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尊法师译“释量论”序
佛家因明自弥勒、无著等菩萨之瑜伽宗兴,渐成专门之学。与内明并立,相辅相成,辨析日精。其时约始公元四、五世纪之交,前此汉土无闻焉。世亲菩萨继踵前修而作“论轨”、“论式”;西藏译有“解释道理论”,汉土译有〈如实论反质难品〉,并题为世亲作;与元魏所译传为龙树菩萨之“方便心论”(西元四七二年出),同属因明古学。虽桢干已立,而枝叶尚疏,当诸家竞立之秋,异学争长之际,尚不足以适应无穷,从容中道也。迨乎陈那,匡正颓纲,广造八论,揭橥“量”(Pramlna)义,以为宗极。其“集量论”则荟萃群说,斥邪显正;“理门论”则广明立破,宣畅真宗:微言纷论,精义络绎,佛家因明,赖以确立,诚一代绝作也。“理门论”玄奘法师译之,辅以天主“入正理论”,及门诸贤敷陈发挥,蔚为专科。“集量论”则义净三藏译之,然译本旋佚,后世无传焉。
陈那菩萨的弟子有护法及自在军,前者传唯识而后者传因明。法称论师者,出生南天竺婆罗门族,甫逾志学,精娴外论,不慊师承,转求真宗,皈依释门,失姓无悔。遂负笈中天,参礼护法,从受近圆,具足德相。复依自在军学“集量论”,闻法一遍,见与师齐,再览之后,解等陈那,三复论义,慧超先贤。遂从师嘱,覃思作论,妙辩如流,世传七支,金声玉振,厥维“释量”(Pramjna-vjrtika)。文有四品,一四五四颂半,其中“成量”一品即达二八五颂半。释“成量”义而以佛为量真(Pramjna-bhūta),盖欲以“量”统摄释尊一代教法,扫玄言之纷纭,辟实证之经路。即“现比”以求真,融“言思”于一味,为说之精,叹观止矣。斯诚佛教思想发展史中之随珠和璧也。晚年独取“为自比量”一品自为训释,盖以心之官则思,思正则义明,而神智通焉,新理出焉。数百年来,科技发明,日新月异,正以“概念本性之研究”(恩 斯语)成为极深研究之轨躅耳。释尊而后,独法称得与龙树、提婆,无著、世亲、陈那诸贤比肩,并称为六庄严,而为印土显乘殿军大师,非无故也。然其孤明独映,迥出时流,曲高和寡,知音罕遇。论文既成,见讥当世,作颂明志,抚卷太息,智士无偶,千古同慨。
法称之说,汉土无闻,西藏后宏期始,渐有译传。丹珠藏中所收印土后世疏记,约四百卷。释文、阐义、明教三派,各有专籍。其后宗喀巴大师二大弟子,克主结与贾曹杰并擅因明,盖分主释文、阐义两派也。二师并有述作。后世特以僧成大师之释深入浅出,义理明备,奉为治斯学之圭泉,讽诵研习,更数百载不替。法尊法师早岁耽道,抗心希古,入藏求法,学穷阃奥。译业之富,近世罕俦。宏法之志,老而弥笃。庆法教之重兴,欣四化之在望,用奋彩笔,传兹绝学,大愿卓行,诚足以继古德而励来兹。书成,凡二十余万言,佛典中之巨著也。窃念法称之学结印土大乘之终,而阳春白雪,汉土绝响,高山景行,徒传名字。法师此译,补三藏之缺文,饫承学之渴望,诵习可遵,研究可据,斯学光显,实利赖之。谓为继往开来之作,谁曰不宜。辛酉之冬,余时于役外地,适法师化缘已毕,遽升兜率。佛教界同仁拟将遗著付梓,用广宏通,嘱为作序。不慧如余,何足以宣妙论之精微,赞法师之德业?谨略叙源流,以志仰止云尔。至于词旨之流美,义理之宏富,则法师之文具在,阅者展卷即知,无待浅学𫌨缕也。谨序。
时辛酉佛成道日末学郭元兴谨序
序
“释量论”,是公元七世纪印度因明学家法称论师的一部量理论著。据藏语系所传法称论师的量理著作共有七部,他继承了因明学大师陈那菩萨的学说,并有所发展。
法称论师的七部量理论著,一般称为因明七论,即(一)释量论,(二)定量论,(三)正理滴论,(四)因滴论,(五)观相属论,(六)成他相续论,(七)诤正理论。前三部为体,如人之躯体,解释陈那“集量论”的六门要义。后四部侧重解释“集量论”部分之义。如“因滴论”,侧重解释比量之量式因义;“观相属论”,侧重解释比量之量式各概念的关系、和合义及过类;“成他相续论”,侧重论证他人之心理以成立唯识的道理;“诤正理论”,侧重解释为他比量。合称为七部释论。并有天慧等所作若干注释,迄今较完整地保存于藏文“丹珠尔”(论藏)之中。
“释量论”,为七部释论的广论。在公元十四世纪,宗喀巴大师在西藏创立了佛教格鲁派僧侣学制之后,以拉萨格鲁派(俗称黄教)三大寺(甘丹、哲蚌、色拉)为中心的显教寺院,都把“释量论”列为必修科目。宗喀巴大师的弟子如贾曹.达玛仁钦(有译为“盛宝”),克主.格蕾贝桑(有译为“善贤”),根敦珠巴(有译为“僧成”)等,皆为“释量论”作有注释。他们认为“释量论”是研究法相,抉择正见所必须研读的论典,阐明了推理论证和衡量辩论正确与否所必须依据的思维规律。
“释量论”,原为对陈那“集量论”的释论。他把“集量论”的六门(实为六品,即现量品,为自比量品,为他比量品,观喻似喻品,观遮诠品,观过类品)摄为四品,即为自比量品(自义比量),成立量士夫品(成量),现量品,为他比量品(他义比量)。
法称对“为自比量品”,自己作了注释。他认为分辨义理的是非,须赖于比量智,方能消弭邪智,最终获得明辨是非的理智。而比量智必须依靠正确的因,才能对所衡量的义理得到正确的了解。他开宗以“宗法由彼因所遍,具此正因有三种,无则不生唯限此,似因则与此相违”一颂,概括叙述了正因的性相、数目,及其理据,并包括了与三相相违的似因。他的理论关键,在于扼要提出因和宗所具有的有法和法的遍及关系,更指出具备此种遍及关系的唯有果因、自性因与不可得因(此译名尚待斟酌)三种类型。由此所谓遍及关系,不外依据客观的因果关系和自性关系,建立对事理的表诠或遮诠。这是立量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亦即因所必须具备的三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法称又简约为宗法,随遍,反遍的基础所在。据此,他认为没有别立喻支的必要。而检查因相的正确与否,以同品有异品有,同品有异品无,同品无异品有,同品无异品无四句料简即足。代替了九句因。凡此都是陈那“集量论”中,或引而未发,或发而未尽,含有批评意味的独到之处,绝非只限于解释原文而已。
在“成立量士夫品”中,法称引“集量论”颂说:“归敬为量利诸趣,示现善逝救护者,悲愍邪分别众生,如实宣说成量理。”前两句颂文,摄为五义:谓成为量、利诸趣、示现、善逝、救护者。其中“成为量”为抉择之差别事,其余四义为抉择之差别法。此依与颂文所叙次序相顺而言,为流转门;与其次序相逆而言,为还灭门。何以要从此二门论述呢?一方面为了论证成为“量士夫”的一切智者,是遵行一定的方法逐步串习而成,以驳敌论者认为一切智为无因生;另一方面论证有由因所生之一切智,是因为见到果位自利利他圆满,这就是先从流转门论述的道理。又为遮止故,从还灭门论证,以大悲心为成立“量士夫”的道理,推知以菩提心及加行圆满证无我智慧,串习利他之行,乃为主要行为,从而又显示了必须修持布施等六度。总而言之,从流转门的论述,旨在使人明了示现(佛),从何道修习而至。从还灭门的论述,旨在使人明了最初抉择四谛道理,方能证得功德圆满。如是从因圆满到果圆满,即自利利他皆圆满者,才产生成为量之薄伽梵,也才是真正的“量士夫”。对此作反复的论证,其目的在于建立有前生后世的轮回说,这是“释量论”所要成立的核心命题。在这品中,法称还对印度顺世派等认为没有业果相续的说法,用较多的立破量式进行了批驳,以建立佛为量士夫。
在“现量品”中,论述“量”必须是新生,非虚诳的认识。因为由它所认识的事物,唯有自相与共相,所以决定量也只有现量和比量。现量,即现见的认识;比量,即推理比度的认识。因为以自相为所现境之量,必是现量;以共相为所现境之量,必是比量。既离分别又非错乱之智,才可以叫做现量。这分为根现量、意现量、自证现量、瑜伽现量四种。
在“为他比量品”中,旨在阐述所立量式之所以成为“真”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似“宗、因、喻”所犯过类。简言之,“为自比量品”所论述的主要内容,为具三相的因,从而理解所立法。而“为他比量品”所抉择的主要内容,为能立语,即通过立量形式,使人对立破得到正确的理解。
藏文文献中,关于“释量论”,尚有较重要的著作。如法称的“释量论”第一品自注,天慧对“释量论”的后三品释等,以及西藏学者的不少注释,应当全部译出,始能穷源竟委窥其全豹。再据以对逻辑学作比较研究,实属重要的一项佛学研究工作。
本书译者法尊法师,萃其一生精力,贡献于汉藏佛典传译工作。在垂暮衰病之日,犹能初步完成“释量论”这一巨大著作的译述,这种献力于佛教的精神,是值得钦佩与学习的。在法师译传这一著作的同时,我适担任“藏汉大词典”因明部分的编译工作,每遇审名定义盘根错节之处,时想有机会能与之商榷。没有想到,在我前往参加大会的前夕,法师遽尔圆寂,未及最后谒见。承佛教界同仁嘱为本书作序。浅学如我,愧何敢当。勉就管见所及,撮述本书梗概,作为读者研索的引线,藉志对译者尊公的悼念之忱。
民国七十年(一九八一年)元月 杨化群谨序
引言
“释量论”是法称论师为解释陈那菩萨之“集量论”而造之义疏也。内容分为四品:第一、自义比量品,解释立论者自身引生比量智必要条件(正因等)。第二、成量品,解释“集量论”的归敬颂义,成立如来为世间之定量。第三、现量品,现量乃比量所依止之基础,本品广释现量之定义、差别及似现量等。第四、他义比量品,广释能立因等之得失,阐明使他人引生比量智之方便。本论总集因明理论之大成,为世间各国研习因明学之范本。在我国藏族佛教中已宏传数百年,为学习教理必读之书,而汉地佛徒尚无所知。余不揣驽钝,兹将原文译出,并依僧成大师之大疏,摘译编成一部略解,其于汉族研究因明学者或略有所裨益焉。
民国六十九年(一九八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尊记
附注
本论翻译始于民国六十七年(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动笔,至同年十二月间因病停止。
又于民国六十八年(一九七九年)十月十四日续译,至民国六十九年(一九八〇年)二月十九日方译毕。前后共经八月有余。
法尊附记
释量论略解 科判目录
卷第一
甲一 解论题义 一甲二 译时礼赞 一甲三 论文义 一 乙一 造论之支分 一 丙一 供赞 一 丙二 立誓造论 二 乙二 有支分之论 二 丙一 释通达所量之能量自性 二 丁一 明不现见义之自义品 二 戊一 建立总体 二 戊二 广释支分 四 己一 释三正因 四 庚一 果法因 四 庚二 自性因 四 庚三 不可得因 四 辛一 不现见不可得因 四 辛二 可现见不可得因 五 壬一 体性 五 壬二 差别 五 壬三 断诤 六 己二 于定词断诤 六 庚一 断依前后之诤 六 庚二 断依同时之诤 七 己三 释逆品似因 七 己四 广释无则不生 八 庚一 略标 八 辛一 破他宗 八 壬一 破自部自教相违 八 癸一 明有系属 八 癸二 说违自教 九 壬二 明共同现量违害 十一 壬三 破他部自许相违 十一 辛二 立自宗 十一 壬一 表因之遍相有待于系属 十一 癸一 正说 十一 癸二 于喻上显示系属 十二 癸三 知系属之胜利 十二 壬二 遮因之遍相有待于系属 十三 辛三 总结 十四 庚二 广释 十四 辛一 决定表因之系属 十四 壬一 别释 十四 癸一 决定果因之系属 十四 癸二 决定自性因之系属 十五 子一 自性因之理 十五 丑一 明因法同体系属 十五 丑二 断诤,成立遗余 十六 寅一 标 十六 寅二 释 十六 卯一 广释有之遗余 十六 辰一 破声与分别为表诠 十六 巳一 后心应无用 十六 午一 所别事决定之后,后心应无用 十七 午二 能别法决定之后,后心应无用 十八 巳二 声觉应成异门 十九 巳三 破彼释难 十九 辰二 明由遮相转(明为遮诠) 二一 巳一 断返遮与总别相等之诤 二一 午一 说遣除者无过 二一 午二 表相转者有过 二三 午三 声随欲转应理 二三 巳二 明遗余之总 二四 午一 境总之理 二四 未一 世俗谛之世俗训释 二四 未二 成立分别所现为于意乐为谛 二四 未三 明彼执错乱 二五 午二 现彼之觉如何转 二六 未一 标 二六 未二 释 二六 申一 总与共依之名言转 二六 申二 转之原因 二七 申三 作彼建立之所为 二八 未三 结 二九 巳三 明立名之境 三〇 午一 破 三〇 午二 立 三〇 午三 断诤 三一 未一 破不能知多 三一 未二 破总执从总生 三二 申一 破总执从唯总生 三二 申二 破从总助之别生 三二 申三 破从别助之总生 三三 酉一 出过 三三 酉二 破救 三三 未三 总声于义无欺 三四 辰三 于彼转(诠)相断诤 三五 巳一 断了达互依之诤 三五 午一 诤 三五 午二 答 三五 未一 以相同破 三五 未二 明自无过 三六 巳二 断遮诠不遍于声之诤 三七 午一 断遮诠不遍于别声 三七 午二 断遮诠不遍于遗余之声 三七 未一 明声之境 三七 未二 显彼是论师意趣 三八 未三 解释教义 三八 巳三 断后有境无用之诤 三九 午一 明前后有境行境各异 三九 午二 自他建立应不应理之差别 三九 未一 总与共所依应不应理之差别 三九 未二 立名应不应理之差别 四一 申一 自宗应理 四一 申二 他派不应理 四二 酉一 叙计 四二 酉二 破执 四二 戌一 破常事总住 四二 亥一 标 四二 亥二 释 四二 干一 破依 四二 干二 破显 四三 戌二 破无分总住 四四 亥一 总破 四四 亥二 别破 四四 干一 破胜论宗 四四 坎一 破总体性 四四 艮一 破别法间隙无总 四四 艮二 破别法间隙有总 四五 坎二 破其能立 四六
卷第二
干二 破数论宗 四九 坎一 正破 四九 艮一 叙计 四九 艮二 破执 四九 震一 多因应无用 四九 巽一 俱有缘应无用 四九 巽二 因果应无定 断诤 五〇 离一 异性无过 五〇 离二 一性有过 五〇 离三 结无过义 五二 震二 因果应错乱 五二 震三 趣行应错乱 五三 坎二 顺破尼犍子派 五四 卯二 无之遗余则易成立 五五 子二 自性因之差别 五六 丑一 正说 五六 丑二 断诤 五六 寅一 诤 五六 寅二 答 五六 卯一 立有无用 五六 卯二 唯有成因 五七 卯三 由无能立故非所立 五七 丑三 结合之差别 五八 子三 自性因系属之能立 五八 壬二 总结 五九 辛二 决定遮因之系属 五九 壬一 正说 五九 癸一 决定不可见不可得因之系属 五九 癸二 决定可见不可得因之系属 六〇 壬二 断诤 六一 癸一 于不可得因之数定断诤 六一 子一 明声义 六一 子二 彼不能遮 六三 子三 断违教诤 六三 癸二 别于不可见不可得因断诤 六四 子一 破计教为量 六四 丑一 标 六四 丑二 释 六四 寅一 破士夫所作之教是量 六四 卯一 释违教难 六四 辰一 难 六四 辰二 答 六四 卯二 破胜者语是量 六五 辰一 破他派 六五 辰二 立自宗 六六 寅二 破士夫未作之教是量 六六 卯一 破未作之吠陀谛实 六六 辰一 叙计 六七 辰二 破执 六七 巳一 破所立谛实义 六七 午一 以相同破 六七 午二 以待名破 六七 午三 以观察而破 六八 未一 观察所诠而破 六八 未二 观察连系而破 六八 申一 观常无常破 六八 申二 观一异破 七〇 未三 观察能诠而破 七〇 巳二 破能立士夫未作 七〇 午一 成立吠陀是所作 七〇 未一 破不作之能立 七〇 申一 破不忆因 七〇 申二 破能读诵因 七一 申三 破无始因 七二 未二 破不作性 七二 申一 破字未作 七二 申二 破语未作 七三 酉一 破异字之语未作 七三 戌一 以不可得破 七三 戌二 观察而破 七三 亥一 观有无分破 七三 亥二 观常无常破 七四 亥三 观遍不遍破 七四 酉二 破字之次序未作 七五 戌一 破字安布次序是未作语 七五 戌二 破字显了次序是未作语 七六 亥一 常则无显 七六 亥二 纵有亦非理 七七 戌三 明已破离字有异次序 七八 午二 成立无常 七八 未一 举因 七八 未二 断诤 七八 申一 于无待因断诤 七八 酉一 断以余坏因而坏 七八 酉二 断无坏因相违 七九 戌一 断事与灭同时有 七九 戌二 断自相同 八〇 戌三 由此亦遮余理 八一 申二 于根本因断诤 八一 未三 明此亦遮余执 八一 午三 不作因错误 八二 未一 正说 八二 未二 破释难 八二 午四 成立咒是所作 八三 未一 正说 八三 申一 由名言办果 八三 申二 破由声功能成办 八三 申三 破由加行成办 八五 申四 释无次序相违 八六 酉一 难 八六 酉二 释 八六 戌一 明次序 八六 戌二 明差别 八七 未二 成立作者殊胜 八七 未三 若非殊胜自语相违 八八 申一 正说 八八 申二 破义决定 八九 酉一 破由量成 八九 酉二 破世许成 九〇 酉三 破吠陀自成 九一 酉四 破自性成 九二 卯二 破一分不欺故为谛实 九二 辰一 叙计 九二 辰二 破执 九三 巳一 能立不定 九三 巳二 破所立 九三 巳三 破太过失 九四 丑三 结 九四 子二 明计教为量是愚人 九六
卷第三
丁二 明解脱道之成量品 九七 戊一 略释成为量 九七 己一 释量 九七 庚一 能相量 九七 辛一 明不欺智为量 九七 壬一 正说 九七 壬二 断诤 九七 癸一 断不遍过 九七 癸二 断太宽过 九八 癸三 说智之所为 九八 壬三 不欺决定 九九 辛二 显不知义为量 九九 庚二 所相量 九九 己二 说成为之所为 一〇〇 庚一 正说 一〇〇 庚二 断诤 一〇〇 辛一 于遮断诤 一〇〇 壬一 破自然是量 一〇〇 壬二 破自然是能立 一〇一 癸一 叙计 一〇一 癸二 破执 一〇一 子一 破所立 一〇一 子二 破能立 一〇二 丑一 正破 一〇二 寅一 形义不能为因 一〇二 寅二 形声不能为因 一〇三 丑二 由此亦遮余理 一〇四 丑三 彼所成义 一〇四 子三 破自在为一切因 一〇五 辛二 于表断诤 一〇七 壬一 诤 一〇七 壬二 答 一〇七 癸一 寻求遍智之原因 一〇七 癸二 寻求之理 一〇七 癸三 明遍智 一〇八 戊二 广释其能立 一〇八 己一 顺成立量 一〇八 庚一 因圆满 一〇八 辛一 意乐圆满 一〇八 壬一 正说 一〇八 壬二 释难 一〇八 癸一 释无多生修难 一〇八 子一 难 一〇八 子二 释 一〇九 丑一 略标 一〇九 丑二 广释 一〇九 寅一 明有前后性 一〇九 寅二 破无之能立 一一一 卯一 标 一一一 卯二 释 一一二 辰一 破是增上缘 一一二 辰二 破是亲因缘 一一三 巳一 观身为亲因缘之理而破 一一三 午一 是亲因之违害 一一三 未一 观前后破 一一三 申一 出过 一一三 申二 破救 一一三 酉一 破顺缘不备救 一一三 酉二 破违缘破坏救 一一四 申三 明亲因相 一一六 未二 观同时破 一一六 申一 破同时所依之理 一一六 申二 由此亦破余理 一一八 申三 结义 一一八 午二 非亲因之能立 一一九 未一 正说 一一九 未二 破身心一体 一二〇 未三 明生死因 一二〇 巳二 观身本性而破 一二一 午一 观一身为亲因而破 一二一 未一 正破 一二一 未二 断诤 一二二 未三 破依实之余法 一二三 申一 以不可得破 一二三 申二 断诤 一二四 酉一 无声与分别不异转之过失 一二四 酉二 无不可作第六声之过失 一二五 午二 观多身为亲因破 一二六 未一 诸支聚为因非理 一二六 未二 一一支为因非理 一二七 申一 出过 一二七 申二 破救 一二七 申三 解同 一二八 辰三 断诤 一二九 卯三 结 一三〇 癸二 释修亦无无边增长难 一三〇 子一 难 一三〇 子二 释 一三一 丑一 喻义不同 一三一 丑二 断诤 一三二
卷第四
辛二 加行圆满 一三五 壬一 略标 一三五 壬二 广释 一三五 壬三 结义 一三六 庚二 果圆满 一三七 辛一 善逝 一三七 壬一 正说 一三七 壬二 断诤 一三七 辛二 救护 一三八 己二 逆成立量 一三八 庚一 广说 一三八 辛一 果圆满 一三八 壬一 救护 一三八 癸一 由说四谛显为救护 一三八 癸二 抉择所说四谛 一三九 子一 苦谛 一三九 丑一 明苦 一三九 丑二 成立彼无始 一三九 寅一 出因 一三九 寅二 成立相 一三九 卯一 破无因生 一三九 卯二 破邪因生 一四〇 辰一 破三病为因 一四〇 巳一 标 一四〇 巳二 释 一四一 辰二 破四大种为因 一四二 丑三 破计有始 一四四 寅一 以因破 一四四 寅二 以太过破 一四四 卯一 出过 一四四 卯二 破救 一四四 辰一 破有贪等之能立 一四四 辰二 破遍相不定 一四六 辰三 结 一四六 丑四 解说谛相 一四七 子二 集谛 一四七 丑一 因相 一四七 丑二 集相 一四八 丑三 生相 一四八 丑四 缘相 一四九 寅一 正说 一四九 寅二 断诤 一四九 子三 灭谛 一五〇 丑一 灭相 一五〇 丑二 静相 一五一 丑三 妙相 一五二 子四 道谛 一五三 丑一 说自宗之解脱道 一五三 寅一 明达无我慧是解脱道 一五三 寅二 断诤 一五三 卯一 断断已复退之诤 一五三 卯二 于证无我慧是我执之对治断诤 一五五 寅三 明我执是三有根本 一五六 丑二 破他派之解脱道 一五七 寅一 破胜论之解脱道 一五七 卯一 出过 一五七 卯二 破救 一五七 辰一 修有过非解脱道 一五七 辰二 修苦非解脱道 一五八 巳一 叙计 一五八 巳二 破执 一五九 午一 破喻 一五九 午二 破义 一五九 未一 以有自觉破 一五九 未二 以有我执破 一六〇 未三 以余理破 一六一 未四 以我无过破 一六二 辰三 执功德非系缚 一六二 寅二 破数论之解脱道 一六三 卯一 破了知各异即得解脱 一六三 卯二 破唯厌离便能解脱 一六四 辰一 正破 一六四 辰二 指示离贪 一六四 辰三 释违教难 一六四 卯三 明彼等是生死 一六五 卯四 教令断除萨迦耶见 一六五 寅三 破自在派之解脱道 一六六 卯一 破能立 一六六 卯二 说违害 一六六 辰一 灌顶不能害三有因 一六六 辰二 破救 一六七 辰三 断诤 一六七 卯三 明解脱道 一六九 寅四 破尼犍子派之解脱道 一六九 卯一 破由有业身故流转 一六九 卯二 破能断业身之对治 一六九 卯三 破由断果故业永尽 一七〇 卯四 以自许相违破 一七一 壬二 善逝 一七一 辛二 因圆满 一七二 壬一 加行圆满 一七二 壬二 意乐圆满 一七二 庚二 结义 一七二 戊三 释以量称赞之所为 一七三
卷第五
丁三 明现见义之现量品(释现量品) 一七五 戊一 于量数与行境除邪分别 一七五 己一 成立数定 一七五 庚一 立因 一七五 庚二 成立相 一七五 辛一 成立宗法相 一七五 壬一 略标 一七五 癸一 立因 一七五 癸二 成立遍相 一七六 癸三 断诤 一七七 壬二 广释 一七八 癸一 成立分别所现为无事 一七八 子一 以是所诠成立 一七八 丑一 正说 一七八 丑二 断诤 一七九 寅一 破计名等为所诠 一七九 卯一 叙计提问 一七九 卯二 各别破三答 一七九 寅二 破计总为所诠 一八二 寅三 破计色等为所诠 一八三 子二 以非一异成立 一八三 丑一 正说 一八三 丑二 彼所成义 一八四 丑三 断诤 一八五 子三 以现相相同成立 一八七 子四 以是共性成立 一八八 子五 以是果故成立 一八八 子六 以待名言故成立 一八九 子七 以单独不现成立 一八九 子八 以能作义空成立 一九〇 癸二 成立色等为自相 一九〇 癸三 明共相差别 一九〇 子一 正说 一九〇 子二 断诤 一九一 壬三 总结 一九二 癸一 正说 一九二 癸二 断诤 一九二 辛二 成立遍相 一九三 庚三 结义 一九四 己二 断诤 一九四 庚一 破计数少 一九四 辛一 诤 一九四 辛二 答 一九五 壬一 所许已成 一九五 壬二 须许比量 一九五 壬三 断诤 一九六 壬四 若无比量则太过失 一九七 庚二 破计数多 一九八 辛一 难 一九八 辛二 答 一九八 壬一 破依因之觉为余量 一九八 癸一 标 一九八 癸二 释 一九九 子一 略标诤答 一九九 子二 广说无欺之理 一九九 丑一 依能立因之比量无欺 一九九 丑二 依能破因之比量无欺 二〇〇 寅一 真能破因 二〇〇 寅二 似能破因 二〇二 寅三 相违可得之差别 二〇二 寅四 无欺诳之原因 二〇三 癸三 结 二〇四 壬二 破后生之觉为余量 二〇四 癸一 自宗成立无常之理 二〇四 子一 以现量成立无常之理 二〇四 子二 以比量成立无常之理 二〇五 癸二 他派了知无常之理 二〇六 癸三 断诤 二〇七 子一 诤 二〇七 子二 答 二〇七 子三 略明自宗 二〇八 壬三 破了知差别为余量 二〇九 戊二 于现量自体除邪分别 二一〇 己一 真现量 二一〇 庚一 现量之相 二一〇 辛一 以现量成立离分别 二一〇 辛二 以比量成立离分别 二一一 壬一 破计根识是合名分别 二一一 癸一 自宗 二一一 癸二 误认现量分别为一之原因 二一二 癸三 破他派 二一四 壬二 破计根识是合义分别 二一五 癸一 成立遍相而立因 二一五 癸二 成立宗法 二一六 子一 破根识缘余物种类 二一六 子二 破缘和合 二一六 丑一 正破 二一六 丑二 破释难 二一六
卷第六
子三 破余类之能立 二一九 丑一 正破 二一九 丑二 虽无余类而多法一声转 二二一 寅一 标 二二一 寅二 标 二二一 卯一 断诤 二二一 卯二 明立名之境 二二二 辰一 破他派 二二二 辰二 立自宗 二二三 癸三 结义 二二四 壬三 再破是合名分别 二二四 癸一 以前后执空破 二二四 癸二 以分别余而见破 二二四 癸三 以应无能受破 二二五 癸四 以应无了知自相破 二二七 癸五 以见与分别是余因破 二二七 庚二 现量之差别 二二九 辛一 根现量 二二九 壬一 于根识之名义断诤 二二九 壬二 于离分别断诤 二二九 癸一 断违教诤 二二九 子一 诤 二二九 子二 答 二三〇 丑一 正说 二三〇 丑二 断诤 二三〇 寅一 诤 二三〇 寅二 答 二三〇 卯一 应无能缘麻等 二三〇 卯二 应无能缘杂花等 二三一 辰一 出过 二三一 辰二 成立种种非一 二三一 辰三 断诤 二三三 巳一 诤 二三三 巳二 答 二三四 午一 许无实行相者答 二三四 未一 成立无实 二三四 申一 以离一异成立 二三四 申二 以义与识不成实而成立 二三四 申三 略明空性之理 二三五 未二 断诤 二三六 午二 许有实行相者答 二三六 巳三 释 二三七 卯三 应无能缘犎等 二三八 卯四 应无能缘余物 二三八 卯五 能顿缘多法余宗亦成 二三九 癸二 断缘遮返及余总诤 二三九 辛二 意现量 二四一 壬一 诤 二四一 壬二 答 二四一 癸一 破他派 二四一 癸二 立自宗 二四二 癸三 断诤 二四二 辛三 自证现量 二四三 壬一 成立能领受离分别 二四三 壬二 于所领受断诤 二四三 癸一 断胜论之诤 二四三 子一 诤 二四三 子二 答 二四四 丑一 成立是识 二四四 丑二 成立自证 二四四 丑三 成立证他 二四六 癸二 断数论之诤 二四七 子一 诤 二四七 子二 答 二四七 丑一 破是外 二四七 丑二 立是心 二四八 寅一 正说 二四八 寅二 破救 二四九 辛四 瑜伽现量 二五〇 壬一 略标 二五〇 壬二 广释 二五〇 壬三 断诤 二五一 己二 似现量 二五二 庚一 标 二五二 庚二 释 二五二 辛一 有分别似现量 二五二 辛二 无分别似现量 二五三 壬一 立自宗 二五三 壬二 破他派 二五三 癸一 以教破 二五三 癸二 以理破 二五四 庚三 结 二五五 戊三 于量果除邪分别 二五五 己一 正说 二五五 庚一 初说量果建立 二五五 辛一 总标 二五五 辛二 别释 二五六 壬一 标 二五六 壬二 释 二五七 癸一 立自宗 二五七 癸二 破他派 二五八 子一 标 二五八 子二 释 二五九 丑一 破根等是量 二五九 丑二 破差别觉是量 二五九 丑三 破根义系属是量 二六〇 癸三 断诤 二六一 庚二 第二说量果建立 二六一 辛一 破了外境之能立 二六一 壬一 正破 二六一 壬二 断与现相相违 二六三 癸一 破能取所取异体 二六三 癸二 唯于现相立能所取 二六四 癸三 成立自证为果 二六四 辛二 明了外境之妨难 二六四 辛三 明彼所成义 二六五
卷第七
庚三 第三说量果建立 二六七 辛一 抉择果自性 二六七 辛二 抉择量自性 二六八 辛三 抉择所量自性 二六九 庚四 虽无外义建立应理 二七〇 辛一 唯于现相建立 二七〇 辛二 如现无实 二七一 辛三 虽无外境量果应理 二七二 己二 明彼建立应理 二七三 庚一 成立二相 二七三 辛一 以经理成立 二七三 壬一 以生为具义行相成立二相 二七三 癸一 成立有所取义觉二相 二七三 癸二 成立无所取义觉二相 二七四 壬二 以忆念具义行相成立二相 二七五 癸一 正说 二七五 癸二 破答 二七六 辛二 以论理成立 二七八 壬一 以决定俱缘之因成立 二七八 癸一 正说 二七八 癸二 断诤 二七九 壬二 以一义现多成立 二八〇 壬三 以无体明现成立 二八一 壬四 以远近中差别成立 二八二 癸一 出难 二八二 癸二 破救 二八三 癸三 结尾 二八四 壬五 以义识非同时成立 二八五 癸一 破无常无相缘 二八五 癸二 破常住无相缘 二八六 辛三 复以经理成立 二八六 庚二 成立自证 二八七 辛一 由成二相即成自证 二八七 壬一 正说 二八七 壬二 破救 二八八 辛二 由明了是识体而成立 二八九 壬一 观明了是否识体 二八九 壬二 若非识体太为过失 二九〇 壬三 若是识体自证成立 二九一 壬四 破自觉非现 二九二 癸一 明自觉是现事 二九二 子一 正说 二九二 子二 破救 二九二 癸二 若自觉是不现太为过失 二九四 子一 应由因了知 二九四 子二 明因非有 二九五 丑一 成立根觉之因非有 二九五 寅一 根等非因 二九五 寅二 显义非因 二九五 寅三 义法非因 二九六 寅四 觉法非因 二九七 寅五 果因非有 二九七 丑二 成立意觉之因非有 二九九 辛三 由破他领受而成立 二九九 辛四 由能忆念亦成立自证 三〇〇 壬一 正说 三〇〇 壬二 断诤 三〇一 癸一 诤 三〇一 癸二 答 三〇一 子一 应无缘长音等 三〇一 丑一 标 三〇一 丑二 释 三〇一 寅一 破一耳识缘 三〇一 寅二 破多耳识缘 三〇二 卯一 出过 三〇二 卯二 破救 三〇三 辰一 破觉受渐生 三〇三 巳一 破杂生觉受 三〇三 巳二 观察而破 三〇三 午一 破以根识结合 三〇三 午二 破以分别结合 三〇四 未一 正破 三〇四 未二 断诤 三〇五 未三 此理亦破余正理派 三〇五 辰二 破觉受顿生 三〇六 子二 识应不向境转 三〇七 丑一 标 三〇七 丑二 释 三〇八 寅一 破后识单缘义 三〇八 卯一 出过 三〇八 卯二 破救 三〇九 辰一 破由识功能尽故而转 三〇九 巳一 正破 三〇九 巳二 断诤 三一〇 辰二 破虽是能生而非所取义故转 三一一 巳一 正破 三一一 巳二 破答 三一一 巳三 破异体功能 三一三 寅二 破俱缘识义 三一三 寅三 破虽无能受而于境转 三一四
卷第八
丙二 释令他生起方便语之自性 三一五 丁一 释能诠语 三一五 戊一 说自见之所为 三一五 己一 标 三一五 己二 释 三一五 庚一 唯受许非能立 三一五 辛一 破能立 三一五 壬一 唯佛自教非能立 三一五 壬二 教列出自能立 三一七 壬三 唯受许即能立太为过失 三一八 辛二 破所立 三一八 庚二 断自同过 三一八 戊二 说义之所为 三一九 戊三 说善显之所为 三二〇 己一 破宗语为能立语支 三二〇 庚一 明能害 三二〇 庚二 破能立 三二一 己二 断自同过 三二二 己三 明余答辩无系属 三二四 丁二 释所诠义 三二四 戊一 势所诠为所立 三二四 己一 立自宗 三二四 庚一 所立之相 三二四 辛一 标 三二四 辛二 释 三二五 壬一 广释所乐 三二五 癸一 明所乐境即所立 三二五 癸二 若非所立则太过 三二七 癸三 此理亦破余派 三二七 子一 正说 三二七 子二 断诤 三二八 子三 破非乐境非是相违 三二九 壬二 广释随自 三二九 癸一 标 三二九 癸二 释 三三〇 子一 破计他部教义为所立 三三〇 丑一 叙计 三三〇 丑二 破执 三三〇 寅一 标 三三〇 寅二 释 三三一 卯一 于事力境教不妨害 三三一 卯二 明教所害境 三三二 卯三 断诤 三三三 辰一 破除教义非因之过 三三三 辰二 破除教义非立者过 三三四 辰三 若破教义则相违太为过失 三三五 子二 破计共教义为所立 三三六 丑一 叙计 三三六 丑二 破执 三三六 寅一 说不成因喻应成为宗 三三六 寅二 说随自声应成无义 三三七 卯一 出过 三三七 卯二 破救 三三七 辰一 破计为随欲趣论而说 三三七 辰二 破计为取共许有法而说 三三八 辰三 破计为了解有法非所立而说 三三九 巳一 破计为了解已成有法非所立而说 三三九 巳二 破计为了解未成有法非所立而说 三三九 午一 标 三三九 午二 释彼原因 三四〇 未一 正说 三四〇 未二 断诤 三四一 癸三 结 三四二 壬三 广释不遣 三四三 癸一 标 三四三 癸二 释 三四四 子一 由何能遣不遣 三四四 丑一 广释信解不遣 三四四 寅一 教能害碍之理 三四四 卯一 自语与教语合一之原因及所为 三四四 卯二 明教所害境 三四五 辰一 事力所成有法教不妨害 三四五 辰二 由教所成有法教能妨害 三四六 寅二 明成量之数 三四七 丑二 广释共称不遣 三四八 寅一 显可说是共称 三四八 寅二 显可说是能害 三四九 寅三 论师许可说是共称 三四九 寅四 释经言之意趣 三五〇 卯一 配不可说释 三五〇 卯二 配可说释 三五一 辰一 立自宗 三五一 辰二 破他派 三五一 巳一 应不遍余喻 三五一 巳二 明当时喻有同喻 三五二 辰三 结义 三五四 寅五 别说共称之原因 三五四
卷第九
丑三 广释现量不遣 三五五 寅一 说义之所为 三五五 寅二 说所闻之所为 三五五 子二 于何有法不遣 三五六 丑一 正说 三五六 寅一 由害当时有法即害所立 三五六 寅二 由害无关有法不害所立 三五七 丑二 断诤 三五八 丑三 结义 三五九 庚二 似宗之喻 三五九 辛一 能别不成等非宗过之理 三五九 辛二 法差别不成等违害之理 三六〇 壬一 以法自性相违表示 三六〇 壬二 广释法差别相违 三六〇 癸一 明宗 三六〇 癸二 显害 三六一 子一 正说 三六一 子二 破救 三六二 壬三 由彼应知二种违害有法之理 三六三 己二 破他派 三六四 庚一 破所立 三六四 辛一 破能相 三六四 辛二 观所相事破 三六五 辛三 观加唯字处破 三六六 庚二 破因宗相违之喻 三六八 辛一 观相违义破 三六八 辛二 观因义破 三六八 壬一 不引无常为因 三六八 壬二 引非一切为因 三六九 癸一 正说 三六九 癸二 彼于声不成 三六九 子一 明非一切所知为因不成 三六九 子二 明非一切非声为因不成 三七〇 丑一 正说 三七〇 丑二 断诤 三七〇 戊二 亲所诠为因 三七二 己一 标 三七二 己二 释 三七四 庚一 摄为九宗法之所为 三七四 庚二 别释难解者 三七五 辛一 说二正因之所为 三七五 壬一 说勤发为果因喻之所为 三七五 壬二 说所作为自性因喻之所为 三七六 壬三 各别说果性二因之所为 三七七 辛二 说差别所闻性之所为 三七八 壬一 破于命成返遍 三七八 癸一 正破 三七八 癸二 破救 三七九 壬二 明命与所闻相同 三八一 癸一 相同之理 三八一 癸二 破计不同 三八二 子一 叙计 三八二 子二 破执 三八二 丑一 破计无事不可为破立所依 三八二 寅一 明返亦无破 三八二 寅二 应断绝名言 三八三 寅三 自不相同 三八四 卯一 成立声义为破立之正所依 三八四 卯二 破是自相 三八五 卯三 如何作名言之理 三八五 丑二 破以同品无返成立返遍 三八七 癸三 破命是能了 三八八 子一 由无相违是能了 三八八 子二 由无相系非能了 三八八 丑一 由无彼生系非能了 三八八 寅一 能了观待系属 三八八 寅二 彼于命不成 三八九 卯一 正说 三八九 卯二 断诤 三八九 卯三 破救 三九〇 丑二 无一体系非能了 三九一 壬三 即以彼理破余正理派 三九二 辛三 不别说不可得因之原因 三九二 壬一 不别说相属不可得因之原因 三九二 癸一 不别说因能遍不可得之原因 三九二 癸二 不别说自性不可得之原因 三九三 子一 许自性不可得因 三九三 子二 正释不别说彼之原因 三九五 子三 断诤 三九五 丑一 正说 三九五 寅一 明宗法由现量成 三九五 寅二 成立之理 三九五 寅三 余应无穷 三九六 丑二 明唯不见不能成立决定无 三九七 壬二 不别说相违可得因之原因 三九七甲四 论后义 三九九 乙一 明论义难解 三九九 乙二 明了解之胜利 三九九 乙三 谁造翻译 四〇〇
释量论略解 卷第一
敬礼诸恩师及三宝尊。
敬礼圣曼殊室利童子。
甲三、论文义 分二:乙一、造论之支分,二、有支分之论。初又分二:丙一、供赞,二、立誓造论。今初:
法称论师在造论之前,先顶礼具足三种圆满之世尊。为求造论能究竟故。问:如何具足三种圆满耶?答:诸佛世尊,具足自利圆满,谓永断除诸分别网,得自性身,证得甚深圆满报身,并得广大变化身故;又佛世尊具足利他圆满,谓世出世间一切善妙普贤功德,令诸有情随其所应,而证得故;又佛世尊具足利他圆满之方便,谓遍放射说法之光明故。(诸佛说法,即利生之方便。)
丙二、立誓造论
上已礼赞,欲何所作耶?曰:欲广释陈那菩萨之集量论也。为何故造?曰:我法称造此释论,无主要为利他人之意。因为众生多数爱著庸常俗论,又无分辨善恶之慧力,对于善说非但不寻求,由妒嫉缠心反于善说起瞋恚故。然我法称对造此论仍生欢喜,为使自心对于善说长时爱乐修习故。
乙二、有支分之论 分二:丙一、释通达所量之能量自性,二、释令他生起方便语之自性。初又分三:丁一、明不现见义之自义品,二、明解脱道之成量品,三、明现见义之现量品。初又分二:戊一、建立总体,二、广释支分。今初:
问:此论既是为广释“集量论”而造,何故违彼诸品次序而先说自义品耶?曰:分辨是义非义,须要依靠比量智故。为建立比量智,除诸邪智,故先释自义比量也。若尔,何故不说比量之自相差别,而说因耶?曰:由释正因,便能于比量除邪执故。若尔,正因之自相云何?差别有几耶?曰:如“所作性”,即是成立“声无常”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及是彼宗一分、所立法遍于因之三相故。(这就是说,三相就是正因的自相。三相者:一是宗法,即前陈宗之属性。二是同品定有性,即后陈法之同品事物定有因义。三是异品遍无性,即后陈法之异品事物必全无因义也。此后二相在颂文中只云“彼分遍”便已包括。因为后陈法的范围既遍包因义,则凡具因义者必皆具后陈法义,即第二相。凡无后陈法义者亦必不具因义,即第三相。奘师译的因明论中说“说因宗必随,宗无因不有”,即是此义。又汉文论中之“宗”字。有时单指前陈有法,如“遍是宗法性”之宗字。有时单指后陈法,如“说因宗必随”之宗字。有时指总宗,如“宗因喻”三支之宗字。如是差别,初学实难了解。在藏文论中,诸字各异,故无此弊。)
如是正因,唯有果性、自性、不可得三种因。以宗法与无则不生之关系,于唯果、自、不可得因上决定故。除彼三种之外,其余诸因皆是似因,以彼诸因皆不完具三相故。(汉文之因字,有时是因果之因,即能生义;有时是宗因喻之因,即能立义或能了义。亦难分辨。藏文中二字各别,无此混乱之弊。又似因总有三种过,谓不成、不定、相违。若所举因缺第一“宗法”相,则犯不成过。若所举因缺后二相,则犯相违过。若缺后二中随一相,则犯不定过。因与后陈法之关系,若因于同品上定有,于异品上全无,则是正因。若因于同品上无,于异品上有,不论全有或一分有,则是相违因。若因于同品异品上,或皆有(不论全有或一分有),或皆无,则是不定因。如是四句已足──同品有异品有,同品有异品无,同品无异品有、同品无异品无,不须用九句检查。但九句因另有作用,不述。)
戊二、广释支分 分四:己一、释三正因,二、于定词断诤,三、释逆品似因,四、广释无则不生。初又分三:庚一、果法因,二、自性因,三、不可得因。今初:
问:若以烟从火生故不错乱者,则灰渣亦应成能了因,从火生故。曰:因火上所有自性若无者,则定不生之果烟,是于有烟山成立有火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庚二、自性因
若与唯有无常自性相系属之所作体性,是成立声无常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庚三、不可得因 分二:辛一、不现见不可得因,二、可现见不可得因。今初:
如不能见鬼之人,缘鬼之诸量不转(即不起),是成立于当前处,彼不能见鬼之人,不起决定有鬼之决知为果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此中诸量是因,决知是果,既无缘鬼之量,则必不引生缘鬼之决知。故就不能见鬼之人来说,他不能起决定有鬼之决知,因为他没有见鬼之量故。故名不现见不可得之因。
辛二、可现见不可得因 分三:壬一、体性,二、差别,三、断诤。今初:
观待若有则见之差别,出瓶不可得之因,是成立某处无瓶智说为果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壬二、差别
问:可现见不可得正因,差别有几耶?曰:无遮义者之可现见不可得正因,共有四种:谓有自性相违可得者,相违果成就者,因及自体可现见之体性不成就者之诸因故。
壬三、断诤
问:若由相违果可得而成立无寒触者,则相违因可得,亦当能成立无寒触也。曰:若将由与寒触相违之因可得而为因者,则以柴草成立某处无寒触之遍相错乱,以彼与寒触因由无相违故。
问:若火因柴草等,不能遮寒触者,则火果烟亦应不能遮寒触?曰:相违果可得因之烟,于某等处遮寒触者,亦须观待时处等差别方是正因,余(不待差别)则成立彼之遍相,成错乱故。如成立某处不冷,以有灰为因也。
己二、于定词断诤 分二:庚一、断依前后之诤,二、断依同时之诤。今初:
问:若谓正因,决定唯有果法、自性、不可得三种者,则从因聚比知生果,应非正因。曰:如麦种子与水、肥、暖等和合,是成立于如是田上能生麦苗之自性正因,以是成立彼之能立正因,又不待余因缘义即能生麦苗之自性故。若问彼因何故不能比知决定生苗?曰:于彼成立决定生苗果,其遍性犹不决定,以因聚生苗果之能力,在转变发展相系之间,容有障碍发生故。
庚二、断依同时之诤
问:若谓正因,决定唯有果法、自性、不可得三种者,则由现在味为因,引生了知现在色等之比量智不应理。曰:彼无不应理。以由现在味为因,而了知口内糖球上之现在色等者,是从比知因法之果因而生故。譬如由烟,了知有烟山上由火烧柴发生变化之力,即可比知柴之变化也。由味与色依于同一聚亲因,若前味之能力未转,则必无现在味,即彼前味亦是余现在色之俱有因故。由现在味为因,了知口内糖球上现在色之比量智,是从果法因所引生。如是前说由现在味为因,便能引生,了知过去前味,有引生现在色之功能,及与自同时色等之比量智故。
己三、释逆品似因
或曰:从零散因亦能比知可生果,由体强壮而生染故。曰:以因未和合之零散麦,比知能生苗果者,不应道理。以是成立彼之有余因故。彼无生苗之功能故。如由身比度贪心。若唯于异品不见,而见总果,以比因差别,如是因智不应道理。以如是因是似量,即似因故。如由语言比有贪等。若谓以语言成立他人有贪心,其逆遍成就(逆遍即异品遍无性),以唯于异品不见可成立故。曰:语言,于成立彼之唯于异品不见,非于逆遍全不错乱,以成立彼之逆遍容有错乱故。如与已食之饭同釜所煮为因,而比余饭亦熟也。问:有余之义云何?曰:若唯不见,而宣说遮遣之语言,以成立他人有贪心,此名有余。以是成立彼之宗法,然于异品遣除,是可疑因故。
己四、广释无则不生 分二:庚一、略标,二、广释。初又分三:辛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总结。初又分三:壬一、破自部自教相违,二、明共同现量违害,三、破他部自许相违。初又分二:癸一、明有系属,二、说违自教。今初:
自在军论师说:“唯于异品无所见,即能成立逆遍,是陈那论师所许。”曰:陈那论师于因三相中,说须决定者,有重要义。如以所作性,成立声是无常,为使了知不成、相违、错乱不定之对治故。
癸二、说违自教
若不如是,而说“唯于异品无所见,即能成立逆遍”者,则为对治有错乱过,说法异品和合言(凡非无常皆非所作),不应道理。以唯于异品无所见即能成立逆遍故。若尔,且与论说“为欲对治相违、不定,俱说应理”成相违失。若谓法异品和合言,是以了知唯于异品无所见为果,故无过者。曰:法异品和合言,仅为了知唯于异品不见其因而说,不应道理。以唯于异品不见其因,汝即不说亦能了知故。若谓为于异品了知决定无因,故无过者,曰:其说于异品无因之语,即法异品和合之语言,应非唯使了知于异品无因,是说因于异品无所见故。若尔,如何了知于异品无因耶?曰:由依彼语言,尔乃能了解因于异品无。以说于异品如何无因之道理,说因法之系属故。若由于异品不见其因,便能成立逆遍者,则以“与已食之果同一树生,颜色相同”,而成立余未食果成熟,味力差别,岂是有余错误?应非错误,以成立彼之逆遍成就故。若许尔者,与说“色等相同,非味等亦定相同”,成相违失。又有遮者(即有逆遍者),如以有命,成立活身有我之因,亦应成为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逆遍成就故。若许尔者,则与论说“其余五种(九句因中,除二正因、二相违因,余五不定因),于正因或相违,皆不决定,是犹豫之因”,成相违失。又于宗法犹豫不成,与逆遍犹豫,义喻相合,显非正因,应非所说。以于异品唯不见因,便能成立逆遍故。若许尔者,则与论说“宗法立故俱须决定,如是同品或有或无等,亦如应当说”成相违失。又差别所闻性,应于声上成常无常二品决断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唯于异品不见成就故。若许尔者,则与论说“差别者,非决断因”成相违失。若谓所闻性于声上非常无常二品决断之正因,余量于彼有违害故。是则彼非唯由于异品不见而成其无,于彼有余量违害故。如所闻性。如是余因亦应唯于异品不见,不能成就其逆遍,于彼容有余量违害故。曰:以舍触不见,成立于可见之地等,即不具舍触之遍相,应无错误。以于成立彼之异品无所见故。若许尔者,则与论说“若唯以不见,而破见者,亦不应理”成相违失。
壬二、明共同现量违害
如酸果,由见一枚成熟,味力殊胜,便谓余处之酸果亦定成熟,有胜味力。不应道理。以由处所等差别,现见物品能力各异故。
壬三、破他部自许相违
岂唯因于异品不可得,便是异品无因之能立?以说活身有我(如胜论)、说地等有知(如顺世派)、说乳中有酪(如数论)等,其无所见,非无彼等之能立故。
辛二、立自宗 分二:壬一、表因之遍相有待于系属,二、遮因之遍相有待于系属。初又分三:癸一、正说,二、于喻上显示系属,三、知系属之胜利。今初:
由唯于异品无所见,不能成其逆遍故,如所作性,由遮无常,则汝性亦遮,以是与彼无常相系属之自性故。又如烟果,由火因遮故,汝亦即遮,以汝于火无错误故。若所作性与无常之系属不尔者,云何遮无常一法,余所作性亦遮?定不应尔。譬如说人无马,岂唯由此,便牛亦非有耶?如是所作性一法相近故,云何余无常亦相近?定不应尔。以所作性与无常无所系属,是各别故。譬如言人有牛,岂唯由此,便亦有马耶?
癸二、于喻上显示系属
此果法与自性之正因,成立逆遍时,不必许决定观待了知一切异法喻遮因之所依,以说因法系属即能了知逆遍故。由说若彼等所立法无,则此因亦无,亦可通达彼逆遍故。(按颂文义,似是说:于异法喻决定其逆遍时,不许必须有所依。即无所依,亦能通达彼相故。)于同喻上显因法系属,亦有所为,是对不知彼所立法,即彼因之自性及因事者,为令了知故。对已了知系属之智者,则不须为令了知系属而说。若不知宗法,为令知彼,只须说因即足故。
癸三、知系属之胜利
若已了知因法系属,于顺逆二种遍相中,随说一相,即能引生余一相之正念。以正通达一种遍相,余一遍相义亦了解故。为令了知于一切异品皆无因故显示系属,有所为故。
壬二、遮因之遍相有待于系属
若由无“因及自性”,则于某上有果及所遍可遮者,是能遮正因。以遍相之根本谓系属,彼待系属故。又若有瓶,理应可得,而瓶无所得,亦是于某处成立无瓶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如是不可得因,此处虽只说三种,若由结构格式门,则可分为多种差别。谓彼因不可得、能遍不可得、自性不可得之三种,及与彼因、能遍、自性相违可得之三种。等字包括相违果可得、与因相违之果可得等(此等不可得因之事例,余以前写过一篇“因理论”稿,其中叙述较详,惜未刊出,今不暇重出也),是由不通达系属(即系属不可得)及通达相违(即相违可得)之构结格式而分也。
辛二、总结
非唯于异品不见,而成逆遍,非唯由于同品见,而成随遍。要因与法或决定是因果事,或同一自性,因与法无则不生之系属乃能决定故。否则谓离因与法之系属,则其余烟与余火如何能有决定?以烟与火无系属故。又所作性应非成已必坏,以是与无常有余因之法故。如衣所染色。若所作性是与无常有余因之法者,则应与无常成为他性。若尔,则与无常应无系属。既无同体系属,亦无因果系属故。若谓有因果系属者,其无常为是所作性之因,抑是其果耶?无常且非所作性之因,是后生故。若是果者,则成立声是无常之遍相何能决定?以汝是成立彼之宗法,而无常是汝之果故。
庚二、广释 分二:辛一、决定表因之系属,二、决定遮因之系属。初又分二:壬一、别释,二、总结。初又分二:癸一、决定果因之系属,二、决定自性因之系属。今初:
问:应无烟于火不错误之能立,以唯见烟从火生及唯不见从无火生,不能成立,又无余能立故。曰:其因不成。烟是火之果,以果法由火资助之力,随火有无而转故。若谓无彼火而有此烟生者,则越出具足因之道理,以烟从无火生故。若许尔者,则应不待余因缘而生,以无因生故。若许无因不待余因缘者,则应常有,或是永无。以诸法暂时生(即有时生,有时不生),是观待因缘乃尔。若谓帝释顶(蚁垤之异名)上应有火,是能生烟,火之自性故。若谓非能生烟火之自性,则如何从彼生烟,应必不生,烟之自性为火,彼具有能生烟之功能差别故。又烟若从非烟之因而生,则烟应无因。彼烟之自性,不从异因生,是以彼火为因故。由火资助之力,随火有无而转及遮,现见某烟随某火转故。
癸二、决定自性因之系属 分三:子一、自性因之理,二、自性因之差别,三、自性因系属之能立。初又分二:丑一、明因法同体系属,二、断诤,成立遣余。今初:
问:烟从火生虽不错误,自性如何不错乱耶?曰:于自性亦无错误。如所作性,若无无常,则必不生之系属亦得成立。以自才有,便与无常相系属故。若无彼无常,则汝所有体性亦应无,以与无常体性无异故。
丑二、断诤,成立遣余 分二:寅一、标,二、释。今初:
若谓彼所作性,是将成立声无常宗义之一分立为因者,应不成就,以所作与无常体性无异故。曰:声之诸法,是从同类法与余异类法中遮回为所依者,以是由自性力安住各自体性之所闻性故。又如声义,由从非所作及常等彼彼遮回,由此因缘,可分为多种差别(所作性及无常等),以从非所作及常住等遮回故。又于声上,所作性与无常之差别,即善能渐次通达,以于声上须先成立所作性,其后乃能通达无常故。又所作性某差别,是将成立声无常宗义之一分立为因者,非不成就,以与无常别异而住故。由言所作性某法所了知者,非其余无常语所能了知故。
寅二、释 分二:卯一、广释有之遣余,二、无之遣余则易成立。初又分三:辰一:破声与分别为表诠,二、明为遮诠,三、于彼诠(转)相断诤。初又分三:巳一、后心应无用,二、声觉应成异门,三、破彼释难。初又分二:午一、所别事决定之后,后心应无用,二、能别法决定之后,后心应无用。今初:
陈那论师书中有云:“声与诸因,以遮通达,非唯由表知法自性。云何了知?曰:有余量及余声转故。”为显此义,故造此文。义之自性如一声体,有何缘声耳识所未见分,要诸余后量所观察?必无此分,以是缘声耳识所现量事,其缘声分别由表相于汝转故。然缘声分别,非由表诠于声决定,以于汝后,量声是无常之量有作用故。(如现量等无分别心以表相缘境,比量等诸分别心以遮相缘境。在奘师所译之论中,似未提及。但在法称论师之因明论中,则作为一重要问题提出。表相缘境,是缘任何一法时,即缘彼法上之一切差别义,如声上之所作性、暂起性、生灭性、无常性、苦性、空性、无我性等,同时遍缘,无所遮遣。但对此等义不能决定,要待余心方能决定。遮相缘境,是缘随一境时,即须遣除该境之反义,乃对彼决定。如缘声是无常之比量智,是由遣除声常,而决定声是无常。此等智有分别,有简择,只能决定一义,不能遍缘一切差别。故余义更须由余量决定,则不犯余量无用之过。)
问:缘声是无常之比量无用之过,汝亦相等,以缘声耳识知声是无常故。曰:如见白色等法相同,误认蚌壳以为银质。若无错乱因缘于声增益余功德,则后量无用。然缘声是无常之比量,实有作用,为除执声常之增益而转故。缘声耳识,能见与声同一安危之一切功德,以由表相门见声事故。成立声是无常之因及比量,亦有作用,由有错乱耳识对声无常不能决定故。
午二、能别法决定之后,后心应无用。
非“仅缘声分别即比量智”,若以表相缘法者,则通达声是无常之比量智,亦应普缘声上一切法,以由表相门于声一法得决定故。而佛弟子则无此后心无用之过,以说“缘声分别以遮相转”故。故如是宣说:因及比量是遮除之有境心。以缘声分别,由表相转则有过失,由遮相转无过失故。若不许以遮相转,而说由余表相转者,则有法声成立时,更有何余声法不成立?以汝说缘声分别,是以表相转故。现量所见法,如定知为青色之识,应非以遮相转,以无所遮之增益故。然不应许尔,以是缘总义之分别故。曰:彼定知青色之识,是以遮相为所行境,是仅于不增益余非青分而转之定知故。此因成就,以说此定知是于远离增益处而转应知。定知与增益之意,是能害与所害性故。又此等缘声分别,是行境各异者,谓尽其所有增益分,如声之非所作性、常性等,为遮除彼故,亦唯有尔许决定与声转故。
巳二、声觉应成异门
若非遮相转而是余表相转者,则于声事之能别法,应由一声或一觉心即能遍缘。以说所作性与无常之二声(即二语),应成为异名(即一事之二名),以非余境,无所为义,仅是声差异故。(谓二语仅声不同,并无各别所诠境,亦无各所为义。)
巳三、破彼释难
或说:如胜论宗,说各种差别义如声与所作无常物体各异,以声能饶益所作无常故。所作与无常亦物体各异,以觉执为异故,以是无成异门之过失。曰:若尔,声与彼饶益所作无常之功能,为一物为异物?若言一者,则缘声之分别,应遍取饶益所作无常之功能体性而起决定,以由表相门决定于声,其声于能饶益各种差别之支分功能,是无差别体性故。(简言之,缘声心应遍缘彼功能体性,以声与功能,体无别故。)若许尔者,则更有何所益差别,如所作无常,不决定耶?皆应决定。以声饶益所作无常之功能是一体性。若了知汝,则亦须缘所作无常二法,以汝与所作无常彼等体性相系属故。若言声与彼功能物各异者,则声对于所作无常法彼饶益之功能等,是彼声之何事?应非声所属事,以汝与声物体各异,彼声于汝不饶益故。若谓如是饶益者,则声饶益所作无常之功能应成无穷,以汝饶益所作无常时,复须于异体功能作饶益故。
总之,若谓缘声分别,只取彼声饶益一差别法者,则彼分别,若取声能饶益所作性差别法之功能,即须总取饶益一切差别法之功能,以见饶益彼所作性之功能,彼与饶益所未见差别法之功能,非余事故。(由于彼诸功能是一体性,所以现量见时一切俱见,是由表明缘境故。若分别心亦以表相缘境,则彼取一功能时,亦应总取一切功能。若尔,则后起之心,仍犯无用过失。)若谓为遮遣错乱故,彼分别心虽总取一切差别法,然仍须许起余量者,是则彼比量智即成为遮遣境者,以是为遣除增益而转之分别故。其余分别应同比量,是遮相转,是于无增益境而转之分别故。余于声自性决定之诸分别,汝所不决定者,如何是汝之境即非汝境?以汝是于自境以表相转之定知故。若谓缘声耳识,应于声之所作无常一切义皆能决定,以见彼一切故。曰:此不决定,舍弃对声之差别分析而转之现量所取中,若有通达其差别之缘者,亦当能通达故(通达即证知义)。
辰二、明由遮相转 分三:巳一、断返遮与总别相等之诤,二、明遣余之总,三、明立名之境。初又分三:午一、说遣除者无过,二、表相转则有过,三、声随欲转应理。今初:
外难:汝所言遮,与所言返,其实体为一为异?若一者,则异声不转(言词不应不同);若异者,则为总明异体所出过失,亦应同犯。曰:其说声与分别遮相转者,所言从他遮,及言从他返之言声与决定等,非由所诠物体各异之力而转,是随名言作故。问:若法与有法无异体者,则与第六啭声诠各异义应成相违?曰:如说牛与牛性之声,所诠非异,此二语皆是从非牛遮返而说一牛故(即遮其非牛也)。虽同说一牛,然牛与牛性由分为差别之第六啭声表其似有差别,其缘因是由习惯于异体所诠立此名言之力,而了解为异故。问:若无异物,则立异名,应成无用?曰:法与有法立异名者,亦有作用。其舍弃与不舍弃余差别等,彼二名言之差别是随通达者欲乐之所依,即为令其通达故。遍一切境说有法物与事法之声等,其所诠物都无少许各异差别,其舍不舍余差别,唯声之差别而已。其欲了知彼法与有法之义者,对于声明中非由字缘各异则所诠亦异,如彼益,或具作用,设以余诠说(此皆声明中字缘之种类),除舍不舍余差别之外,更无余差别故。其说言声与分别,皆于遣余境转之佛弟子,则能除为主张彼种类与具彼种类、物体各异之宗派,所说之过失,以不许总别物体各异故
午二、表相转则有过
胜论派应犯“不自在故非具彼”所说之过失,以许种类与具种类物体异故。胜论彼等宗中,应犯第六啭声及分语等不可用之过失,以许语句是由事力而说,不依乐说欲而说故。
午三、声随欲转应理
说遣相者,则无第六啭声等不应理之过失。以不观待外义之语,如说者所立名言决定能诠,即如是宣说故。问:于他宗中,第六啭声等不应理,有何原因?曰:如于一妃,称云诸妃,安立为异,此有何因?都无原因,实无异故。如六城等,言城立为非异,此有何因?应无原因,以非一故。如言虚空之自性,此亦无因,虚空与自性体非异故。又虚空之自性,名为空性,此亦无因,以虚空与空性,无异体故。
巳二、明遣余之总 分二:午一、境总之理,二、现总之觉如何转。初又分三:未一、世俗谛之世俗训释,二、成立分别所现唯于意乐为谛,三、明彼执错乱。今初:
问:如何为分别所现之总?曰:如依诸树各异之事,现为同一种类树义之分别觉,此觉即世俗。由其自体性(同一树性)能障蔽余树体性(各别树性),为所取境故(能障即世俗义)。于分别心所现遮其非树,即各树之总。诸树体性虽各差异,然于能障蔽异性为所取境之分别前,觉诸树法是从非树遮回之体性,似非异种类故。
未二、成立分别所现,唯于意乐为谛。
其于分别所现之总,是由意乐力宣说为有,以彼是分别所现,如彼分别所遍计于胜义中无故。以诸各别树互不随行(此树非彼树),其随行之余体总,于不错乱觉前无所现故。问:分别所现从非树遮回(即树的概念),岂非缘树分别之法,云何胜义无耶?曰:分别所现从非树遮回,如何随余义各别树而行?必不随行,以彼非离分别知,有各别异体,与彼知同一安危故。
未三、明彼执错乱
其于各别树义,执为一体之分别,是颠倒觉,是执非树为树之心故。问:若分别所现从非树遮,是无事者(有为法名有事,无为法名无事,是因明中常用词),缘树分别应成无因?曰;不成无因,以具树名义之各别树互异物体,即此缘树分别之种子故。问:若诸各别树物体各异,其总是常是无事者,则生一类果相违(各别树是多体,缘树分别是一体,则多因生一果,故说相违)。曰:虽各别树物体各异,其总是常无事,然通达一类,了知树义等,成办其一果义,以自性决定其功能故。犹如根等。及如诸药物体各异,其总是常无事,然共和合或各别用,现见能治瘟疫等病,其酪等余物则不能治。若谓是药总常法能治疫病者,应非药总治疗疫病,以汝是一切各别药所共有故。若汝能治疫病者,则各别诸药,田地等虽异,功能应无差别故。由其坚固,应于其果不饶益故。
午二、现彼之觉如何转 分三:未一、标,二、释,三、结。今初:
问:分别心所现从非树遮返,于各别树随不随行?若随行者,则诸各别树应成分别之所取境。若不随行,则说是各别树之总应成相违?曰:缘树自性之分别觉,虽无所取义,然现似所取义,以是从非彼树果义相异而生,决定能得究竟自相树故。彼缘树分别之体性,似与外树为一,似从遮余非树而返,然非即彼树自性,以无可观察之支分能作义故(能作义是有事之相)。
未二、释 分三:申一、总与共依之名言转,二、转之原因,三、作彼建立之所为。今初:
知所有义,即所现遮非树。彼诸义,是以总与共依为行境之知与言说,广作错误义之名言。谓遮异类为体性者,故现似非异类,现从余同类返故。问:若名言错乱,应不能得自相?曰:诸法之一切名言,是以义之遣余为境者,以是依于互无杂乱自相之合理名言故。凡与实事有系属之名言,即是能得实事之所依故。如依果法及自性因之比量时所说,虽同是错乱,然得不得自相并不相同,以从余执声常增益不能得自相故。如从灯光求明珠然(误以灯光为珠光)。
申二、转之原因
总与共依,作一类果之各别树虽多,然由言说及知,作一类名言而转,以从非彼树果,依余相同故。如是虽一桦树,然有共依名言而转之原因,以从非彼树果义而异,亦从非桦树而返种种遮法,量了知故。显示一法能作多果亦有所为,其作多果是为普达彼实事故。
申三、作彼建立之所为
此声义与此共依,于实事非有,以于胜义虽非有,然于分别如世共许而说故。问:作此诸建立有何所为耶?曰:法与有法之建立,及如异不异之总与共依,是不观察于真实义中有无,唯如世间所共许,即依如是许而建立一切能立所立,是诸智者为令入胜义而造故。问:以何因缘说实事不成耶?曰:言总言别之差别唯于觉所现义中有,于实事无,以于异物现为一体,及于一物现为众多,是由觉所染故尔。然胜义诸义非自然相杂(合为一),于一物异物皆非有故。问:若无实事,则法与有法如何应理?曰:即此分别所现便可观察法有法之差别,以从此同类及余异类遮返故。问:若于分别现自相者,则自相应成分别之所取境?曰:分别能立所立之觉,不以自相为所取境,失坏见实事为所取境之力故。问:与论说“差别与总和杂而缘”则成相违?曰:论说“差别与总和杂而缘”中,非说自相为比量所取。以彼自相、总别相等,都非胜义所取故。诸众多差别,于一自相,胜义皆不可故。
未三、结
彼声体性从同类异类众相而返,唯如是通达之声及分别亦皆非有,以声与分别唯以总相于境转故。(此中所说自相共相、胜义世俗,皆与一般所说不同。诸法之自体实事,为自相,为胜义谛。诸法由分别假立之现相、概念,为共相,为世俗谛。胜义是有作用法,世俗是无作用法。此等差别甚多,不及烦述。西藏寺中,初学之摄类论,即专讲此等名相差别,为学因明论作基础准备者也。)
巳三、明立名之境 分三:午一、破,二、立,三、断诤。今初:
若谓声与分别不以总相于境转,以彼不待遮非,而于自相安立名故。曰:彼立名时之树自相,非树名之所趣境,以汝于言说时已无故。以诸言声是显所立名义,为于言说时令了解其义而作故。若谓总常法是名所趣境者,曰:总类常法,应非名所趣境,非能作事故。以安立名言是令士夫了知能作事后,为成办彼事而转,乃于诸义说彼名故。若谓具彼总类之各别树能有作事,于彼立名。问曰:何故不于各别树直接立树名?若谓于各别树不能立名,无边际故。曰:若尔,别具总类之各别树,亦应不能立名,此亦无边,相同故。
午二、立
问:若尔于何处立名耶?曰:能作树果,与从非能作返相同,何不于彼安立树名?理应安立,以彼能作树用,又于一切各别树随行故。若谓前说“具彼无自在故”之过,汝亦同犯,以遮返与总类义同,具遮返与具总类义同故。曰:实不相同,即宁使相同,安立名时亦不须余义之总类,以许遣余者不须计余义之总类,不许遣余者即计余义之总类,亦不能成其所为故。其理由谓言树之声,为决断不决断非树。若由此言树之声,不从彼等非树决断此树者,则言树之声如何能使了知彼树?必不能了,以不决断是树故。此因决定,以从彼树遮断余已,即向树转,为使知此而说树声故。若谓此言树之声,已有决断非树者,则汝胜论者计立名时须余义之总,复何所为?全无意义。诸声之所为,岂非遮断非彼,了知其义唯尔许耶?
午三、断诤 分三:未一、破不能知多,二、破总执从总生,三、总声于义无欺。今初:
问:若诸别树,无常事总而是异物者,则认识为一类,不应道理。曰:诸各别树,虽无常法总而物各异,然可认识为一类,由先见诸树能作彼彼众事,后见余诸各别树,亦知离余不能作树事。以此为境之诸言声、分别,结合前后诸树,便能了知为一类故。
未二、破总执从总生。分三:申一、破总执从唯总生,二、破从总助之别生,三、破从别助之总生。今初:
如余胜论派,彼总觉,亦非从唯总性为所取义而生,若常时唯知彼总,则应不知诸别故。若谓不知诸别者,则尔时终不应取具彼总之诸别系属。若许尔者,则如何于具彼总之诸别法,安立名言耶?应不能立,以于具彼总之诸别法不决定故。
申二、破从总助之别生
若谓由一总事所助之诸别法,是总执识之因者,此不应理。岂彼一总事,能除彼诸别法之差异性耶?必不能除故。又物异故,亦不许彼诸别法为一总识之因故。若谓别法虽多,然待一总事类非异故,能生一分别觉。曰:总觉,应不能缘诸别法为所取义,以彼诸别法于汝无饶益之功能故。以彼等别法各各无时,由彼一总亦能生觉故。若谓不定,如无青色时,黄色能生眼识,然彼青色仍有生眼识之功能。曰:此不相同。青黄等色和合亦有生眼识之功能,以现见各各都有饶益眼识之功能故。然诸别法,于总觉应无饶益之功能,若各别、若和合,任何都非能如是生总觉故。
申三、破从别助之总生 分二:酉一、出过,二、破救。今初:
若谓要待彼诸别之随一法,其总事乃能生总觉,非唯总者。曰:彼诸别法云何不能饶益一总觉?应能饶益,以饶益一总故。此总应成彼等诸别法之果,诸别法能饶益故。此因决定,以能饶益者即是能生之因故。
酉二、破救
若谓总觉,不许唯从诸别异法生,以唯现非异故。曰:其因不成,总觉所现是各异故,执诸别法谓彼等相同故。若谓既执彼诸别法相同,云何其觉复取为异耶?曰:诸别树是一种类,同作一类果故。若谓因不成,诸别树之根觉果亦各异者,曰:缘诸别树之诸根觉,亦无异类,是通达一类之因故。又诸别树类亦不异,以是通达为一类之一觉之因事故。若谓造成一类果者,即是常事总,曰:彼造成诸别树果为一类者,非常事总,以是唯离非彼树果故。除诸别法,应无余随行之总事,以未见故,前已破故。言树之名,有其意义,以了知树之遣余为义故。
未三、总声于义无欺
问:若树声诠说分别所现者,则于自相树云何不欺耶?曰:于非能作彼树义,而似能作彼义之体性者,及离非树事而各异之唯事为种子者,能生无所取义之分别觉及言树之声,许为于义无所欺诳,以永断不能作树义,是了知为树之支分体性故。及是离非树事,以各异为所依之合理名言故。是以遣余为境,是依能作树义为体性之合理名言故。
辰三、于彼转相断诤 分三:巳一,断了达互依之诤,二、断遮诠不遍于声之诤,三、断后有境无用之诤。初又分二:午一、诤,二、答。今初:
行者派童女取等作如是说:了知树与非树二事之心,应互相依,以由从遮非树门而执树义故。若许尔者,彼二执中随无一执时,则二执俱无,是故树名终不能立也。
午二、答 分二:未一,以相同破,二、明自无过。今初:
如彼等敌者宗,立树名时,为遮不遮非树耶?若言遮者,为树立名之人,在立名之前如何知非树?应尚不知,以尚未执树义故。若由树名不除彼非树,则诸安立树名者,应非遮断彼非树,而于树转。譬如树声,不断树之差别。若谓遮余不能立树,要指示现前安住之一总树,说言此是树,于树总常事立名,次于立名言时亦当通达彼总常事。故无相同之过失。曰:汝行者派不能免此相同过失。若言“此亦是树”,或言“唯此是树”,二种立名决定,任作何说皆犯上述之过故。
未二、明自无过
外曰:若无总常事,则有了知树与非树之心,互相依赖之过。曰:无过。了知诸别树为一类之识,安住一相续之知者,对于彼树与非彼之因义本性各异能分辨故。外曰:若无总常事,应无树名之境。曰:不尔。彼执树之分别觉中所有事,现为分别觉之因性,及离非因之体性,虽现似一体性,然自能了知彼树异于非树故。于各别异树,立树言词故。外问:若无常事总,则由树声应不了知是树。曰:不尔。由彼树声,了知树之觉错乱,于各别树事,了知似一类故。
巳二、断遮诠不遍于声之诤 分二:午一、断遮诠不遍于别声,二、断遮诠不遍于遣余之声。今初:
问:如言瓶之声,有所遮故,可是遮诠;言所知之声应非遮诠,无非所知之所遮故。曰:善安立其声,有所为义。是为定取其所诠义故。是为使觉从某种不乐义遮,而于某种所乐义转故。若不尔者,余则立名无义,以声非遮不乐义而趣所乐义故。为破立义设立名言之所知等语,亦有某种所遮除,以断不乐义而趣所乐义故。
午二、断遮诠不遍于遣余之声 分三:未一、明声之境,二、显彼是论师意趣,三、解释教义。今初:
显论者问:遣余之声是否遮诠?若遮诠者,应成无穷。若非遮诠,则说一切言声分别皆是遮诠,应成相违。曰:树之差别,从诸非树各异相同之因,谓现树相,于彼安立树声。若法从彼异,遮彼非树,而安立树名故。
未二、显彼是论师意趣
即从遮非树所现,是言树声之境。此是陈那论师所宣说。如云:由“从余义而遮,即当通达彼事一分。”又云:“声唯诠遮余义简别之事。”又云:“声遣余声义,而诠自义。”
未三、解释教义
此从非树遮返所现,无少体性,是增益故。其通达树中,都无由某遮非树所简别而通达之某余义,以由言树诸声,通达遮非树所现之门中,而通达余遮非树故。又遮非树而诠树者,亦不须作遮非树声与言树声之二种声,由说树声即了知遮非树故。以树与非树是正相违,非有互依之第三品故。又此现从非树遮返,亦非胜义,以从无事见为具事,是由觉所染坏故。若余是事者,则现从树事遮返,应不成为树事,以与栴檀、物体若一若异,皆非有故。若言异者,则栴檀应非从非树遮返,以与现从非树返物体异故。不能许尔,以说此栴檀,异此非树故。
巳三、断后有境无用之诤 分二:午一、明前后有境行境各异,二、自他建立应不应理之差别。今初:
或曰:若无总事,应以自相为声所诠。自相分故,则后有境应成无用。曰:若于声上,就觉中遮一合杂之常义,则言“声无常”之声或成立彼之因,于彼声中,全无以遮常事之一切法为所诠(即非以声上一切法为所诠),只于声上遮一常性为所作事故。若从某法之能诠中通达一切分者,是由事之功能力故(非由言声能诠一切分)。故无后有境无用之过,以言所作无常之声多果于一所依转故。
午二、自他建立应不应理之差别 分二:未一、总与共所依应不应理之差别,二、立名应不应理之差别。今初:
或曰:若无总事,则总与共所依皆不应理。曰:若示一遮非青时,言青之声不遮断余邬波罗而住,以现见彼青遍彼邬波罗故。青邬波罗花,就觉前是共所依,以是现为具二种遮之一有法故。彼言瓶之声,若触瓶事之法,则说彼法为汝所有,遮非瓶故。其一总事非是能诠,以无总事量决定故。以若有者,无错乱觉应可现见,而无所见故。以总为境之诸声及觉性,亦说为遣余之有境,以说遮者(即佛弟子)总与共所依皆应理故。说常事总者,总与共所依彼等非有故。如何非有?如瓶与金瓶为一为异?若如数论者说物体唯一者,则瓶与金瓶云何觉其体异耶?应不见异,以与金瓶是一体性故。若许尔者,应与彼为一。若是一者,则于瓦瓶随不随行,成二种性,以是瓦瓶之总(即随行),又与金瓶是一故(即不随行)。不能许尔,以一法于一义,非既随行,又从彼还为行境故。若如胜论者说“物体异者,则无差别共所依之名言”,应成无因,以总别各异故。于一切遮,则无彼等无总与共所依之过,以于同类异类一切遮中皆有故。
未二、立名应不应理之差别 分二:申一、自宗应理,二、他派不应理。今初:
外曰:若无总事,则立名无用。曰:如诸别牛,物体各异,然作一类果,诸老年人以一声立名(曰牛),为显彼诸别牛能作一类果故。又诸别牛,同有牛声转之因由,是从无彼牛果而遮除为因之声转故。问:何故不于不待遮非彼之各各别法而立名耶?曰:若不待遮非彼,于各各别法立名,不应道理。以不待遮非彼,显示各别异法,极为困难,不能如是显示,如是显示无有果故。非于常事总上立名,以一切事各住自体不杂乱故,如杂色体性,非黄色有故。杂色与黄色义虽无异体之总,然无异类之声转则应理,以从非有彼牛果而遮,则于彼二俱有故(杂、黄皆是牛)。若欲求彼牛果者,亦应许无彼牛果之异性,以无常事总故。虽无常事总,然一声转。譬如有宣说眼等能生无差别果,以说是有缘色识一果者故。眼等三缘彼等体性,虽离总无异体,然由立名而说是根识之因。是为顿时通达某根识之一切因聚故。
申二、他派不应理 分二:酉一、叙计,二、破执。今初:
若谓诸别法虽多,然一闻转,以有一常总无分住故。
酉二、破执 分二:戌一、破常事总住,二、破无分总住。初又分二:亥一、标,二、释。今初:
汝说彼总安住于别之义,为依诸别,为由别显?如是皆不应理,是常事故。
亥二、释 分二:干一、破依,二、破显。今初:
彼诸别法应无余依义,以诸别法不能饶益故,是常事故。若谓盘应非枣之所依,于彼不饶益故。曰:盘等能益于枣,往下堕性之枣为枣之亲因、及境,同能生故。由诸别法饶益别总,汝亦无彼用,以是常故。若谓总已成就,由别法使住。曰:诸别法非使已成者住,即无彼别法已安住故。又由别法令住,彼亦非理。以别法为住,为异非异,如是观察,皆非理故。
干二、破显
若谓彼别法是能显总,曰:如彼瓶色,是灯光所显,许彼灯光是能显之因,为使缘自之识堪能生起故,就余灯光前而作,其灯光亦是堪能生缘自识之作者故。此总不可观待彼别法生缘自识,以在别法之前已能生缘自识故。又彼总岂是由具总别法而显?应非由彼显,无变异故。若谓别法是于缘总诸根而起作用,曰:彼诸别法亦非如眼药等于缘总根而起作用,以汝有无之时,通达彼总无差异故。若说由是诸种类之能显,许具种类者,则灯等亦应得具彼牛等性,以能显牛故。
戌二、破无分总住 分二:亥一、总破,二、别破。今初:
诸谓“类是总者,其类为从别法”,其体为余耶?为非余而有耶?于彼宗中,先无之诸别法上,如何生起总慧耶?应不能起,以总无分,于前一别法所见有者,于后余别法不可见故。其原因谓彼总与前别法,其体为一为异?若体一者,则于后别法应不随行,以非离前别法而有余性,是一体故。若相异者,则总应不依前别法,以离彼为异体,又非因果故。
亥二、别破 分二:干一、破胜论宗,二、破数论宗。初又分二:坎一、破总体性,二、破其能立。初又分二:艮一、破别法间隙无总,二、破别法间隙有总。今初:
卫世师说:“总住一切。”彼一派弟子解说此义:谓总唯遍于自所依。(就是说,所依的差别法上才有总,无所依处即无总。)若尔,则总于新生之别法应不随行,以有新生别法之处,既非先有,亦非后有,亦一分住于先别法,一分移于后别法之具分故。亦非完全转移于后别法,以未弃舍先所依别法故。呜呼!胜论派计总之理,唯是失败之因。以前后别法随计何者具足其总,则余分无总;若计二者皆具足总,则失坏计总无分故。又若彼总住于离前别法,生于余处之别法者,极为具理,即不应理。以安住于前别法不动自处,体无分故。又若彼总遍于新生诸别法之境者,嗟乎!太为希有。即不应理。以彼新生别事安住何处,汝于彼处无系属故。
艮二、破别法间隙有总
彼另一派说:遍于一切有无别法处,皆有总类。若尔,彼总应一切处普见,以于一处别法所显性,于一切处无异分有故。若谓非一切处可见,要特别法所显故。彼总应不待别法所显,以未通达能显,必不通达所显。总与具总之别法,通达之理,何故相反而许?由取汝门而缘别法故。(前计由总而知别,今反说要由别显总,前后相反。)
坎二、破其能立
外曰:诸别法必有余实总,以有总声及总觉转故。曰:此因不定,虽无余义无异分之总,亦说煮者等故。若谓唯煮饭之业,是煮者声随转之因者,曰:煮饭之业应非煮者声随转之因,以物体各异故。若谓煮饭业之类,是煮者声随转之因者,曰:煮饭业之类,应非于多煮饭者、煮者声随转之因,以系属彼业,不系属煮者故。又言“煮饭之业”是余听闻之因缘故。又先曾作煮饭之业,现在不作煮饭业之人,现在煮饭者之声应不转,以现在不住煮饭之业故。又即彼人,煮饭业之总是煮者声现在于汝随转之因,不应道理,彼总于汝现在无系属故。若无系属犹是因者,太过失故。
若谓现在虽无业亦是因者,曰:若已无业,则现在非煮者知说之因。若如是,则汝得非有因之煮者故。若谓煮饭功能是煮者声随转之因者,曰:诸煮饭功能应非煮者声随转之因,是互不随行之异法故。若谓煮者等之总,是煮者声随转之因者,则后当煮饭之人初生无间,如最初有性等,彼应即明显为煮者,以从最初即与煮者之总会合故。若谓非最初即明显,如是后亦不应显,以先既不显,先后无差异故。若谓要待煮饭作用有所饶益方是能显,彼人应不待缘,无变异故。若谓此人由缘有所增盛,彼人应是刹那性,从缘生故。若许尔者,彼人煮饭作用何所饶益?以于煮饭作用时已坏灭故。
外曰:既无常事总法相同,则树声与分别于别树与别牛有转不转之区别,不应道理。曰:虽同无常事总法,物体各异,然由树之遣除总类近者,则于某别树,树声随转,于余牛上树声不转。即此遣余,是为声智随转之因故。
释量论略解 卷第一(终)
今释此论总分四科:甲一、解论题义,二、译时礼赞,三、论文义,四、论末义。今初:
法称论师今造此“释量论”,是为广释陈那菩萨之集量论而造也。
甲二、译时礼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