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比量品第二
比二类。
为自,((一四)九)三相因观义。[1]
由下所说三相之因观所比义,是谓为自比量。此复,
果如前。
如前现量依二种分别相以说量果,今此亦尔。若彼二量俱有分别相者,其异云何?
彼二 境及体不似。
现比二量所缘境界各异,其相别故。自体亦异。于此比量分别境体二事者,
非自相所显,异取故。
现比二量如其自体,所取各异。/若现量境为声所诠而成所比,亦见比量得转现境如触由色知耶?此不得尔,现量所转者皆非比量境。何以故?
((一五)八九)彼余。
云彼余者,但以前所见色为因而比所触。是则彼色离现量相,别由所触共法以成比量,不可说为现量所作差别,故无二量一和合境。/若现量无言说者,即见等境说名见等,当复云何?此无有碍。
见等门所显,皆非诠自相。
以见闻觉知相门而诠诸义,应知即非自相。如是眼识所见境界,亦由意识分别为青,乃立青名。此复,
以名知异诠,是意识二相。
眼识所受离非青等境,意识亦得而施言诠,此即意识二相,所谓非自相所显者。故义自体是现量境,意诠共相则比量境。[2]三相因者谓何?今文当说。
所比彼类有,彼无处则无。[3]
所比(宗)者,法所差别之有法。((一六)九一)此有法中依于共相,从现或比见有彼法。又所比同类(同品)中亦由共相或全或分见有彼法。何以不定?说唯同类有,不说同类唯有故。更求决定,说彼无处无。彼无处(异品)者,谓非所比之余,亦非所比相违。所立中有,彼类中有,彼无处无,是因三相,由以分别有因之法。即以是故得说彼为智耶?不尔。云何?
此是成智者。
如何得成?
((一七)九二)作能知力故。
此谓三相因作能知增上力故。彼观待分别自体,说为分别之因,亦如作者无待不成。即由所说三相因中,
各相及互二,义准成非因。
以各自相成非因者,谓所比有中,彼同类无,彼无处有。彼同类有中.所比是无,无处是有。又无处无中,所比是无,彼类亦无。以互具二成非因者,谓所比有中,同类是无,无处是有。又所比有中,彼无处无,同类亦无。又彼同类有中,彼无处无。所比亦无。即从是等成六似因,义准可知。如说,
声常,所作故,碍故,非量故,无碍故,闻故。无常,眼见故。
此中,
或说比余法,以因不乱故。[4]
或有说言,以烟为因,得知与彼相应之火,非相应地,是故烟所比者唯余法火。
或说比相属,二者并成故。
余复说言,宗中火地二者世间共知,无容比度,但二相属为烟所比。且难初记,
若法已成因,因复何所比。
余法火中烟已可得,今举烟因,更复比何。
又何故不许 所比是有法。
火与彼地相应,由烟可得,火为所比,彼地何故不许如火亦为所比。又难后计,
相属无二法。
云相属者,如云有烟处乃有火,此则可尔,无有与火或烟二法为相系者。
复应成六啭。
又说相属,有所属者为火,应成第六啭声,谓彼之火。/今云彼处有火是第一啭,若以为相属者,
不说。
如是未说与自相属者何,不成所比。/若复,
依义故,
谓说彼有火言以义准知相属者,前举方便亦不能比。
与因不相应。
此不能显与因相应不离故。如烟与地非定相应而成所比。今说相属何不亦尔。安立有异故。何者?
以因法决定,余处能显示,有此即可知 有法成就彼。
若于余处见火与烟曾不相离,次于余境惟见烟时,亦得说彼有火,如是成就彼处与火相应。不尔,所立地烟皆各各别,如何可成。此依共相而说有烟则有火故,以是因法得于余处显示决定。非唯法为所立,亦非相属。
因所显示法,审察复有余。
若因于法见决定者,与法相应有法亦成。此中,
((一八)九四)一义有多法,因非悉分别,唯定相属者,简别余得知。
如火有热焰等差别,非悉有烟所解,以不定故。唯就彼相属者说,即诸实德等为火所必具者。此唯由非实德等简别得成,如是不见非火一切法故,得成为火。
由德香好香、彼殊胜如次 简别非实等,了知优昙华。[5]
此中由德简别非实非业,香简余德,好简余香,乃至殊胜简余非优昙华,由以各各简别能知。不尔,
若因如所见 方成能立者,应不知一切,或一切皆知。
譬如于火见烟,后时欲如彼转乃得分别者,此决不成,亦如一切非火诸法后时不可得故。或火所有光焰等差别法一切能知,然今但以共相简别非火而得了别。以是当知能立门中所见相者皆非差别自相。
无有共相故,不成所余法。不见多依故,无异,亦非一。
且火法外无有具彼火共相者,故不成余法。又非见依一切故,无有二性相共。但以相似而说,转一所依,亦转一切,实是多法。如是当知所比者唯有少分。
((一九)九五)由此少分理,即彼诸多法,亦不越所相 能分别,非余
谓烟亦唯烟性焰性等分,不越于火定相随逐,得成分别。其实性等则非,以违越不定故。复说颂言,
定随所相者 是因所了别,非诸差别法,于彼不定故。
非因相属义 悉了别所相,亦见不定故,唯差别能知。[6]
为自比量及为他比量。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