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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1)


                  

法尊法师译“释量论”序

佛家因明自弥勒无著等菩萨之瑜伽宗兴渐成专门之学与内明并立相辅相成辨析日精其时约始公元四五世纪之交前此汉土无闻焉世亲菩萨继踵前修而作“论轨”“论式”西藏译有“解释道理论”汉土译有〈如实论反质难品〉并题为世亲作与元魏所译传为龙树菩萨之“方便心论”(西元四七二年出)同属因明古学虽桢干已立而枝叶尚疏当诸家竞立之秋异学争长之际尚不足以适应无穷从容中道也迨乎陈那匡正颓纲广造八论揭橥“量”(Pramlna)义以为宗极其“集量论”则荟萃群说斥邪显正“理门论”则广明立破宣畅真宗微言纷论精义络绎佛家因明赖以确立诚一代绝作也“理门论”玄奘法师译之辅以天主“入正理论”及门诸贤敷陈发挥蔚为专科“集量论”则义净三藏译之然译本旋佚后世无传焉

陈那菩萨的弟子有护法及自在军前者传唯识而后者传因明法称论师者出生南天竺婆罗门族甫逾志学精娴外论不慊师承转求真宗皈依释门失姓无悔遂负笈中天参礼护法从受近圆具足德相复依自在军学“集量论”闻法一遍见与师齐再览之后解等陈那三复论义慧超先贤遂从师嘱覃思作论妙辩如流世传七支金声玉振厥维“释量”(Pramjna-vjrtika)文有四品一四五四颂半其中“成量”一品即达二八五颂半释“成量”义而以佛为量真(Pramjna-bhūta)盖欲以“量”统摄释尊一代教法扫玄言之纷纭辟实证之经路即“现比”以求真融“言思”于一味为说之精叹观止矣斯诚佛教思想发展史中之随珠和璧也晚年独取“为自比量”一品自为训释盖以心之官则思思正则义明而神智通焉新理出焉数百年来科技发明日新月异正以“概念本性之研究”(恩 斯语)成为极深研究之轨躅耳释尊而后独法称得与龙树提婆无著世亲陈那诸贤比肩并称为六庄严而为印土显乘殿军大师非无故也然其孤明独映迥出时流曲高和寡知音罕遇论文既成见讥当世作颂明志抚卷太息智士无偶千古同慨

法称之说汉土无闻西藏后宏期始渐有译传丹珠藏中所收印土后世疏记约四百卷释文阐义明教三派各有专籍其后宗喀巴大师二大弟子克主结与贾曹杰并擅因明盖分主释文阐义两派也二师并有述作后世特以僧成大师之释深入浅出义理明备奉为治斯学之圭泉讽诵研习更数百载不替法尊法师早岁耽道抗心希古入藏求法学穷阃奥译业之富近世罕俦宏法之志老而弥笃庆法教之重兴欣四化之在望用奋彩笔传兹绝学大愿卓行诚足以继古德而励来兹书成凡二十余万言佛典中之巨著也窃念法称之学结印土大乘之终而阳春白雪汉土绝响高山景行徒传名字法师此译补三藏之缺文饫承学之渴望诵习可遵研究可据斯学光显实利赖之谓为继往开来之作谁曰不宜辛酉之冬余时于役外地适法师化缘已毕遽升兜率佛教界同仁拟将遗著付梓用广宏通嘱为作序不慧如余何足以宣妙论之精微赞法师之德业谨略叙源流以志仰止云尔至于词旨之流美义理之宏富则法师之文具在阅者展卷即知无待浅学𫌨缕也谨序

时辛酉佛成道日末学郭元兴谨序

“释量论”是公元七世纪印度因明学家法称论师的一部量理论著据藏语系所传法称论师的量理著作共有七部他继承了因明学大师陈那菩萨的学说并有所发展

法称论师的七部量理论著一般称为因明七论即(一)释量论(二)定量论(三)正理滴论(四)因滴论(五)观相属论(六)成他相续论(七)诤正理论前三部为体如人之躯体解释陈那“集量论”的六门要义后四部侧重解释“集量论”部分之义如“因滴论”侧重解释比量之量式因义“观相属论”侧重解释比量之量式各概念的关系和合义及过类“成他相续论”侧重论证他人之心理以成立唯识的道理“诤正理论”侧重解释为他比量合称为七部释论并有天慧等所作若干注释迄今较完整地保存于藏文“丹珠尔”(论藏)之中

“释量论”为七部释论的广论在公元十四世纪宗喀巴大师在西藏创立了佛教格鲁派僧侣学制之后以拉萨格鲁派(俗称黄教)三大寺(甘丹哲蚌色拉)为中心的显教寺院都把“释量论”列为必修科目宗喀巴大师的弟子如贾曹达玛仁钦(有译为“盛宝”)克主格蕾贝桑(有译为“善贤”)根敦珠巴(有译为“僧成”)等皆为“释量论”作有注释他们认为“释量论”是研究法相抉择正见所必须研读的论典阐明了推理论证和衡量辩论正确与否所必须依据的思维规律

“释量论”原为对陈那“集量论”的释论他把“集量论”的六门(实为六品即现量品为自比量品为他比量品观喻似喻品观遮诠品观过类品)摄为四品即为自比量品(自义比量)成立量士夫品(成量)现量品为他比量品(他义比量)

法称对“为自比量品”自己作了注释他认为分辨义理的是非须赖于比量智方能消弭邪智最终获得明辨是非的理智而比量智必须依靠正确的因才能对所衡量的义理得到正确的了解他开宗以“宗法由彼因所遍具此正因有三种无则不生唯限此似因则与此相违”一颂概括叙述了正因的性相数目及其理据并包括了与三相相违的似因他的理论关键在于扼要提出因和宗所具有的有法和法的遍及关系更指出具备此种遍及关系的唯有果因自性因与不可得因(此译名尚待斟酌)三种类型由此所谓遍及关系不外依据客观的因果关系和自性关系建立对事理的表诠或遮诠这是立量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亦即因所必须具备的三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法称又简约为宗法随遍反遍的基础所在据此他认为没有别立喻支的必要而检查因相的正确与否以同品有异品有同品有异品无同品无异品有同品无异品无四句料简即足代替了九句因凡此都是陈那“集量论”中或引而未发或发而未尽含有批评意味的独到之处绝非只限于解释原文而已

在“成立量士夫品”中法称引“集量论”颂说“归敬为量利诸趣示现善逝救护者悲愍邪分别众生如实宣说成量理”前两句颂文摄为五义谓成为量利诸趣示现善逝救护者其中“成为量”为抉择之差别事其余四义为抉择之差别法此依与颂文所叙次序相顺而言为流转门与其次序相逆而言为还灭门何以要从此二门论述呢一方面为了论证成为“量士夫”的一切智者是遵行一定的方法逐步串习而成以驳敌论者认为一切智为无因生另一方面论证有由因所生之一切智是因为见到果位自利利他圆满这就是先从流转门论述的道理又为遮止故从还灭门论证以大悲心为成立“量士夫”的道理推知以菩提心及加行圆满证无我智慧串习利他之行乃为主要行为从而又显示了必须修持布施等六度总而言之从流转门的论述旨在使人明了示现(佛)从何道修习而至从还灭门的论述旨在使人明了最初抉择四谛道理方能证得功德圆满如是从因圆满到果圆满即自利利他皆圆满者才产生成为量之薄伽梵也才是真正的“量士夫”对此作反复的论证其目的在于建立有前生后世的轮回说这是“释量论”所要成立的核心命题在这品中法称还对印度顺世派等认为没有业果相续的说法用较多的立破量式进行了批驳以建立佛为量士夫

在“现量品”中论述“量”必须是新生非虚诳的认识因为由它所认识的事物唯有自相与共相所以决定量也只有现量和比量现量即现见的认识比量即推理比度的认识因为以自相为所现境之量必是现量以共相为所现境之量必是比量既离分别又非错乱之智才可以叫做现量这分为根现量意现量自证现量瑜伽现量四种

在“为他比量品”中旨在阐述所立量式之所以成为“真”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似“宗喻”所犯过类简言之“为自比量品”所论述的主要内容为具三相的因从而理解所立法而“为他比量品”所抉择的主要内容为能立语即通过立量形式使人对立破得到正确的理解

藏文文献中关于“释量论”尚有较重要的著作如法称的“释量论”第一品自注天慧对“释量论”的后三品释等以及西藏学者的不少注释应当全部译出始能穷源竟委窥其全豹再据以对逻辑学作比较研究实属重要的一项佛学研究工作

本书译者法尊法师萃其一生精力贡献于汉藏佛典传译工作在垂暮衰病之日犹能初步完成“释量论”这一巨大著作的译述这种献力于佛教的精神是值得钦佩与学习的在法师译传这一著作的同时我适担任“藏汉大词典”因明部分的编译工作每遇审名定义盘根错节之处时想有机会能与之商榷没有想到在我前往参加大会的前夕法师遽尔圆寂未及最后谒见承佛教界同仁嘱为本书作序浅学如我愧何敢当勉就管见所及撮述本书梗概作为读者研索的引线藉志对译者尊公的悼念之忱

民国七十年(一九八一年)元月 杨化群谨序

引言

“释量论”是法称论师为解释陈那菩萨之“集量论”而造之义疏也内容分为四品第一自义比量品解释立论者自身引生比量智必要条件(正因等)第二成量品解释“集量论”的归敬颂义成立如来为世间之定量第三现量品现量乃比量所依止之基础本品广释现量之定义差别及似现量等第四他义比量品广释能立因等之得失阐明使他人引生比量智之方便本论总集因明理论之大成为世间各国研习因明学之范本在我国藏族佛教中已宏传数百年为学习教理必读之书而汉地佛徒尚无所知余不揣驽钝兹将原文译出并依僧成大师之大疏摘译编成一部略解其于汉族研究因明学者或略有所裨益焉

民国六十九年(一九八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尊记

附注

本论翻译始于民国六十七年(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动笔至同年十二月间因病停止

又于民国六十八年(一九七九年)十月十四日续译至民国六十九年(一九八〇年)二月十九日方译毕前后共经八月有余

法尊附记

释量论略解 科判目录

卷第一

甲一 解论题义 一甲二 译时礼赞 一甲三 论文义 一 乙一 造论之支分 一  丙一 供赞 一  丙二 立誓造论 二 乙二 有支分之论 二  丙一 释通达所量之能量自性 二   丁一 明不现见义之自义品 二    戊一 建立总体 二    戊二 广释支分 四     己一 释三正因 四      庚一 果法因 四      庚二 自性因 四      庚三 不可得因 四       辛一 不现见不可得因 四       辛二 可现见不可得因 五        壬一 体性 五        壬二 差别 五        壬三 断诤 六     己二 于定词断诤 六      庚一 断依前后之诤 六      庚二 断依同时之诤 七     己三 释逆品似因 七     己四 广释无则不生 八      庚一 略标 八       辛一 破他宗 八        壬一 破自部自教相违 八         癸一 明有系属 八         癸二 说违自教 九        壬二 明共同现量违害 十一        壬三 破他部自许相违 十一       辛二 立自宗 十一        壬一 表因之遍相有待于系属 十一         癸一 正说 十一         癸二 于喻上显示系属 十二         癸三 知系属之胜利 十二        壬二 遮因之遍相有待于系属 十三       辛三 总结 十四      庚二 广释 十四       辛一 决定表因之系属 十四        壬一 别释 十四         癸一 决定果因之系属 十四         癸二 决定自性因之系属 十五          子一 自性因之理 十五           丑一 明因法同体系属 十五           丑二 断诤成立遗余 十六            寅一 标 十六            寅二 释 十六             卯一 广释有之遗余 十六              辰一 破声与分别为表诠 十六               巳一 后心应无用 十六                午一 所别事决定之后后心应无用 十七                午二 能别法决定之后后心应无用 十八               巳二 声觉应成异门 十九               巳三 破彼释难 十九              辰二 明由遮相转(明为遮诠) 二一               巳一 断返遮与总别相等之诤 二一                午一 说遣除者无过 二一                午二 表相转者有过 二三                午三 声随欲转应理 二三               巳二 明遗余之总 二四                午一 境总之理 二四                 未一 世俗谛之世俗训释 二四                 未二 成立分别所现为于意乐为谛 二四                 未三 明彼执错乱 二五                午二 现彼之觉如何转 二六                 未一 标 二六                 未二 释 二六                  申一 总与共依之名言转 二六                  申二 转之原因 二七                  申三 作彼建立之所为 二八                 未三 结 二九               巳三 明立名之境 三〇                午一 破 三〇                午二 立 三〇                午三 断诤 三一                 未一 破不能知多 三一                 未二 破总执从总生 三二                  申一 破总执从唯总生 三二                  申二 破从总助之别生 三二                  申三 破从别助之总生 三三                   酉一 出过 三三                   酉二 破救 三三                 未三 总声于义无欺 三四              辰三 于彼转(诠)相断诤 三五               巳一 断了达互依之诤 三五                午一 诤 三五                午二 答 三五                 未一 以相同破 三五                 未二 明自无过 三六               巳二 断遮诠不遍于声之诤 三七                午一 断遮诠不遍于别声 三七                午二 断遮诠不遍于遗余之声 三七                 未一 明声之境 三七                 未二 显彼是论师意趣 三八                 未三 解释教义 三八               巳三 断后有境无用之诤 三九                午一 明前后有境行境各异 三九                午二 自他建立应不应理之差别 三九                 未一 总与共所依应不应理之差别 三九                 未二 立名应不应理之差别 四一                  申一 自宗应理 四一                  申二 他派不应理 四二                   酉一 叙计 四二                   酉二 破执 四二                    戌一 破常事总住 四二                     亥一 标 四二                     亥二 释 四二                      干一 破依 四二                      干二 破显 四三                    戌二 破无分总住 四四                     亥一 总破 四四                     亥二 别破 四四                      干一 破胜论宗 四四                       坎一 破总体性 四四                        艮一 破别法间隙无总 四四                        艮二 破别法间隙有总 四五                       坎二 破其能立 四六

卷第二

                      干二 破数论宗 四九                       坎一 正破 四九                        艮一 叙计 四九                        艮二 破执 四九                         震一 多因应无用 四九                          巽一 俱有缘应无用 四九                          巽二 因果应无定                             断诤 五〇                           离一 异性无过 五〇                           离二 一性有过 五〇                           离三 结无过义 五二                         震二 因果应错乱 五二                         震三 趣行应错乱 五三                       坎二 顺破尼犍子派 五四             卯二 无之遗余则易成立 五五          子二 自性因之差别 五六           丑一 正说 五六           丑二 断诤 五六            寅一 诤 五六            寅二 答 五六             卯一 立有无用 五六             卯二 唯有成因 五七             卯三 由无能立故非所立 五七           丑三 结合之差别 五八          子三 自性因系属之能立 五八        壬二 总结 五九       辛二 决定遮因之系属 五九        壬一 正说 五九         癸一 决定不可见不可得因之系属 五九         癸二 决定可见不可得因之系属 六〇        壬二 断诤 六一         癸一 于不可得因之数定断诤 六一          子一 明声义 六一          子二 彼不能遮 六三          子三 断违教诤 六三         癸二 别于不可见不可得因断诤 六四          子一 破计教为量 六四           丑一 标 六四           丑二 释 六四            寅一 破士夫所作之教是量 六四             卯一 释违教难 六四              辰一 难 六四              辰二 答 六四             卯二 破胜者语是量 六五              辰一 破他派 六五              辰二 立自宗 六六            寅二 破士夫未作之教是量 六六             卯一 破未作之吠陀谛实 六六              辰一 叙计 六七              辰二 破执 六七               巳一 破所立谛实义 六七                午一 以相同破 六七                午二 以待名破 六七                午三 以观察而破 六八                 未一 观察所诠而破 六八                 未二 观察连系而破 六八                  申一 观常无常破 六八                  申二 观一异破 七〇                 未三 观察能诠而破 七〇               巳二 破能立士夫未作 七〇                午一 成立吠陀是所作 七〇                 未一 破不作之能立 七〇                  申一 破不忆因 七〇                  申二 破能读诵因 七一                  申三 破无始因 七二                 未二 破不作性 七二                  申一 破字未作 七二                  申二 破语未作 七三                   酉一 破异字之语未作 七三                    戌一 以不可得破 七三                    戌二 观察而破 七三                     亥一 观有无分破 七三                     亥二 观常无常破 七四                     亥三 观遍不遍破 七四                   酉二 破字之次序未作 七五                    戌一 破字安布次序是未作语 七五                    戌二 破字显了次序是未作语 七六                     亥一 常则无显 七六                     亥二 纵有亦非理 七七                    戌三 明已破离字有异次序 七八                午二 成立无常 七八                 未一 举因 七八                 未二 断诤 七八                  申一 于无待因断诤 七八                   酉一 断以余坏因而坏 七八                   酉二 断无坏因相违 七九                    戌一 断事与灭同时有 七九                    戌二 断自相同 八〇                    戌三 由此亦遮余理 八一                  申二 于根本因断诤 八一                 未三 明此亦遮余执 八一                午三 不作因错误 八二                 未一 正说 八二                 未二 破释难 八二                午四 成立咒是所作 八三                 未一 正说 八三                  申一 由名言办果 八三                  申二 破由声功能成办 八三                  申三 破由加行成办 八五                  申四 释无次序相违 八六                   酉一 难 八六                   酉二 释 八六                    戌一 明次序 八六                    戌二 明差别 八七                 未二 成立作者殊胜 八七                 未三 若非殊胜自语相违 八八                  申一 正说 八八                  申二 破义决定 八九                   酉一 破由量成 八九                   酉二 破世许成 九〇                   酉三 破吠陀自成 九一                   酉四 破自性成 九二             卯二 破一分不欺故为谛实 九二              辰一 叙计 九二              辰二 破执 九三               巳一 能立不定 九三               巳二 破所立 九三               巳三 破太过失 九四           丑三 结 九四          子二 明计教为量是愚人 九六

卷第三

   丁二 明解脱道之成量品 九七    戊一 略释成为量 九七     己一 释量 九七      庚一 能相量 九七       辛一 明不欺智为量 九七        壬一 正说 九七        壬二 断诤 九七         癸一 断不遍过 九七         癸二 断太宽过 九八         癸三 说智之所为 九八        壬三 不欺决定 九九       辛二 显不知义为量 九九      庚二 所相量 九九     己二 说成为之所为 一〇〇      庚一 正说 一〇〇      庚二 断诤 一〇〇       辛一 于遮断诤 一〇〇        壬一 破自然是量 一〇〇        壬二 破自然是能立 一〇一         癸一 叙计 一〇一         癸二 破执 一〇一          子一 破所立 一〇一          子二 破能立 一〇二           丑一 正破 一〇二            寅一 形义不能为因 一〇二            寅二 形声不能为因 一〇三           丑二 由此亦遮余理 一〇四           丑三 彼所成义 一〇四          子三 破自在为一切因 一〇五       辛二 于表断诤 一〇七        壬一 诤 一〇七        壬二 答 一〇七         癸一 寻求遍智之原因 一〇七         癸二 寻求之理 一〇七         癸三 明遍智 一〇八    戊二 广释其能立 一〇八     己一 顺成立量 一〇八      庚一 因圆满 一〇八       辛一 意乐圆满 一〇八        壬一 正说 一〇八        壬二 释难 一〇八         癸一 释无多生修难 一〇八          子一 难 一〇八          子二 释 一〇九           丑一 略标 一〇九           丑二 广释 一〇九            寅一 明有前后性 一〇九            寅二 破无之能立 一一一             卯一 标 一一一             卯二 释 一一二              辰一 破是增上缘 一一二              辰二 破是亲因缘 一一三               巳一 观身为亲因缘之理而破 一一三                午一 是亲因之违害 一一三                 未一 观前后破 一一三                  申一 出过 一一三                  申二 破救 一一三                   酉一 破顺缘不备救 一一三                   酉二 破违缘破坏救 一一四                  申三 明亲因相 一一六                 未二 观同时破 一一六                  申一 破同时所依之理 一一六                  申二 由此亦破余理 一一八                  申三 结义 一一八                午二 非亲因之能立 一一九                 未一 正说 一一九                 未二 破身心一体 一二〇                 未三 明生死因 一二〇               巳二 观身本性而破 一二一                午一 观一身为亲因而破 一二一                 未一 正破 一二一                 未二 断诤 一二二                 未三 破依实之余法 一二三                  申一 以不可得破 一二三                  申二 断诤 一二四                   酉一 无声与分别不异转之过失 一二四                   酉二 无不可作第六声之过失 一二五                午二 观多身为亲因破 一二六                 未一 诸支聚为因非理 一二六                 未二 一一支为因非理 一二七                  申一 出过 一二七                  申二 破救 一二七                  申三 解同 一二八              辰三 断诤 一二九             卯三 结 一三〇         癸二 释修亦无无边增长难 一三〇          子一 难 一三〇          子二 释 一三一           丑一 喻义不同 一三一           丑二 断诤 一三二

卷第四

       辛二 加行圆满 一三五        壬一 略标 一三五        壬二 广释 一三五        壬三 结义 一三六      庚二 果圆满 一三七       辛一 善逝 一三七        壬一 正说 一三七        壬二 断诤 一三七       辛二 救护 一三八     己二 逆成立量 一三八      庚一 广说 一三八       辛一 果圆满 一三八        壬一 救护 一三八         癸一 由说四谛显为救护 一三八         癸二 抉择所说四谛 一三九          子一 苦谛 一三九           丑一 明苦 一三九           丑二 成立彼无始 一三九            寅一 出因 一三九            寅二 成立相 一三九             卯一 破无因生 一三九             卯二 破邪因生 一四〇              辰一 破三病为因 一四〇               巳一 标 一四〇               巳二 释 一四一              辰二 破四大种为因 一四二           丑三 破计有始 一四四            寅一 以因破 一四四            寅二 以太过破 一四四             卯一 出过 一四四             卯二 破救 一四四              辰一 破有贪等之能立 一四四              辰二 破遍相不定 一四六              辰三 结 一四六           丑四 解说谛相 一四七          子二 集谛 一四七           丑一 因相 一四七           丑二 集相 一四八           丑三 生相 一四八           丑四 缘相 一四九            寅一 正说 一四九            寅二 断诤 一四九          子三 灭谛 一五〇           丑一 灭相 一五〇           丑二 静相 一五一           丑三 妙相 一五二          子四 道谛 一五三           丑一 说自宗之解脱道 一五三            寅一 明达无我慧是解脱道 一五三            寅二 断诤 一五三             卯一 断断已复退之诤 一五三             卯二 于证无我慧是我执之对治断诤 一五五            寅三 明我执是三有根本 一五六           丑二 破他派之解脱道 一五七            寅一 破胜论之解脱道 一五七             卯一 出过 一五七             卯二 破救 一五七              辰一 修有过非解脱道 一五七              辰二 修苦非解脱道 一五八               巳一 叙计 一五八               巳二 破执 一五九                午一 破喻 一五九                午二 破义 一五九                 未一 以有自觉破 一五九                 未二 以有我执破 一六〇                 未三 以余理破 一六一                 未四 以我无过破 一六二              辰三 执功德非系缚 一六二            寅二 破数论之解脱道 一六三             卯一 破了知各异即得解脱 一六三             卯二 破唯厌离便能解脱 一六四              辰一 正破 一六四              辰二 指示离贪 一六四              辰三 释违教难 一六四             卯三 明彼等是生死 一六五             卯四 教令断除萨迦耶见 一六五            寅三 破自在派之解脱道 一六六             卯一 破能立 一六六             卯二 说违害 一六六              辰一 灌顶不能害三有因 一六六              辰二 破救 一六七              辰三 断诤 一六七             卯三 明解脱道 一六九            寅四 破尼犍子派之解脱道 一六九             卯一 破由有业身故流转 一六九             卯二 破能断业身之对治 一六九             卯三 破由断果故业永尽 一七〇             卯四 以自许相违破 一七一        壬二 善逝 一七一       辛二 因圆满 一七二        壬一 加行圆满 一七二        壬二 意乐圆满 一七二      庚二 结义 一七二    戊三 释以量称赞之所为 一七三

卷第五

   丁三 明现见义之现量品(释现量品) 一七五    戊一 于量数与行境除邪分别 一七五     己一 成立数定 一七五      庚一 立因 一七五      庚二 成立相 一七五       辛一 成立宗法相 一七五        壬一 略标 一七五         癸一 立因 一七五         癸二 成立遍相 一七六         癸三 断诤 一七七        壬二 广释 一七八         癸一 成立分别所现为无事 一七八          子一 以是所诠成立 一七八           丑一 正说 一七八           丑二 断诤 一七九            寅一 破计名等为所诠 一七九             卯一 叙计提问 一七九             卯二 各别破三答 一七九            寅二 破计总为所诠 一八二            寅三 破计色等为所诠 一八三          子二 以非一异成立 一八三           丑一 正说 一八三           丑二 彼所成义 一八四           丑三 断诤 一八五          子三 以现相相同成立 一八七          子四 以是共性成立 一八八          子五 以是果故成立 一八八          子六 以待名言故成立 一八九          子七 以单独不现成立 一八九          子八 以能作义空成立 一九〇         癸二 成立色等为自相 一九〇         癸三 明共相差别 一九〇          子一 正说 一九〇          子二 断诤 一九一        壬三 总结 一九二         癸一 正说 一九二         癸二 断诤 一九二       辛二 成立遍相 一九三      庚三 结义 一九四     己二 断诤 一九四      庚一 破计数少 一九四       辛一 诤 一九四       辛二 答 一九五        壬一 所许已成 一九五        壬二 须许比量 一九五        壬三 断诤 一九六        壬四 若无比量则太过失 一九七      庚二 破计数多 一九八       辛一 难 一九八       辛二 答 一九八        壬一 破依因之觉为余量 一九八         癸一 标 一九八         癸二 释 一九九          子一 略标诤答 一九九          子二 广说无欺之理 一九九           丑一 依能立因之比量无欺 一九九           丑二 依能破因之比量无欺 二〇〇            寅一 真能破因 二〇〇            寅二 似能破因 二〇二            寅三 相违可得之差别 二〇二            寅四 无欺诳之原因 二〇三         癸三 结 二〇四        壬二 破后生之觉为余量 二〇四         癸一 自宗成立无常之理 二〇四          子一 以现量成立无常之理 二〇四          子二 以比量成立无常之理 二〇五         癸二 他派了知无常之理 二〇六         癸三 断诤 二〇七          子一 诤 二〇七          子二 答 二〇七          子三 略明自宗 二〇八        壬三 破了知差别为余量 二〇九    戊二 于现量自体除邪分别 二一〇     己一 真现量 二一〇      庚一 现量之相 二一〇       辛一 以现量成立离分别 二一〇       辛二 以比量成立离分别 二一一        壬一 破计根识是合名分别 二一一         癸一 自宗 二一一         癸二 误认现量分别为一之原因 二一二         癸三 破他派 二一四        壬二 破计根识是合义分别 二一五         癸一 成立遍相而立因 二一五         癸二 成立宗法 二一六          子一 破根识缘余物种类 二一六          子二 破缘和合 二一六           丑一 正破 二一六           丑二 破释难 二一六

卷第六

          子三 破余类之能立 二一九           丑一 正破 二一九           丑二 虽无余类而多法一声转 二二一            寅一 标 二二一            寅二 标 二二一             卯一 断诤 二二一             卯二 明立名之境 二二二              辰一 破他派 二二二              辰二 立自宗 二二三         癸三 结义 二二四        壬三 再破是合名分别 二二四         癸一 以前后执空破 二二四         癸二 以分别余而见破 二二四         癸三 以应无能受破 二二五         癸四 以应无了知自相破 二二七         癸五 以见与分别是余因破 二二七      庚二 现量之差别 二二九       辛一 根现量 二二九        壬一 于根识之名义断诤 二二九        壬二 于离分别断诤 二二九         癸一 断违教诤 二二九          子一 诤 二二九          子二 答 二三〇           丑一 正说 二三〇           丑二 断诤 二三〇            寅一 诤 二三〇            寅二 答 二三〇             卯一 应无能缘麻等 二三〇             卯二 应无能缘杂花等 二三一              辰一 出过 二三一              辰二 成立种种非一 二三一              辰三 断诤 二三三               巳一 诤 二三三               巳二 答 二三四                午一 许无实行相者答 二三四                 未一 成立无实 二三四                  申一 以离一异成立 二三四                  申二 以义与识不成实而成立 二三四                  申三 略明空性之理 二三五                 未二 断诤 二三六                午二 许有实行相者答 二三六               巳三 释 二三七             卯三 应无能缘犎等 二三八             卯四 应无能缘余物 二三八             卯五 能顿缘多法余宗亦成 二三九         癸二 断缘遮返及余总诤 二三九       辛二 意现量 二四一        壬一 诤 二四一        壬二 答 二四一         癸一 破他派 二四一         癸二 立自宗 二四二         癸三 断诤 二四二       辛三 自证现量 二四三        壬一 成立能领受离分别 二四三        壬二 于所领受断诤 二四三         癸一 断胜论之诤 二四三          子一 诤 二四三          子二 答 二四四           丑一 成立是识 二四四           丑二 成立自证 二四四           丑三 成立证他 二四六         癸二 断数论之诤 二四七          子一 诤 二四七          子二 答 二四七           丑一 破是外 二四七           丑二 立是心 二四八            寅一 正说 二四八            寅二 破救 二四九       辛四 瑜伽现量 二五〇        壬一 略标 二五〇        壬二 广释 二五〇        壬三 断诤 二五一     己二 似现量 二五二      庚一 标 二五二      庚二 释 二五二       辛一 有分别似现量 二五二       辛二 无分别似现量 二五三        壬一 立自宗 二五三        壬二 破他派 二五三         癸一 以教破 二五三         癸二 以理破 二五四      庚三 结 二五五    戊三 于量果除邪分别 二五五     己一 正说 二五五      庚一 初说量果建立 二五五       辛一 总标 二五五       辛二 别释 二五六        壬一 标 二五六        壬二 释 二五七         癸一 立自宗 二五七         癸二 破他派 二五八          子一 标 二五八          子二 释 二五九           丑一 破根等是量 二五九           丑二 破差别觉是量 二五九           丑三 破根义系属是量 二六〇         癸三 断诤 二六一      庚二 第二说量果建立 二六一       辛一 破了外境之能立 二六一        壬一 正破 二六一        壬二 断与现相相违 二六三         癸一 破能取所取异体 二六三         癸二 唯于现相立能所取 二六四         癸三 成立自证为果 二六四       辛二 明了外境之妨难 二六四       辛三 明彼所成义 二六五

卷第七

      庚三 第三说量果建立 二六七       辛一 抉择果自性 二六七       辛二 抉择量自性 二六八       辛三 抉择所量自性 二六九      庚四 虽无外义建立应理 二七〇       辛一 唯于现相建立 二七〇       辛二 如现无实 二七一       辛三 虽无外境量果应理 二七二     己二 明彼建立应理 二七三      庚一 成立二相 二七三       辛一 以经理成立 二七三        壬一 以生为具义行相成立二相 二七三         癸一 成立有所取义觉二相 二七三         癸二 成立无所取义觉二相 二七四        壬二 以忆念具义行相成立二相 二七五         癸一 正说 二七五         癸二 破答 二七六       辛二 以论理成立 二七八        壬一 以决定俱缘之因成立 二七八         癸一 正说 二七八         癸二 断诤 二七九        壬二 以一义现多成立 二八〇        壬三 以无体明现成立 二八一        壬四 以远近中差别成立 二八二         癸一 出难 二八二         癸二 破救 二八三         癸三 结尾 二八四        壬五 以义识非同时成立 二八五         癸一 破无常无相缘 二八五         癸二 破常住无相缘 二八六       辛三 复以经理成立 二八六      庚二 成立自证 二八七       辛一 由成二相即成自证 二八七        壬一 正说 二八七        壬二 破救 二八八       辛二 由明了是识体而成立 二八九        壬一 观明了是否识体 二八九        壬二 若非识体太为过失 二九〇        壬三 若是识体自证成立 二九一        壬四 破自觉非现 二九二         癸一 明自觉是现事 二九二          子一 正说 二九二          子二 破救 二九二         癸二 若自觉是不现太为过失 二九四          子一 应由因了知 二九四          子二 明因非有 二九五           丑一 成立根觉之因非有 二九五            寅一 根等非因 二九五            寅二 显义非因 二九五            寅三 义法非因 二九六            寅四 觉法非因 二九七            寅五 果因非有 二九七           丑二 成立意觉之因非有 二九九       辛三 由破他领受而成立 二九九       辛四 由能忆念亦成立自证 三〇〇        壬一 正说 三〇〇        壬二 断诤 三〇一         癸一 诤 三〇一         癸二 答 三〇一          子一 应无缘长音等 三〇一           丑一 标 三〇一           丑二 释 三〇一            寅一 破一耳识缘 三〇一            寅二 破多耳识缘 三〇二             卯一 出过 三〇二             卯二 破救 三〇三              辰一 破觉受渐生 三〇三               巳一 破杂生觉受 三〇三               巳二 观察而破 三〇三                午一 破以根识结合 三〇三                午二 破以分别结合 三〇四                 未一 正破 三〇四                 未二 断诤 三〇五                 未三 此理亦破余正理派 三〇五              辰二 破觉受顿生 三〇六          子二 识应不向境转 三〇七           丑一 标 三〇七           丑二 释 三〇八            寅一 破后识单缘义 三〇八             卯一 出过 三〇八             卯二 破救 三〇九              辰一 破由识功能尽故而转 三〇九               巳一 正破 三〇九               巳二 断诤 三一〇              辰二 破虽是能生而非所取义故转 三一一               巳一 正破 三一一               巳二 破答 三一一               巳三 破异体功能 三一三            寅二 破俱缘识义 三一三            寅三 破虽无能受而于境转 三一四

卷第八

  丙二 释令他生起方便语之自性 三一五   丁一 释能诠语 三一五    戊一 说自见之所为 三一五     己一 标 三一五     己二 释 三一五      庚一 唯受许非能立 三一五       辛一 破能立 三一五        壬一 唯佛自教非能立 三一五        壬二 教列出自能立 三一七        壬三 唯受许即能立太为过失 三一八       辛二 破所立 三一八      庚二 断自同过 三一八    戊二 说义之所为 三一九    戊三 说善显之所为 三二〇     己一 破宗语为能立语支 三二〇      庚一 明能害 三二〇      庚二 破能立 三二一     己二 断自同过 三二二     己三 明余答辩无系属 三二四   丁二 释所诠义 三二四    戊一 势所诠为所立 三二四     己一 立自宗 三二四      庚一 所立之相 三二四       辛一 标 三二四       辛二 释 三二五        壬一 广释所乐 三二五         癸一 明所乐境即所立 三二五         癸二 若非所立则太过 三二七         癸三 此理亦破余派 三二七          子一 正说 三二七          子二 断诤 三二八          子三 破非乐境非是相违 三二九        壬二 广释随自 三二九         癸一 标 三二九         癸二 释 三三〇          子一 破计他部教义为所立 三三〇           丑一 叙计 三三〇           丑二 破执 三三〇            寅一 标 三三〇            寅二 释 三三一             卯一 于事力境教不妨害 三三一             卯二 明教所害境 三三二             卯三 断诤 三三三              辰一 破除教义非因之过 三三三              辰二 破除教义非立者过 三三四              辰三 若破教义则相违太为过失 三三五          子二 破计共教义为所立 三三六           丑一 叙计 三三六           丑二 破执 三三六            寅一 说不成因喻应成为宗 三三六            寅二 说随自声应成无义 三三七             卯一 出过 三三七             卯二 破救 三三七              辰一 破计为随欲趣论而说 三三七              辰二 破计为取共许有法而说 三三八              辰三 破计为了解有法非所立而说 三三九               巳一 破计为了解已成有法非所立而说 三三九               巳二 破计为了解未成有法非所立而说 三三九                午一 标 三三九                午二 释彼原因 三四〇                 未一 正说 三四〇                 未二 断诤 三四一         癸三 结 三四二        壬三 广释不遣 三四三         癸一 标 三四三         癸二 释 三四四          子一 由何能遣不遣 三四四           丑一 广释信解不遣 三四四            寅一 教能害碍之理 三四四             卯一 自语与教语合一之原因及所为 三四四             卯二 明教所害境 三四五              辰一 事力所成有法教不妨害 三四五              辰二 由教所成有法教能妨害 三四六            寅二 明成量之数 三四七           丑二 广释共称不遣 三四八            寅一 显可说是共称 三四八            寅二 显可说是能害 三四九            寅三 论师许可说是共称 三四九            寅四 释经言之意趣 三五〇             卯一 配不可说释 三五〇             卯二 配可说释 三五一              辰一 立自宗 三五一              辰二 破他派 三五一               巳一 应不遍余喻 三五一               巳二 明当时喻有同喻 三五二              辰三 结义 三五四            寅五 别说共称之原因 三五四

卷第九

           丑三 广释现量不遣 三五五            寅一 说义之所为 三五五            寅二 说所闻之所为 三五五          子二 于何有法不遣 三五六           丑一 正说 三五六            寅一 由害当时有法即害所立 三五六            寅二 由害无关有法不害所立 三五七           丑二 断诤 三五八           丑三 结义 三五九      庚二 似宗之喻 三五九       辛一 能别不成等非宗过之理 三五九       辛二 法差别不成等违害之理 三六〇        壬一 以法自性相违表示 三六〇        壬二 广释法差别相违 三六〇         癸一 明宗 三六〇         癸二 显害 三六一          子一 正说 三六一          子二 破救 三六二        壬三 由彼应知二种违害有法之理 三六三     己二 破他派 三六四      庚一 破所立 三六四       辛一 破能相 三六四       辛二 观所相事破 三六五       辛三 观加唯字处破 三六六      庚二 破因宗相违之喻 三六八       辛一 观相违义破 三六八       辛二 观因义破 三六八        壬一 不引无常为因 三六八        壬二 引非一切为因 三六九         癸一 正说 三六九         癸二 彼于声不成 三六九          子一 明非一切所知为因不成 三六九          子二 明非一切非声为因不成 三七〇           丑一 正说 三七〇           丑二 断诤 三七〇    戊二 亲所诠为因 三七二     己一 标 三七二     己二 释 三七四      庚一 摄为九宗法之所为 三七四      庚二 别释难解者 三七五       辛一 说二正因之所为 三七五        壬一 说勤发为果因喻之所为 三七五        壬二 说所作为自性因喻之所为 三七六        壬三 各别说果性二因之所为 三七七       辛二 说差别所闻性之所为 三七八        壬一 破于命成返遍 三七八         癸一 正破 三七八         癸二 破救 三七九        壬二 明命与所闻相同 三八一         癸一 相同之理 三八一         癸二 破计不同 三八二          子一 叙计 三八二          子二 破执 三八二           丑一 破计无事不可为破立所依 三八二            寅一 明返亦无破 三八二            寅二 应断绝名言 三八三            寅三 自不相同 三八四             卯一 成立声义为破立之正所依 三八四             卯二 破是自相 三八五             卯三 如何作名言之理 三八五           丑二 破以同品无返成立返遍 三八七         癸三 破命是能了 三八八          子一 由无相违是能了 三八八          子二 由无相系非能了 三八八           丑一 由无彼生系非能了 三八八            寅一 能了观待系属 三八八            寅二 彼于命不成 三八九             卯一 正说 三八九             卯二 断诤 三八九             卯三 破救 三九〇           丑二 无一体系非能了 三九一        壬三 即以彼理破余正理派 三九二       辛三 不别说不可得因之原因 三九二        壬一 不别说相属不可得因之原因 三九二         癸一 不别说因能遍不可得之原因 三九二         癸二 不别说自性不可得之原因 三九三          子一 许自性不可得因 三九三          子二 正释不别说彼之原因 三九五          子三 断诤 三九五           丑一 正说 三九五            寅一 明宗法由现量成 三九五            寅二 成立之理 三九五            寅三 余应无穷 三九六           丑二 明唯不见不能成立决定无 三九七        壬二 不别说相违可得因之原因 三九七甲四 论后义 三九九 乙一 明论义难解 三九九 乙二 明了解之胜利 三九九 乙三 谁造翻译 四〇〇

释量论略解 卷第一

法称释量论  深广难测度
今依僧成疏  略述少分义

敬礼诸恩师及三宝尊

今释此论总分四科甲一解论题义译时礼赞论文义论末义今初

法称论师今造此“释量论”是为广释陈那菩萨之集量论而造也

甲二译时礼赞

敬礼圣曼殊室利童子

甲三论文义 分二乙一造论之支分有支分之论初又分二丙一供赞立誓造论今初

敬礼于具足除灭分别网甚深广大身遍放普贤光

法称论师在造论之前先顶礼具足三种圆满之世尊为求造论能究竟故如何具足三种圆满耶诸佛世尊具足自利圆满谓永断除诸分别网得自性身证得甚深圆满报身并得广大变化身故又佛世尊具足利他圆满谓世出世间一切善妙普贤功德令诸有情随其所应而证得故又佛世尊具足利他圆满之方便谓遍放射说法之光明故(诸佛说法即利生之方便

丙二立誓造论

众生多著庸俗论由其无有般若力非但不求诸善说
反由嫉妒起瞋恚故我无意谓此论真能利益于他人
然心长乐习善说故于此论生欢喜

上已礼赞欲何所作耶欲广释陈那菩萨之集量论也为何故造我法称造此释论无主要为利他人之意因为众生多数爱著庸常俗论又无分辨善恶之慧力对于善说非但不寻求由妒嫉缠心反于善说起瞋恚故然我法称对造此论仍生欢喜为使自心对于善说长时爱乐修习故

乙二有支分之论 分二丙一释通达所量之能量自性释令他生起方便语之自性初又分三丁一明不现见义之自义品明解脱道之成量品明现见义之现量品初又分二戊一建立总体广释支分今初

宗法彼分遍是因彼唯三无不生定故似因谓所余

此论既是为广释“集量论”而造何故违彼诸品次序而先说自义品耶分辨是义非义须要依靠比量智故为建立比量智除诸邪智故先释自义比量也若尔何故不说比量之自相差别而说因耶由释正因便能于比量除邪执故若尔正因之自相云何差别有几耶如“所作性”即是成立“声无常”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及是彼宗一分所立法遍于因之三相故(这就是说三相就是正因的自相三相者一是宗法即前陈宗之属性二是同品定有性即后陈法之同品事物定有因义三是异品遍无性即后陈法之异品事物必全无因义也此后二相在颂文中只云“彼分遍”便已包括因为后陈法的范围既遍包因义则凡具因义者必皆具后陈法义即第二相凡无后陈法义者亦必不具因义即第三相奘师译的因明论中说“说因宗必随宗无因不有”即是此义又汉文论中之“宗”字有时单指前陈有法如“遍是宗法性”之宗字有时单指后陈法如“说因宗必随”之宗字有时指总宗如“宗因喻”三支之宗字如是差别初学实难了解在藏文论中诸字各异故无此弊

如是正因唯有果性自性不可得三种因以宗法与无则不生之关系于唯果不可得因上决定故除彼三种之外其余诸因皆是似因以彼诸因皆不完具三相故(汉文之因字有时是因果之因即能生义有时是宗因喻之因即能立义或能了义亦难分辨藏文中二字各别无此混乱之弊又似因总有三种过谓不成不定相违若所举因缺第一“宗法”相则犯不成过若所举因缺后二相则犯相违过若缺后二中随一相则犯不定过因与后陈法之关系若因于同品上定有于异品上全无则是正因若因于同品上无于异品上有不论全有或一分有则是相违因若因于同品异品上或皆有(不论全有或一分有)或皆无则是不定因如是四句已足──同品有异品有同品有异品无同品无异品有同品无异品无不须用九句检查但九句因另有作用不述

戊二广释支分 分四己一释三正因于定词断诤释逆品似因广释无则不生初又分三庚一果法因自性因不可得因今初

因法所有性若无则不生此果是正因

若以烟从火生故不错乱者则灰渣亦应成能了因从火生故因火上所有自性若无者则定不生之果烟是于有烟山成立有火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庚二自性因

若与唯有性系属体亦尔

若与唯有无常自性相系属之所作体性是成立声无常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庚三不可得因 分二辛一不现见不可得因可现见不可得因今初

若诸量不转于无而不转为果是正因

如不能见鬼之人缘鬼之诸量不转(即不起)是成立于当前处彼不能见鬼之人不起决定有鬼之决知为果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此中诸量是因决知是果既无缘鬼之量则必不引生缘鬼之决知故就不能见鬼之人来说他不能起决定有鬼之决知因为他没有见鬼之量故故名不现见不可得之因

辛二可现见不可得因 分三壬一体性差别断诤今初

观待于差别知某无为果

观待若有则见之差别出瓶不可得之因是成立某处无瓶智说为果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壬二差别

相违与果成因及体可见体生不成就是为无义者
不可得四种

可现见不可得正因差别有几耶无遮义者之可现见不可得正因共有四种谓有自性相违可得者相违果成就者因及自体可现见之体性不成就者之诸因故

壬三断诤

以彼相违因可得为量式因由相违性无则是错乱
其相违果中亦待处时等余则成错乱如灰成不冷

若由相违果可得而成立无寒触者则相违因可得亦当能成立无寒触也若将由与寒触相违之因可得而为因者则以柴草成立某处无寒触之遍相错乱以彼与寒触因由无相违故

若火因柴草等不能遮寒触者则火果烟亦应不能遮寒触相违果可得因之烟于某等处遮寒触者亦须观待时处等差别方是正因余(不待差别)则成立彼之遍相成错乱故如成立某处不冷以有灰为因也

己二于定词断诤 分二庚一断依前后之诤断依同时之诤今初

所有从因聚比知能生果不待余义故说彼是自性
因聚生果力转变相系时于果不决定容有障碍故

若谓正因决定唯有果法自性不可得三种者则从因聚比知生果应非正因如麦种子与水暖等和合是成立于如是田上能生麦苗之自性正因以是成立彼之能立正因又不待余因缘义即能生麦苗之自性故若问彼因何故不能比知决定生苗于彼成立决定生苗果其遍性犹不决定以因聚生苗果之能力在转变发展相系之间容有障碍发生故

庚二断依同时之诤

同依一聚者由味知色等是比知因法如烟知柴变
能未转无味此即是余因如是过去时了知是一者
是从果因起

若谓正因决定唯有果法自性不可得三种者则由现在味为因引生了知现在色等之比量智不应理彼无不应理以由现在味为因而了知口内糖球上之现在色等者是从比知因法之果因而生故譬如由烟了知有烟山上由火烧柴发生变化之力即可比知柴之变化也由味与色依于同一聚亲因若前味之能力未转则必无现在味即彼前味亦是余现在色之俱有因故由现在味为因了知口内糖球上现在色之比量智是从果法因所引生如是前说由现在味为因便能引生了知过去前味有引生现在色之功能及与自同时色等之比量智故

己三释逆品似因

由因未和合比知其果者有余无能故如由身比贪
唯异品未见而见其总果因智是似量如语比贪等
唯异品不见非即无错误容有错误故如比釜饭熟
若唯以不见便说遮止者此是疑因故说彼名有余

或曰从零散因亦能比知可生果由体强壮而生染故以因未和合之零散麦比知能生苗果者不应道理以是成立彼之有余因故彼无生苗之功能故如由身比度贪心若唯于异品不见而见总果以比因差别如是因智不应道理以如是因是似量即似因故如由语言比有贪等若谓以语言成立他人有贪心其逆遍成就(逆遍即异品遍无性)以唯于异品不见可成立故语言于成立彼之唯于异品不见非于逆遍全不错乱以成立彼之逆遍容有错乱故如与已食之饭同釜所煮为因而比余饭亦熟也有余之义云何若唯不见而宣说遮遣之语言以成立他人有贪心此名有余以是成立彼之宗法然于异品遣除是可疑因故

己四广释无则不生 分二庚一略标广释初又分三辛一破他宗立自宗总结初又分三壬一破自部自教相违明共同现量违害破他部自许相违初又分二癸一明有系属说违自教今初

于因三相中为对治不成违义与错乱故说须决定

自在军论师说“唯于异品无所见即能成立逆遍是陈那论师所许”曰陈那论师于因三相中说须决定者有重要义如以所作性成立声是无常为使了知不成相违错乱不定之对治故

癸二说违自教

错乱对治中所说异品法若不见为果不说亦能知
说无之语言非显彼唯无若说无应理尔乃知为无
若不见能遮岂是有余误有遮亦成因不成合非说
差别成决断正因不见故若余量害者非不见而无
如是于余因容有余量害不见故所触见不具无误

若不如是而说“唯于异品无所见即能成立逆遍”者则为对治有错乱过说法异品和合言(凡非无常皆非所作)不应道理以唯于异品无所见即能成立逆遍故若尔且与论说“为欲对治相违不定俱说应理”成相违失若谓法异品和合言是以了知唯于异品无所见为果故无过者法异品和合言仅为了知唯于异品不见其因而说不应道理以唯于异品不见其因汝即不说亦能了知故若谓为于异品了知决定无因故无过者其说于异品无因之语即法异品和合之语言应非唯使了知于异品无因是说因于异品无所见故若尔如何了知于异品无因耶由依彼语言尔乃能了解因于异品无以说于异品如何无因之道理说因法之系属故若由于异品不见其因便能成立逆遍者则以“与已食之果同一树生颜色相同”而成立余未食果成熟味力差别岂是有余错误应非错误以成立彼之逆遍成就故若许尔者与说“色等相同非味等亦定相同”成相违失又有遮者(即有逆遍者)如以有命成立活身有我之因亦应成为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逆遍成就故若许尔者则与论说“其余五种(九句因中除二正因二相违因余五不定因)于正因或相违皆不决定是犹豫之因”成相违失又于宗法犹豫不成与逆遍犹豫义喻相合显非正因应非所说以于异品唯不见因便能成立逆遍故若许尔者则与论说“宗法立故俱须决定如是同品或有或无等亦如应当说”成相违失又差别所闻性应于声上成常无常二品决断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唯于异品不见成就故若许尔者则与论说“差别者非决断因”成相违失若谓所闻性于声上非常无常二品决断之正因余量于彼有违害故是则彼非唯由于异品不见而成其无于彼有余量违害故如所闻性如是余因亦应唯于异品不见不能成就其逆遍于彼容有余量违害故以舍触不见成立于可见之地等即不具舍触之遍相应无错误以于成立彼之异品无所见故若许尔者则与论说“若唯以不见而破见者亦不应理”成相违失

壬二明共同现量违害

由处等差别物能力各异见一而谓余定有则非理

如酸果由见一枚成熟味力殊胜便谓余处之酸果亦定成熟有胜味力不应道理以由处所等差别现见物品能力各异故

壬三破他部自许相违

地有知等非能立为无岂唯不可得是因无能立

岂唯因于异品不可得便是异品无因之能立以说活身有我(如胜论)说地等有知(如顺世派)说乳中有酪(如数论)等其无所见非无彼等之能立故

辛二立自宗 分二壬一表因之遍相有待于系属遮因之遍相有待于系属初又分三癸一正说于喻上显示系属知系属之胜利今初

故由彼系属自性遮自性或由其因法于果无误故
不尔遮一法云何余亦遮如说人无马岂亦非有牛
如是一近故云何余亦近如言人有牛岂是亦有马

由唯于异品无所见不能成其逆遍故如所作性由遮无常则汝性亦遮以是与彼无常相系属之自性故又如烟果由火因遮故汝亦即遮以汝于火无错误故若所作性与无常之系属不尔者云何遮无常一法余所作性亦遮定不应尔譬如说人无马岂唯由此便牛亦非有耶如是所作性一法相近故云何余无常亦相近定不应尔以所作性与无常无所系属是各别故譬如言人有牛岂唯由此便亦有马耶

癸二于喻上显示系属

故定异法喻不必许所依由说彼等无此无亦知故
喻彼性因事为不知者说若对诸智者但说因即足

此果法与自性之正因成立逆遍时不必许决定观待了知一切异法喻遮因之所依以说因法系属即能了知逆遍故由说若彼等所立法无则此因亦无亦可通达彼逆遍故(按颂文义似是说于异法喻决定其逆遍时不许必须有所依即无所依亦能通达彼相故)于同喻上显因法系属亦有所为是对不知彼所立法即彼因之自性及因事者为令了知故对已了知系属之智者则不须为令了知系属而说若不知宗法为令知彼只须说因即足故

癸三知系属之胜利

故知系属者说二相随一义了余一相能引生正念

若已了知因法系属于顺逆二种遍相中随说一相即能引生余一相之正念以正通达一种遍相余一遍相义亦了解故为令了知于一切异品皆无因故显示系属有所为故

壬二遮因之遍相有待于系属

故无“因自性”有遮亦是因理应可得者无所得亦是
如是无得因此虽说三种由于结构门有多种差别
彼及彼违等不通达通达

若由无“因及自性”则于某上有果及所遍可遮者是能遮正因以遍相之根本谓系属彼待系属故又若有瓶理应可得而瓶无所得亦是于某处成立无瓶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如是不可得因此处虽只说三种若由结构格式门则可分为多种差别谓彼因不可得能遍不可得自性不可得之三种及与彼因能遍自性相违可得之三种等字包括相违果可得与因相违之果可得等(此等不可得因之事例余以前写过一篇“因理论”稿其中叙述较详惜未刊出今不暇重出也)是由不通达系属(即系属不可得)及通达相违(即相违可得)之构结格式而分也

辛二总结

由是因果事或自性决定若无定不生非不见非见
否则余与余如何有决定若法有余因则如衣染色
若法有余因则应成他性后生故非因是果何能定

非唯于异品不见而成逆遍非唯由于同品见而成随遍要因与法或决定是因果事或同一自性因与法无则不生之系属乃能决定故否则谓离因与法之系属则其余烟与余火如何能有决定以烟与火无系属故又所作性应非成已必坏以是与无常有余因之法故如衣所染色若所作性是与无常有余因之法者则应与无常成为他性若尔则与无常应无系属既无同体系属亦无因果系属故若谓有因果系属者其无常为是所作性之因抑是其果耶无常且非所作性之因是后生故若是果者则成立声是无常之遍相何能决定以汝是成立彼之宗法而无常是汝之果故

庚二广释 分二辛一决定表因之系属决定遮因之系属初又分二壬一别释总结初又分二癸一决定果因之系属决定自性因之系属今初

烟是火之果果法随转故若无彼有此越出具因理
无因不待余应常有或无诸法暂时生是由观待故
若帝释顶上是火性即火若非火自性如何彼生烟
烟因自性火具彼能差别若烟从非烟因生则无因
由随转随遮见某随某转彼性彼为因故异因不生

应无烟于火不错误之能立以唯见烟从火生及唯不见从无火生不能成立又无余能立故其因不成烟是火之果以果法由火资助之力随火有无而转故若谓无彼火而有此烟生者则越出具足因之道理以烟从无火生故若许尔者则应不待余因缘而生以无因生故若许无因不待余因缘者则应常有或是永无以诸法暂时生(即有时生有时不生)是观待因缘乃尔若谓帝释顶(蚁垤之异名)上应有火是能生烟火之自性故若谓非能生烟火之自性则如何从彼生烟应必不生烟之自性为火彼具有能生烟之功能差别故又烟若从非烟之因而生则烟应无因彼烟之自性不从异因生是以彼火为因故由火资助之力随火有无而转及遮现见某烟随某火转故

癸二决定自性因之系属 分三子一自性因之理自性因之差别自性因系属之能立初又分二丑一明因法同体系属断诤成立遣余今初

性亦无不生与唯有系属无彼则有体应无无异故

烟从火生虽不错误自性如何不错乱耶于自性亦无错误如所作性若无无常则必不生之系属亦得成立以自才有便与无常相系属故若无彼无常则汝所有体性亦应无以与无常体性无异故

丑二断诤成立遣余 分二寅一今初

诸法由自性住各自体故从同法余法遮回为所依
故从彼彼遮此因缘类别以彼差别故即善能通达
是故某差别由某法了知其余则无能故别异而住

若谓彼所作性是将成立声无常宗义之一分立为因者应不成就以所作与无常体性无异故声之诸法是从同类法与余异类法中遮回为所依者以是由自性力安住各自体性之所闻性故又如声义由从非所作及常等彼彼遮回由此因缘可分为多种差别(所作性及无常等)以从非所作及常住等遮回故又于声上所作性与无常之差别即善能渐次通达以于声上须先成立所作性其后乃能通达无常故又所作性某差别是将成立声无常宗义之一分立为因者非不成就以与无常别异而住故由言所作性某法所了知者非其余无常语所能了知故

寅二释 分二卯一广释有之遣余无之遣余则易成立初又分三辰一破声与分别为表诠明为遮诠于彼诠(转)相断诤初又分三巳一后心应无用声觉应成异门破彼释难初又分二午一所别事决定之后后心应无用能别法决定之后后心应无用今初

义自性是一体性是现事有何未见分为余量所观
由见色法同蚌壳误为银若不由乱缘而计余功德
故由见于法见一切功德由错不决定故当善成立

陈那论师书中有云“声与诸因以遮通达非唯由表知法自性云何了知有余量及余声转故”为显此义故造此文义之自性如一声体有何缘声耳识所未见分要诸余后量所观察必无此分以是缘声耳识所现量事其缘声分别由表相于汝转故然缘声分别非由表诠于声决定以于汝后量声是无常之量有作用故(如现量等无分别心以表相缘境比量等诸分别心以遮相缘境在奘师所译之论中似未提及但在法称论师之因明论中则作为一重要问题提出表相缘境是缘任何一法时即缘彼法上之一切差别义如声上之所作性暂起性生灭性无常性苦性空性无我性等同时遍缘无所遮遣但对此等义不能决定要待余心方能决定遮相缘境是缘随一境时即须遣除该境之反义乃对彼决定如缘声是无常之比量智是由遣除声常而决定声是无常此等智有分别有简择只能决定一义不能遍缘一切差别故余义更须由余量决定则不犯余量无用之过

缘声是无常之比量无用之过汝亦相等以缘声耳识知声是无常故如见白色等法相同误认蚌壳以为银质若无错乱因缘于声增益余功德则后量无用然缘声是无常之比量实有作用为除执声常之增益而转故缘声耳识能见与声同一安危之一切功德以由表相门见声事故成立声是无常之因及比量亦有作用由有错乱耳识对声无常不能决定故

午二能别法决定之后后心应无用

比量亦缘法决定一法时应缘一切法遮遣无此过
故如是说因是遮遣有境余则有法成余有何不成
于所见若知是总义分别不增益余分除尔许行境
定与增益意能所害性故说此于远离增益转应知
尽其增益分为遣除彼故其决定与声亦唯有尔许
彼等境有异

非“仅缘声分别即比量智”若以表相缘法者则通达声是无常之比量智亦应普缘声上一切法以由表相门于声一法得决定故而佛弟子则无此后心无用之过以说“缘声分别以遮相转”故故如是宣说因及比量是遮除之有境心以缘声分别由表相转则有过失由遮相转无过失故若不许以遮相转而说由余表相转者则有法声成立时更有何余声法不成立以汝说缘声分别是以表相转故现量所见法如定知为青色之识应非以遮相转以无所遮之增益故然不应许尔以是缘总义之分别故彼定知青色之识是以遮相为所行境是仅于不增益余非青分而转之定知故此因成就以说此定知是于远离增益处而转应知定知与增益之意是能害与所害性故又此等缘声分别是行境各异者谓尽其所有增益分如声之非所作性常性等为遮除彼故亦唯有尔许决定与声转故

巳二声觉应成异门

余则于一法一声觉能遍非是余境故应成为异门

若非遮相转而是余表相转者则于声事之能别法应由一声或一觉心即能遍缘以说所作性与无常之二声(即二语)应成为异名(即一事之二名)以非余境无所为义仅是声差异故(谓二语仅声不同并无各别所诠境亦无各所为义

巳三破彼释难

或说觉能缘各种别异义于各种差别饶益支功能
无差别体性遍缘诸体性则有何所益差别不决定
彼等体属故知一则取二益法能若异彼等是彼何
彼无益彼等如是则无穷若取能益一见彼于未见
饶益非余故取彼取一切若遮错乱故取者亦许余
彼成遮境者其余亦同彼于无增益境转故余自性
诸定者不定如何是彼境若舍差别分现量所取中
于差别若有证缘亦当证

或说如胜论宗说各种差别义如声与所作无常物体各异以声能饶益所作无常故所作与无常亦物体各异以觉执为异故以是无成异门之过失若尔声与彼饶益所作无常之功能为一物为异物若言一者则缘声之分别应遍取饶益所作无常之功能体性而起决定以由表相门决定于声其声于能饶益各种差别之支分功能是无差别体性故(简言之缘声心应遍缘彼功能体性以声与功能体无别故)若许尔者则更有何所益差别如所作无常不决定耶皆应决定以声饶益所作无常之功能是一体性若了知汝则亦须缘所作无常二法以汝与所作无常彼等体性相系属故若言声与彼功能物各异者则声对于所作无常法彼饶益之功能等是彼声之何事应非声所属事以汝与声物体各异彼声于汝不饶益故若谓如是饶益者则声饶益所作无常之功能应成无穷以汝饶益所作无常时复须于异体功能作饶益故

总之若谓缘声分别只取彼声饶益一差别法者则彼分别若取声能饶益所作性差别法之功能即须总取饶益一切差别法之功能以见饶益彼所作性之功能彼与饶益所未见差别法之功能非余事故(由于彼诸功能是一体性所以现量见时一切俱见是由表明缘境故若分别心亦以表相缘境则彼取一功能时亦应总取一切功能若尔则后起之心仍犯无用过失)若谓为遮遣错乱故彼分别心虽总取一切差别法然仍须许起余量者是则彼比量智即成为遮遣境者以是为遣除增益而转之分别故其余分别应同比量是遮相转是于无增益境而转之分别故余于声自性决定之诸分别汝所不决定者如何是汝之境即非汝境以汝是于自境以表相转之定知故若谓缘声耳识应于声之所作无常一切义皆能决定以见彼一切故此不决定舍弃对声之差别分析而转之现量所取中若有通达其差别之缘者亦当能通达故(通达即证知义)

辰二明由遮相转 分三巳一断返遮与总别相等之诤明遣余之总明立名之境初又分三午一说遣除者无过表相转则有过声随欲转应理今初

其言从他遮及言从他返声与决定等是随名言作
二虽各诠一由所诠他别以异啭声别成立如异义
舍不舍余别彼二名差别是随通达者欲乐之所依
遍说物与事唯声之差别故彼等所诠都无少差别
欲了知彼义益彼或具作设以余诠说都无余差别
故于遣余境能除为具彼宗派所说过

外难汝所言遮与所言返其实体为一为异若一者则异声不转(言词不应不同)若异者则为总明异体所出过失亦应同犯其说声与分别遮相转者所言从他遮及言从他返之言声与决定等非由所诠物体各异之力而转是随名言作故若法与有法无异体者则与第六啭声诠各异义应成相违如说牛与牛性之声所诠非异此二语皆是从非牛遮返而说一牛故(即遮其非牛也)虽同说一牛然牛与牛性由分为差别之第六啭声表其似有差别其缘因是由习惯于异体所诠立此名言之力而了解为异故若无异物则立异名应成无用法与有法立异名者亦有作用其舍弃与不舍弃余差别等彼二名言之差别是随通达者欲乐之所依即为令其通达故遍一切境说有法物与事法之声等其所诠物都无少许各异差别其舍不舍余差别唯声之差别而已其欲了知彼法与有法之义者对于声明中非由字缘各异则所诠亦异如彼益或具作用设以余诠说(此皆声明中字缘之种类)除舍不舍余差别之外更无余差别故其说言声与分别皆于遣余境转之佛弟子则能除为主张彼种类与具彼种类物体各异之宗派所说之过失以不许总别物体各异故

午二表相转则有过

种类及具种若异则犯过若谓诸言句由事力而说
不依乐说欲彼等第六啭分语等成过

胜论派应犯“不自在故非具彼”所说之过失以许种类与具种类物体异故胜论彼等宗中应犯第六啭声及分语等不可用之过失以许语句是由事力而说不依乐说欲而说故

午三声随欲转应理

不待于外义诸语由说者如能诠决定即如是宣说
诸妃六城等非异事安立或名空自性空性有何因

说遣相者则无第六啭声等不应理之过失以不观待外义之语如说者所立名言决定能诠即如是宣说故于他宗中第六啭声等不应理有何原因如于一妃称云诸妃安立为异此有何因都无原因实无异故如六城等言城立为非异此有何因应无原因以非一故如言虚空之自性此亦无因虚空与自性体非异故又虚空之自性名为空性此亦无因以虚空与空性无异体故

巳二明遣余之总 分二午一境总之理现总之觉如何转初又分三未一世俗谛之世俗训释成立分别所现唯于意乐为谛明彼执错乱今初

依于诸异事现为一义觉由其自体性障蔽余体性
由彼能障故体性虽各异蔽其各异性有诸法体性
现似非别异

如何为分别所现之总如依诸树各异之事现为同一种类树义之分别觉此觉即世俗由其自体性(同一树性)能障蔽余树体性(各别树性)为所取境故(能障即世俗义)于分别心所现遮其非树即各树之总诸树体性虽各差异然于能障蔽异性为所取境之分别前觉诸树法是从非树遮回之体性似非异种类故

未二成立分别所现唯于意乐为谛

彼由意乐力宣说为有总由彼所遍计于胜义中无
诸别不随行余随行不现非离知各异如何随余义

其于分别所现之总是由意乐力宣说为有以彼是分别所现如彼分别所遍计于胜义中无故以诸各别树互不随行(此树非彼树)其随行之余体总于不错乱觉前无所现故分别所现从非树遮回(即树的概念)岂非缘树分别之法云何胜义无耶分别所现从非树遮回如何随余义各别树而行必不随行以彼非离分别知有各别异体与彼知同一安危故

未三明彼执错乱

故执义一体此分别颠倒名义诸具者互异即此种
达一知义等成其为一义有虽是各异由自性决定
犹如诸根等如见药虽异或共或各别能治疫病等
余物则不尔无别故非总田等虽别异彼等应无别
坚固无益故

其于各别树义执为一体之分别是颠倒觉是执非树为树之心故若分别所现从非树遮是无事者(有为法名有事无为法名无事是因明中常用词)缘树分别应成无因不成无因以具树名义之各别树互异物体即此缘树分别之种子故若诸各别树物体各异其总是常是无事者则生一类果相违(各别树是多体缘树分别是一体则多因生一果故说相违)虽各别树物体各异其总是常无事然通达一类了知树义等成办其一果义以自性决定其功能故犹如根等及如诸药物体各异其总是常无事然共和合或各别用现见能治瘟疫等病其酪等余物则不能治若谓是药总常法能治疫病者应非药总治疗疫病以汝是一切各别药所共有故若汝能治疫病者则各别诸药田地等虽异功能应无差别故由其坚固应于其果不饶益故

午二现彼之觉如何转 分三未一今初

缘性分别觉无义似有义从非彼果义异究竟而生
彼体似外一似从余遮返观察支无故非是彼自性

分别心所现从非树遮返于各别树随不随行若随行者则诸各别树应成分别之所取境若不随行则说是各别树之总应成相违缘树自性之分别觉虽无所取义然现似所取义以是从非彼树果义相异而生决定能得究竟自相树故彼缘树分别之体性似与外树为一似从遮余非树而返然非即彼树自性以无可观察之支分能作义故(能作义是有事之相)

未二释 分三申一总与共依之名言转转之原因作彼建立之所为今初

知所有诸义谓遮返体性故似非各异现从彼余返
其总与共依为所行境者由知与言说广作错义名
诸法一切名依于互无杂故遣余为境若与事有属
是得事之依如比量所说虽同是错乱然非从余得
如灯光求珠

知所有义即所现遮非树彼诸义是以总与共依为行境之知与言说广作错误义之名言谓遮异类为体性者故现似非异类现从余同类返故若名言错乱应不能得自相诸法之一切名言是以义之遣余为境者以是依于互无杂乱自相之合理名言故凡与实事有系属之名言即是能得实事之所依故如依果法及自性因之比量时所说虽同是错乱然得不得自相并不相同以从余执声常增益不能得自相故如从灯光求明珠然(误以灯光为珠光)

申二转之原因

彼虽多一果非彼果依余由言说及知作一名言转
如是一作多彼普显事故从彼非果义异故知多法

总与共依作一类果之各别树虽多然由言说及知作一类名言而转以从非彼树果依余相同故如是虽一桦树然有共依名言而转之原因以从非彼树果义而异亦从非桦树而返种种遮法量了知故显示一法能作多果亦有所为其作多果是为普达彼实事故

申三作彼建立之所为

此声义共依虽然非实有如共许而说此于事非有
法有法建立如异非异等是不观实性如世间所许
唯依如是许遍立能所立为入胜义故诸智者所作
诸胜义之义非自杂无异其体一及多是由觉所染
言总言差别此别于觉义从此及余遮观察法差别
能所立分别失坏见事故别总相杂中自相非所取
其总别相等都非是所取诸众多差别于一不可故

此声义与此共依于实事非有以于胜义虽非有然于分别如世共许而说故作此诸建立有何所为耶法与有法之建立及如异不异之总与共依是不观察于真实义中有无唯如世间所共许即依如是许而建立一切能立所立是诸智者为令入胜义而造故以何因缘说实事不成耶言总言别之差别唯于觉所现义中有于实事无以于异物现为一体及于一物现为众多是由觉所染故尔然胜义诸义非自然相杂(合为一)于一物异物皆非有故若无实事则法与有法如何应理即此分别所现便可观察法有法之差别以从此同类及余异类遮返故若于分别现自相者则自相应成分别之所取境分别能立所立之觉不以自相为所取境失坏见实事为所取境之力故与论说“差别与总和杂而缘”则成相违论说“差别与总和杂而缘”中非说自相为比量所取以彼自相总别相等都非胜义所取故诸众多差别于一自相胜义皆不可故

未三

彼体从众返彼如是通达声分别非有于总性转故

彼声体性从同类异类众相而返唯如是通达之声及分别亦皆非有以声与分别唯以总相于境转故(此中所说自相共相胜义世俗皆与一般所说不同诸法之自体实事为自相为胜义谛诸法由分别假立之现相概念为共相为世俗谛胜义是有作用法世俗是无作用法此等差别甚多不及烦述西藏寺中初学之摄类论即专讲此等名相差别为学因明论作基础准备者也

巳三明立名之境 分三午一断诤今初

诸声显立名彼为名言作尔时无自相故彼中非名
为使人了知能作成其事为办彼故转于义说其名
其类非能作若具彼能者何故不直说无边故此同

若谓声与分别不以总相于境转以彼不待遮非而于自相安立名故彼立名时之树自相非树名之所趣境以汝于言说时已无故以诸言声是显所立名义为于言说时令了解其义而作故若谓总常法是名所趣境者总类常法应非名所趣境非能作事故以安立名言是令士夫了知能作事后为成办彼事而转乃于诸义说彼名故若谓具彼总类之各别树能有作事于彼立名问曰何故不于各别树直接立树名若谓于各别树不能立名无边际故若尔别具总类之各别树亦应不能立名此亦无边相同故

午二

作从非作返相同何不作具彼过同故不须余类
从彼遮余已即转说其声由此从彼等不断彼如何
若此有决断诸声之所为岂非唯尔许汝余总何为

若尔于何处立名耶能作树果与从非能作返相同何不于彼安立树名理应安立以彼能作树用又于一切各别树随行故若谓前说“具彼无自在故”之过汝亦同犯以遮返与总类义同具遮返与具总类义同故实不相同即宁使相同安立名时亦不须余义之总类以许遣余者不须计余义之总类不许遣余者即计余义之总类亦不能成其所为故其理由谓言树之声为决断不决断非树若由此言树之声不从彼等非树决断此树者则言树之声如何能使了知彼树必不能了以不决断是树故此因决定以从彼树遮断余已即向树转为使知此而说树声故若谓此言树之声已有决断非树者则汝胜论者计立名时须余义之总复何所为全无意义诸声之所为岂非遮断非彼了知其义唯尔许耶

午三断诤 分三未一破不能知多破总执从总生总声于义无欺今初

诸别虽各异然见彼诸义能作彼彼事见余亦离余
为境之诸声结合能了知

若诸别树无常事总而是异物者则认识为一类不应道理诸各别树虽无常法总而物各异然可认识为一类由先见诸树能作彼彼众事后见余诸各别树亦知离余不能作树事以此为境之诸言声分别结合前后诸树便能了知为一类故

未二破总执从总生分三申一破总执从唯总生破从总助之别生破从别助之总生今初

如余亦彼觉非从唯总性若常唯知彼应不知别故
尔时终不取具彼系属故不决定具彼如何立名言

如余胜论派彼总觉亦非从唯总性为所取义而生若常时唯知彼总则应不知诸别故若谓不知诸别者则尔时终不应取具彼总之诸别系属若许尔者则如何于具彼总之诸别法安立名言耶应不能立以于具彼总之诸别法不决定故

申二破从总助之别生

若谓一事助诸别为知因岂一事能除彼等差异性
异故亦不许彼等一识因若谓多待一能生非异觉
彼等各各无彼一亦生觉彼等无能故其觉无能缘
青等于眼识功能各见故合亦能诸别任何亦非尔

若谓由一总事所助之诸别法是总执识之因者此不应理岂彼一总事能除彼诸别法之差异性耶必不能除故又物异故亦不许彼诸别法为一总识之因故若谓别法虽多然待一总事类非异故能生一分别觉总觉应不能缘诸别法为所取义以彼诸别法于汝无饶益之功能故以彼等别法各各无时由彼一总亦能生觉故若谓不定如无青色时黄色能生眼识然彼青色仍有生眼识之功能此不相同青黄等色和合亦有生眼识之功能以现见各各都有饶益眼识之功能故然诸别法于总觉应无饶益之功能若各别若和合任何都非能如是生总觉故

申三破从别助之总生 分二酉一出过破救今初

若待彼随一乃能非唯总彼等若益一云何非一觉
此成彼等果能益即能生

若谓要待彼诸别之随一法其总事乃能生总觉非唯总者彼诸别法云何不能饶益一总觉应能饶益以饶益一总故此总应成彼等诸别法之果诸别法能饶益故此因决定以能饶益者即是能生之因故

酉二破救

若现非异觉不许从异者觉所现各异执彼等同故
若谓彼等同云何觉取异同一果彼等果觉亦各异
达为一因故以觉无各异以一觉因事诸别亦不异
彼离非彼果其余随行事未见故破故名了彼为义

若谓总觉不许唯从诸别异法生以唯现非异故其因不成总觉所现是各异故执诸别法谓彼等相同故若谓既执彼诸别法相同云何其觉复取为异耶诸别树是一种类同作一类果故若谓因不成诸别树之根觉果亦各异者缘诸别树之诸根觉亦无异类是通达一类之因故又诸别树类亦不异以是通达为一类之一觉之因事故若谓造成一类果者即是常事总彼造成诸别树果为一类者非常事总以是唯离非彼树果故除诸别法应无余随行之总事以未见故前已破故言树之名有其意义以了知树之遣余为义故

未三总声于义无欺

于彼非能作现似能作体以离事各异唯事为种子
能生无义觉永断不能作支分体性故事异为依故
许义不欺诳故遣余有境依能作体故

若树声诠说分别所现者则于自相树云何不欺耶于非能作彼树义而似能作彼义之体性者及离非树事而各异之唯事为种子者能生无所取义之分别觉及言树之声许为于义无所欺诳以永断不能作树义是了知为树之支分体性故及是离非树事以各异为所依之合理名言故是以遣余为境是依能作树义为体性之合理名言故

辰三于彼转相断诤 分三巳一断了达互依之诤断遮诠不遍于声之诤断后有境无用之诤初又分二午一今初

有作如是说若由遮非树而执树义者以二者互依
若无一执时二者俱不执故立名非有

行者派童女取等作如是说了知树与非树二事之心应互相依以由从遮非树门而执树义故若许尔者彼二执中随无一执时则二执俱无是故树名终不能立也

午二答 分二未一以相同破明自无过今初

彼等立名时遮不遮非树若遮如何知尚未执树义
若名不除彼则诸立名者应非断彼已而转如树别
若遮余不立示前住一树说言此是树设立名言时
亦当了知彼故此无过失言此亦是树或言唯此者
过失不可免

如彼等敌者宗立树名时为遮不遮非树耶若言遮者为树立名之人在立名之前如何知非树应尚不知以尚未执树义故若由树名不除彼非树则诸安立树名者应非遮断彼非树而于树转譬如树声不断树之差别若谓遮余不能立树要指示现前安住之一总树说言此是树于树总常事立名次于立名言时亦当通达彼总常事故无相同之过失汝行者派不能免此相同过失若言“此亦是树”或言“唯此是树”二种立名决定任作何说皆犯上述之过故

未二明自无过

了知一类识住一续知者彼非彼因义本性能分辨
彼觉所有事现为觉因性及离非因性虽似一体性
自能知为异于异立言词由此了知觉错知似一事

外曰若无总常事则有了知树与非树之心互相依赖之过无过了知诸别树为一类之识安住一相续之知者对于彼树与非彼之因义本性各异能分辨故外曰若无总常事应无树名之境不尔彼执树之分别觉中所有事现为分别觉之因性及离非因之体性虽现似一体性然自能了知彼树异于非树故于各别异树立树言词故外问若无常事总则由树声应不了知是树不尔由彼树声了知树之觉错乱于各别树事了知似一类故

巳二断遮诠不遍于声之诤 分二午一断遮诠不遍于别声断遮诠不遍于遣余之声今初

觉从某义遮向某义转故善安立其声定取其义故
余立名无义故所知等语于名言安立亦有所遮除

如言瓶之声有所遮故可是遮诠言所知之声应非遮诠无非所知之所遮故善安立其声有所为义是为定取其所诠义故是为使觉从某种不乐义遮而于某种所乐义转故若不尔者余则立名无义以声非遮不乐义而趣所乐义故为破立义设立名言之所知等语亦有某种所遮除以断不乐义而趣所乐义故

午二断遮诠不遍于遣余之声 分三未一明声之境显彼是论师意趣解释教义今初

若法从彼异遮彼从彼异差别相同因现相者安立

显论者问遣余之声是否遮诠若遮诠者应成无穷若非遮诠则说一切言声分别皆是遮诠应成相违树之差别从诸非树各异相同之因谓现树相于彼安立树声若法从彼异遮彼非树而安立树名故

未二显彼是论师意趣

即由从余遮能达彼法分是师所宣说

即从遮非树所现是言树声之境此是陈那论师所宣说如云由“从余义而遮即当通达彼事一分”又云“声唯诠遮余义简别之事”又云“声遣余声义而诠自义

未三解释教义

此无少体性从诸声通达即了知遮余其中无某别
通达某余义亦非作二声非互相有故无事见具事
是由觉染坏是故非胜义余则从事遮即不成为事
说此异此故

此从非树遮返所现无少体性是增益故其通达树中都无由某遮非树所简别而通达之某余义以由言树诸声通达遮非树所现之门中而通达余遮非树故又遮非树而诠树者亦不须作遮非树声与言树声之二种声由说树声即了知遮非树故以树与非树是正相违非有互依之第三品故又此现从非树遮返亦非胜义以从无事见为具事是由觉所染坏故若余是事者则现从树事遮返应不成为树事以与栴檀物体若一若异皆非有故若言异者则栴檀应非从非树遮返以与现从非树返物体异故不能许尔以说此栴檀异此非树故

巳三断后有境无用之诤 分二午一明前后有境行境各异自他建立应不应理之差别今初

若遮一杂义以一声或因作事彼全无所遮事所遮
若从能诠中无余皆通达由事功能故多果一所依

或曰若无总事应以自相为声所诠自相分故则后有境应成无用若于声上就觉中遮一合杂之常义则言“声无常”之声或成立彼之因于彼声中全无以遮常事之一切法为所诠(即非以声上一切法为所诠)只于声上遮一常性为所作事故若从某法之能诠中通达一切分者是由事之功能力故(非由言声能诠一切分)故无后有境无用之过以言所作无常之声多果于一所依转故

午二自他建立应不应理之差别 分二未一总与共所依应不应理之差别立名应不应理之差别今初

若示一遮时不断余而住彼遍彼现一尔时就觉前
成为共所依若声能遮遣当触于事法说彼于彼有
一事非能诠觉不现可现无事决定故故遣余有境
诸声及觉性亦说为总境事无彼等故事唯一体故
觉何见体异一法随行还一义非行境若异则无别
名言应无因一切遮有故无彼等过失

或曰若无总事则总与共所依皆不应理若示一遮非青时言青之声不遮断余邬波罗而住以现见彼青遍彼邬波罗故青邬波罗花就觉前是共所依以是现为具二种遮之一有法故彼言瓶之声若触瓶事之法则说彼法为汝所有遮非瓶故其一总事非是能诠以无总事量决定故以若有者无错乱觉应可现见而无所见故以总为境之诸声及觉性亦说为遣余之有境以说遮者(即佛弟子)总与共所依皆应理故说常事总者总与共所依彼等非有故如何非有如瓶与金瓶为一为异若如数论者说物体唯一者则瓶与金瓶云何觉其体异耶应不见异以与金瓶是一体性故若许尔者应与彼为一若是一者则于瓦瓶随不随行成二种性以是瓦瓶之总(即随行)又与金瓶是一故(即不随行)不能许尔以一法于一义非既随行又从彼还为行境故若如胜论者说“物体异者则无差别共所依之名言”应成无因以总别各异故于一切遮则无彼等无总与共所依之过以于同类异类一切遮中皆有故

未二立名应不应理之差别 分二申一自宗应理他派不应理今初

为显彼果故异法同一果老者说一声是对无彼果
遮除之因者显示诸异难不能无果故非于事诸事
各住自体故所有杂色体黄色则非有从非彼果遮
则于二俱有于义若无异声异则非理故欲求彼果
亦异无彼果譬如由眼等生一色识果何故有宣说
彼果无差别顿达某一切彼体虽离总已说其无异
然由名而说

外曰若无总事则立名无用如诸别牛物体各异然作一类果诸老年人以一声立名(曰牛)为显彼诸别牛能作一类果故又诸别牛同有牛声转之因由是从无彼牛果而遮除为因之声转故何故不于不待遮非彼之各各别法而立名耶若不待遮非彼于各各别法立名不应道理以不待遮非彼显示各别异法极为困难不能如是显示如是显示无有果故非于常事总上立名以一切事各住自体不杂乱故如杂色体性非黄色有故杂色与黄色义虽无异体之总然无异类之声转则应理以从非有彼牛果而遮则于彼二俱有故(杂黄皆是牛)若欲求彼牛果者亦应许无彼牛果之异性以无常事总故虽无常事总然一声转譬如有宣说眼等能生无差别果以说是有缘色识一果者故眼等三缘彼等体性虽离总无异体然由立名而说是根识之因是为顿时通达某根识之一切因聚故

申二他派不应理 分二酉一叙计破执今初

若谓一住故诸多亦闻一

若谓诸别法虽多然一闻转以有一常总无分住故

酉二破执 分二戌一破常事总住破无分总住初又分二亥一今初

住为依为显如是彼非理

汝说彼总安住于别之义为依诸别为由别显如是皆不应理是常事故

亥二释 分二干一破依破显今初

于常无益故非依如盘等于堕性枣等亦能生彼境
彼亦无是用无彼亦住故非住复非理若异若不异
观察皆非理

彼诸别法应无余依义以诸别法不能饶益故是常事故若谓盘应非枣之所依于彼不饶益故盘等能益于枣往下堕性之枣为枣之亲因及境同能生故由诸别法饶益别总汝亦无彼用以是常故若谓总已成就由别法使住诸别法非使已成者住即无彼别法已安住故又由别法令住彼亦非理以别法为住为异非异如是观察皆非理故

干二破显

于自堪生识为此就余作所显堪能性作者亦是因
此若先已能待彼则不可无变异故彼岂由具总显
非如眼药等于根起作用于彼有无时通达无异故
诸种类能显若许具种者灯等能显者应得具牛等

若谓彼别法是能显总如彼瓶色是灯光所显许彼灯光是能显之因为使缘自之识堪能生起故就余灯光前而作其灯光亦是堪能生缘自识之作者故此总不可观待彼别法生缘自识以在别法之前已能生缘自识故又彼总岂是由具总别法而显应非由彼显无变异故若谓别法是于缘总诸根而起作用彼诸别法亦非如眼药等于缘总根而起作用以汝有无之时通达彼总无差异故若说由是诸种类之能显许具种类者则灯等亦应得具彼牛等性以能显牛故

戌二破无分总住 分二亥一总破别破今初

诸谓类从别为余非余有彼先无诸别总慧如何起
见一所有者于余不见故非余不随行余亦非依故

诸谓“类是总者其类为从别法”其体为余耶为非余而有耶于彼宗中先无之诸别法上如何生起总慧耶应不能起以总无分于前一别法所见有者于后余别法不可见故其原因谓彼总与前别法其体为一为异若体一者则于后别法应不随行以非离前别法而有余性是一体故若相异者则总应不依前别法以离彼为异体又非因果故

亥二别破 分二干一破胜论宗破数论宗初又分二坎一破总体性破其能立初又分二艮一破别法间隙无总破别法间隙有总今初

不行彼非有非后有具分不舍前所依呜呼失败因
安住余法者不动于自处于生余处上安住极其理
彼事于何住于彼无系属周遍彼等境嗟乎太希有

卫世师说“总住一切”彼一派弟子解说此义谓总唯遍于自所依(就是说所依的差别法上才有总无所依处即无总)若尔则总于新生之别法应不随行以有新生别法之处既非先有亦非后有亦一分住于先别法一分移于后别法之具分故亦非完全转移于后别法以未弃舍先所依别法故呜呼胜论派计总之理唯是失败之因以前后别法随计何者具足其总则余分无总若计二者皆具足总则失坏计总无分故又若彼总住于离前别法生于余处之别法者极为具理即不应理以安住于前别法不动自处体无分故又若彼总遍于新生诸别法之境者嗟乎太为希有即不应理以彼新生别事安住何处汝于彼处无系属故

艮二破别法间隙有总

若总类普有一显彼显性无异故普见彼非特别显
未通达能显必不达所显总与具总法何故相反许

彼另一派说遍于一切有无别法处皆有总类若尔彼总应一切处普见以于一处别法所显性于一切处无异分有故若谓非一切处可见要特别法所显故彼总应不待别法所显以未通达能显必不通达所显总与具总之别法通达之理何故相反而许由取汝门而缘别法故(前计由总而知别今反说要由别显总前后相反

坎二破其能立

无异义虽无如说煮者等异故业非因非类属业故
是余听因故业亦无有住无系故声因是总则非理
太过故无业非诸知说因得非有因故由无随行故
亦非是功能若煮者等总如初有性等如是应明显
不尔无别故后亦不应显待所作饶益方是能显者
无变故无待若此有增盛刹那故何作虽同是各异
种类随相近于某转非余此是声知因

外曰诸别法必有余实总以有总声及总觉转故此因不定虽无余义无异分之总亦说煮者等故若谓唯煮饭之业是煮者声随转之因者煮饭之业应非煮者声随转之因以物体各异故若谓煮饭业之类是煮者声随转之因者煮饭业之类应非于多煮饭者煮者声随转之因以系属彼业不系属煮者故又言“煮饭之业”是余听闻之因缘故又先曾作煮饭之业现在不作煮饭业之人现在煮饭者之声应不转以现在不住煮饭之业故又即彼人煮饭业之总是煮者声现在于汝随转之因不应道理彼总于汝现在无系属故若无系属犹是因者太过失故

若谓现在虽无业亦是因者若已无业则现在非煮者知说之因若如是则汝得非有因之煮者故若谓煮饭功能是煮者声随转之因者诸煮饭功能应非煮者声随转之因是互不随行之异法故若谓煮者等之总是煮者声随转之因者则后当煮饭之人初生无间如最初有性等彼应即明显为煮者以从最初即与煮者之总会合故若谓非最初即明显如是后亦不应显以先既不显先后无差异故若谓要待煮饭作用有所饶益方是能显彼人应不待缘无变异故若谓此人由缘有所增盛彼人应是刹那性从缘生故若许尔者彼人煮饭作用何所饶益以于煮饭作用时已坏灭故

外曰既无常事总法相同则树声与分别于别树与别牛有转不转之区别不应道理虽同无常事总法物体各异然由树之遣除总类近者则于某别树树声随转于余牛上树声不转即此遣余是为声智随转之因故

释量论略解 卷第一(终)

Good sent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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