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波罗提木叉分别
第一节 波罗提木叉分别与毘尼
《铜鍱律》的〈经分别〉(Suttavibhaṅga),是“波罗提木叉经”——“戒经”的分别广说,为“律藏”的重要部分。“戒经”的结集完成,分化为不同诵本,已如上一章所说;现在进一步的,对“戒经”的分别广说部分,论究其集成的过程。
《铜鍱律》的〈经分别〉,有二大部分:一、比丘([A1]bhikkhu)“戒经”的分别广说;二、比丘尼([A2]bhikkhunī)“戒经”的分别广说。这二大部分,现存的各部广律,标题极不一致,如:
1.《铜鍱律》的二部分,名〈大分别〉(Mahāvibhaṅga),〈比丘尼分别〉(Bhikkhunī-vibhaṅga)。古代的律藏,以比丘律为主;比丘尼律本为附属的部分。所以比丘部分,每不加简别。如比丘的“波罗提木叉经”,直称为“波罗提木叉”;比丘的〈经分别〉,直称为〈大分别〉,或〈波罗提木叉分别〉。比丘尼部分,才加以简别,称为〈比丘尼波罗提木叉〉、〈比丘尼分别〉,或〈比丘尼波罗提木叉分别〉(这些名称,如下文所引述)。《铜鍱律》的〈经分别〉,在日译的《南传大藏经》中,〈大分别〉为卷一,及卷二(一——[A3]三三六);〈比丘尼分别〉,为卷二([A4]三三七——五六五)。
2.《五分律》的二部,即第一分与第二分。比丘部分,从卷一到卷一〇(大正二二.一上——七七中)。有波罗夷([A5]pārājikā)等别题,没有总题。比丘尼部分,总标“尼律”[1],从卷一一到一四(大正二二.七七中——一〇一上)。
3.《四分律》的二部,即第一分与第二分,都没有总题。比丘部分,从卷一到二一(大正二二.五六八上——七一三下)。比丘尼部分,从卷二二到三〇(大正二二.七一四上——七七八中)。
4.《僧祇律》的二部,前后不相连续。比丘部分,没有总标,从卷一到二二(大正二二.二二七上——四一二中),末作“波罗提木叉分别竟”[2]。比丘尼部分,总标“比丘尼毘尼”,从卷三六到四〇(大正二二.五一四上——五四八上),末作“比丘尼毘尼竟”[3]。〈波罗提木叉分别〉,与“比丘尼毘尼”,为这二部分的名称。
5.《十诵律》的二部,也是间隔而不相连续的。比丘部分(前三诵),没有总题,从卷一到卷二〇(大正二三.一上——一四七中)。比丘尼部分(第七诵),卷初总标“尼律”[4],与《五分律》、《僧祇律》相同,从卷四二到四七(大正二三.三〇二下——三四六上)。
6.《根有律》,分译为二部。比丘部分,名《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共五〇卷(大正二三.六二七上——九〇五上)。比丘尼部分,名《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毘奈耶》,共二〇卷(大正二三.九〇七[A6]上——[A7]一〇二〇中)。西藏的译本,作 [A8]ḥdul-ba rnam-par-ḥbyed pa(vinaya-vibhaṅga),Dge-sloṅ-maḥi ḥdul-ba rnam-par-ḥbyed-pa([A9]Bhikṣuṇī-vinaya-Vibhaṅga),就是〈毘尼分别〉、〈比丘尼毘尼分别〉。
《铜鍱律》的〈经分别〉,在其他的五部广律中,是称为〈波罗提木叉分别〉,或〈毘尼(毘奈耶)分别〉,也有但称为“毘尼”(律)的。〈经分别〉是“波罗提木叉经”的分别广释。“波罗提木叉经”,《铜鍱律》直称为(比丘)“波罗提木叉”;所以《铜鍱律》称〈经分别〉,《僧祇律》称为〈波罗提木叉分别〉,原是一样的。在“律藏”中,惟有“波罗提木叉”被称为经;顾名思义,不会引起误解。但在一切佛典中,经是通称,所以称为〈波罗提木叉分别〉,应该更精确些。〈波罗提木叉分别〉一名,也见于《十诵律》,如说〈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5]。这一名词,与〈经分别〉同样的古老。
〈经分别〉或〈波罗提木叉分别〉部分,汉、藏所译的广律,每称之为毘尼,或译毘奈耶([A10]vinaya)。如《僧祇律》,称比丘部分为〈波罗提木叉分别〉,而比丘尼部分,就称为“比丘尼毘尼”。《五分律》与《四分律》,都说到(比丘)“尼律”(律是毘尼的义译)。《根有律》就称为“毘奈耶”、“苾刍尼毘奈耶”。在“五百结集”中,《四分律》说:“集比丘一切事,并在一处,为比丘律;比丘尼事并在一处,为比丘尼律”[6]。《五分律》说:“此是比丘毘尼,此是比丘尼毘尼,合为毘尼藏”[7]。称〈经分别〉为“毘尼”,在部派的广律,是极一般的。
《铜鍱律.小品.五百犍度》,也说到“二部毘尼”、“结集毘尼”。但所说的二部毘尼,本指“二部波罗提木叉”说的,这可以在其他的广律中,得到证明。《铜鍱律》说到教诫比丘尼的资格,有“善诵二部波罗提木叉,能随条文、分别、说示、决断”[8]。与此相当的,《十诵律》作:“多闻者,二部大戒合义读诵”[9]。《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作:“云何多闻?谓能善诵二部戒经”[10]。《五分律》作:“三者,善能诵解二部戒律;四者,善能言说,畅理分明”[11]。《四分律》作:“诵二部戒利,决断无疑,善能说法”[12]。《僧祇律》但作“毘尼”[13]。二部大戒、二部戒经、二部戒律,都是“二部波罗提木叉”的异译;但《僧祇律》就称为“毘尼”。
《铜鍱律》说到摄受弟子的资格,有“二波罗提木叉善知、善分别、善转,于经文善决择”一项[14]。与此相当的,《五分律》作:“善诵二部律(毘尼),分别其义”[15]。《四分律》作:“广诵二部毘尼”[16]。《僧祇律》作:“多闻毘尼”;又作:“知二部律”[17]。《十诵律》作:“知诵波罗提木叉,学利广说”[18]。《根有律出家事》作:“知波罗底木叉,广解演说”[19]。说一切有部([A11]Sarvāstivāda)的广律,与《铜鍱律》相同,称为“波罗提木叉”,而其他的律部,都称为二部毘尼。
《铜鍱律》说到断事人的资格,有“广解二波罗提木叉经、善分别、善通晓、善决断,于律善巧不动”一项[20]。与此相当的,《四分律》作:“三、若诵二部毘尼极利;四、若广解其义”[21]。《五分律》作:“解波罗提木叉”[22]。《十诵律》作:“通利毘尼,能分别相似句义”[23]。
依上来的文证,可见《铜鍱律》的二部波罗提木叉,各部广律,都曾称之为二部毘尼。《铜鍱律.小品》,也曾这样称呼的[24]。称二部波罗提木叉为二部毘尼,那时还没有说到经分别。虽说善分别或广解其义,也只分别广解而已;经分别还没有集成部类。其后,经分别逐渐形成部类(不一定与现在的全部相当),《铜鍱律.小品.七百犍度》,就说到〈经分别〉[25]。〈灭诤犍度〉说到:“持经、持经分别者”[26]。《四分律》与之相当的,作“诵戒、诵毘尼”,或“诵戒、诵戒毘尼”[27]。戒是波罗提木叉(经);(戒之)毘尼指经分别。毘尼并非毘崩伽([A12]vibhaṇga)——分别的异译。对“波罗提木叉经”,而称波罗提木叉分别为毘尼,实为佛教界的一般用语,如《顺正理论》卷一(大正[A13]二九.三二九下)说:
若不说依,非佛语者,毘奈耶藏应非佛说!……若言亦劝苾刍当依别解脱经无斯过者,是则应许广毘奈耶非佛所说,便非定量!若毘奈耶即是广释戒经本故是佛说者……。
别解脱经,是“波罗提木叉经”;广释戒经的,名“毘奈耶”。毘奈耶作为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别名,在汉译律部中,是诸部通用的。但这是经分别成立以后的用法;二部毘尼的本义,指二部波罗提木叉说。
佛陀随犯而制学处([A14]śikṣāpada),将学处集为部类,半月半月说的,名为波罗提木叉。二部波罗提木叉,被称为毘尼。依“波罗提木叉经”,分别广说,集成波罗提木叉分别;波罗提木叉分别,也被称为毘尼。进而一切僧伽行法,统名为毘尼。如《善见律毘婆沙》卷一(大正二四.六七五下)说:
“二波罗提木叉(二分别)、二十三蹇陀、波利婆罗,是名毘尼藏”。
毘尼([A15]vinaya)与法([A16]dharma)相对称,“是法是毘尼”,“非法非毘尼”,本为佛法的通称,为什么专称僧伽的规制为毘尼呢?我以为:这与对五犯聚而立“五毘尼”;及七灭诤的编入波罗提木叉有关。毘尼以息灭诤事,实现僧伽的和合清净为理想,于是波罗提木叉(及分别),所制僧伽行法、威仪,都被称为毘尼。佛法分化为二类,结集时就称为“法藏”(经藏)与“毘尼藏”。毘尼是遮非的,所以《毘尼母经》说:“毘尼者名灭,灭诸恶法,故名毘尼”[28]。古人从毘尼(藏)的实际内容,归纳为五义,如《毘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八四二上)说:
毘尼者,凡有五义:一、忏悔;二、随顺;三、灭;四、断;五、舍。云何名为忏悔?如七篇中所犯,应忏悔除;忏悔能灭,名为毘尼。云何名为随顺?随顺者,七部众随如来所制所教,受用而行,无有违逆,名为随顺毘尼。云何名灭?能灭七诤,名灭毘尼。云何名断?能令烦恼灭不起,名断毘尼。云何名舍?舍有二种:一者舍所作(法),二者舍(恶)见事。……此二种名舍毘尼。
随所犯而能如法出罪的,不为恶所障,能向圣道,名为忏悔毘尼。依佛所制而不犯,就是毘尼(随顺毘尼,可通于一切行法)。这二者,或称为犯毘尼。灭毘尼,是七灭诤法,也名诤毘尼。断毘尼,也叫断烦恼毘尼,如《十诵律》等说[29]。总之,以种种不同方法制度,使比丘在僧伽中,能调伏身语,纳于正轨的,都名为毘尼[30]。所以古人或意译为“律”。毘尼有法律的特性,运用僧伽的集体力量,发挥平等的制裁作用。毘尼虽是法治的,但运用起来,一定要出于善意的和平精神,融入了德化的,善诱的教育作用。使比丘众乐于为善,不敢为恶;这就是毘尼藏的实际意义。梵语 [A17]vinaya,是有“离”义、“分”义的 vi,与含有“导”义的 nī,接合为 [A18]vinī,而转化为名词的。这一含义(玄奘译为调伏),与使比丘众乐于为善,不敢为恶的僧伽制度,极为适合。所以有关僧伽法制的一切,都被称为毘尼。这是最恰当的名词!
第二节 波罗提木叉——毘尼的论究
第一项 波罗提木叉原理的阐明
波罗提木叉([A19]Prātimokṣa)成立于佛陀时代。佛所制立的学处,经最初类集而成立的,被称为经,为僧伽所尊重。传如来入灭前,曾这样说:“我令汝等每于半月说波罗底木叉,当知此则是汝大师,是汝依处,若我住世,无有异也”[1]。波罗提木叉的集成,展转传诵;第一结集以来,已大体凝定。而被称为毘尼([A20]vinaya)的波罗提木叉分别(Prātimokṣa-vibhaṅga),性质就大为不同。这不是当时结集所成立的;是对于“波罗提木叉经”,经律师们的长期论究,而逐渐形成,发展分化,而成为现存形态的。半月半月诵说的波罗提木叉经,不只是诵说的。这是僧伽的行为轨范,比丘们日常生活的一切;这是需要深刻了解,而能付之实行的。每一学处的文句,需要明确的解说。制立学处的因缘,需要研究;惟有从制戒的因缘中,才能明了制立每一学处的真正意趣。人事是复杂的;环境是因时因地而变化的;新的事物,不断发生。所以要对波罗提木叉作深入的分别抉择,才能适应繁多的事件,予以确当的处理,处理得符合佛陀的意思。这一工作,佛灭以来的持律者(律师 [A21]vinayadhara),[A22]禀承于传承的示导,而不断努力。如《铜鍱律.小品.灭诤犍度》(南传四.一四九)说:
“广解二波罗提木叉戒经,善分别、善通晓、善决断,于律善巧不动”。
如上项所说,凡是摄受弟子,为人师长的;被差教诫比丘尼的;作断事人,裁决一切诤事的:波罗提木叉的分别抉择,为一不可缺少的必备资格。当时对波罗提木叉研究的重要,也可以想见了。经律师长期间的分别抉择,终于渐渐集成波罗提木叉分别。七百结集时代,波罗提木叉分别,或称〈经分别〉部分,已经集成,成为未来各部派律藏的主要部分。当然,现存各部广律,与波罗提木叉分别相当的部分,都曾在部派分化过程中,有过程度不等的补充,改组或修正。
佛为什么制立学处?为什么制说波罗提木叉?在波罗提木叉的分别探究中,原则与根本问题,被显发出来,而为僧众所传诵。制学处与说波罗提木叉的真正意义,被编集于“波罗提木叉分别”,这就是:一大理想,十种利益。
1.一大理想:舍利弗(Śāriputra)这样的思念:过去的诸佛世尊,谁的“梵行久住”,谁的“梵行不久住”?佛告诉他:毘婆尸(Vipaśyin)、尸弃(Śikhi)、毘舍浮(Viśvabhū)——三佛的梵行不久住。拘搂孙([A23]Krakucchanda)、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迦叶(Kāśyapa)——三佛的梵行久住。原因在:专心于厌离,专心于现证,没有广为弟子说法(九部经或十二部经);不为弟子制立学处,不立说波罗提木叉。这样,佛与大弟子涅槃了,不同族类、不同种姓的弟子们,梵行就会速灭,不能久住。反之,如能广为弟子说法,为弟子制立学处,立说波罗提木叉,[A24]那么佛与大弟子虽然涅槃了,不同族类、不同种姓的弟子们,梵行不会速灭,能长久存在。于是舍利弗请佛制立学处,立说波罗提木叉法。《僧祇律》、《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都有同样的传说[2]。所不同的,《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作“梵行久住”;《僧祇律》为“(正)法得久住”。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为释迦牟尼([A25]Śākyamuṇi)说法度生的崇高理想。要实现这一大理想,就非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不可!这是如来制立学处,立说波罗提木叉的最深彻的意义了!
2.十种利益:制立学处与说波罗提木叉,有十大利益,如《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八下)说:
“有十事利益,诸佛如来为诸弟子制戒(学处),立说波罗提木叉法。何等十?一者、摄僧故;二者、极摄僧故;三者、令僧安乐故;四者、折伏无羞人故;五者、有惭愧人得安隐住故;六者、不信者令得信故;七者、已信者增益信故;八者、于现法中得漏尽故;九者、未生诸漏令不生故;十者、正法得久住,为诸天人开甘露施门故”。
《僧祇律》的“十事利益”,各部广律,都曾说到。《五分律》、《十诵律》、《根有律》,作“十利”;《四分律》作“十句义”;《铜鍱律》原语作 [A26]dasa atthavasa[3]。[A27]attha,梵语为 [A28]artha,译为义,就是义利。十种义利,虽开合不同,而大意终归是一致的。《毘尼母经》说:“初十人(?)制戒因缘,增一中义”[4]。检铜鍱部([A29]Tāmraśāṭīya)《增支部.二集》,有十类——实为六类(第三类为:制现世漏,灭未来漏。此下别出:怨;罪;怖;制现在不善,灭未来不善——四类)的“二利”,为如来制立学处,制说波罗提木叉等的因缘[5]。《铜鍱律.附随.五品》,所说完全相同[6]。除“哀愍在家者,断绝恶党”——二利外,其他的五类二利,就与《铜鍱律》的十利相同。又《四分律》“毘尼增一”中,从“以一义故为诸比丘结戒”[7],到“以十义故为诸比丘结戒”[8]。从一一别说,到二二相合,到十义结戒。似乎这是从不同的观点,发见如来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等意义,并不限于十事。其后条理综合为十事利益,作为如来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等的理由。“十利”,取其圆满而已(律学极重“五”数,十是五的倍数)。以十利而制立学处,及说波罗提木叉,是各部律所同的。由于条理综合而来,各部的意趣不同,所以也有二三事的差异。然只是开合不同,如归纳起来,不外乎六事,试对列如下:
“十利”或“十义”的开合不一,而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六项来说的。一、和合义:《僧祇律》与《十诵律》,立“摄僧”、“极摄僧”二句;《四分律》等唯一句。和合僧伽,成为僧伽和集凝合的中心力量,就是学处与说波罗提木叉。正如国家的团结,成为亿万民众向心力的,是国家的根本宪法一样。二、安乐义:《僧祇律》立“僧安乐”一句,《四分律》等别立“喜”与“乐”为二句;惟《五分律》缺。依学处而住,僧伽和合,就能身心喜乐。《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杂事》说:“令他欢喜,爱念敬重,共相亲附,和合摄受,无诸违诤,一心同事,如水乳合”[9]。充分说明了和合才能安乐,安乐才能和合的意义;这都是依学处及说波罗提木叉而达到的。三、清净义:僧伽内部,如大海的鱼龙共处一样。在和乐的僧伽中,如有不知惭愧而违犯的,以僧伽的力量,依学处所制而予以处分,使其出罪而还复清净,不敢有所违犯。有惭愧而向道精进的,在圣道——戒定慧的修学中,身心安乐。僧伽如大冶洪炉,废铁也好,铁砂也好,都逐渐冶炼而成为纯净的精钢。所以僧伽大海,“不宿死尸”,能始终保持和乐清净的美德!四、外化义:这样和乐清净的僧伽,自能引生信心,增长信心,佛法更普及的深入社会。五、内证义:在这样和乐清净的僧伽中,比丘们精进修行,能得离烦恼而解脱的圣证。六、究极理想义:如来依法摄僧的究极理想,就是“正法久住”、“梵行久住”。和乐清净的僧伽在世,能做到外化、内证。外化的信仰普遍,内证而贤圣不绝,[A30]那么“正法久住”的大理想,也就能实现出来。十事利益的究极理想,就是前面所说的一大理想,但各部广律的文句,出入不一。
《僧祇律》所说,始终一贯,以“正法久住”为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的究极理想。其他的律部,都不能一致。《铜鍱律》说“梵行久住”,又说“正法久住,爱重毘尼”。爱重毘尼([A31]vinayānuggahāya)一句,应为重律学派特有的说明。《五分律》所说,显为折衷的综合说。《僧祇律》所说:“正法得久住,为诸人天开甘露施门故”,与《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所说,意义是相通的。《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五三二上)解说得最好:
“我之净行(梵行)当得久住者,谓如法宣说,广利人天,展转相教,令我正法久住世故”。
从僧众修证说,是“梵行久住”。从佛陀的证觉施化说,是“正法久住”。二者是相互关联的;在佛教的大理想中,这是同一内容的不同说明。当佛陀初成正觉,在赴波罗捺(Vārāṇasī)的途中,曾宣告自己的理想,如《四分律》卷三二(大正二二.七八七下)说:
“世间唯一佛,澹然常安隐。我是世无著,我为世间最;诸天及世人,无有与我等。欲于波罗捺,转无上法轮。世间皆盲冥,当击甘露鼓”[10]。
“转无上法轮”、“击甘露鼓”,说法并不容易,但还是容易的。修行解脱是不容易的,但还不是最难的。佛的正法,能展转无穷的延续,常在世间,不致如古佛那样的人去法灭(近于人亡政息),才是佛陀心中的重要课题。释迦佛的悲智中,确定的认为:惟有为众生广说经法;更重要的是制立学处,立说波罗提木叉法。依和乐清净的僧伽——有组织的集体力量,外化内证,才能从梵行久住中,达成正法久住,广利人天的大理想。古德在波罗提木叉的分别探究中,圆满的窥见了佛陀的深意!不但阐明了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的真实意趣;法与毘尼的统一,更圆满的表达了佛的精神!
波罗提木叉的分别论究,从种种的观点,得来制立学处的不同意义(如《增一》中说)。然后综合为“十事利益”,是各部毘尼(波罗提木叉分别)所共说的。至于一大理想,分别说部系(Vibhajyavādin)的《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是这样说的[11]:
A佛在毘兰若邑安居,三月食马麦。
B舍利弗起问,佛为分别古佛的教化情形,以说明“梵行久住”,是由于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这可说是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序说,以阐明制立学处的理想所在)。
C佛到毘舍离,须提那迦兰陀子出家。后因荒歉,乞食难得,回故乡去。为生母与故二所诱惑,陷于重大的恶行;佛陀因此开始制立学处。
《僧祇律》,有BC而没有A。说一切有部([A32]Sarvāstivāda)的广律,直从C迦兰陀子(Sudinna-kalandaka-putra)出家说起,没有A与B部分。《律藏之研究》,讨论律藏序分的新古,以为:《铜鍱律》与《五分律》最古,其次是《四分律》。《摩诃僧祇律》比上三律为新,因为插入了舍利弗的“前生因缘”。说一切有部律,削除了序分,是新的;而《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最新[12]。新与古,我在上面说过:有结构(组织形式)的新与古;有材料(内容)的新与古;在材料中,有主体部分,或附属部分的新与古;有一般形式——语文的新与古。新与古的论究,原是并不太容易的!《律藏之研究》,似乎没有从律序的主体去体会!对于这一问题,我持有恰好相反的意见。佛以“十事利益”,制立学处,是一切部派所公认的。十事利益,为制立学处的一般利益,多方面的意义,应为部派未分,一味和合时代的公论。在波罗提木叉的论究中,条理十事利益,渐显发了梵行久住或正法久住,为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的究极理想。这一大理想,是存在于十事利益的终了。在部派的三大系中,(分别说部离出以后的)上座部所展开的部派——说一切有部,没有说到,表示了古形的波罗提木叉分别,还没有这一部分。大众部([A33]Mahāsāṃghika)与分别说部的波罗提木叉分别,都有这一(B)传说,可以从阿育王(Aśoka)时代,大众部与分别说部合作,而说一切有部被拒北移的事实中得到说明。佛在毘兰若(Verañja)安居,吃了三月的马麦,《僧祇律》没有说到。三月食马麦,《十诵律》与《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都是说到过的;这是佛教界公认的事实。但食马麦是一回事,舍利弗起问,阐明制立学处的大理由——梵行久住,又是一回事,并没有什么必然的关系。至少,在说一切有部中,是没有关系的。不能因为说一切有部,知道食马麦的故事,而论证AB部分,为说一切有部所有意削除的。以文学的新古而论,说一切有部律,关于三月食马麦的叙述,即使文学的形式,比分别说部律为新;但说一切有部所没有的,分别说部律所独有的部分,决不能证明为古形所应有的,而只是削除了。其实,以三月食马麦为律序的部分,只是《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分别说部律所独有的传说而已。
三月食马麦,与制立学处,有什么关联呢?须提那迦兰陀子,为了年岁荒歉,乞食难得,贪求生活的丰裕,还归故乡,因而陷于恶行。佛陀遇到荒歉,三月食马麦,也恬澹的坚忍过去。分别说部的律师们,应该是重视这二事的对比意义。将三月食马麦故事,与舍利弗问梵行久住相联合,接著说到迦兰陀子须提那的犯戒。这暗示了:出家受持学处,应有少欲知足,精苦坚忍的精神,不为生活丰裕所诱惑的意义。本来无关的事理,约某一意义而联结起来,甚至集成长篇;在佛教的传说中,这并不是少有的,这应该是能为现代佛学研究者所同意的!
在波罗提木叉的分别论究过程中,充分阐明了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的大利益,大理想。说一切有部——一切学派共传的“十事利益”,是古形的。《摩诃僧祇律》与分别说部的广律,揭示制立学处的究极理想——梵行或正法久住,要迟一些。与三月食马麦的传说相结合,以暗示出家学道,要能恬澹精苦,那是分别说部的新编了。但我不是说,三月食马麦的传说是新的。
第二项 毘尼的五事分别
〈波罗提木叉分别〉(Prātimokṣa-vibhaṅga),或〈经分别〉([A34]Suttavibhaṅga),是“波罗提木叉经”的分别广说。在组织上,当然依著“戒经”的组织次第。但所依的“戒经”,是波罗提木叉的实体,而不是布萨([A35]poṣadha)所用的,说波罗提木叉的布萨仪轨。所以作为布萨仪轨的“序说”、“结说”,以及“结问清净”等部分,在各部广律中,虽有附录或不完全的附录,而都是不加解说的。在“波罗提木叉经”八篇中,也没有解说“灭诤法”([A36]Abhikaraṇa-śamatha)。〈波罗提木叉分别〉,是依波罗提木叉经的前七篇,一篇一篇的,一条一条的分别广说。
〈波罗提木叉分别〉的集成,是古代的持律者([A37]vinayadhara),分别论究波罗提木叉的结晶。各部广律,虽名称不一致,而都有大体相同的部分(波罗提木叉的多少与次第不同,〈波罗提木叉分别〉,当然也就不同)。所以在部派未分化以前,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原形,应该已经存在。其后随部派的分化,各有多少的补充与修正,形成现有各部广律中,与〈波罗提木叉分别〉相当的部分。
古代持律者,分别波罗提木叉,著重于五项的论究,如《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〇〇四中)说:
“毘尼有五事答:一、序;二、制;三、重制;四、修多罗;五、随顺修多罗:是为五”。
《僧祇律》有类似的五事记,如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中)说:
“毘尼有五事记:何等五?一、修多罗;二、毘尼;三、义;四、教;五、轻重。修多罗者,五修多罗。毘尼者,二部毘尼略广。义者,句句有义。教者,如世尊……说四大教法。轻重者,盗满五,重;减五,偷兰遮。是名五事记”。
“五事答”与“五事记”,应该是同一原文的异译。[A38]vyākaraṇa,译为记。如一向等四记,或译四种答。[A39]vyākaraṇa 有分别、解说、解答、决了疑问的意思。毘尼([A40]vinaya)——二部毘尼,指波罗提木叉。毘尼有五事答(记),就是对波罗提木叉,有五事的分别解说。这是《僧祇律》与《四分律》共传的古说。《四分律》的五答,是依所制的每一学处说的。“序”、“制”、“重制”——三事,又如《四分律》说:“平断犯罪,一、戒序;二、制;三、重制。有三法平断不犯,戒序、制、重制”[1]。犯与不犯,如要加以平断,要从三事去分别学处。一、制立学处的序——因缘。二、依犯戒因缘而制立学处。三、重制是补充或修正。这三事,是对于制立学处因缘的分别。从这三项去分别论究,才能了解这一学处,确定现在发生的事情,是否违犯了这一学处。依三事而分别犯与不犯,也见于《十诵律》:“三事决定知(决定知就是“记”)毘尼相:一、本起;二、结戒;三、随结”[2]。又见于《毘尼母经》:“犯罪凡有三种:一者,初犯罪缘;二者,因犯故制;三者,重制。……是故三处得决(决就是“记”)所犯事。复有三处决了非犯”[3]。《四分律》所说的(第四)“修多罗”,是波罗提木叉经,也就是经文(学处)的分别决了。“随顺修多罗”,是依修多罗所说,而分别决了。《四分律》所说的“毘尼有五事答”,实为上座部([A41]Sthavira)各部律的共同意见。
《摩诃僧祇律》的“毘尼有五事记”,是约波罗提木叉全体而说。“修多罗”,是五篇,是被称为“五部经”的。“毘尼”,是二部波罗提木叉。前二者,就是佛世的初编,与最初结集的再编(这是制与重制的另一解说)。“义”,是每一学处的文义分别。“教”,是四大教法。当时传诵的五经与二部,文义已有传说的不同。所以要经共同的论决,审定佛制的本义。“轻重”,就是判决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了。大众部([A42]Mahāsāṃghika)所传的“毘尼有五事记”,与上座系不完全相同,而古人分别论究波罗提木叉的方法,仍然大体相同。
现存的各部〈波罗提木叉分别〉,是这样的:一、依犯戒因缘而制立学处;二、学处文句的分别解说;三、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的分别决了。〈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内容,不就是“毘尼有五事记(答)”吗!《善见律毘婆沙》有类似的四毘尼,如卷六(大正二四.七一六中)说:
“于戒句中,于戒本中,于问难中,若欲知者,有四毘尼。……何谓为四?一者、本;二者、随本;三者、法师语;四者、自意。问曰:何谓为本?一切律藏是名本。何谓随本?四大处名为随本。……佛先说本,五百罗汉分别流通,是名法师语”。
四毘尼与毘尼五事,虽不完全相同,而对“戒经”文句的分别问答,有这四事,却是很相近的。尤其是“本”(Sutta)与“随本”(Suttānuloma),与《四分律》的“修多罗”,“随顺修多罗”,完全相合。本,是“戒经”;随本,《善见律毘婆沙》解说为四大处。四大处的原语为 [A43]cattāro mahāpadesā,实与《僧祇律》的“四大教法”一致。四大教法,就是四大优波提舍,见《长部.大般涅槃经》,《增支部.四集》等[4]。所以,“本”是最初结集的经:“随本”是四大教法,随顺经本,而论决所传的是否合于佛法,也就是论决净与不净。“法师语”是从上律师传来的师承家法;“自意”才是后代律师的意见。毘尼——经分别,是含有这些不同的成分;也是综合这些成分,经长期的分别论究而成的。
制立学处的因缘,文句的分别解说,犯相的分别决了,是〈波罗提木叉分别〉的主体,为诸部广律所共同的,也就是〈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原形。在犯相的分别决了中,共同的必要部分,是初编;不同的部分——扩编、整编,或精密的广分别,是部派分立以后的再编(在再编时,初编也有一定关系的修正)。还有,与〈波罗提木叉分别〉相结合的附属部分,那就是各部广律,或有或没有,或多或少的部分,都是属于〈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后起部分。
第三项 因缘与文句的分别
在〈波罗提木叉分别〉(Prātimokṣa-vibhaṅga)的组织中,无论那一条戒,都是先举制立学处的因缘,次分别学处的文句,然后分别所犯的轻重。佛的制立学处,是“随犯随制”的。凡是有所制立,一定因当时的某种事实,或是遮止罪恶,或是为了避免社会的讥嫌,而有遮止的必要。所以学处与制立学处的因缘,在学处的传诵解说中,就结合而有不可分的关系。制立学处的因缘,古来传有五事:“一、犯缘起处(地点);二、能犯过人;三、所犯之罪;四、所犯境事;五、所因烦恼”[1]。除“所因烦恼”,属于内心的因缘而外,其余四事,就是人、地、事的因缘。每一学处的制立,不一定是一次制定的。有些学处,经多次的补充修正,才成为定制,所以古称为“制”与“重制”。说一切有部([A44]Sarvāstivāda)律,分别极细密,如说:“此是初制,此是随制,此是定制,此是随听”[2]。试以不净行学处为例:以须提那迦兰陀子([A45]Sudinnakalandaka-putra)与故二行淫为因缘,佛初立学处说:“若比丘行淫法,得波罗夷,不共住”,这是“初制”[3]。其后,毘舍离([A46]Vaiśālī)大林(Mahāvana)比丘与猕猴行淫,再制为:“若比丘行淫法,乃至共畜生,是波罗夷,不共住”,这是“随制”。后来因为众多的跋耆(Vṛji)比丘,不乐梵行,不知舍戒,以比丘身行淫事,所以又制为:“若比丘,共诸比丘同学戒法、戒羸、不舍、行淫法,乃至共畜生,是比丘得波罗夷,不共住”。经这一次重制,准予自由舍戒,而不许以比丘身行不净行,成为“定制”。“随听”,也称为“开”,是在某种特殊情形下,不受某一学处的约束,也就是不犯。每一学处的制立,一制、再制,或者随听,都以某种事实为因缘,作为制立或修正的依据。
传说中的制立因缘,多数是共同的。虽或者人名不同,如不净行者须提那迦兰陀子,《僧祇律》作迦兰陀子耶舍([A47]Kalandakaputra-yaśas)[4]。或者地名不同,如毘舍离比丘与猕猴行淫,《十诵律》与《五分律》,作㤭萨罗([A48]Kośalā)舍卫(Śrāvastī)林中[5];《根有律》作羯阑铎迦池竹林园(Kalandaka-veṇuvana)附近林中[6];《僧祇律》作王舍城(Rājagṛha)附近的猿猴精舍[7]。但所传的事实,还是一致的。这可以想见初期的原始传说,由久久流传而有所变化。不过,有关因缘的人名与地名,不免有“众恶归焉”的形[A49]迹。原始佛教的律学传统,是优波离(Upāli)的律学传统,已不免杂有人事的因素,这[A50]里姑且不谈。
佛陀所制的学处,为了忆持诵习的便利,应用极简练的文体,当时流行的修多罗([A51]sūtra)体。要理解简练文句的意义,就需要分别解说。这些文句的逐项解说,各部广律每有多少不同。这或是定义的分别:如说“比丘”,在一般语言中,比丘一词的意义,并不一致。波罗提木叉中的比丘,必须确定其界说,也就是确定波罗提木叉所制约的比丘,才能依之而予以制裁。如法律中所说的“人”,也要确定其界说一样。关于“比丘”的分别解说,《僧祇律》但举“受具足善受具足”——正义[8]。《十诵律》举四种比丘[9];《根有律》举五义[10]。《四分律》举八义[11];《五分律》举一一义[12];《铜鍱律》举一二义[13]。虽列举四义、五义到一二义,但都结示这[A52]里所说的,是以一白三羯磨,如法受具足的比丘(谁是原始的?谁是后起的呢)。
或是含义的阐明:学处的文句,依当时的因缘而制立,是极简略的。但在实际的情况下,必须引申阐明其意义,否则就会不足应用,或引起误解。如第二学处,《僧祇律》作:“不与取、随盗物,王或捉、或杀、或缚、或摈出”。“不与取”,解说为“无有与者盗心取”[14]。不与取的本义,当然指盗心取;如不是盗心取,也就不犯这一学处了。但在文字上,不与而取,是可通于盗心及非盗心的。所以分别说部系([A53]Vibhajyavādin)各律,说一切有部律,戒经的本文,就明说为“盗心不与取”。又如“王”,《僧祇律》解说为:“王者,王名刹利、婆罗门、长者、居士受职为王”[15];王是通称一切职司治理的人,不但指国家的元首。《铜鍱律》作“诸王”,定义也是一样[16]。《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根有律》,就都明白的改定为:“若王若大臣”[17]。又如第三学处,《僧祇律》作:“自手夺人命”。解说为:“人者,有命人趣所摄”[18]。《四分律》与《铜鍱律》,大意相同,解说“人”为:从最初(结生)心识,延续到命终[19]。《五分律》解说为:“若人若似人”[20];“似人”指七七日内的胎儿。说一切有部的波罗提木叉中,就直作“若人若人类”[21],“若人若人胎”了[22]。各部波罗提木叉经文句有出入的,一部分从阐明引申而来。正如本文的夹注,日子久了,有时会成为本文一样。
或是本文的意义含蓄,因而引起歧义:如不坏色学处,《僧祇律》作:“得新衣……若不作三种,一一坏色受用者”。坏色的意义是:“三种坏色……持是等作点净”。下文又以“点净”、“染净”、“截缕净”——三种净对论[23]。可见“坏色”是约“点净”说的;就是在新得的衣服上,以三种颜色的一种,点染作标记,以免与外道等混杂不分。《铜鍱律》与《五分律》、《十诵律》,也是约点净说的[24]。《四分律》作:“得新衣……不以三种坏色”[25],约染色说。《根有律》也约“染净”说[26]。律本的“坏色”,含意不明,于是或解说为“点净”,或解说为“染净”。《五分律》作:“新得衣,应三种色作帜”[27]。明说为“作帜”,当然是点净派的确定其意义。如本来就有这“作帜”字样,也就不会纷歧为二大流了。
文句与因缘,是互相结合的。但文句是佛所制,经结集的公论审定,口口相传,极为严格,所以出入并不太大。因缘只是口头传说,传说是富于流动性的。所以文句略有解说不同,因缘也就随著变异了。以不坏色学处来说:主张“点净”的《铜鍱律》、《五分律》,都说起因于比丘的衣服,被贼劫去了,无法辨认取回来[28]。《十诵律》也有这一说[29]。《僧祇律》著重于衣色不分[30]。就因缘而论,这是可通于“点净”、“染净”的。主张“染净”的《四分律》,专说比丘著新的白色衣,与俗人没有分别[31];《根有律》说比丘著俗人的衣服,去作乐演伎[32]:这就都是在服色的差别上说。文句的解说有了差别,不但因缘也随著变化,就是判罪轻重,也就不同了。如以坏色为“点净”而不是“染净”的,《僧祇律》说:“作截缕净,作染净,不作青(点)净,得一波逸提。作青净,不作截缕净,不作染净,得二越毘尼罪”[33]。这可见,不作点净的,犯波逸提([A54]pātayantikā);不作染净的,只是等于恶作的越毘尼罪([A55]vinayātikrama)。但在以“染净”为坏色的,如《四分律》就说:“不染作三种色:青、黑、木兰,更著余新衣者,波逸提”[34];而点与不点,反而看作不关重要的了!
第四项 犯与不犯的分别
“波罗提木叉”的诵说,主意在用来处理实际发生的非法事项,以维护僧伽的和乐清净。所以波罗提木叉的分别解说,每一学处的分别解说,也就是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等分别。这是持律者(律师)所应有的知识,如《四分律》卷五八(大正二二.一〇〇〇中)说:
“有四法名为持律:知犯、知不犯、知轻、知重。复有四法:知犯、知不犯、知有余、知无余。复有四法:知犯、知不犯、知[A56]麁恶、知不[A57]麁恶。复有四法:知可忏罪、知不可忏罪、知忏悔清净、知忏悔不清净”。
如上所列,持律者应有的知识,《僧祇律》等都有说到[1]。说到所犯罪的分类,是五罪聚([A58]pañca-apattikkhandhā),是依波罗提木叉的五篇而分的。如《僧祇律》卷二〇(大正二二.三八六中)说:
“五众罪者,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夜提、波罗提提舍尼、越毘尼罪”。
五众(聚)罪,又称为五篇罪[2]。《铜鍱律》、《四分律》、《律二十二明了论》[3]等,一致说到这一分类,实为佛教初期对于罪犯的分类法。以此五类罪而分别轻重等不同的,如《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说:
“阿跋提者,五种罪名阿跋提。何等五?谓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于此五种罪,比丘若作,若覆障不远离,是名阿跋提。无阿跋提者,……是五种罪,不作、不覆障远离、净身口业、净命;若狂人、病坏心人、散乱心人作罪,若(未制以)先作,是名无阿跋提罪。轻阿跋提罪者,可忏悔即觉心悔,是名轻阿跋提罪。重阿跋提罪者,若罪可以羯磨得出者,是名重阿跋提罪。残阿跋提罪者,五种罪中,后四种罪可除灭,是名残阿跋提罪。无残阿跋提罪者,五种罪中初种,是名无残阿跋提。恶罪者,谓波罗夷、僧伽婆尸沙。虽一切罪皆名恶,此是恶中之恶,故名恶罪。非恶罪者,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是非恶罪。可治罪者,可出可除灭,是名可治罪。不可治罪者,不可出不可除灭,是名不可治罪”。
阿跋提([A59]āpatti),译为犯。与法([A60]dharma)不相应,与毘尼([A61]vinaya)不相应;凡一切有所违犯的,就是过失,所以也译为罪。然在犯(罪)的分别判决中,波罗提木叉的五篇罪,显然是过于简略,不足以适应佛教开展中的僧事实况。如佛制立的受具足([A62]upasaṃpadā)、布萨([A63]poṣadha)、安居([A64]varṣā)等,如有所违犯,也就有罪,但有些不是波罗提木叉学处所能含摄的。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论》,于“优波提舍律”([A65]upadeśa-vinaya)以外,别立“婆薮斗律”([A66]Vastu-vinaya)[4]。《四分律》等,于“波罗提木叉学”([A67]Prātimokṣa-śaikṣa)外,别立“毘尼学”([A68]vinaya-śaikṣa)、“威仪学”([A69]ācāra-śaikṣa)[5]。“破戒”([A70]sīla-vipatti)以外,有“破威仪”([A71]ācāra-vipatti)等。总之,波罗提木叉五篇(八篇)以外,还有为僧伽——每一比丘所应受持的律行。还有,佛因犯而制立学处,都是针对既成的罪事而立制。所以每一学处,都是既遂罪,且有一定的标准。但在罪的分别决断中,知道是并不如此简单的。以波罗夷([A72]pārājikā)的不与取学处(盗戒)来说:是有主物,有盗心,将物品取离原处,价值五钱:这才构成这一重罪。假如,把无主物看作有主物,起盗心去盗取,当然也是有所违犯的,但所犯的不是波罗夷罪。又如于有主物而起了盗心,作盗取的种种准备,一直到用手拿著物件;在没有将物品取离原处时,还是不与取的方便罪。即使将物品取离原处,如物品不值五钱,也不犯这一学处。像上面所说的,或轻或重,在固有的五部罪中,应属于那一类呢?
大众部([A73]Mahāsāṃghika)与说一切有部([A74]Sarvāstivāda),维持固有的“五罪聚”说,而将第五聚的越毘尼([A75]vinayātikrama),或突吉罗([A76]duṣkṛta),给以弹性的解说,以容纳其余四部所不能容摄的一切过失。如《僧祇律》卷二五(大正二二.四二九上——下)说:
“越毘尼者,有十三事:阿遮与、偷兰遮、丑偷兰、不作、不语、突吉罗、恶声、威仪、非威仪、恶威仪、恶邪命、恶见、心生悔毘尼”。
阿遮与,是面向佛陀悔谢的。偷兰遮([A77]sthūlâtyaya)与丑偷兰,是前二聚中不具分所起的重罪。不作与不语,是不受和尚、阿阇黎的教命,不去作或不理睬。突吉罗,指“波罗提木叉经”中的众学法。威仪、非威仪、恶威仪,都是有关威仪的。心生悔毘尼,也作越毘尼心悔,是心生悔意就能除灭的过失。这些不同的过失,说一切有部都称之为突吉罗,如《十诵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二上)说:
“有九犯:犯波罗夷,犯僧伽婆尸沙,犯波逸提,犯波罗提提舍尼,犯突吉罗,犯恶口突吉罗,犯偷兰遮突吉罗,犯毘尼突吉罗,犯威仪突吉罗:是名九犯”。
《十诵律》虽分为九犯,其实还是五犯聚,只是将突吉罗开为五类而已。突吉罗是恶作,恶口突吉罗是恶说。偷兰遮也是突吉罗所摄。犯毘尼与犯威仪,是属于违犯犍度([A78]khandha)规定的过失。总之,大众部与说一切有部,虽因分别抉择,而成立不同的罪类,但仍[A79]汇集于固有的五犯(罪)聚的形式之内。
某些部派,觉得五犯聚不足以概罗一切,于是在五犯聚的基础上,扩大而成立七犯聚,如《四分律》卷五(大正二二.五九九下)说:
“七犯聚: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偷兰遮、突吉罗、恶说”。
《铜鍱律》也同样的立七犯聚[6],但以偷兰遮为第三聚,列于僧伽婆尸沙以下。《五分律》虽没有明说,也应有七犯聚,次第与《铜鍱律》相同,如卷一九(大正二二.一三二下)说:
“犯突吉罗罪,向余比丘说,半云是突吉罗,半云是恶说。……犯波罗提提舍尼,乃至偷罗遮亦如是。若犯僧伽婆尸沙,若犯波罗夷……”。
《毘尼母经》,立有多少不同的七种犯戒,如卷三(大正二四.八一三中)说:
“犯戒有七种:一、波罗夷;二、僧伽婆尸沙;三、尼萨耆波逸提;四、波逸提;五、偷兰遮;六、波罗提提舍尼;七、突吉罗”。
《律二十二明了论》,也于五犯聚外,别立七犯聚[7]。名数与《毘尼母经》相同,但以偷兰遮为第三聚。这二类的七罪聚,都是别立偷兰遮为一聚。而不同的是:或开波逸提([A80]pātayantika)为二,于波逸提外,立尼萨耆波逸提([A81]Niḥsargikā-Patayantika)。或开突吉罗为二,于突吉罗外,别立恶说。重律的学派,对于不同类的罪犯,作严密的整理,成立七罪聚,约为部派开始再分化的时代。这虽是后起的新说但更为完善!七罪聚,应与波罗提木叉的七篇有关。起初,波罗提木叉集为五部;依五部而罪分五聚(第五聚容纳四部以外的一切罪),是完全一致的。其后,波罗提木叉集为八篇,而第八“灭诤法”,不是〈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对象,始终存有附属的意味。如《铜鍱律.附随》,明“三百五十戒”,也是除“灭诤法”而论的[8]。以五罪聚过于简略,于是比拟七篇[9]而成立七犯聚。七篇中的“不定法”,没有特定的罪性,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论》,及《毘尼母经》,都除去不定法而代以偷兰遮,立为七聚。但七篇的尼萨耆波逸提,在处理问题上,虽然是物应舍,罪应悔,与波逸提不同。而所犯的罪,还是波逸提,没有什么不同。于是分别说部([A82]Vibhajyavādin)分出的部派,如《铜鍱律》、《四分律》、《五分律》,进一步的略去尼萨耆波逸提,而于突吉罗外,别立恶说。这样的七犯聚,约罪类的不同来说,最为完善!但与波罗提木叉的七篇,再也不能相合了。
〈波罗提木叉分别〉,是对于每一学处,分别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也就是持律者,对犯聚作分别抉择,而应用于每一学处。一味和合时代,律师们分别论究的成果,成为〈波罗提木叉分别〉的重要部门。汉译有《优波离问经》,就是每一学处,分别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的简论。所以,犯不犯的分别抉择,起初可能是独立成部的。
第三节 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先后集成
第一项 因缘、文句与犯相分别(主体部分)
部派未分以前的〈波罗提木叉分别〉(Prātimokṣa-vibhaṅga),因部派分化,形成各部广律中的〈波罗提木叉分别〉部分。名称也不一致,或名〈经分别〉([A83]Suttavibhaṅga),或名“毘奈耶”([A84]vinaya),或名“毘奈耶分别”([A85]vinaya-vibhaṅga)。研究从原形而成不同部类的先后,要将主体部分,附属部分,分别来处理。制立学处([A86]śikṣāpada)的因缘,学处文句的分别解说,犯不犯相的分别:这是波罗提木叉分别不可缺少的核心问题。“本生”(Jātaka)、“譬喻”(Avadāna),与〈波罗提木叉分别〉相结合,是可以有而不必有的附属部分。
现存的各部广律,都是属于部派的。部派的分裂,并不是突然的,是经长期的酝酿,而到达明显的分裂。波罗提木叉分别也是这样,虽可说一切部派共同的原形,其实在分裂以前,或因“戒经”文句的诵本不同,或因师承的解说不同,不同的因素,早已潜滋暗长。所以不同部派的,不尽相同的〈波罗提木叉分别〉,是根源于同一古形,因不同的师承,及部派的一再增编改编而成。现存的各部广律,依师承不同,学风不同,形成不同的部系。同一部系的,相近;不同部系的,差别就较多。然而有些部分,与不同部系相近,与同一部系的反而不合。原因可能并不单纯,教区共同的影响而外,应该还有源于古老的共同传说。如《根有律》与《十诵律》,为同一部的二系。如同于分别说部([A87]Vibhajyavādin),反而不同于自部别系,那就可推论到上座部([A88]Sthavira)共同时期。如不同于自部自系,反而同于《僧祇律》,就可以推论到部派未分的时期。现存的各部广律,完成虽有先后,而都包含有古老的传承,新起的分别与改编。
〈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原形,虽没有传诵保存下来,但“制戒因缘”、“文句分别”、“犯相分别”——三部分,确已规模粗具,相互结合而成立。以四波罗夷([A89]pārājikā)为例:迦兰陀子(Kalandakaputra)、猕猴[1];檀尼迦(Dhanikā)[2]、鹿杖([A90]Mṛgadaṇḍika)[3]、安居比丘[4],为制立四波罗夷的主要因缘。盗满五钱犯重罪,是参照当时摩竭陀(Magadha)的国法[5]。比丘的自杀或他杀,由于不净观的厌离心过切,佛因而为大众说安那般那[6]。这种事缘与“制戒因缘”相结合,是各部派不同广律所同的。“文句分别”,以依据“戒经”的共同(小异),解说也相近。如“戒羸”与“舍戒”的分别,各部都是相同的[7]。“犯相分别”,虽形式与内容,各部极不统一,而也有共同的内容。如“不净行”戒,分为人、非人、畜生;男、女、黄门(或增为四.五);大便道、小便道、口中[8]。各部的“犯相分别”极不统一,可见原形的“犯相分别”部分,还没有后代那样的严密。这三部分构成的〈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原形,在部派未分以前,是确实存在了的。
“文句分别”,依口口传诵的“戒经”。对文句的意解不同,阐述内容的不同,引起文句的补充;分别解说也就增多了。如“不与取”戒,《僧祇律》作“王”;《铜鍱律》作“诸王”;《四分律》等,都分为王与大臣[9]。对不与取者的处罚,《僧祇律》作“或捉、或杀、或缚、或摈出”,各律都相同[10];惟《十诵律》作:“若捉系缚、若杀、若摈,若输金罪”[11]。输金赎罪,是适应当时的法律,而为《十诵律》特有的增制。“夺人命”戒,《僧祇律》、《铜鍱律》、《四分律》,都说“人”;而《五分律》等,都分为人与人类(胎儿)[12]。论到杀,《僧祇律》:“自手断人命、求持刀与杀者、教死誉死”(三类);《十诵律》同[13]。《铜鍱律》与《四分律》,作四类,是分“赞死”与“劝死”为二的[14]。《五分律》作:“若自杀,若与刀药杀,若教人杀,若教自杀(劝死),誉死赞死”[15]。这是将“求持刀与杀者”,分为让他自己杀,及求人去杀他——二类。《根有律》为:“故自手断其命,持刀授与,自持刀,求持刀者,劝死赞死”[16]。这是分析文句,而为更详备的解说。由此而增改“戒经”的文句,“戒经”的分别,也就增广了。在“文句分别”上,《僧祇律》与《铜鍱律》,是接近原形的。《五分律》与《根有律》,出入较大。
四波罗夷的“制戒因缘”,在〈波罗提木叉分别〉中,虽地名与人名不完全相同,而事缘是一致的(其他学处,也大致相同,除对文句的意解不同)。但由于两点意义,各部律的制戒因缘,不免有些出入。一、古代律师的见解,佛是“随犯随制”的。一部分学处,不是一次制定的,所以有一种以上的制戒因缘;这是从文句的分别而来的。如“不净行”戒,有“戒羸不自出”一句。《僧祇律》与《五分律》,就别出戒羸因缘一则[17]。“不与取”戒,有“若聚落,若空地”二句。所以《僧祇律》、《铜鍱律》、《五分律》,于达尼迦因缘外,别出取空闲处衣物因缘[18]。“夺人命”戒,鹿杖因缘外,《铜鍱律》举赞死因缘[19];《僧祇律》别出二(三)缘[20];《五分律》别出四缘[21]。这是与“戒经”文句的分别有关。二、与“制戒因缘”相类,或有关的事缘,佛教界的传说,是众多而普遍的。制戒的因缘,并不限于一事,所以重法的大众部([A91]Mahāsāṃghika);说一切有部([A92]Sarvāstivāda)的持经譬喻师([A93]dārṣṭāntika),将类似或有关的事缘,编入波罗提木叉的“制戒因缘”中。如《僧祇律》的“不净行”戒,列举“非道”、“死尸”等一四缘[22]。僧伽婆尸沙([A94]saṃghāvaśeṣā)“摩触”戒,前出支离尼等三缘[23]。说一切有部的《根有律》,于“夺人命”戒前,[A95]列驮索迦(Dāsaka)等六缘,而说“此是缘起,未制学处”[24]。在学处的因缘中,列举事缘而说“未制学处”,《根有律》是非常多的。《根有律》与《僧祇律》,与其余的律部不同。这一类的编集,当然比原形要迟一些。
“犯相分别”,为各部广律所最不一致的部分,试从《铜鍱律》说起。《铜鍱律》的〈大分别〉,依“波罗提木叉经”而作逐条的解说。每一学处(戒),作三部分:“制戒因缘”、“文句分别”、“犯相分别”;体例极为分明,可说是各部广律所同的。“犯相分别”中,四波罗夷,及十三僧伽婆尸沙的前五学处——“故出精”、“摩触”、“[A96]麁恶语”、“赞淫欲”、“媒”——九戒。每戒都分二部分:先“约义分别”:依对象、方法、意志(有意或无意、自主或被迫等)、结果,而分别犯相的轻重。末了,以不犯相作结,如说:“不犯者,不知、不觉乐、狂、失心、痛恼,最初犯者”[25]。次“就事分别”:这本是当时发生的实际事件,是特殊的,疑难的判决实例。《铜鍱律》“就事分别”部分,列举章节如下[26]:
1.第一波罗夷:一〇.一——一〇.二七
2.第二波罗夷:七.一——七.四九
3.第三波罗夷:五.一——五.三三
4.第四波罗夷:七——九.六
5.第一僧伽婆尸沙:五.一——五.一七
6.第二僧伽婆尸沙:四.一——四.一一
7.第三僧伽婆尸沙:四.一——四.一〇
8.第四僧伽婆尸沙:四.一——四.六
9.第五僧伽婆尸沙:五.一——五.四
“犯相分别”的“约义分别”部分,属于分别说部系的《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是非常接近的。如“不净行”戒,初分人等三类,女等四(或五)类,大便等三处。次就自意作淫、被迫作淫,而论不眠、眠、死等[27]。“不与取”戒,《铜鍱律》分地中、地上等三〇类;《五分律》也是三〇类,《四分律》二六类[28]。“夺人命”戒,《铜鍱律》分自(己动手)杀,教杀等三〇类;《五分律》也是三〇类;《四分律》为二〇类[29]。这三部律的分类,数目与内容,都非常接近;《四分律》简略一些。这显然的出于同一根源,分别说部的原本,是可以推见的。
同出于上座部的说一切有部,“不净行”戒,《十诵律》仅列人等、女等、大便等三类[30]。《根有律》举颂说:“于三处行淫,三疮、隔不隔、坏不坏、死活、半择迦女男、见他睡行淫,或与酒药等,被逼乐不乐,犯不犯应知”[31]。长行的解说,虽极为简略,但内容分类,与分别说部各本是相近的。“不与取”戒,《十诵律》分地处、上处等一六类;《根有律》分地上、器中等二六类[32]。内容也与分别说部相同,只是简要些。分别说部律,与说一切有部律的类同,可以推论到上座部的共同时期,所有〈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原形。“夺人命”戒,《根有律》先分内身、外物、内外合——三类;次分毒药,毒粖等一五类[33]。《十诵律》大致相同,而在前面有自杀、教杀、遣使杀——三类;末了有赞叹杀三类[34]。说一切有部律,对于“夺人命”戒的分类,是略于自杀等分别,而详于杀具、杀法的分类。分别说部律,重于自杀、教杀、使杀、赞叹杀,也就是依“戒经”而作细密的分类。杀具仅列坑陷、倚发、毒、安杀具——四类而已。这一分类的不同,是很难说谁先谁后的。
《僧祇律》自成统系,与上座部律的最大差别,是叙述的纷乱。但某些部分,可以窥见古老的成分。简略(而不完备),杂乱(而有待整理),应该是初起的,古老的特色。如“不净行”戒,《僧祇律》分人、非人、畜生;女、男、黄门;上、中、下道;觉、眠、死、被[A97]强等[35],与《铜鍱律》等大意相合。女、男、黄门的三类,与《根有律》、《十诵律》相合[36];这是可直溯于部派未分以前的分类。《铜鍱律》加二根为四类[37];《五分律》再加无根为五类[38];《四分律》作“人妇、童女、二形、黄门、男子”五类[39]。四类与五类的分别,也许是更详备的,但却是后起的。又如“觉、眠、死”的三类,比起上座部的,尤其是分别说部的:“不眠、眠、醉、狂、颠倒、死”;死又分“(鸟兽)未喰、少分喰、多分喰”,要简略得多。“不与取”戒,《僧祇律》先出八种物[40];次出地、地中物等一六种物[41];又出物分齐等一三种分齐物[42]。一六种物的分类,与分别说部及说一切有部相通。“分齐物”中,有“寄分齐”、“贼分齐”、“税分齐”,这也是其他二系律部所有,而且也是列于末后的。这似乎说明了:初期的分类,先是地、地上物等;而持寄、贼、税等,是较后集成的。说一切有部与分别说部,条理结合而为统一的分类;而大众部承受传说,先后杂出。这一情形,也见于“夺人命”戒的分类:初举刀杀等八类[43];次出行杀等一三类[44]。重于杀具等分类,与说一切有部相同。在一三类中,如毘陀罗[A98]咒杀、示道杀等,说一切有部律也是列于后面的。《僧祇律》的一再分类,而没有统一组合,可据以推论古代分类的渐次形成。当然,现存《僧祇律》的分类,有后起的部分。如“不净行”中,有“入定”而被[A99]强迫行淫[45];“不与取”中,有“幡分齐”、“杙分齐”,是寺塔的庄严物;“夺人命”中,“僧坊杀”,“大臣杀”等,都是其他律部所没有的。大众部是重法(经)的,与重律、重论的上座部比起来,缺乏严密分析,条理综合的治学方法。以〈波罗提木叉分别〉来说,承袭简略的,杂出的古风,而杂乱的类集,又附入新的成分。
再说“犯相分别”的“就事分别”部分:说一切有部律,也是有的,但比起《铜鍱律》来,极为简略,并限于四波罗夷[46]。《十诵律》中,1.“不净行”一事:难提(Nandiya)。2.“不与取”三事:施越尼(Sīvalī)、东方尼、耕作衣。3.“夺人命”六事:坐杀小儿、疾走、空地宿、避贼堕杀织师、失墼杀木师、跳堕杀木师。4.“妄说过人法”七事:定中闻声、温泉、战胜、生男、天雨、娑伽陀(Sāgata)、毘输多[47]。《根有律》中,1.“不净行”五事:弱脊、长根、孙陀罗难陀([A100]Sundarānanda)、开户睡、四禅比丘。2.“不与取”八事:取衣、取钵、取自衣、东方尼、世罗尼(Śailā)、目连([A101]Maudgalyāyana)、毕陵陀婆蹉(Pilinda-vatsa)取儿、护物。3.“断人命”九事:浴室、温堂、坐杀小儿、施醋二事、击攊死、兰若杀贼、老比丘疾走。4.“妄说过人法”五事:战胜、天雨、生男、温泉、定中闻声[48]。分别说部系的《四分律》、《五分律》,在〈波罗提木叉分别〉的“犯相分别”中,没有“就事分别”的判决实例。但不是没有,而是在〈波罗提木叉分别〉以外,成为另一独立的部类。
在现存各部广律中,不属于〈波罗提木叉分别〉,而有“判决实例”意义的,类似内容的,汉译的共有五部。1.《五分律》“调伏法”:所举的判例,除与四波罗夷相关的而外,属于僧伽婆尸沙的,有“故出精”、“摩触”、“[A102]麁恶语”、“媒”——四戒的判例[49]。2.《四分律》“调部”:内容极广,有关四波罗夷而外,属于僧伽婆尸沙的,有“故出精”、“摩触”、“[A103]麁恶语”、“赞淫法”、“媒”、“无根谤”——六戒的判例[50]。3.《十诵律.毘尼诵》(的一部分):除四波罗夷以外,属于僧伽婆尸沙的,仅“故出精”、“摩触”、“媒”——三戒的判例[51]。此外,于不定法、尼萨耆波逸提、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有最简略的几则;这多半是出于〈优波离问诵〉的。4.《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一部分):这是《十诵律》的别译。除四波罗夷以外,属于僧伽婆尸沙的,仅“故出精”、“摩触”、“[A104]麁恶语”、“媒”——四戒的判例[52],与《五分律》相同。这可见现存的《十诵律》本,已有所增补了。5.《僧祇律.杂诵》,有“毘尼断当事”,共三五则。除有关四波罗夷而外,属于僧伽婆尸沙的,仅“故出精”二则,“[A105]麁恶语”二则[53]。《四分律》与《五分律》,是分别说部系;《十诵律》与《萨婆多毘尼摩得勒伽》,是说一切有部;《僧祇律》是大众部。三大系的律典,都有这一(不属于“波罗提木叉分别”的)部类,名为“毘尼”(调或调伏)的判决事例。虽然内容或多或少,或开或合,人名与地名,也不完全一致;但于〈波罗提木叉分别〉——〈经分别〉以外,成为另一部类,却是相同的,这不能看作偶然的相合。从一切律部来观察,“就事分别”判决的部分,都是有的,只是部类的组合不同。《铜鍱律》全部编入〈经分别〉中。《四分律》与《五分律》,全部编成另一部类——“毘尼”(调伏)。《十诵律》与《根有律》,少分编入〈波罗提木叉分别〉,又别编为〈毘尼诵〉(《根有律》没有译出);与《僧祇律》相近,《僧祇律》也是编为二部分的。
现在以“不净行”——第一波罗夷为例,来究明各部成立的先后,从古形而分化为不同类型的过程。《僧祇律》近于古形,分为二部分。一、“制戒因缘”中,列叙一九事缘。二、〈杂诵〉“毘尼断当事”中,与“不净行”有关的,共八缘。“制戒因缘”叙列的一九缘,是:1迦兰陀子,2离车子,3戒羸,4禅难提,5猿猴,6非道,7男子,8黄门,9男裹女露,10女裹男露,11长根,12柔支,13内行外出,14外行内出,15坏形,16口中,17兀女,18狂眠,19死尸。这些事缘,前五缘与一般传说的制戒因缘相合。如3戒羸,《五分律》也是有的[54]。4禅难提,见于《五分律》“调伏法”,《四分律》“调部”,《十诵律.毘尼诵》等[55]。一九事缘,是从制戒到依戒实施,从不同的分类,“约义分别”而叙述有关的事缘。如约人、非人、畜生;道、非道;女、男、黄门;裹与露(或译为有隔无隔);口、小便道、大便道;内行外出、外行内出;觉、眠、死。其中15坏形,16口中,是假设问答,而不是当时的事实。这些事缘,编集在文句分别以前,而实为从制戒到实施,“约义分别”而组合的,属于“犯相分别”(不只是制戒的因缘)。“毘尼断当事”的八缘,是:1孙陀罗难陀(罗汉昼眠,蹴打女人),4(依毘尼断当事次第)开眼林,5外道出家,6共期,7淫女(与制戒因缘的9 10相同),25蹴女人,28舍妇,29隔壁。前五则是佛世的事;后三则是佛后“长老比丘”判决的事。“毘尼断当事”,都是特出的,不容易判决的;集为一类,是不属于〈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判决实例。
分别说部是重律的部派,对于“戒经”的次第,〈波罗提木叉分别〉,以及僧伽轨则,都曾整理过,而作成新的完善的组织。所有犯与不犯的判决,古形是分为二类的。但到分别说部,或全部编入〈波罗提木叉分别〉的“犯相分别”,是《铜鍱律》;或全部编为〈波罗提木叉分别〉以外的“毘尼”,是《五分律》与《四分律》。无论是《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都是将古形的二部分,综合为一,从制戒到实施,与“约义分别”有关的。古代律师,坚持“随犯随制”的原则,所以对“约义分别犯相”,也就认为应有违犯的事缘。传说久了,假设问答的,约义分别的,都被看作是“随犯而制”的,而违犯的事缘,就渐渐多起来了(《僧祇律》已有这种倾向)。以“不净行”为例:《僧祇律》二部分,除假设的与重出的,实为二三事。而《五分律》就有二七事;《铜鍱律》五四事;《四分律》更多到七二事[56]。从逐渐增多中,可以了解先后成立的意义。
《五分律》“调伏法”,共二七事:1迦兰陀子,2阿练若比丘,3狂病(散乱心,病坏心,例),4孙陀罗难陀跋耆子,5二根,6二道合,7黄门,8小儿,9小女,10木女,11泥画女,12象,13立行,14坐行,15股脐等,16露地熟眠,17开户睡,18露地熟眠,19罗汉,20男根刺口,21共浴,22梦与本二,23狗衔,24根长,25弱体,26禅比丘,27共天龙等。这些事缘,部分是从“约义分别”来的。如1迦兰陀子(《僧祇律》同),2阿练若比丘(与《僧祇律》的猿猴同),4孙陀罗难陀(与《僧祇律》的离车子同),这三事,是各律相同的“制戒因缘”。3狂病,与“不犯者,狂心、散乱心、病坏心、初作”有关(约“不净行”说,就是迦兰陀子)。这是一切戒的“不犯”总相[57],而《五分律》却作为事缘了。二根、二道合、黄门、小儿,从女、男、黄门、二根、无根——五类的分别而来。10木女,11泥画女,12象,《五分律》的“约义分别”中,是没有的,却见于《僧祇律》:“畜生者,从象马乃至鸡”[58]。“石木女人、画女人、越毘尼罪”[59]。《僧祇律》是“约义分别”,而《五分律》却作为实事而叙有事缘了。13立行,14坐行,《五分律》与《铜鍱律》相合,而《四分律》与《僧祇律》,是内行外出与外行内出。19罗汉(与《僧祇律》的孙陀罗难陀相同),24长根,25弱体(上二都与《僧祇律》相同),26禅比丘,与《僧祇律》的禅难提相合。总之,《五分律》是综合《僧祇律》(应该是上座部律古形,与《僧祇律》相近)的二部分;部分的“约义分别”,已传说为事缘。不同于《僧祇律》的,只有共浴、开户睡、露地眠、梦与本二、狗衔——五事而已。
《铜鍱律》与《四分律》,这一部分的集成,应该是迟一些;只要略举几点,就足以说明了。“犯相分别”的“约义分别”,有死而未喰、多分未喰、多分喰、骨出等。《僧祇律》与《五分律》,都是分别而没有事缘。《铜鍱律》就有“五墓处、骨”——六事[60]。又“约义分别”,有被迫与展转行淫;《僧祇律》与《五分律》,也没有事缘的叙述。《铜鍱律》分别为七事[61]。《四分律》更详细分别,成为比丘与比丘,到沙弥[A106]强沙弥——八事。又从比丘与眠女,到恶比[A107]丘、恶沙弥、恶[A108]阿兰若与比丘尼等——二〇事[62]。这都是依原形的“约义分别”,而传说为事实的。《五分律》有露地熟眠(二则)、开户睡、罗汉——四缘;《四分律》也仅有罗汉、开户睡、取薪女、担草女——四缘。而《铜鍱律》竟演化为罗汉,舍卫安陀林四事,毘舍离大林三事,重阁讲堂一事,共为九缘[63]。大同小异的事缘,是这样的增多了。然《铜鍱律》的增多,主要从“约义分别”而来,而新增的并不多,仅莲华色、女口衔生支、败根者、故二[A109]强坐等数则(传说的事实,不一定是后起的,但编集要迟一点)。《四分律》有更多的新事缘,自难陀尼到母子,共一三事[64]。其中为《五分律》与《铜鍱律》所有的,仅狗衔、股脐等二则。这些新集录的事缘,也见于《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65]。
说一切有部二系——《十诵律》、《根有律》,这一部分的组织,是古形的,与《僧祇律》一样,分为二类:〈波罗提木叉分别〉的“犯相分别”,及“毘尼诵”。《根有律》的〈毘尼诵〉(应名为“毘尼得迦”),没有译成汉文,但一定是有的。如《根本萨婆多部律摄》,解说“不净行”的犯不犯相,历举种种犯缘,都与〈毘尼诵〉,《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相合[66]。《十诵律.毘尼诵》,与《十诵律》部分别译的《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内容增多了,与《四分律》相近。比对起来,有更多的新事缘,如《十诵律》与《萨婆多毘尼摩得勒伽》,自非人持著王夫人边,到守园尼,共一二事[67];都是其他律部所没有的,而且是集录于末后的。这是说一切有部特有的,集录完成最迟的部分。
〈波罗提木叉分别〉的主要部分——“制戒因缘”、“文句分别”、“犯相分别”,从原形而成现存的各部律,无论是内容或组织形式,古传或新成立的,都是错综复杂的,应分别观察,不可一概而论。从原形而分为大众部与上座部,就有二部不同的初形。从上座部而分化为分别说,说一切有,就各有自部的特有原形。依共同的而再分部派,就又各为编集,而成大致同于现存部派的律典(集成后,也还有多少演变,但大致相同)。这[A110]里,也只是略举一例,以说明大概而已。
第二项 本生与譬喻(附属部分)
“本生”(Jātaka)、“譬喻”([A111]Avadāna, P. [A112]apadāna),为“十二分教”的二分;存在于〈波罗提木叉分别〉,及“律藏”的其他部分,也存在于“经藏”。这二分,在佛法的开展中,因时因地,被称为“本生”与“譬喻”的体裁与意义,都不免有些演变。这一切,留在(本论第八章)〈九分教与十二分教〉中去研究。
“本生”与“譬喻”,在“律藏”中,被称为“眷属”[1],也就是附属部分。佛法不外乎“法”与“律”;法是义理与修证的开示,律是学处与轨则的制立。在法与律的流传(实行)中,次第结集出来,就与人(畜、非人等)事相结合。经律传说的人事,可归纳为三类:一、佛与弟子的事[A113]迹:在传说集出中,佛与弟子的事[A114]迹,片段的,局部的,与某一法义,某一规制相结合。又逐渐的联合起来,成为佛及弟子的传记。二、古人的德行:古代印度的名王、名臣、婆罗门、出家仙人,所有的良法美德,透过佛教的观念而传述出来。这表示了世间的真正善法,以遮破传统宗教的迷妄;又表示了世间善法的不彻底,而引向出世解脱。三、举世间事为例证:这有点近于“比况”([A115]aupamya),但不是假设的,也不是一般事物的譬喻。在说明某一善行或恶行时,引述世间(民间)共传的故事,以表达所要表达的意义。这种举为例证的故事,含有教训的意味。佛教传说的“因缘”(依制戒因缘而显著起来),“本生”“譬喻”等,都由于这些——不同的体裁,不同的目的而成立。
“本生”可分为二:经师所传的“本生”,在传述先贤的盛德时,以“即是我也”作结;这就成为释尊的“本生”,也就是菩萨的大行。律师所传的“本生”,是在说明某人某事时,进一步说:不但现在这样,过去已就是这样了。叙述了过去生中的故事,末了说:当时的某某,就是现在的某某。这一类型的“本生”,《僧祇律》最多,共存五三则。《十诵律》与《根有律》,也有这一类型的“本生”。然《僧祇律》的“本生”,都在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中,而《根有律》特重于“破僧事”。传说佛为了提婆达多(Devadatta)破僧,“广说五百本生”[2],这是说一切有部([A116]Sarvāstivāda)律的特色。
这一类型的“本生”,分别说部([A117]Vibhajyavādin)系也是有的。与偷罗难陀(Sthūlanandā)比丘尼有关的,《铜鍱律》有“黄金鸟”,显然为“本生”的体裁[3]。《四分律》也有“黄金鸟”“本生”;《根有律》说有:“宝珠鹅”(黄金鸟的传说不同)、“贪贼”、“丑婆罗门”、“不贞妻”——四“本生”。但是,《僧祇律》、《五分律》、《十诵律》,却都是没有的。与提婆达多有关的,《铜鍱律》有“小象学大象”事[4]。虽没有具备“本生”的文学形式,而确是释尊与提婆达多的前生。“小象学大象”事,《四分律》与《五分律》,都明确的是“本生”体裁。《僧祇律》的“本生”很多,但有关提婆达多的,仅有一则——“野干主”。关于提婆达多的,《铜鍱律》一则,《四分律》三则,《五分律》四则,《十诵律》一则,而《根有律》多达三六则。在这一比较下,明确的可以看出:上座部([A118]Sthavira)系统律部的“本生”,有集中的倾向。重视佛教的问题人物,以提婆达多、偷罗难陀比丘尼的恶行为主,而广泛的传说,集录出来。这与《僧祇律》的本生,对一般的比丘、比丘尼而说,没有集中在少数人身上,是非常不同的。这到底谁古谁今呢!
依律部所传的“本生”,而论究成立的先后,是不能以有无、多少为准量的。1.先应确认“本生”所表达的意义,这是关联于前生后世,善恶因果的具体化。善恶因果,是佛法的重要论题。然在佛法的开展中,一般的要求,不是抽象的原理,法则,而要有具体的因果事实,可以指证。于是,传述的古人善行,指证为“即是我也”。对现在的释尊说,这是前生的善行、高德,而形成前后的因果事实;这是经师所传的“本生”。律部中,举为例证的世间事——过去的人(畜生及非人)物,对现在的佛弟子,在传说中也成为前生后世的因果系;这是律师所传的“本生”。
2.经师与律师所传的“本生”,是同类的善恶因果;这是佛法中,善恶因果具体化的早期形态。我们知道,浑括而简要的佛法根本思想,是但说善恶因果,没有作进一步的分类。但立善恶二性的大众部([A119]Mahāsāṃghika),就是这一思想的继承者。上座部的特色,是三性论,于善、恶外,别立无记性。分别说部,及从先上座部分出的,说一切有部中的“持经者”,都立三性说。说一切有部论师,及犊子部([A120]Vātsīputrīya),成立四性说:善性、不善性,有覆无记性、无覆无记性。“因通善恶,果唯无记”;“异类而熟”的异熟因果,在上座部系,尤其是说一切有部论师中,发扬广大起来。如认清佛法思想的开展历程,[A121]那么律部本生所表现的,具体的因果事实,正是初期的善因善果,不善因不善果的说明;与大众部的思想,最为契合。同类的善恶因果说,在上座部中,渐为异熟因果所取而代之(“譬喻”),但仍或多或少的,留存于上座系统的律部。
3.在部派中,学风是不尽相同的。从上座部而流出的阿毘达磨([A122]abhidharma)论师,是究理派。对于“本生”、“譬喻”等,取审慎的抉择态度。如《阿毘达磨大毘婆沙论》说:“诸传所说,或然不然”[5]。属于《十诵律》系统的《萨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一(大正二三.五〇九中)说:
“凡是本生、因缘,不可依也。此中说者,非是修多罗,非是毘尼,不可以定义”。
“本生”、“因缘”、“譬喻”等,与经律相结合,而不是经律的实体;这是不可以作为定量的。所以重阿毘达磨的学派,对于本生、譬喻,不予重视。为罽宾([A123]Kaśmīra)论师所重的,“除却本生、阿波陀那,但取要用作十部”[6]的《十诵律》,真正的意义在此。铜鍱部([A124]Tāmraśātīya)重律,也有发达的阿毘达磨论。《铜鍱律》仅有“黄金鸟”本生,及“小象学大象”,可与《十诵律》作同样的理解。反之,大众部是重于修证,重于通俗,重经法而没有阿毘达磨论的(晚期也有)。《僧祇律》保持了简略的,杂乱的古形(律藏的全部组织,《僧祇律》是古形的,下文当加以证实),却富有同类因果的“本生”。在说一切有部中,本为持经者(上座部本重经)所用的《根有律》,有非常丰富的“本生”与“譬喻”。所以论究律中的“本生”,有无与多少不一,有关学风的不同,是不能忽视的一环。
可以简略的总结了。《铜鍱律》仅“黄金鸟”为“本生”,还有近于“本生”的“小象学大象”。《铜鍱律》编集完成时,当时的佛教界,就只有这二种“本生”吗?还是学风不同,简略而不多采录呢?仅有二项,而与上座部的其他律部,特重提婆达多与偷罗难陀,恰好相合,这是不能不引为希奇的!上座律与大众律,对于风行古代的“本生”,态度是显然不同的。同类因果的“本生”传说,是古老的,与大众部的思想及学风相合。所以在《僧祇律》的编集中,保存的最多。铜鍱部是重论的,与某人其事相结合的“本生”传说,在《铜鍱律》的编集中,仅保留了上座部系所特重的,有关提婆达多与偷罗难陀的“本生”。律部的集成,与部派成立的时期,相去不能太远(集成定本,以后只能有多少修正与补充,不能有太大的变动)。说一切有部——经师与论师分化时期,比化地部([A125]Mahīśāsaka)、法藏部([A126]Dharmaguptaka)、铜鍱部要迟一些。那时的说一切有部律,提婆达多的“本生”,已经不少。论师系加以删略,重为编定,成为《十诵律》。持经的譬喻者,继承旧有的学风,扩充(“譬喻”部分更多)改编,成为《根有律》。
经、律所传的“譬喻”,也是多少不同的。经师所传的“譬喻”,只是先贤的善行,光辉的事[A127]迹。而律师所传的“譬喻”,通于善恶。从(制戒)“因缘”而化为“譬喻”——佛与弟子的事[A128]迹;又从“譬喻”而化为(业报)因缘。“本生”与“譬喻”,有一共同的倾向:从现事而倾向于过去的“同类因果”,是“本生”;从现在而倾向于过去的“异类因果”,是“譬喻”。这都是因果原理的具体说明,使人可证可信。依“譬喻”的发展情形,而论现存的各部律,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尤其是《根有律》,详于业报“譬喻”,最为后起。其次,是《僧祇律》、《五分律》、《四分律》(有伊罗钵龙王宿缘等)[7]。《铜鍱律》为古。如以〈波罗提木叉分别〉——部派未分,已大体形成来说,那就还没有什么(业报)“譬喻”,惟《根有律》是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