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受三法之释
一〇七七
于受三法是三受。言色、涅槃者此等法是不可得。是故,说“缘一蕴而二蕴”等。言“于结生刹那,乐受相应者”[1]是对有因结生而述。
一〇七八
然而,言苦受是于结生不可得之意义即于第二分不说结生。
一〇七九
于第三分,“于结生刹那”者[2]是对有因结生而说。于此处余及由此以外其他诸缘,则全部恰如本文,归为三分而说。是故,称为“于因三。……乃至……不去三。”
一〇八七
然,于缘之结合,有因之异熟苦受是非有故,于因根论法,称为“异熟二”。于增上〔缘〕等之结合,于异熟亦唯二问。何故耶?增上静虑〔及〕道即与异熟苦受皆非有故。又,又于某〔诸〕缘之结合,于异熟则可得二分,于与异熟之结合于彼等〔诸缘〕,亦唯〔得二问〕。
一〇九二
于逆答数之非前生缘,则无色及结生者无苦受故,而出二分。于非不相[P.653]应缘,无色亦无苦受故,亦唯二而已,然,一切非色法所摄之俱生等诸缘,于此逆分则缺。何故耶?与受相应之法,由与受相应无俱生等则不生,然而无后生亦生故。
一一〇七
然,于缘根结合,“非前生一”者,是指于无色与结生之无因不苦不乐受相应[1]而言。言“非业二”者,是对无因唯作相应思而说[2]。其理由是乐受〔又〕缘与不苦不乐受相应之诸法而彼等〔乐又与不苦不乐〕受相应之无因唯作思生起。于“从非因缘与非业缘与非异熟一”者亦与此同一理趣。“非不相应一”者是对无色向转而说。依此方法,全部组合之〔答〕数应了知。
一一二五
于顺逆,则唯〔于逆〕所得之缘为逆而存在。
一一二七
于逆顺,是摄一切非色法之俱生等唯顺之存在而逆是不〔存在〕。又,于无因心生起,无增上之意义,增上缘为顺则不存在。又,于相缘分等,后生是完全其意义不可得而阙如。又,于此处之所有者,作为顺而可得,作逆者亦可得是互相交换而结合。彼等以三、二、一之分种别者三。彼等全部之状态应如是考察。然而所有于相缘分所说者,于俱生分等之注释方法亦同此。
[P.654]一一四〇
又,于问分,“依相应之〔四〕蕴”者,是依与其相应之诸蕴,或彼等之自因,或乐受等。
一一四四
“后悔”者是先于布施等,则“何故我作之耶?我之损失,宁不为耶!”如是而后悔。又,于静虑时,则“我静虑已断,[A1]呜呼!我与大众〔相同〕哉!”如是而后悔。
一一四六
“生痴”者是唯指与瞋相应之痴。同“缘痴”者是唯指相应之痴。
一一五八
“乐受相应[1]之有分是依不苦不乐受相应[2]之有分”者是称彼所缘之末后有分乃对应根本有分。“依出起”者是或依彼所缘,或依有分。其理由是随顺此两者由善不善证用而出起故,而言出起。“唯作依出起”者,于此处亦同理趣。“果依出起”者,果心是依有分。所以名为由有分之果而出。
一一五九
“苦受相应之〔四〕蕴”,是忧相应不善之〔四〕蕴。
一一六〇
“依不苦不乐受相应之出起”,是依彼所缘之客来有分[-1],或依舍相应之根本有分。然而若根本有分为快俱行者之时,彼所缘乃无生起之理由,于证明之所缘以外之所缘而不苦不乐受之不善异熟生[2]。彼等亦由证用而出故,称为出起。
[P.655]一一六五
于俱生缘等之广说,其意义完全明了。因此,依上所述之理趣而不了知者无丝毫之存在,是故应善考察之。
一一九二
今于各各之缘得诸分全加归纳依数而表示,称为“于因三”等。此中,凡三应知是单纯之三句。“所缘九”者,是以一为终。“增上五”者,是依俱生增上而不相杂者三;及所缘增上之乐相应为乐相应;不苦不乐相应者是不苦不乐相应;彼等二者不可为算;而乐相应是依不苦不乐,不苦不乐相应是依乐,以上此等二者应计算,如是为五。“无间、等无间七”者,是乐二,苦亦二,不苦不乐三,以上如为七。“亲依止九”者,乐相应依乐相应之三亲依止缘,苦相应唯依本性亲依止缘,舍相应依三;苦相应依苦相应之无间、本性亲依止缘,乐相应依本性亲依止缘,不苦不乐相应依二种;不苦不乐相应者依不苦不乐相应之三;依乐相应亦然,依苦相应之无间、本性,以上如是为九。然,若于此处以缘分别者,本性亲依止缘者九,无间亲依止缘者七,所缘亲依止者四,以上二十一亲依止缘。
[P.656]然于此处断除前生后生。其理由是,前生或后生是非色法不依非色法之缘为缘。“业八”者,是乐相应依乐相应之二种,苦相应唯依异刹那,余之〔依不苦不乐〕亦然;苦相应依苦相应之二种,依乐相应者无,余之唯异刹那而已。不若不乐受相应依不苦不乐受相应之二种,余〔二者〕唯依异刹那,以上如是为八。然若此处以缘分别者,异刹那者八,俱生者三,以上十一种业缘。又如前生、后生,不相应缘亦于此处断除。其理由是,非色法不依非色法之不相应缘为缘之故。“无有、去七”者是全等于无间、等无间缘。如是,于此处之三、五、七、八、九以上〔答〕数之种别者五。
一一九三
于依此等缘之结合,于〔答〕数少之结合者,除超过及不可得而外,其〔答〕数应知之。以因共所缘缘者不可得。无间等亦然。“增上二”者是除苦句其余之二。其理由是,以苦相应之因不名为增上。是故,彼等除不可得之意义。虽于其余之二亦同此理趣。于以上因根,为二、三以上〔答〕数之种别唯二。
[P.657]一一九四
依彼等说六种组合。彼等之中最初是对非异熟智不相应无增上法而述。第二同是对彼等异熟者;第三、第四同是对彼等之智相应〔法〕;第五是对非异熟之有增上无痴;第六是对异熟有增上无痴而〔说〕。或最初是对一切之因;第二是对一切之异熟因;第三是对一切之无痴因;第四是对一切之异熟无痴因;第五是对一切有增上无痴;第六是对一切有增上异熟无痴而〔说〕。
一一九五
于所缘根“增上四”者,是依所缘增上而乐者依乐、依不苦不乐;不苦不乐者依不苦不乐、依乐,以上如是者四。于亲依止缘亦依所缘亲依止说为四。然组合者于此处唯一。
一一九六
于增上根等亦依前所述同理趣,凡得与非得者善考察而互相组合之〔答〕数应了知。
一二一九
于逆论者,于善三法之说同理趣,抽出为顺之诸缘、依其处所〔答〕分为逆数“非因九”者,于一切诸缘为九分说示。其等以由一为根,以一为终为九答,“乐受相应法是依乐受相应法之非因缘为缘,〔曰〕由乐受相应心而布施”等之论法,应是本文抽出而说。
一二二九
然于此处缘组合,“从非因缘……乃至……非亲依止八”者,是应知为异刹那业缘。因微力业是不依异熟之亲依止,然唯依异刹那业缘为缘。于此处之余与顺逆、[P.658]逆顺之各各缘之组合,依得分同前所述之方法计算而得,是故不广说。
第三 异熟三法之释
一二三八
于异熟三法之“缘异熟法而异熟法者从因缘生”,是于因缘之十三〔答〕分所说,且纳彼等而示依答数,〔一二六四〕言“于因十三”。于“所缘五”等亦同此理趣。如是,于此处为十三、五、九、七、三、二,〔答〕数之种别者六。于彼等之缘组合,是依前所述理趣之〔答〕数应了知。
一二六八
于逆之“缘异熟法而异熟法从非因缘生”者,是于因缘之十〔答〕分所说,且纳彼等而示依其〔答〕数,〔一三〇〇〕说“于非因十”。于“非所缘五”等亦同此理趣。如是,于此处为十、五、十三、十二、二、一、九、三,其〔答〕数之种别者八。于彼等缘之组合,依同前所述之一理趣而应详知其〔答〕数。然本文被略之。然随此等所得〔答〕数之种别,其互相组合之顺逆及逆顺〔答数〕应了知。
俱生分与此同一理趣。缘依分、依止分、相杂分、相应分者乃如本文所决定。
[P.659]一三五七
于问分之“善、不善己灭之时”者,是依此观而转之善与依偏贪等而转之不善等已灭之时。言“异熟即彼所缘性生”者,是欲界系异熟即彼所缘性生。因凡观证用与疑、掉举终了,而论无彼所缘者,是依此出处而应掩饰。
一三五八
“空无边处善是依识无边处唯作之所缘缘为缘”者是已得阿罗汉果,且于逆是对前未等至之等至而等至如是说。依此方法而于一切之答,且善考察本文,应知其意义。
一四〇五
于“因七、所缘九、增上十”等,亦依俱生增上、所缘增上、俱生依止、前生依止、无间亲依止、所缘亲依止、本性亲依止、俱生不相应、前生后生不相应,按各各之状态应得诸答,如是此时应如其等至而全辨察。
同于逆等,依顺而抽出〔答〕分,由顺所得之逆〔答〕分,互相结合彼缘,于顺逆与逆顺单纯〔之因根等〕及依互相结合而起因根等得〔答〕分数之所得,非所得者为非得,以上全依前所述之同理趣而应知。如于此处,由此而后之二法三法者亦如是。
[P.660]其理由是为发趣论本文乃无边无量。若其意义顺句而释者,则极长寿者之寿命亦尚且不足,然而若不释其一部分,其余依论法所示亦不能知其意义。是故由此而后唯此且不说,余之三法二法,于前未曾说之种类故,唯不可不说者我应说之。然我不说而进者乃信本文之理趣而应理解。
第四 已取三法之释
一五二九
于已取所取三法之问分,“所依是依已取所取〔四〕蕴之前生缘为缘”者是指转依而说,于结生,彼不依前生。
一五六〇
“已取所取之段食是依已取所取身之食缘为缘”者,此处名为已取所取之段食,是入业等起诸色中之营养。“依已取所取之身”,实是依业等起色身之食缘为缘。恰如色命根依诸业果色之扶养支持为缘,不依不能生。然依蛇咽蛙等之等身,言其生蛙身中之营养依食缘为缘,此皆不可取。因为生身中之营养者不依他身之食缘性为缘。
[P.661]一五六一
“依为非已取所取之身者”即是于此时尚且亦依能生而有所得。
一五六二
言“依已取所取与非已取所取之〔身〕”者于此时对一方依于支持,对他方依于能生,或者两者皆唯依支持而言。然而二食乃一同为缘时,唯依支持而不依能生。
其余者于此处唯本文善观察而理解之。
第五 残余三法之释
一六六〇
于已染能染三法,于全依善三法所说之理趣而应理解。
一七五
于寻三法,“如业生智之净治”者,是天眼净治乃依彼等生起之净治(预习)。然指已生之复习时之净治而如是说。
余于此处,则如本文所决定。
五一七
于善三法,“乐俱行之有分是依舍俱行之有分之无间缘为缘”,是对彼所缘有分〔与〕根本有分而说。余于此处全依本文而应理解。
六六九
于见三法,“见所断之贪生”等,见所断乃生于异生,修所断乃〔生〕于预流,如是于上上,于下下乃不生应了知。尚且见所断法不依修所断法之一缘为缘。
余于此处则依本文之顺于善三法所说相而应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