此告彼等。不论如何,天爱克己不伤害一切之有情,希望公平而柔和[12]。
然,天爱思惟、依法之胜利,此才是最上之胜利。而此胜利,天爱既再三于〔此朕之领内〕并至六百由旬[13]止,凡于诸邻邦人之间——于此有称为安提瑜迦[14]之臾那王,又越过其安提瑜迦王,有称为土罗耶王、安提奇那王、摩迦王、阿利奇修达罗王之四王,在南方可得周达诸王、般提耶诸王,以至锡兰王。如此,在此〔天爱〕王之版图于臾那人,于[A1]柬埔寨人之间的那婆加人、于那婆般提人之间的普阇人、于美提尼奇耶之间的安睹罗人、于波邻达人之间亦到处随顺天爱法之教勒[15]。更于天爱之使臣[16]未到之处,诸人闻而进行随顺于法,以实行天爱之法、制规及法之教勒,又将来亦应随顺。依如此之事,于一切处所得之胜利,不问其如何者,即于,何处皆是此喜悦为本质之胜利[17]。然,此喜悦实轻微之事而已。天爱思惟,唯关于后世者持大果也。
而此法勒,为其目的,〔即〕于一,朕之诸皇子〔乃至〕曾孙,然不思惟不得新之胜利[18],胜利虽是自然而得[19],为念宽容及刑罚之轻,更另依法之胜利才是真正之胜利而思惟故而今刻之。依此之胜利是关于现世及后世之〔利益安乐〕。人一切之爱乐以示对于法之爱乐[20]。此实是现世之同时亦是后世〔真实之利益安乐也〕[21]。
乙 别刻法敕
第一章[1]
天爱诏,告于睹沙利[2]市之都市执义官之诸大官[3](Dh)。
天爱诏。朕于沙摩婆市,告都市执义官之诸大臣如下(J)。
朕,为朕〔正确〕见一切如何之事。以专所作而履行,又希望以〔通宜〕之方法使之成就。朕思惟,关于此事,朕附于卿等之教敕者,此即最上之方法[4]。不论如何,卿等为得人人之敬爱[5],于几千生类之问鞅掌其事。
一切之人皆此朕之子[6],故朕犹如为朕之诸皇子,其一切完全同一,希望得现世并后世之利益安乐,此又对一切人人之希望。然,卿等应得及此事之范围而其力不得达到[7]。虽然唯一人之有司得达者,而此〔实〕不过一部分而已,而非达于全部。卿等虽常善行[8],但尚应注意如下事,于治民之事,常常使一入于牢狱又得苦役,其时,忽然[9]受〔命令〕使终了牢狱,而且其他甚多之人人依然受苦。如斯之时,希望卿等不得不专履中正之道[10]。人如斯由嫉垢、愤怒、不仁、轻卒、懈怠、懒惰、困备之性情[11]而不能行中正。故希望卿等:“愿此等之性情不起于予”。而此等一切之根本者,是不愤怒及不轻卒。任人有困惫疲劳者即不起于治民之事。然,于治民之事,一切行动不得前进。见如此〔高官〕必告卿等,卿等应考虑〔负王义务之〕债务当返还!此应谓:“天爱之教敕如斯如斯也[12]……有正行大灾[13]”。不论如何,不行此者,不达于天,又不得王之嘉纳[14]。若人不得为此所作者,于何处皆不使满足朕之意[15]。反之,若人正行之,卿等得达天,又返还完了负朕之债务。
而此〔法〕敕,〔一切人〕应倾听〔每〕提沙星座之日[16]。又,时时于提沙日之间,就是仅人,亦应倾听之。若为如是者,卿等即得正行。
此〔法〕为如斯之目的,〔即〕由此都市执官之大官,于任何时苍生不得无理而受障碍[17]、或无理而蒙苦役,专心于事之目的,因此令刻之。又朕为如斯之目的,〔即〕大官者,不粗暴、不狂恶[18],其所行令稳和,〔一般之有司善〕知悉此目的,以准合朕之教敕……〔为检察〕是否如是行耶?每各五年令出巡按。而宇周尼[19]亦太守皇子[20]为同一目的,以同勤务之人人……令出……巡按,而〔不出者不空〕过三年。此同多迦尸罗[21]亦〔派遣人人〕。而此等之大官[22]……出于巡按时,必常各自行为,不得疏忽,同时又〔一般之有司〕,准合王之教敕,应悉知是否如此命而为。
第二章
以天爱诏于睹沙利市,告太守皇子并诸大官(Dh)。
天爱如是诏。朕以朕之诏[1],于沙婆市告诸大官(J)。
朕,为朕〔正确之〕见一切如何之事,于一履行所作,希望又〔适宜〕之方法而成就。朕思惟,关于此事,朕附于卿等之教敕,此〔即〕最上之方法。
一切人皆是此朕之子。故朕犹如为朕之诸皇子,其一切完全希望同一得现世并后世之利益安乐[2],又对一切人而希望之。惟:未归顺之诸边疆人[3],使起念:“王对吾等是如何喜欢耶?”〔然者,应答之〕,朕对边疆人所希望唯次下之事,〔即〕于一使彼等了达:“天爱[4]是诸边疆人依于朕而无危怖[5],而起信赖朕,依朕唯得安乐,不蒙何等之苦恼。”又令了达[6]:“天爱,朕应得忍耐者,于彼等当忍一切,更于彼等依朕〔之教敕〕而行法,以至得现世并后世〔之利益安乐〕是也。”而朕为如斯之目的,〔即〕朕附于卿等之教勒,以朕之所欲,朕不动之决意及誓言[7],令卿等知之,由此〔朕为彼等所负〕债务之返还,而教敕于卿等,故卿等应行为其所作,令〔彼等对朕〕起信赖,由此于彼等了达:“天爱对吾等恰如父,而天爱如全慈自[A2]己而慈吾等,故吾等如天爱之子。”因此教敕卿等而令知朕之所欲,又凡于地方之有司[8],皆为此目的。不论如何,卿等能〔使彼等〕信赖于〔朕〕,于彼等,得彼等之现世并后世之利益安乐。若如此为者,卿等由此以得天,又完全得返还对朕所负之债务。
此〔法〕敕为如是之目的,〔即〕依此诸大官于如何之时亦令此等边疆人〔对朕而〕起信赖,更得使专心行法,因此令刻之。而此〔法〕敕于各四个月期之[9]提沙星座之日,使〔一切人〕倾听之。
又于提沙日之间,于能得之时时,即唯一人亦应使倾听之。若为如此者,卿等乃得正行。
第二类 石柱法敕
甲[1] 六章法敕
第一章
天爱喜见王诏。
灌顶过二十六年之年,朕令刻此法敕。〔惟〕!于现世及后世之〔利益安乐〕,对于法若无最上之爱慕、无上之观想、无上之敬信、无上之怖畏、无上之精勤[2]者,难得正行[3]。然,既依朕之教敕,对彼法之希求[4]及爱慕者,逐日[5]增长,又将来亦当增长。而朕之有司,不问高官、小身、中位,一切随顺于〔法〕而正行,〔如是〕堪能劝导易犯罪者[6]。又对诸边疆人,诸大官[7]亦如是行。然,依法如是之保护、依法之处理、依法之与乐、依法之〔语言〕制御者,此即〔与彼等有司之〕规制[8]。
第二章
天爱喜见王诏。
法是善也。然,法言有几何耶?〔曰〕:少漏、众善、慈愍、布施、真谛及〔三业〕清净[1]。而朕既〔对人人〕以种种方法不仅给与眼之布施[2],朕又对二足类、四足类、鸟类、水楼类[3]而作种种之利行[4]、乃至对生命不仅行供养[5],并且作其他多种之善事。
此法敕为如斯之目的,〔即〕人人如此遵行而为此之久住,朕令刻之。然,如此正行之,即为此善事。
第三章
天爱喜见王诏。
一般人言:“予如是为善事”,而〔自[A3]己〕唯常见善事:“予如斯行恶事”,某者说:“如斯是〔予有〕漏”,完全不见〔自[A4]己之〕恶。而此于单方面实难自省[1],但另方面应见如下,〔即〕:“如狂恶、不仁、愤怒、高慢、嫉垢之此等,称为导于漏[2]。〔愿〕予不为此等而灭亡[3]”。又必不能不见如次下:“〔即〕彼〔之行〕是导予于现世之〔利益安乐〕,此行又导予于后之〔安乐〕[4]”。
第四章
天爱喜见王诏。
灌顶过二十六年之年,朕令刻此法敕。朕之司直官[1],关于鞅掌几百千生类苍生之事。朕既使诸司直官有自信[2],无所怖畏而专行其所应行之行,于诸地方以维持苍生之利益与安乐,又为令得与恩惠[3],如何断讼,或处罚亦任彼等之自由裁量[4]。彼等善悉知与安乐及起苦恼[5],而专心于法之人人[6],于诸地方,使苍生为专得现世并后世之〔利益安乐〕,应以教示苍生。司直官不仅是努力奉事于朕,又同时知朕所欲之有司[7]亦应事之。而此等之有司,亦由司直官体会朕意以教示彼等[8]。不论如何,恰如人以其子女委托贤良之乳母,思考而如是信赖:“彼贤良之乳母始得安乐育予之子女”,朕如此为诸地方苍生之利益安乐,以设此等司直官。又彼等司直官无所怖畏,立自信[9]而无不安,为得行其所应行之故,朕,以断讼反处罚即任司直官等之自由裁量。实是不得不希望之处,一于司法公平,及于处罚公平而无所失。而朕之命及范围,系缚于牢狱者,对其处罚,所裁决死刑之确定[10]朕亦与三日间之思赦。〔于此间死刑囚之〕亲族,使彼等应观念其生命,或令观念不到之时[11],为〔彼等〕以所布施,又为资于后世之〔利益安乐〕应为断食。不论如何,是朕如斯之希望,即于〔恩赦〕时之终了后[12],尚且,〔其死行囚〕得后世〔之利益安乐〕。如是种种法之宣行、克己、布施之配与,增长于苍生之间。
第五章
天爱喜见王诏。
灌顶过二十六年之年,朕,次下作不得杀害生物[1],即:鹦鹉、鹙鹭、阿如那鸟、鸳鸯、鹅鸟、兰提无迦水鸟、启罗多鹤、蝙蝠、女王峰、鳖、大虾、耶达耶耶迦鱼、康迦普普达迦鱼、缩鱼、龟、豪猪、栗鼠、尸玛罗鹿、删达迦牛、奥迦宾达蜥蜴、犀、白鸠,其他不得供使用以及食用之四肢类是也[2]。
又彼牝山羊、牝羊、牝豚、怀孕、哺乳者[3],并其仔生后六个月未满者皆不得杀害。
又家鸡不得作去势。其有生物之籾壳[4]不得以火烧。不得于无益或为杀生而放火烧森林。不得以生物饲育生物。由四个月成三季之各满月之日,提沙满月之日,三日间即第十四第十五日及次之第一日,并各布萨日,必不得杀害鱼,又不得卖之。同此等之每日,住饲象林渔夫于放鱼地养不得杀害他生物之群。各半月之第八日、第十四日、第十五日、提沙日、普那瓦须日,由四个月成三季各满月之日,并祝祭日,不得把牡牛去势,又牡山羊、牡羊、牡豚或其他得去势之兽亦不得把去势。
提沙日、普那瓦须日,由四个月成三季各满月之日及此三季之半月间,不得烙印于马、牛。
灌顶过二十六年止,朕于此期间,既二十五次释放囚人[5]。
乙 第七章法敕
第七章[1]
天爱喜见王诏。
过去长期之间,诸王等人人,皆〔思惟〕希望以如何者,苍生依法增长而得增进耶?然,于苍生尚未适当[2]依法之增长而增进。对于此点,天爱喜见王如斯诏。朕起念如下:〔即〕过去长斯之间,诸王〔思惟〕希望以如何者,苍生依适当法之增长而得增进耶?但,苍生尚未适当依法增长而增进。然,以如何者苍生得遵行〔法〕耶?如何者苍生适当依法之增长而增进耶?又朕以如何依法之增长使彼等得向上耶?对于此点而天爱喜见王如斯诏。朕起念如下:〔即〕朕于苍生使听闻法之听闻,应教敕法之教敕。苍生听闻此,遵行向上,而必依法之增长而增进。为此目的,朕既令〔苍生〕听闻法之听闻[3],又对鞅掌几多苍生之事,朕之〔诸有司者如何[4]〕以法教示彼等苍生,对于更详细宣演,以命令种种法之教敕。且朕又令鞅掌几百千生类之事的诸司直官:“专心于如是教示苍生”。
天爱喜见王诏。
朕真唯深虑此〔事〕,既建甚多法柱而设诸大官,为法之〔宣说〕[5]。
天爱喜见如是诏。
朕既令于诸路〔傍〕多种植榕树,为人畜以受用其荫。又令种植庵罗树林[6],〔每〕于库沙令掘凿井泉,令设休息舍[7],更为人畜之受用,于此处彼处多作饮水处。然,对于如斯之受用〔确固不过是小事〕。不论如何,世人即既由前之诸王,或由朕依种种之兴乐法[8]而令安乐。然,朕令遵行彼法而遵行,为此目的而为。
天爱见王诏。
朕彼等之法大官,对于出家者与在家者而鞅掌有关种种好利[9]之事,更鞅掌有关一切〔宗派之〕事。即朕或〔特殊之大官〕[10]而命鞅掌关佛教僧伽之事,又其他〔之法大官〕亦同此命鞅掌有关婆罗门及邪命外道之事,又其他〔之法大官〕命鞅掌尼犍陀之事[11],又其他〔之法大官〕命鞅掌其他种种宗派之事,各〔各之法大官〕任何者〔应命鞅掌〕有关各各〔宗派〕各别之事。所以朕之诸法大官鞅此等并其他一切宗派之事。
天爱喜见如是诏。
此等并其他主要之〔有司〕鞅掌朕及朕之皇后所为有关布施之颁行[12],〔同时〕又对朕之后宫,依种种之方法,于此〔国都巴达利城〕并诸地方〔应奏闻苍生〕各各求满足之处[13]。又朕使其〔之有司〕,朕之诸皇子及其他王妃之诸王子所为,有关颁行布施而为法之敢行,为法之遵行[14]故,应令鞅掌其事。
天爱喜见王诏。
即朕实为如何之善事,凡世人亦既遵行之,又今有随顺此。由既对父母柔顺、对恩师柔顺、对耆宿礼节、对婆罗门、沙门及贫者、穷人乃至奴隶、从仆有正当之待遇等,增长〔世人之间〕,因此将来亦增长。
天爱喜见王诏。
然,朕令人人之间增进为法之增长者,然,唯依二种方法。即法之规正及静观[15]是也。然,此中彼法之规正轻,较静观更〔可增进〕。而法之规正,即朕令彼等不得杀害生物是也。其他亦朕尚多命法之规正,反之而较静观,对其有情为导于不杀生及对生类不屠杀故,令人人之间越发法之增长增进。
有关此而天爱诏[16]。此法敕是为令此之久住,于如何之处,凡石柱或石板存在之处,当令刻之。而此教敕为如斯之目的,〔即〕只要日月之耀辉,使朕之诸皇子〔乃至〕曾孙而如此效朕而遵行,〔于此〕为涣发。不论如何,如此遵行时,即得现世并后世〔之利益安乐〕。
灌顶过二十七年之年,朕令刻此法敕。
第三类 小石柱法敕
一 删至[1]法敕
……
……〔不得〕破……。比丘及比丘尼之僧伽,〔朕之〕诸皇子〔乃至〕曾孙,只要日月〔连续〕辉燿〔之间〕,以此令和合……。比丘或比丘尼而破僧伽者,皆令著白衣,不得住此精舍之处。不论如何,朕所希望,和合于一令僧伽之久住。
二 沙如那陀[1]法敕
天〔爱〕……
巴达〔利弗多〕……
虽何人亦〔不得〕破僧伽。若比丘或比丘尼而破僧伽者,皆令著白衣,不得住精舍之处。如此,此教敕不得不告知比丘僧伽并比丘尼僧伽[2]。
天爱如斯诏。
此同腾本一通保存于公所[3]应置于卿等〔大官〕之手处,同时,同腾本一通保存于诸优婆塞之手。为得确信[4]此等之优婆塞于奉此教敕〔之趣旨之僧伽〕,每度诣布萨[5],又必不仅每度诣布萨,各大官亦必对此教敕得为确信,又为有所知而往布萨。
更卿等所管之地方[6]内于任何处,卿等准合此教敕之文,〔破僧伽之比丘比丘尼〕令离去〔三衣〕[7]。同此即于城塞之边境地方之到处一切准合此〔教敕之〕文[8],〔破僧伽者〕应令离去〔三衣〕。
第四类 小摩崖法敕
甲
一
B 天爱如是诏。
朕明白在释迦信者优婆塞[1]之间二年有余。然,尚无热心精勤。反之,朕近于僧伽[2]而热心精勤之间有一年余[3]。其间,于阎浮提[4]无与诸天交往之人人[5],今亦与诸天交往。此实对于精勤之结果,然,如此必非唯依大身[6]所能得达,假令小身而有精勤者,却能得到天广大〔之果〕。
而此教敕为如是目的,〔即〕无论小身、高族[7],若俱精勤,又诸邻邦人亦知悉,为得专精勤之久住而使涣发。不论如何,〔如是〕增长、广大增长此事,即最少亦应一培半之增进。
C 此事,每有机会,令刻此于山。又于〔朕之领土内〕在何处有石柱者,此即令刻于石柱。
D[8] 更于卿等所管地方之内,于任何处卿等准合此〔教敕〕文,〔破僧伽者〕令离去三衣。
二
B 天爱阿育[1]之〔教敕〕。
朕为佛陀释迦信者[2]之间已二年半(有余),而热心近于僧伽之间(一年)有余。曾于阎浮提〔人人与〕诸天交往,但今亦有交往者[3]。此事虽由小身,若专心于法者即能得达此。故不得如斯看人,〔即〕此唯高族能达到,却不论小身或高族俱不能不戒告如下:汝等若如是为者,此事即繁荣[4]久住,如是应增进一倍半[5]。
三
A[1] 由斯瓦那奇利,以太守皇子及诸大官之语,于伊尸罗之诸大官,祈其健康,且告如下。
B 天爱[2]敕。
朕为优婆塞之间二年半有余。然,尚不热心精勤又一年间[3]。反之,朕近僧伽而热心增勤之间一年有余,此间于阎浮提无与诸天交往而人人至与诸天交往。此是对精勤之结果。然,如此,此非唯大身[4]者必得达,假令小身者若努力[5]精勤者,却可得到广大天〔之果〕。
故为教敕之目的,〔即〕如何者,不论小身及大身俱精勤〔而精勤〕!又朕诸邻邦人亦悉知此,而为〔示〕此精勤之久住而教示之。〔如是〕实此事增长、又广大增长,最少亦应增进一倍半[6]。
此教敕令离三衣,朕以涣发此。〔使离三衣者为〕一百五十六〔日〕。
F 天爱更如是诏。
于父母应柔顺。于恩师亦应如此。于生类当确固[7]。应语真谛。一切不得不行此等之功德。同此,弟子应尊崇其轨范师[8]。又对亲族应适当[9]。此即由古〔法之〕本质[10],又此亦导于长寿[11]。……如此,此即天爱之教法[12]。人应常如此为。……
刻者羌吧达[13]刻之
乙
附录
十车王[1]刻文
一 那迦如周尼丘第一洞院
天爱十车灌顶之后,只要日月光辉,〔此〕瓦喜耶加洞院,给与大德邪外道众雨期之住处。
二 那迦如周尼丘第二洞院
天爱十车灌顶之后,只要日月光辉,〔此〕五毘加洞院,给与大德邪外道众雨期之住处。
三 那迦如周尼丘第三洞院
天爱十车灌顶之后,只要日月光辉,〔此〕瓦达提加洞院,给与大德邪外道众雨期之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